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询问里有一项是白血病兄弟姐妹有一个是否有白血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理赔有影响吗?

未如实告知拒赔 投保人怎么办?
[导读]:大家在投保时都会存在一个误区,要是我身体有病,保险公司会不会加费或者拒保啊!之后就填了不真实信息,那么这样到理赔时保险公司又以未如实告知而拒付,我们该怎么办?
  【摘要】大家在投保时都会存在一个误区,要是我身体有病,保险公司会不会加费或者拒保啊!之后就填了不真实信息,那么这样到理赔时保险公司又以未如实告知而拒付,我们该怎么办?
  案例:日,张红(化名)与某寿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定期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王刚(化名,张红的丈夫)。日,王刚被查出患有肝癌,后张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拒绝赔付保险金,同时决定终止保险合同,理由是张红&过失未如实告知&。
  但张红称自己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王刚是乙肝患者,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但在庭审时,保险公司则向法院提交了王刚向医生陈述的患有乙肝20多年的病历记录。
  法官认为,张红虽不是故意带病投保,但她是可以知道被保险人长期身患疾病,主观上是有过失的。最后,张红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同意这一申请。缴费五年之后,张红及其丈夫却未能获得希望中的保障。
  分析:这样的真实案例我们已经不是第一次听说,在签订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能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以致引起纠纷,甚至导致无法获得赔偿。
  通常,消费者在购买寿险或产品时,投保书上通常都有健康告知一栏,要求被保险人就自身健康状况以及既往病史进行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因过失未进行健康告知的,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而一旦出险,保险公司也多以&带病投保且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当然,随着去年我国《新保险法》实施后,张红将不会被拒赔。因为新保险法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A16),具体表述为:&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少保险消费者有这样的体会,投保的时候,在健康告知那一栏,代理人会让自己全部打&否&,不论被保险人、投保人是否有过往疾病史、吸烟史等。但是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会从各大医院去调取病历,最后给一句&你当初没有如实告知,我们不赔。&事实上,这样对消费者是很不公平的。
  因为在投保时,大部分消费者是因为疏忽或过错,没有如实填写健康史,甚至一部分还是保险代理人&教导&的,只有很少量是故意隐瞒,或可以骗保。不论何种原因,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其实是有能力调查到投保方健康状况的。但保险公司不做这个主动调查、核保的工作,只是按照投保方填写的材料判断。结果,发生事故后后,又说被保险人、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所以拒赔。
  为此,我国新保险法也是与国际接轨,新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一方面明确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上,保险公司必须先行询问,也就是&询问告知&原则,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义务。一方面认定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承保过后两年内,如果发现当初有重大病史未告知的,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两年过去了,保险公司仍然没发现情况,或是发现了情况但不与被保险方沟通,等到发生时候了再以此为理由拒赔,就不能成立了。
  对于长期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这样的利益保护机制意义重大。今后如果因为类似的原因被保险公司拒赔,消费者一定要心里有数,自己具体到底是什么情况,能否用这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来反驳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TIPS: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提醒消费者,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秉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老老实实&地填写健康告知书上的各类书面询问(请读者注意,投保方只需要对保险公司的书面询问做出回答),即便本身已经患有一些疾病,或是曾经患过一些疾病,也不一定带来拒绝承保的结果,反而是对投保方将来正常理赔的一个有力保障。
  比如,&是否患有或曾患有肝炎&是各家保险公司投保单中都列明的一个常见问题。这个问题本应很清楚,很容易回答。但和前文案例中的张红一样,不少人可能不敢填&是&。为什么?相信很多人都是一种惧怕心理&&害怕对自己身体不健康情况的如实告知会引起保险公司的拒保,或者加费等对自己不利的结果。
  但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事实上,按照投保书上的要求如实告知自己目前的身体健康,即便自己曾经或者现在有一些生病、吃药的情况,也不一定会&买不到保险&或加费、拒保。反之,隐瞒一些重要事实,即便让你按普通价格买到了保险,最后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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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保险如实告知范围该如何确定呢?去年买了商业医疗险,因为阑尾炎住过院,所以保单中有一项是阑尾炎及其并发症免责。今年想买一款定寿,如实告知中有一项,是否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费或附加条件承保?那么我这种情况是不是就不能买了,如果我选择否,是否影响理赔?很困惑这个问题,烦请大家帮忙分析!
提供的知识:每一份保单里都会注明的那个如实告知的问题,这个非常非常的重要。那么一开始呢,咱们先看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例。2008年7月的时候,石某向某保险公司买了一份重疾险,到了2009年1月,石某因为肾病住院了,他就去这个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一查说,你2008年7月的时候就因为肾病住过院啊,说你这是隐瞒病情啊,所以说给了3条处理意见,第一,不赔。第二,解除保险合同。第三,保费不退。当然,石某一看这个事儿,就很不服啊,就告到了消费者协会,那么消费者协会就把这个情况转到了保险的监管机构,当然保险监管机构一核实,说石某的确是当时隐瞒了病情,就跟石某说,这事儿没办法,这事保险公司做得对。你要是不服呢,可以去走诉讼程序。哎,从这个案例里来看,我们首先先排除啊,说这个石某故意骗保,那么对石某来说,我交了钱,买了保险,出了险情,拿不到赔偿而且保费还退不出来。的确是非常的委屈,不能说冤,只能说是委屈啊。但是,怪谁呢。只能是怪当初买保险的时候他没有遵循这个如实告知的义务和原则,自己没有诚信。所以说在买保险产品的时候这个诚信的确是非常非常的重要。往往,我们出现不如实告知或者不诚信的情况,基本是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来自这个被保险人,往往大家可能是担心被拒保不让我来投保或者说呢,可能会增加一些保费。或者说,增加一些除外的条款啊等等等等。那么第二个原因就来自部分这个保险销售的经纪人,因为你想吧,他只有把这个保险产品卖出去,他才能拿到那部分的佣金,所以有的时候这些保险经纪人会帮着这些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来遮盖一些东西。他会跟你说,你看你这个没超额,被抽到体检的可能性也非常小,所以你那个过往病史就别写了。就能过去就过去了,这样的事儿说不定还能省点钱,就帮着把它稀里糊涂的买上了。但是要知道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啊,如果咱们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就是有权利拒赔解除合同不退保费的。大家想想,我们为什么要买保险?保险的核心功能就是保障于万一。我们买保险就是为了以防出现意外,到那个时候我们能拿到一笔赔偿来解燃眉之急,如果由于咱们的不诚信,该拿到这笔救命钱的时候拿不到了,是一种什么心情,是一种什么状态,肯定非常差啊。当然了我看了有朋友跟我在讨论,说小司这里头有技巧啊,说很多长期的保险产品是有个两年的不可抗辩条款,的确是啊,什么叫两年的不可抗辩条款呢,就是当你购买这个保险产品超过两年以后啊,保险公司不能由于你没讲实话来拒赔。大家说这有空子可钻,但是,但是啊,保险公司也不是傻子,这里头是有后招的,如果是严重的欺诈行为,保险公司是可以以诈骗罪来抗辩的,是可以上升到刑事责任的。那是一种什么情况?就是咱们不光没拿到这个赔偿,退不了保费,整不好还得进去蹲几年,图个啥呢?所以,反复的说啊,买保险产品的时候,这个诚信,诚信啊,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大家对更多社保、保险知识感兴趣的,欢迎关注《小司淘保》的今日头条号,更多精彩内容等着您。由用户
提供的知识:投保人寿保险有一个诚信原则,客户需要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包括以下这些项目:除了常规的身高体重,抽烟喝酒之外,还有过往手术住院病史,家族病史等,很多人总会说,我不告诉他,保险公司会查的到吗?当然可以,只要医院里有记录的,在发生保险理赔时,会调查被保险人出生地,上学或者曾经工作过的城市医院记录。如果在投保之前有故意隐瞒的疾病记录,当然会拒赔情况出现。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医院与医院之间,医院与保险公司之间有更多的链接,想要故意隐瞒过往疾病是不太可能的了,所有这些记录完全查询到,无法遁地。对于比如第十四条: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是否有患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白血病、血友病、糖尿病…等,这些疾病多有遗传性,现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审核那么严格,将来说不定这些项目有选择“是”的客户,有可能会加费或者责任免除之类的核保结果。当然,您所说的阑尾炎手术,属于很正常的一般手术,治愈后不会有后遗症之类的,对于购买寿险(身故险)、重大疾病险、意外险等不会造成拒保、加费承保、责任免除之类的情况,只有住院医疗险和住院日额补贴险会做责任免除处理,其他一般不会有什么大影响。如实告知还情况即可,需要人工审核罢了。由用户
提供的知识:答: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现实中,投保人是通过选填保险单上的问题的方式,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的。而选择填写的方式,往往是保险代理人(而不是投保人本人)在电脑上完成的,最终体现在格式的保险合同上。这种方式,往往投保人本人不在现场(操作的电脑边),或保险代理人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投保人询问后,再在电脑上进行选填。保险代理人为了促成投保人投保,往往根据自己意愿或能否投保的条件,而不是投保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选填,投保人作为非专业人士,往往稀里糊涂在已选填好的保险合同上签名。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理赔时,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本律办理过的一个保险理赔案件,就是如此。通过该案,本律认为,如何使投保人正确地恰当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关键,在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能否正确地恰当地履行其询问义务。为此,提供以下建议:一、投保人在投保时,负有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义务,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双方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如实告知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附后)二、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现实中,在具体的保险业务时,一般都是由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与投保人进行接触并办理。保险代理人揽保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是否承担风险。保险代理人为揽收业务,不能仅仅谈出现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或受益人可能得到的保险金,更需要跟投保人提示、说明、解释保险人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需要保险公司及投保人共同遵守,而不仅仅限于投保人。三、保险公司在电子投保过程中,应完善向投保人进行询问程序、并保留已询问过证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第七条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用户
提供的知识:谢谢邀请,做出如下回答:1、为了避免今后理赔纠纷,建议如实告知,建议选择“是”,然后提供病例资料进行核保。2、有一种情况,就是部分险种(尤其网销险种)只接受标准体投保,不提供人工核保和系统自助核保,所以一旦选择“是”,可能就无法购买了。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建议楼主改投可以进行人工核保或者自助核保的险种。由用户
提供的知识:商业保险众所周知投保时双手欢迎,理赔时百般挑剔,一些重疾险大家投保时要看清楚条款,知道没有如实告知的后果,要一个字一个字的去理解透了拒赔的先决条件,现在的保险公司跟各大医院都联网,要想查一个人的病史轻而易举,想骗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当然,一些不影响诱因重疾病的小手术或者病情如实告知不会拒保,毕竟多一份保险多一份收益,保险公司不是傻子。需要注意的是:不要让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误导,明明知道你有一些可能拒赔的病情但还是让你去投保,出险的时候保险公司会以你没有如实告知而拒赔,这样的例子很多由用户
提供的知识:商业医疗险对于阑尾炎,是会责任免除的。因为医疗险的赔付标准较低,核保的标准相对其他产品更加严格。但是定期寿险、重疾险、防癌险等产品,对于阑尾炎的核保,一般是不会做除外的。购买定期寿险,如实告知被医疗险产品免责过即可。基本不影响定期寿险、重疾险、防癌险等产品的正常承保。由用户
提供的知识:投保申请书上有问到的一定要如实告知,而且阑尾炎问题并不影响寿险承保!买了保险没得赔这种负面消息,很多时候就是因为投保时没有告知造成的,如果一开始投保人就违反契约精神,事后判定合同不成立,其实也怨不了谁。买保险这个事情,找对业务员很重要!!!请注意:本内容来自悟空问答,版权归悟空问答所有,本网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赞同以上意见,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网联系!声明:以上内容由用户提供,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如有任何不妥,请与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联系: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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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珍
  市民雍某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保额是50万元,在他被查出白血病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对方因其曾经患有其他疾病而拒赔。双方就此闹上法庭,经过法院调解后,雍先生获得了30万元的赔偿。多年来被消费者和业内人士诟病的保险理赔到底有多难呢?半岛记者近日梳理裁判文书网发现,近几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加,青岛法院审理的保险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败诉的案件占到七成,车险理赔在所有的纠纷中占一半以上。保险理赔难、理赔慢、手续繁等问题多年来一直为民众所诟病,是保险投诉高发的“重灾区”。
  ■案例
  因“以往病史”被拒赔
  2012年1月,雍某通过电子营销方式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每月缴纳保险费1134元,缴费期限10年,保险期限是30年,基本保险金额50万元。投保过程中,雍某对保险公司《风险询问表》中关于健康情况的询问勾选的选项是“健康”,对“以往病史”的询问勾选的选项是“无”。
  2012年12月,雍某被确诊为白血病,随后他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向对方提出了索赔申请并提交了证据材料。保险公司以雍某“2008年患多发性硬化,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作出“不予给付该合同项下对应保险金,解除保单项下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决定,书面通知雍某。雍某认为“多发性硬化”与“白血病”是两种疾病,其未告知并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雍某起诉到法院,一审开庭前,经过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某人寿保险公司给付雍某人民币30万元。
  雍某的案件非常具有典型意义,据青岛中院金融庭副庭长宿敏介绍,这类有争议的保险理赔案例在实践中居多。根据2009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疑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雍某的这起案件当中,法院认为,雍某之前所患的“多发性硬化”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之内,雍某投保时应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但同时,对于“多发性硬化”是否对“白血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目前存在较大争议。保险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员经过多次协调沟通,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数据
  保险公司败诉占七成
  同样是投保的人身保险,程女士的儿子在平安人寿为她购买了重疾险,保险金是10万元。在投保一年后,陈女士身体不适,入院检查被诊断为尿毒症。按照合同约定,程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被保险公司拒赔。原因是,程女士在投保前半年曾在医院就诊,且被诊断为慢性肾脏病4期,还有高血压等疾病,但在投保中却故意隐瞒,保险公司认为程女士的行为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保险公司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不予退还保险费并不予给付保险金。
  对此,程女士不认同随即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程女士的诉讼请求。程女士上诉到青岛中院,青岛中院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调解,保险公司将程女士所缴纳的保险金15000元退还,保险合同随之解除。
  12月21日,半岛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上看到,自2014年开始,每年全国的保险纠纷案件都在40000件以上。2014年为56305件,2015年为46111件;2016年为66682件,2017年半年多的时间案件数量为48914件。
  据青岛中院金融审判庭统计的数据,2016年,青岛法院商事保险案件共审理2227起,2017年截至目前已经审理2495起。近几年来,保险纠纷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保险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败诉的案件至少在七成以上。
  根据保监会最新公布的2017年前三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数据显示,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各保监局接收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投诉达72279件,其中,涉嫌违法违规投诉1618件,保险合同纠纷投诉70661件。
  ■律师
  “咬文嚼字”的保险合同
  保险销售的时候好话说尽,理赔时却脸难看、钱难要……这是消费者对于理赔难最形象的描述。保险业务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对客户进行各种不负责任的“承诺”,到了理赔的时候,消费者要面对的则是理性的保险合同。不少消费者在抱怨理赔难时常说,保险公司咬文嚼字,以此意外“是主观意外不是外来伤害”、“疾病造成的意外不是合同理赔的保险责任”等理由拒绝赔付,认为“这不是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半岛记者采访了解到,在人身险的赔付方面,消费者对保险公司以观察期出险、带病投保、不属于理赔范围、疾病或伤残等级未达到赔付条件等理由拒赔争议较大。
  对此,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恩民表示,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唯一具有效力的沟通平台是保险合同,合同是界定赔与不赔的唯一依据。因此购买保险前投保人要对自己的风险进行评估,购买保险时千万不要“人云亦云”,也不能片面相信保险业务员的“一面之词”。如果决定了要购买保险,也要多做功课,多了解各家保险公司的同类险种,充分了解保险保障是否能够覆盖个人面临的风险。在投保前先了解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这是至关重要的。此外,王律师表示,保险公司对于条款和费率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市场化,制定的条款也应尽可能通俗、易懂。
  ■应对 监管机构出手解决理赔难
  据了解,2017年,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是监管机构的工作重点。保险理赔难、理赔慢、手续繁等问题多年来一直为民众所诟病,也是保险投诉高发的“重灾区”。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要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理赔范围、相关证明材料、单据等来进行核赔,如果出现疑问可能需要进行调查,可能会遇到相关单位、机关不予配合,从而导致拖延;理赔人员未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试就匆匆上岗,或对合同规定的内容理解偏差,也会造成保险消费者理赔难的感受。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监会制定的人身险公司8项“服务评价定量指标”中将“理赔服务时效”和“理赔获赔率”作为考核寿险公司理赔服务的关键,定量占比35%。
  据了解,大部分保险消费者持有的保单多为车险和医疗险保单,为此,车险和个人医疗保险这两大消费者“高关注”的险种于2015年11月被保监会列入保险小额理赔范围。近日保监会通报了2017年上半年保险小额理赔数据。数据显示,车险小额理赔平均索赔支付周期为0.45天,同比提速48.28%;个人医疗保险小额理赔平均索赔支付周期为1.66天,同比提速14.87%。
  如果您在保险理赔中也遇到了纠纷,可拨打本报热线96663反映。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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