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强求职工签内部退养协议没盖章,职工可否要求补偿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马善秀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关联公司: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33200号原告马善秀,女,日出生,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东河沿路69号。法定代表人吴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正赫,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善秀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善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书;2、被告补发原告工资差额28756.38元(自2000年12月至日)及利息14378.19元;3、被告加倍给付原告应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18116.51元、社保金8626.91元(自2000年12月至日);4、被告给付原告与正式员工退休相差的退休金108000元(月均差500元,按照人均寿命78岁计算,相差18年)。事实和理由:日原告入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职务为副科级业务员。1997年原告与唐山分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唐山分公司为了减员增效与原告签订了内退协议。日,企业改制,按照中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委员会人保发[2003]15号文件,原告划归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即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并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内退协议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剥夺原告合法劳动的权利,应予撤销。被告应当给予原告赔偿。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基本事实情况。(一)机构沿革及内退协议签订主体、待遇支付主体情况。1、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实行机构体制改革,成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三家专业子公司。2、1998年,国务院批复同意撤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原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继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品牌,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3、内退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的签订主体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河北分公司)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唐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唐山分公司)。内退员工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后,由内退员工所在的人保市县分公司或者支公司向其支付内部退养待遇,人保河北分公司为内退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内退员工所在人保市县分公司或者支公司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市县级统筹)。4、2003年,经国务院、中国保监会批复同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与此同时,中国保监会批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的名称统一变更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支机构。人保河北分公司、人保唐山分公司、人保XX支公司的名称也随之变更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XX分公司、支公司)。变更后,内退员工所在财保市分公司或者支公司向内退员工支付内部退养待遇,财保河北分公司为内退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内退员工所在财保市县分公司或者支公司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5、内退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财保河北分公司为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6、2007年,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恢复使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名称。2009年,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整体改制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二)内退待遇标准及调整。1、内退待遇标准。《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甲方对职工内部退养费的发放,比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原行业统筹企业日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减行业待遇差计算内部退养费。2、待遇调整。《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第三条规定,内部退养职工在退养期间未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可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范围,晋升的工资与原档案工资合并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内退员工的诉讼主体错误。被告与内退员工之间无劳动关系,内退员工的诉讼主体错误。(二)内退员工的部分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内退员工“加倍给付应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社保金”、“补偿相差退休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三)内退员工的部分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定仲裁申请时效。内退员工关于补发工资的仲裁请求超过了法定仲裁申请时效。内退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均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内退员工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为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一年之内。内退员工申请仲裁时已经超过了仲裁申请时效。(四)内退协议合法有效并已正常履行。1、内退协议签订为内退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人保相关分公司、支公司与财保相关分公司、支公司履行了与员工签订的内退协议,并未侵害内退员工权益。内退员工要求撤销内部退养协议书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内退员工内退期间,公司方依据《内退协议书》的约定核算内退员工的内部退养待遇,并根据《内退协议书》的约定及内部规定调整内部待遇标准。内退员工要求补发工资差额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内退员工内退期间,公司依法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根据内部待遇的变化相应调整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内退员工要求加倍给付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公司依法足额为内退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社保机构已依法核算并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员工支付养老金,内退员工要求按照人均寿命补偿退休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称其日入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被告否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查明事实,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次日生效,合同期限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甲方安排的中保财产保险工作。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唐山分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各项条款,共同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职工内部退养办法》的有关规定。2005年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为原告申报办理养老退休手续,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原告退休并计发基本养老金。原告未就其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提交证据证明。结合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非原告主张的争议主体,本案起诉主体不适格。原告要求调取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行业统筹企业日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被告唐山分公司从日至日在职员工工资发放、社保金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财会报表,被告档案室与工资调整相关的文件的请求,因无调查收集必要,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善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霞审判员 肖成效审判员 王 蒙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凯雯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企业内退职工再就业新雇佣企业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企业内退  , 职工再就业  , 新雇佣企业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具体依据 法条 是什么 ?具体些 谢谢
09-03-16 &匿名提问
  内退全称应叫“内部退养”或者“内退内养”或者“离岗退养”,这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单位一般也对内退设置一定的年龄界限(譬如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等等)。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的情形,一般在国企较多,主要是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办理了内退手续的,不享受变更身份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享受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不能办内退。 内退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在改制前的企业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其生活费、养老金从改制后新企业成立的第一天起改按文件执行,由改制后的新企业继续为其发放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可以按改制前原内退规定一次性发给有关费用,并缴足有关社会保险费。 改制时内退的人员,生活费由原企业移交新企业,由新企业按月发放,并且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企业和内退职工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规定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费。按生活费标准也可一次性发放给内退职工,并向社保机构预缴养老金和医疗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的,以后不再追加。 社保金的缴纳。无论原有内退人员,还是改制时的内退人员,均应将养老金和医保金落到实处。养老和医保费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以及一定的年递增率计算预缴额,职工到龄退休或患病时按相应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由原企业向新企业移交等额资产,由新企业负责按月缴纳内退职工内退期间的养老和医保费。改制后的企业无特殊原因,均应与内退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   (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解读: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部分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到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富余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因此国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该办理正式退休结束企业内退状态,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   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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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全称应叫“内部退养”或者“内退内养”或者“离岗退养”,这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单位一般也对内退设置一定的年龄界限(譬如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等等)。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的情形,一般在国企较多,主要是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办理了内退手续的,不享受变更身份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享受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不能办内退。 内退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在改制前的企业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其生活费、养老金从改制后新企业成立的第一天起改按文件执行,由改制后的新企业继续为其发放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可以按改制前原内退规定一次性发给有关费用,并缴足有关社会保险费。 改制时内退的人员,生活费由原企业移交新企业,由新企业按月发放,并且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企业和内退职工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规定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费。按生活费标准也可一次性发放给内退职工,并向社保机构预缴养老金和医疗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的,以后不再追加。 社保金的缴纳。无论原有内退人员,还是改制时的内退人员,均应将养老金和医保金落到实处。养老和医保费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以及一定的年递增率计算预缴额,职工到龄退休或患病时按相应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由原企业向新企业移交等额资产,由新企业负责按月缴纳内退职工内退期间的养老和医保费。改制后的企业无特殊原因,均应与内退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   (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解读: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部分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到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富余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因此国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该办理正式退休结束企业内退状态,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   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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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全日制用工之外,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内退职工再次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应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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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职工实际上还没有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其他企业若雇用只能签订劳务协议而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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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利推进企业改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郑政[2001]2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为超过一定比例的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郑政办[2002]68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现就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退休、内退职工医疗保险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凡列入区政府改制计划,改制方案经区政府研究批准的企业,其退休人员、内退人员医疗保险纳入区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统一管理,享受医保待遇。    2、企业改制时,其资产处置变现资金,除用于职工身份置换补偿外,如有多余资金,要尽可能多地拨付区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用于解决改制企业退休、内退职工医疗保险资金的不足。    3、区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要对改制企业的退休、内退职工医疗保险金实行专户管理,并力求做到收支平衡,当收不盈支时,区政府将从区改制调节基金中予以弥补。    4、改制企业改制时的在职职工,其医疗保险待遇原则上在企业改制时从企业净资产变现的资金中提取日至日共3年单位应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交区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管理,交费时间从日算起,以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区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不予报销。对于改制后参与接续企业或其它企业生产经营的在职职工,其医疗保险金由接续企业或参与经营的其它企业续交;对于改制后自谋职业没有接续企业的在职职工,其医疗保险金由职工本人负责交纳,个人不能履行连续交纳义务的,区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一次性将改制时提取的日至日共3年的医疗保险金退还本人,并终止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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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内部在职职工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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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企业内退职工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有什么区别企业内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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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知道合伙人
内退全称应叫“内部退养”或者“内退内养”或者“离岗退养”, 这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 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 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 单位一般也对内退设置一定的年龄界限(譬如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等等)。 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的情形,一般在国企较多, 主要是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 办理了内退手续的,不享受变更身份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享受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不能办内退。 内退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在改制前的企业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其生活费、养老金从改制后新企业成立的第一天起改按文件执行, 由改制后的新企业继续为其发放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可以按改制前原内退规定一次性发给有关费用,并缴足有关社会保险费。 改制时内退的人员,生活费由原企业移交新企业,由新企业按月发放,并且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 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企业和内退职工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规定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费。按生活费标准也可一次性发放给内退职工, 并向社保机构预缴养老金和医疗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的,以后不再追加。 社保金的缴纳。无论原有内退人员, 还是改制时的内退人员,均应将养老金和医保金落到实处。 养老和医保费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以及一定的年递增率计算预缴额,职工到龄退休或患病时按相应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由原企业向新企业移交等额资产,由新企业负责按月缴纳内退职工内退期间的养老和医保费。 改制后的企业无特殊原因,均应与内退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   (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解读: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部分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到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富余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因此国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该办理正式退休结束企业内退状态,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   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wangkunweiA知道合伙人
wangkunwe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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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的有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工资这就是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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