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副处长王某受到撤职处分,应当同时降低其级别

刚刚,来宾、贺州等四省市因违规举债被罚
来源:财政部预算司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扶贫、污染防治攻坚战。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禁各类违法违规举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巡视有关要求,根据有关方面反映的线索,财政部驻广西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广西来宾市和贺州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进行了核查确认。广西自治区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专门作出批示,责成来宾市、贺州市立即整改存在的问题,要求自治区监察委根据核查结果指导来宾、贺州市做好整改工作,并于近期反馈了整改和处理结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来宾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一)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
2016年10月,来宾市人民政府印发《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来宾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融资租赁项目的批复》,一是同意将该市丰润路、凤翔路等市政道路、防洪堤等50项公益性资产无偿划入广西来宾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宾交投公司),虚增来宾交投公司固定资产规模;二是同意以来宾交投公司名下凤翔路等市政道路、防洪堤等50项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采用售后回租形式与国银租赁开展融资租赁项目;三是授权来宾市工业区管委会与来宾交投公司签署《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采购期12年,采购金额合计31.524亿元,要求市财政局负责将采购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同期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预算管理;四是同意将《政府购买协议》项下的采购资金用于归还融资租赁项下的租金。
2017年3月,来宾交投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以上述没有收益的市政道路、防洪堤等公益性资产融资15亿元,并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等所有权益质押给国银租赁,以购买服务采购款作为租金还款来源。所得资金用于投入新型城镇化基金。
(二)整改情况
来宾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经协商有关方面后按程序撤回相关函件,将已到账的7亿元资金退回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
(三)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依据《预算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广西自治区来宾市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时任来宾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常务副市长余某给予通报问责。
二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来宾市国资委副主任李某给予记过处分。
三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来宾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韦某给予记过处分。
四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广西来宾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宾工投集团)董事长韦某给予记过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来宾工投集团副总经理黄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时任来宾交投公司董事长卓某给予撤职处分。
六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来宾市工业区管委会主任江某给予诫勉。
同时,来宾市人民政府向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来宾市国资委、财政局、来宾交投公司以及来宾工投集团向来宾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检查。
二、贺州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一)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
2016年10月,贺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展融资租赁项目的批复》,一是同意将该市鞍山西路等市政道路、排洪河桥等79项公益性资产无偿划入广西贺州市灵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贺投资公司),虚增灵贺投资公司固定资产规模;二是同意以灵贺投资公司名下鞍山西路等市政道路、排洪河桥等79项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采用售后回租形式与国银租赁合作开展融资租赁项目;三是授权贺州市市政管理局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代表市政府与灵贺投资公司签署《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采购期限12年,采购金额合计23.5亿元,要求市财政局负责将采购资金纳入本级政府同期年度财政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预算管理;四是同意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等所有权益质押给国银租赁,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采购资金用于归还融资租赁项下的租金。
2017年3月,灵贺投资公司与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以上述没有收益的市政道路、排洪河桥等公益性资产融资13亿元,并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等所有权益质押给国银租赁,以购买服务采购款作为租金还款来源。
(二)整改情况
贺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经协商有关方面后收回相关函件等材料,并终止融资租赁业务,废除原签订的相关合同,贺州灵贺投资公司将融资租赁业务已到账的6亿元租赁本金全部退回。
(三)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依据《预算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广西自治区贺州市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是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陈某给予通报问责。
二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国资委副主任梁某给予记过处分。
三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财政局副局长张某给予记过处分。
四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州城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何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在司法程序终结后开除公职;对负直接责任的时任贺州城投公司副总经理、贺州灵贺公司董事长谢某给予降级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城投公司副总经理常某给予诫勉。
五是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时任贺州市市政管理局局长黄某给予诫勉。
同时,贺州市人民政府向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贺州市国资委、财政局以及贺州城投公司向贺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检查。
广西自治区反映,针对来宾市、贺州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将进一步认真反思、深刻剖析、吸取教训,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不断规范政府举债行为,树立正确政绩观,切实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学习宣传,提高风险防控意识,严格责任追究,依法依规问责,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工作。广西自治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问责处理个别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对遏制本地区违法违规举债、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对涉嫌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其他地区和金融机构,待相关省级政府和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后,财政部将及时通报处理结果,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各有关方面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等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正确的发展观,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坚定推进改革,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扶贫、污染防治攻坚战。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禁各类违法违规举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巡视有关要求,根据有关方面反映的线索,经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确认,前期财政部函请云南省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保山市、昆明市宜良县、楚雄州禄丰县、普洱市景东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近期云南省反馈了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整改和处理结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保山市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一)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
经保山市政府同意,2016年6月,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签订《经营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设立信托计划进行信托融资,计划融资5亿元。保山市财政局向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若保山市永昌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由保山市财政局统筹资金偿还。截至2017年2月底,该笔融资到位3.09亿元。
(二)整改情况
经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保山市财政局撤回了出具的承诺函。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前兑付本金及收益,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终止了《经营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
(三)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一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保山市委常委、副市长何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保山市副市长杜某(时任保山市财政局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梁某给予撤职处分。
四是责令保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二、昆明市宜良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一)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
经宜良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2016年8月,宜良县金汇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信托融资协议,计划融资金额5亿元。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出具决议,承诺将该笔融资资金列入县本级财政公共预算,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宜良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财产信托标的债权”的《债券债务确认协议》,承担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标的债权支付义务;宜良县财政局出具将相关偿付“财产权信托标的债权”列入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预算的函。截至2017年2月底,该笔融资到位4.24亿元。
(二)整改情况
经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宜良县撤回宜良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财政局出具的承诺函,变更担保单位。宜良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决议,撤消了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将融资资金列入宜良县本级财政公共预算的决议。
(三)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一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某(时任宜良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良县政协副主席许某(时任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郭某(时任宜良县财政局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宜良县金汇公司总经理朱某给予撤职处分。
五是责令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宜良县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宜良县人民政府向昆明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三、楚雄州禄丰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一)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
经禄丰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会研究同意,2016年7月,禄丰水务投资公司与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融资协议,计划融资2亿元。禄丰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财政局出具决议、承诺函,承诺将还款资金列入同期财政支出预算,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按时足额偿还。截至2017年2月底,该笔融资到位2亿元。
(二)整改情况
经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禄丰县撤回了禄丰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出具的承诺函。楚雄州人大常委会撤消了禄丰县人大常委会将还款资金列入同年财政预算的决议。
(三)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一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禄丰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朱某(时任禄丰县县委常委、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禄丰县政协副主席李某(时任禄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禄丰县金融办主任丁某给予撤职处分。
四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禄丰县水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杨某给予撤职处分。
五是责令禄丰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禄丰县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禄丰县人民政府向楚雄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四、普洱市景东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整改及问责情况
(一)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情况
经景东县四班子联席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会研究同意,2016年9月,景东银生水务公司与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融资协议,计划融资1.8亿元。景东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财政局出具决议、承诺函,承诺将还款资金列入同期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安排财政资金或其他可支配资金按期足额偿还。截至2017年2月底,该笔融资到位1.8亿元。
(二)整改情况
经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景东县撤回了景东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出具的承诺函。普洱市人大常委会撤消了禄丰县人大常委会将还款资金列入同年财政预算的决议。
(三)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一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景东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汪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景东县人大常委会副调研员许某(时任景东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景东县财政局副局长、县金融办主任杨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景东县银生水务公司总经理周某给予撤职处分。
五是责令景东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景东县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景东县人民政府向普洱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工作。云南省问责处理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对遏制本地区违法违规举债、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对涉嫌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其他地区和金融机构,待相关省级政府和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后,财政部将及时通报处理结果,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各有关方面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等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正确的发展观,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坚定推进改革,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扶贫、污染防治攻坚战。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禁各类违法违规举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巡视有关要求,根据有关方面反映的线索,经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确认,前期财政部函请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鄞州区违法违规举债问题。宁波市高度重视,立即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责成鄞州区政府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对相关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并于近期反馈了整改和处理结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违法违规举债情况
经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确认,新《预算法》(2014年修订)自日起施行后,鄞州区财政局继续每年与鄞州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鄞州城投)签订协议,约定回购鄞州城投委托建设的市政道路和公租房。其中,2015年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回购金额2.02亿元;2016年签订5份《回购协议》,合计约定回购金额2.19亿元。鄞州区财政局与鄞州城投签订回购协议以建设-移交(BT)方式举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文件和制度规定。
二、依法依规整改和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一)整改情况。
日,鄞州区财政局、鄞州区城投公司终止了2015年、2016年分别签订的《回购协议》。
(二)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
宁波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1.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鄞州区财政局国资办副主任江某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2.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鄞州区城投公司董事长张某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宁波市政府领导约谈鄞州区政府主要领导,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鄞州区政府向宁波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剖析原因,严防类似问题再发生。
宁波市反映,下一步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吸取鄞州区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的深刻教训,督促各级政府、部门及融资平台公司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坚决防止和杜绝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严格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加快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严格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及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工作。宁波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问责处理个别市县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对遏制本地区违法违规举债、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对涉嫌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其他地区和金融机构,待相关省级政府和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后,财政部将及时通报处理结果,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各有关方面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等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正确的发展观,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坚定推进改革,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扶贫、污染防治攻坚战。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禁各类违法违规举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巡视有关要求,根据有关方面反映的线索,经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确认,前期财政部函请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安徽省池州经济开发区违法违规举债问题。安徽省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池州市政府对池州经济开发区违法违规举债问题全面调查核实、认真整改落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于近期反馈了整改和处理结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违法违规举债情况
经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确认,2016年6月,经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池州市平天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天湖公司)以6.3亿元将其建设的金光大道等22条市政道路资产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池州金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与金达公司签订购买上述22条道路运营服务名义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总价款7.8亿元。金达公司实际并无提供道路运营服务的相关资质,也未提供相关服务。
2016年7月,金达公司以上述虚构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中对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的应收购买服务费7.8亿元作为质押担保,向交通银行池州分行贷款5亿元,并用于向平天湖公司购买上述22条道路资产。平天湖公司收到相关融资资金后,主要用于缴纳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闲置费、支付土地竞买保证金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建设支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支持企业通过应收账款抵质押融资实际替政府举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文件和制度规定。
二、依法依规整改情况
(一)解除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2017年9月,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解除了开发区财政局与金达公司签订的《关于经开区金光大道等22条道路运营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二)协商撤销《应收账款质押协议》及相关融资要件。
2017年9月,金达公司协商交通银行池州分行签订了《关于撤销〈应收状况质押协议〉及相关融资要件的协议》,将金达公司提供的融资项目文件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予以撤销。
(三)归还银行贷款。
截至目前,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5亿元贷款全部归还。
此外,池州市市长办公会议专门听取汇报,要求全市深刻汲取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摸排,并制定《池州市政府购买服务摸底排查工作方案》,全面排查整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问题。
三、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情况
鉴于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能够及时整改,相关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重大损失,安徽省、池州市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以下处分:
(一)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副调研员方某给予降级处分。
(二)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盛某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平天湖公司副总经理、金达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方某给予撤职处分。
(四)责成池州市政府向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由相关省级部门向全省通报;对在本起违法违规举债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程某,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安徽省反映,下一步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规范政府举债行为,积极稳妥处置隐性债务风险,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工作。安徽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依法问责个别市县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对遏制本地区违法违规举债、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对涉嫌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其他地区和金融机构,待相关省级政府和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后,财政部将及时通报处理结果,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各有关方面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等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正确的发展观,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坚定推进改革,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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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清苑区住建局村镇建设服务站原副站长赵春海、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肖国新、魏村镇民政所原工作人员王国旗在魏村镇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建设标准的新建房屋验收合格,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2.05万元。赵春海、肖国新分别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王国旗受到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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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太和庄村党支部原书记白振泉以虚报审批材料的方式,帮助他人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1.34万元;侵吞危房改造补助款4000元,并将其中2000元据为己有。白振泉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涉嫌犯罪问题已由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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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巨鹿县扶贫办原主任程蕴昭等人失职失责问题。2015年至2016年,巨鹿县观寨乡崔寨村在实施蔬菜大棚项目中以非贫困户冒充贫困户等方式虚报冒领国家扶贫资金63.27万元,巨鹿县扶贫办明知虚报冒领行为,仍批准拨付资金。2016年,县扶贫办挪用扶贫专项资金48万元,用于王虎寨乡寻虎村公路沿线仿古景观墙建设。此外,县扶贫办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7年11月,县扶贫办原主任程蕴昭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科员;主任科员葛之理受到政务撤职处分,降为科员。违纪资金正在追缴。
邢台市纪委监委近日对外公布↓↓↓
任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月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巨鹿县纪委监委近日对外公布↓↓↓
巨鹿县小吕寨镇南大韩寨村党支部原副书记刘绍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唐山市通报5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例↓↓↓
1、滦南县程庄镇肖庄村党支部书记崔广明等4名村干部在低保审核工作中失职失责问题。2012年下半年,肖庄村村民李某某等4户申报低保过程中,该村党支部书记崔广明、原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胜旺、原支部委员兼会计宁现文、原村委会委员兼妇联主任贾连玲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审核把关不严,致使上述4户违规办理低保。崔广明、李胜旺、宁现文、贾连玲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乐亭县乐亭镇麻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侯小明在危房改造工作中失职失责问题。2012年至2014年,时任乐亭镇麻坨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侯小明在危房改造工作中,违规将本村均为退休职工、非农户口的侯迎春、郭玉柱、张新恩三户上报为危房改造户。侯迎春、郭玉柱、张新恩三户共领取了危房改造补贴款共计44800元。日三户危改资格被取消。侯小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44800元危房改造补贴款被追回。
3、遵化市堡子店镇大埝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李金成、村委会主任李术明挪用救灾款案。2014年1月,李金成、李术明经召集村两委会讨论通过,将60800元救灾款用于村内集体开支。遵化市人民法院以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李金成、李术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李金成、李术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4、玉田县林南仓镇十一村村委会主任谭树宝违纪优亲厚友问题。经查,2009年10月,谭树宝为其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兄长申请了农村低保待遇,2018年4月,林南仓镇纪委追缴了该低保金16495元,并上缴县国库。谭树宝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5、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石佛寺村党支部书记马华套取受灾补助资金等问题。2014年1月至5月,马华采取虚报方法,套取受灾困难补助资金3000元,发放给不应补偿的村民。马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收缴违纪款3000元。
唐山市路南区检察院近日对外公布↓↓↓
日前,唐山市路南区交通运输局原局长、党组书记兼交通战备办公室原主任张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由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张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唐山市路南区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从唐山市路南区交通运输局下属企业帐外资金中非法支取现金,并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请托事项提供帮助,数额较大,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沧州市通报6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例↓↓↓
一、南皮县南皮镇张家口村党支部书记常殿青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妹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问题。南皮县南皮镇张家口村党支部书记常殿青,在明知其妹不符合享受危房改造补贴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出具虚假照片和虚假收入等申报材料,且没有召开村班子会议和村民会议,擅自以村委会的名义向南皮镇城建所提出申请,致使其妹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11000元。日,常殿青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献县陈庄镇凌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郭德顺以其妻名义虚报冒领危房补助款问题。郭德顺在担任献县陈庄镇凌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其已故妻子的名义,虚报冒领危房补助款17000元,其还存在违规支出招待费的问题。日,郭德顺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违纪资金已收缴。
三、任丘市永丰路办事处柿庄南村村委会主任吴占军违规为非本村村民申请国家助学金问题。任丘市永丰路办事处柿庄南村村委会主任吴占军,为非本村村民提供虚假证明,并在其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上加盖村委会公章,致使其违规领取国家助学金1500元。日,吴占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资金已收缴。
四、黄骅市旧城镇寺东村村干部未认真履职问题。黄骅市旧城镇寺东村村委会主任张学义在修路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伪造申报资料,和村书记张舒朋、村委委员张国忠三人商量决定,用以前修的路代替专项扶贫资金应修道路,通过市镇村的三级验收,取得专项资金拨款,随后用于应修道路。日,张学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舒朋、张国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吴桥县梁集镇梁集村党支部书记武国强违规为其亲属办理低保问题。吴桥县梁集镇梁集村党支部书记武国强在申请办理低保工作中优亲厚友,为其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岳母办理了低保,致使其岳母违规领取低保金8229元。日,武国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六、肃宁县师素镇南李庄村村干部向被扶持户违规收费问题。肃宁县师素镇南李庄村“两委”在办理周转棚扶持金项目时,村委会主任李国虎和村支部书记孙计平以村里没有资金用于支付相关办理费用为由,先后两次向98户被扶持户违规收取费用4950元用于村务支出。日,李国虎、孙计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资金已收缴。
秦皇岛市纪委监委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及“四风”典型案件↓↓↓
1.昌黎县龙家店镇汪上村党支部书记徐学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问题。经查,年,徐学东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并非法占有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4.82万元。因同时存在其他违纪问题,日,经昌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徐学东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财务移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2.卢龙县职教中心原校长王立东、原副校长李阁胜、原培训中心副主任刘满违规发放实物福利、违规审批报销个人手机话费补贴问题。经查,2013年,经时任校长王立东提议并决定,分别在春节、端午节为全校300名教职工发放米、面、鸡蛋等福利物品合计7.08万元,后经李阁胜审批在“小金库”资金中列支;年,经王立东批准,为李阁胜、刘满等人实报实销手机话费共计0.87万元,先后经李阁胜、刘满审批,在县职业培训服务中心列支0.82万元,“小金库”资金中列支0.05万元。因王立东、李阁胜、刘满同时存在其他违纪问题,经卢龙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王立东、李阁胜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刘满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3.抚宁区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徐武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经查,徐武在担任抚宁区民政局局长期间,同意没有车辆编制的下属单位购置车辆;对下属单位套取挪用失能老人救助款15万元、违规发放津补贴4.13万元存在财务审批监管不到位问题。对此,徐武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日,经抚宁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区委常委会议审批,并报市纪委常委会议批准,给予徐武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衡水市冀州区检察院近日对外公布↓↓↓
日,原沧州市河间市人民法院院长、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院长梁根生涉嫌受贿、单位受贿、诈骗一案,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2018]冀检诉指辖第8号指定管辖,由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向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根生利用其担任河间市人民法院院长、沧州运河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工作安排、案件审判执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担任河间市人民法院院长、沧州运河区人民法院院长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在公务员考试、工作调动等不正当利益,受贿数额共计577.82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该案犯罪事实清楚后,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祥生涉嫌贪污罪提起公诉。该案是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立案调查后移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祥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祥生,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被告人李祥生任冀州区周村镇彭家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明知其自家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为目的,利用其初步审核彭家庄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资格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收入证明、隐瞒家庭住房和收入情况等手段,进行了危房改造。被告人李祥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扶贫特定款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丰宁纪委通报2起扶贫领域典型案例↓↓↓
1、张振利违反群众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大阁镇撒二营村党支部书记张振利违反群众纪律,违规收取危房改造户照相费用3300.00元,鉴于其已主动退还,大阁镇纪委依纪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李军、陈琳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受到党纪处分。五道营乡邓栅子村党支部书记李军、村委会主任陈琳违反组织纪律,2013年未经会议研究和公开招标即确定承包方实施舍饲养猪建设项目;违反廉洁纪律,2012年至2014年度实施扶贫项目过程中,未严格把关致使138户非贫困户享受贫困户扶持政策;违反群众纪律,将入股分红款给村民缴纳合作医疗。县纪委依纪给予李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五道营乡党委延长陈琳预备党员期限。
廊坊纪检监察网今日对外公布↓↓↓
广阳区政协党组副书记曹文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经查,曹文龙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决定将廊坊市广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务用车长期出借给广阳区政协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日,经中共廊坊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曹文龙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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