转让受让没有受让人,什么时间能收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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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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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自接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本条对原《保险法》第34条的定作了较大修改,改变原保险合同不经变更不发生权义转让的规定,改为保险合同权义随保险标的转让而当然转让,同时增加规定了当事人保险标的转让的通知义务及责任。   一、保险标的的转让。按照原《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合同的转让,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转让并不可视为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并非保险标的的附属物,它并不随着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一般情况下,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有效。否则,保险合同从标的所有权转移时即终止。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赔不赔?按照原《保险法》,原保险合同必须经保险公司批注办理合同主体变更后原转让人的保险合同才对新受让人生效。未经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合同不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当然转移;原保险合同因原转让人失去对标的的投保权益而失效。但是修订后的《保险法》明确:保险合同随着保险标的的转移而当然发生转让。   保险标的转让时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修订后的《保险法》的一个大的突破,按照传统思维,保险标的转让,投保人就不再享有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也没有权利主张保险金,保险合同已经无实际意义,所以不存在被保险人权利义务转让的问题。实践中保险标的转让后的情况是保险公司既不退还保险费,也不承担保险责任。即便有&保险标的转让后,要办理批单手续&的约定,也基本只出现在车险中,其他财产保险基本没有;即便有,是否办理批单的权利完全掌握在保险公司手里,所以在原保险法的框架下,保险标的转让的最大受益者是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标的的受让人并不能直接地、当然地取得附在保险标的上的保险权益,而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批单手续,否则原保险合同因失去保险利益而无效,这对保险标的受让人的保护是不利的。   国外保险法就有关于保险合同权利义务随保险标的转让而当然继受的规定。《日本典》第650条规定:&(一)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让他人时,推定其同时转让保险契约的权利。(二)于前款规定情形,保险标的的转让显著变更或增加危险时,保险契约即丧失效力。&《韩国商法典》第679条规定:&(一)被保险人转让保险标的时,推定为受让人承继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二)在第(一)款之情形下,保险标的的转让人或者受让人应毫不迟延地将事实通知保险人&。两国的规定略有差别,日本规定只有在转让保险标的显著增加危险而没有过户批改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可以拒赔,韩国则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但不通知会产生何种后果未加规定。   此次《保险法》修订对保险标的转让作出的如下规定更为合理:(1)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让他人时,推定其同时转让保险合同的权利。 (2)保险标的的转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将保险标的转让的事实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增加而决定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人的,如果保险人能够证明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比较好地保护了受让人的利益,平衡了受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力量,但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险权益承继&的规定还是非常谨慎的。该条第2款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合同除外另有约定的&以及第3款&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的例外规定大大地限制了受让人的承继权益的实现。我们都知道保险合同都是格式条款,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标的发生转让的,保险合同自动终止&、&保险标的发生转让,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同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标的转让后没有及时通知(甚至明确多少天内通知)保险人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发生转让的,保险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保费(理由是个案保险风险增加,完全不管保险风险的增加和减少是按风险类别来计算或测算的)&,而这样的约定今后就属于违反《保险法》的规定,需要纠正。保险公司今后应当在合同中规定:&保险标的发生转让,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标的转让即使没有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也要继续承担保险责任,除非该事故是由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人免责的前提仅限于保险事故是由于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   第3款规定了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的处理方式为&三十天内,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该规定对保险公司增加保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时限作出了严格限制。受让人承继保险权利义务,主要是权利的承继,类似于债权转让,承继的程序和后果应当与《》中的债权转让相同,即只要通知受让人即可生效,照理不应给作为债务人的保险人变更或解除的权利。修订后的保险法赋予保险人增加保险费和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同时又有时限的限制,是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平衡。不过该第三款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是不利的,因为:(1)保险人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为&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但如何判断危险增加实非易事。因此本条使保险人随意性的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对于受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受让人承继该项权利一般都会付出对价,当受让人支付对价取得承继权利后,保险人却又要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将会使受让人的权益落空。(2)即便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应当明确规定保险人应当将未到期部分的保费退给受让人,否则保险人就会形成不当得利。修订后的《保险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可能是考虑到保险标的转让可能会使保险标的的风险增大,故赋予了保险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如果受让人受让保险权利义务后使保险人的风险成本增加,保险人完全可以依据修订后的《保险法》中的其他条款的规定,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而不需要再专门规定。例如,保险标受让后使其危险程度增加,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可以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二、保险标的转让通知的例外。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这并不是绝对的,依照本条规定,存在两点例外:   (一)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货物保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允许其随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而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因为货物运输,特别是海上运输,路程遥远,流动性大;货物在远地买卖易主,一般很难先行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如果奉行前述原则,必然丧失交易良机。有鉴于此,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可以不经保险人同意而转让。同时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时,一般不涉及内容的变更,原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建立的保险关系即行消灭,受让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关系随即建立。   (二)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转让可以不用通知保险人,那么可以依此约定。这里约定的效力高于本条前段的规定。若没有约定,适用本条前段的规定。   三、标的转让未及时通知的后果。按照本条第4款的规定,因保险标的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保险人自接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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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注册商标的转让,商标转让受让人有哪些注意事项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商标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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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注册商标的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所有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所有的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有哪些注意事项?在商标转让时,受让人要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该注意以下事项:一、商标转让人是否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如果转让人不是商标的所有人,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就无权转让,可能会导致转让无效的后果。因此,受让人应该在合同签订前仔细确认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和转让人是否一致。单凭核对转让人提供的《证》是不够的。因为注册商标有可能已发生转让,转让后的商标受让人不一定会在《商标注册证》显示出来;对于商标转让,商标局一般不会在《商标注册证》上直接变更注册人,而是另行颁发《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该证明直接显示商标受让人名称,因此,还需询问转让人该商标是否有过转让,有无转让证明。为保险起见,受让人最好自己到商标局查询《商标注册簿》以进一步确认无误。二、注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申请续展注册。如果转让的注册商标已经超过有效期而又没有续展,转让人对该商标已经不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那么转让后,受让人自然也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三、双方是否签订书面转让协议?虽然合同可有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但根据《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口头转让合同的效力容易被否定。没有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如果转让人另行转让他人并经过商标局核准,那么受让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四、是否必须向商标局提出转让商标申请?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转让人有义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如果不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转让行为不生效。五、转让人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是否一并转让?《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因此,转让人必须将在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不能只转让一部份、自己留一部分,或者将另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六、注册商标是否存在许可使用?如果商标存在许可使用,必然影响到受让人的利益。如果是独占使用许可,受让人使用转让商标更是遭遇到极大限制。因此办理商标转让手续之前,商标所有人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按照合同处理好善后事宜,不得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利益。受让人应要求转让人在转让协议中作出承诺,即没有存在任何形式的使用许可或者已经妥善解决存在的争议;并约定转让人违反承诺时的违约责任。七、注册商标是否存在其他的权利限制?比如,利用他人的照片、设计图等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取得他人的合法许可,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如果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的照片、设计等申请注册商标,无疑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人可以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如果存在这种情形,转让后的注册商标被撤销,受让人将受到巨大损失。对此,受让人可以要求转让人书面承诺注册商标不存在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的情形,否则,受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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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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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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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破孩 发表于
不需要到期,
能不能讲解一下原因……感觉不太能理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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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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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到期,或者同时到期,才能主张抵消。不到期,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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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讲解一下原因……感觉不太能理解。谢谢
楼主同学,法条里不是很明白的写着“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吗?所以是需要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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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w66520 发表于
楼主同学,法条里不是很明白的写着“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吗?所以是需要 ...
比如:甲对乙负担100万债务,于日到期。日,因买卖合同乙对甲负担50万债务,日到期。日,乙将自己对甲的100万债权转让给丙,转让通知于日到达甲。则:① 乙对甲负担债务是,早于转让通知。② 债务人甲的债权到期,先于转让债权()到期,这两个条件都满足。问题是: 甲可否向丙主张抵消50万,因为甲的债权还没到期?(钟秀勇民法讲义是 甲可以向丙主张抵消5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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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GADG 发表于
先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能不能帮我看下我下边回复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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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甲对乙负担100万债务,于日到期。日,因买卖合同乙对甲负担50万债务,2013年 ...
我终于明白楼主问的“需要到期”是什么意思了。楼主的意思是“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的时间点(也就是提出抵消的具体时间),是不是必须要在“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才能提出,楼主是这个意思吗?而我们之前对楼主问题的理解是“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条件是否需要到期,所以我们回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其实这是两个概念,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抵消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但是你提出这个主张的时间点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所以楼主例举的案例中,“甲可以向丙主张抵消50万”。不知道我表述的够不够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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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w66520 发表于
我终于明白楼主问的“需要到期”是什么意思了。楼主的意思是“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的时间点(也 ...
是的没错,刚刚没有表述清楚,见谅。所以我就想问下,主张抵消的时间点为何不需要等到债权到期那天才能主张呢?有没有法条依据可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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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加急到哪里办理最快多长时间可以拿到转让证明
信息编号:&发布时间: 9:47:55
&商标转让流程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1]&&。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转让形式编辑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1]&&。
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1]&&。
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1]&&。
商标转让流程编辑
1、商标转让流程[2]&&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2、商标转让所需文件:
A、《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B、转让人和受让人的明文件(复印件);
C、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原件和复印件;
D、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E、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办理商标转让申请须向商标局提交以下文件:
1、《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及受让人的印章;
2、由受让人加盖的《商标转让委托书》;
3、受让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按规定交纳商标转让申请等费用;
5、如果委托专业机构申请还要需交纳部分费用(规费由委托机构定收);
商标转让时间编辑
1、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左右发出《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该证明需跟原《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
2、《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标注的日期为转让注册的生效日期
公告领证编辑
通过代理的申请:商标局审查核准后发布公告并由代理人向转让商标受让人发送《商标注册证》[1]&&。
直接办理注册转让的申请:商标局审查核准后发布公告。转让注册受让人应在接到《转让注册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到商标局领证,同时还应携带:
(一)领取《转让注册通知书》的介绍信;
(二)受让人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应加盖当地工商部门的章戳
(四)领取《转让注册通知书》;
(五)受让人名义变更的需附送工作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注册商标转让需要注意的问题编辑
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受让人必须具备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
  (二)受让制品、人用药品的注册商标时,受让人必须附送相应的证明;
  (三)转让人必须将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而不能转让一部分、自己再留一部分使用,或者将另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四)商标所有人如果已将该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办理转让之前,必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按照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处理好善后事宜,不得因转让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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