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兵在2018年企业退休志愿兵待遇享受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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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退休政策.请生意经朋友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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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参照企业军转干部待遇落实军转失业志愿兵再就业生活解困醴陵市委、市人民政府并株洲市委、市人民政府:我们全体军转失业志愿兵特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请求:1、参照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来落实军转失业志愿兵再就业解决生活困难问题。2、请求解决军转志愿兵失业后待岗期间的生活费补偿。党和政府对志愿兵在部队服役,转业安置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工资、被装、假期待遇,困难救济、福利、伤、病、残、抚恤优待等待遇,转业、退休待遇,甚至家属来部队探亲待遇等执行的都是同干部待遇政策。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一九九二年冬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部队基层有七十六种干部职务陆续改由志愿兵担任,他们在部队政治思想、专业技术、作战训练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发挥着同基层干部一样的骨干作用。要在不断完善集中交接办法同时,逐步参照转业干部安置有关办法,调整有关政策&。失业转业志愿兵可获得长久生活保障法律及政策依据问题:&志愿兵在部队期间一直参照干部享受待遇,现在安排在企业的转业干部国家已经对他们给予生活保障,那么,同样安排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为什么不能享受企业转业干部的待遇呢?所以,我们要求比照企业转业干部得到生活保障是有历史源远和符合中国政策现状的。如果国家对我们失业转业志愿兵采取不理睬态度,那显然是显失公平的;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撰文《试论我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性质及其特征》中指出:&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根本目的不在于维持退役军人的最低生活水平,而是为了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做出的贡献,是为了维持其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平均水平。军人退役安置制度反映的是退役前后军人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变化,其核心属于政治性行为,是国家政治行为的一部分,它必须与一个时期国家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并根据国情、时情的变化而随时进行调整。&从这种意义上说,服役十年以上的志愿兵应与政府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把转业志愿兵的&转业&行为看作是转换职业的过程;志愿兵在部队期间为了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和维护祖国主权统一,为了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其一,志愿兵在部队期间,为了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和维护主权统一,为了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他们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其二,志愿兵是军队建设中的重要骨干力量之一,他们政治坚定,业务精湛,技术过硬。他们大部分在部队服役十三、四年,从十八、九岁入伍到三十几岁才转业,把自己最宝贵的青春全部献给了军队,献给了祖国,是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特殊群体&。我们作为布衣蔬食都没有保障的弱势群体,多年来一直在努力向县、市、省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恪尽公民责任,所做唯有发声,唯有呼吁&&至于呼吁后的结果,或许更糟,或许好转,或许难言&&志愿兵与干部在部队享受同样的待遇,同样是转业,同样被分配到国有企业,在企业同样是员工身份,同样下岗失业,可是下岗失业后生活解困确是区别有无。志愿兵绝大多数来自农村,由于下岗失业时间长,有的为父母治病或供小孩读书找亲戚朋友借了许多的钱,背上了沉重的经济包袱,自身年龄大有的已是全身患病,自己有病无钱医治只能听天由命;有的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学费子女而面临辍学;有的家庭因此造成夫妻不和导致离婚,离婚至今上无片瓦、下无寸土、无岗无位,无钱无房而难以成个家;现在世的父母已是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了,老人们把我们这些儿女们培养教育长大成人后,积极响应党和祖国的召唤,将自己的儿女无私奉献无所畏惧的送到祖国边防前线,应该说我国的国防安全、领土完整和当今成为世界经济强国,都离不开养育我们的父母双亲对国防建设所做出的终身贡献,父辈们在农村劳累了一辈子,大多数年高体弱多病,正是需要我们做儿女的赡养尽孝的时候了,目前我们自身下岗失业生存艰难,更无能为力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作为军人的妻子一个人承担着家庭全部重任:赡养老人,养育小孩,还要谋生;小孩生在一个&先天性的残缺家庭中&从小就缺少父爱。真可谓&一人参军,全家光荣!&。全家几代人为国防建设所做出的巨大贡献是不言而喻有目共睹的。昔日最可爱的人如今不但分享不到改革发展的成果,而且连基本生活都得不到保障。据我们初步了解掌握有的地方已经落实了解困政策:一、山西省忻州市是全国十八个集中连片贫困地区之一,经济落后。领导高度重视,注重政策落实,完善长效机制。市长李平社走马上任就着手抓军转失业志愿兵落实再就业解困政策,在会议上严肃地对全体参会人员说:&转业志愿兵安置,法律有规定,中央有要求,政府有责任,部门有义务,谁不落实这些转业志愿兵上岗,就让谁下岗&,一个经济落后贫困地区的父母官,心怀国防大局,切实解决落实对志愿兵的生活解困政策,补办补交了&三险&;补发了下岗待岗期间的生活费补偿;落实了再就业公益事业岗位。二、常德市于08年、湘潭市于09年就先后把军转失业志愿兵的解困政策已基本落实,目前军转失业志愿兵的生活困境基本得到解决。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文件中对志愿兵的待遇(见附件)简单明了:一是志愿兵在部队期间的各种待遇完全是参照干部享受待遇。二是转业费计算完全套用干部职务级别;三是转业交接手续凭转业通知书明确规定了工资等待遇从部队脱供时间与地方接供时没有时间上的空隙,即&&转业&是转换职业的过程;四是转业安置明确要逐步参照转业干部安置有关办法,调整有关政策。五是&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根本目的不在于维持退役军人的最低生活水平,而是为了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做出的贡献,是为了维持其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平均水平。军人退役安置制度反映的是退役前后军人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变化,其核心属于政治性行为,是国家政治行为的一部分,它必须与一个时期国家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并根据国情、时情的变化而随时进行调整。&我们株洲市是一个经济繁荣发达地区,拥有着&全国双拥模范城市&的荣誉称号,相信有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注重政策抓落实,完善长效机制,全体军转失业志愿兵的解困政策一定能够等到圆满的落实,全体军转失业志愿兵的未来将成为建设&和谐&株洲新的生力军。全体军转失业志愿兵日附件:1、志愿兵在部队服役享有的相同干部待遇政策。2、失业转业志愿兵可获得长久生活保障的法律及政策依据问题。3、国家信访局研究室供稿:他山之石可以攻玉。4、领导高度重视&&注重政策落实&&完善长效机制。5、忻州市长李平社当选国防动员建设2010年度人物。6、常德市常民(2008)96号《关于改制企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解困有关问题的通知》。7、湘潭市潭民发(200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附件1:志愿兵在部队服役享有的相同干部待遇政策:一、根据国发(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志愿兵待遇的规定》文件:(1)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按排职干部待遇;(2)工资被装待遇:工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工资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被装等按所在军种、兵种的干部制式供给;(3)探亲假期规定及车船费报销:已婚的志愿兵按已婚干部探亲假期规定和车船费报销办法执行;(4)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牺牲、病故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5)转业、复员、退休手续,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二、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83)参务字第243号:(1)志愿兵退出现役的经费计算,其与干部职级比照可按:一级志愿兵按军队干部二十三级正排职,二级志愿兵按二十二级副连职,三级志愿兵按二十一级正连职,四级(含)以上志愿兵按二十级副营职;(2)志愿兵转业时,经领导批准的随军家属,可按转业干部家属的有关规定办理;(3)志愿兵的退休生活费和住房等福利待遇,按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办理;(4)志愿兵退休,不需要建房的,可随时办理退休手续。在办理退休手续前两个月,由部队填写《志愿兵退休安置通知书》,发往县(市)人民政府军队退休干部管理部门,以便做好接收的准备:三、退休待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退休费标准职务等级对应关系&一、二级志原兵(连职以下)科员以下;三、四级志愿兵(副营职)副科级;五、六级志愿兵(正营职)正科级;七、八级志愿兵工(副团职)副处级。&四、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志愿兵牺牲、病故后享受抚恤金标准问题的通知 民发(1980)12号):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志愿兵牺牲、病故后享受抚恤金标准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志愿兵牺牲、病故后享受抚恤金标准问题的通知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号文件规定,志愿兵牺牲、病故后的抚恤,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最近,许多单位反映,志愿兵牺牲、病故后,由于他们没有干部职级,不知按哪一级干部的抚恤金标准执行。为了减少矛盾,便于掌握,特对此问题作出如下通知:志愿兵牺牲、病故后,除服役二十年以上的(含义务兵年限)可享受营职干部的抚恤金外,其他均应享受连排职干部的抚恤金。&&&&五、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国发(1978)75号文件,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六、家属享有的政策:(1979)民优字第22号文件,民政部关于部队志愿兵的家属如何优待问题的通知:部队义务兵战士改为志愿兵的,他们已享受工资待遇,因此,他们的家属可与部队干部的家属同样对待。七、民政部(1978)11号文件,民政部关于部队士兵提拨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其家庭原按人口分给他的那一份自留地如何处理的问题。经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研究后,认为:他们己成为职业军人,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其自留地。对其家庭原按人口分给他的那一份自留地,可由所在社、队收回,但是,对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役制士兵,其自留地仍应予以保留。八、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附件2:失业转业志愿兵可获得长久生活保障的法律及政策依据问题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不仅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做的贡献给予的肯定,也体现了人性化的特点。那么,针对服役十年以上的转业志愿兵在部队献身国防能否理解为与国家的机构--军队也是签订合呢?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申请转志愿兵是合同中的一种邀约行为,军队代表国家批准该义务兵正式成为志愿兵应当是一种承诺行为,就此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关系。其特殊性体现在:其一,志愿兵在部队期间,为了捍卫国家领土完整和维护主权统一,为了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他们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其二,志愿兵是军队建设中的重要骨干力量之一,他们政治坚定,业务精湛,技术过硬。他们大部分在部队服役十三、四年,从十八、九岁入伍到三十几岁才转业,把自己最宝贵的青春全部献给了军队,献给了祖国,是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特殊群体。所以,志愿兵在转业后理应得到党和政府的妥善安置。正如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撰文《试论我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性质及其特征》中指出:&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根本目的不在于维持退役军人的最低生活水平,而是为了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做出的贡献,是为了维持其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平均水平。军人退役安置制度反映的是退役前后军人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变化,其核心属于政治性行为,是国家政治行为的一部分,它必须与一个时期国家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并根据国情、时情的变化而随时进行调整。&从这种意义上说,服役十年以上的志愿兵应与政府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把转业志愿兵的&转业&行为看作是转换职业的过程,其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仍在继续履行中,只不过是合同主体中国家机构的&军队&变更为&政府&来负责合同的实施。现在因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轨为市场经济,造成许多转业志愿兵纷纷下岗、失业,合同暂时中断,无形中政府成了&违约&一方,因此,政府应尽快出台新的政策对失业转业志愿兵实施补偿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树立政府讲诚信的品格。具体上讲,对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无论是因企业关停倒闭造成安置未到位或下岗的,还是企业改制造成失业的,党和政府都应该对他们负责,当务之急要么给他们岗位,要么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总体生活水平的原则,给他们逐月发放生活费,直到办理退休为止。其次,自从军队设立志愿兵制度以来,志愿兵在部队期间一直参照干部享受待遇,现在安排在企业的转业干部国家已经对他们给予生活保障,那么,同样安排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为什么不能享受企业转业干部的待遇呢?所以,我们要求比照企业转业干部得到生活保障是有历史源远和符合中国政策现状的。如果国家对我们失业转业志愿兵采取不理睬态度,那显然是显失公平的。附件3: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希望肥乡领导借鉴忻州经验,解决肥乡转业志愿兵问题。以下为网上原文。&转业志愿兵安置,法律有规定,中央有要求,政府有责任,部门有义务。谁不让这些转业志愿兵上岗,就让谁下岗!&信访突出问题部分军人退役人员信访问题专题领导高度重视注重政策落实完善长效机制山西省忻州市转业志愿兵上访问题曾一度比较突出,近两年来,市里下大力气从落实政策、解决转业志愿兵安置就业和生活困难入手,化解矛盾,从而确保了忻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稳定,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扬和肯定。把解决转业志愿兵上访问题作为&保稳定&的突破口忻州是全国18个集中连片贫困地区之一,经济落后,社会稳定形势比较严峻,转业志愿兵多次到省赴京聚集上访,反映安置就业、生活困难问题。忻州一度成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上访的重要&策源地&。&2008年春节前两天新到任的市长李平社,节后上班第一天就遇转业志愿兵到市政府聚集上访。他马上召集相关部门,迅速处理了这起集体上访。在了解全市情况和信访突出问题后,他立即深入民政、人事、劳动、信访等部门以及代县、繁峙等县,搞调研,摸情况。了解到全市有待安置的军队退役人员691人,待安置时间最长的有8年;安置后又下岗的538人,下岗时间最长的有10年;拖欠生活补助费699万元;还有257人欠缴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这1000多人没有就业,1000多个家庭的生活就没有依靠,而其中。转业志愿兵人数最多,安置问题也最突出。经与其他市主要领导沟通,李平社决定以解决转业志愿兵安置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为突破口,彻底改变忻州信访稳定工作的被动局面。经过充分调研后,李平社多次召集分管市领导和有关部门研究,形成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市信访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迅速行动起来,把全市转业志愿兵情况摸透,问题搞清,方案敲定。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信访局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和各区、县分三步实施方案,推动解决转业志愿兵安置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第一步,解决安置人员上岗问题。要求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市直单位――不论是条条单位还是块块单位,都要无条件、限时间让应接收的人员全部上岗。有一个单位以没有编制、没有经费为由,长期拒绝接收2名安置人员,但单位负责人却把自己的亲友安排上班。市长李平社在全市大会上点名批评这个单位负责人,同时严肃地对全体参会人员说:&转业志愿兵安置,法律有规定,中央有要求,政府有责任,部门有义务。谁不让这些转业志愿兵上岗,就让谁下岗!&此言一出,各单位迅速行动。市里同时派出由信访、民政、劳动、国资委、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督查组,进行2次大督查,督查了20多个重点单位,解决疑难问题,转业志愿兵安置就业工作迅速启动,一个个难题逐步得到化解。第二步,全面落实待岗期间的政策性补偿。市财政拿出530万元,为538名历年已安置又下岗的转业志愿兵补交了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市、县两级财政拿钱,为360多名下岗和未上岗的转业志愿兵按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80%补发了待岗期间生活费;为130多名愿意自谋职业的,每人每月发300元生活补助,交&三险&;为70多人解决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补贴。第三步,购买公益性岗位安排转业志愿兵上岗,城建部门组织67人的&城建光彩队&,成员全部是转业志愿兵,工资收入达到1000多元,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市劳动监察大队公开招考,市政府专门为转业志愿兵留下10%的指标,统一考试,单独录取,一次解决了53人的工作问题;在**安置了25人。建立长效机制,转业志愿兵信访稳定工作走上良性发展轨道为了使转业志愿兵信访稳定工作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消除上访隐患,忻州市委、市政府积极采纳联席会议复退专项小组、信访局的建议,针对安置工作有效机制欠缺、转业志愿兵思想**工作不到位、个别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等问题,紧接着又砍了&三板斧&。首先,完善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长效机制。市里制定了《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按照转业志愿兵的军龄、军功、待安置期间表现、文化考试得分情况,进行综合计分排队,按照综合分数高低进择工作岗位,同时优先安排立功受奖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这既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又保证了重点安置对象的优先选择,避免了优亲厚友、暗箱操作。同时,鼓励转业志愿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者发给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安置任务的单位,取消其评比先进的资格,并通报批评,追究&一把手&责任。其次,认真做好转业志愿兵思想**工作。忻州市联席会议复退专项小组,信访、组织、宣传、民政等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利用多种方式宣传引导转业志愿兵转换观念;保持信访渠道畅通,随时听取转业志愿兵反映问题;建立待安置人员党支部,组织转业志愿兵开展活动,过组织生活;实行&一帮一&帮扶措施,对生活困难的进行救助,帮助渡过生活难关;对存在错误认识的,加强教育引导。再次,严肃查处安置和解困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问题,端正风气。忻州市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转业志愿兵安置和解困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不公、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不廉洁现象进行认真查处,毫不手软。转业志愿兵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支生力军一年多来,忻州市基本解决了转业志愿兵安置和解困问题,大批转业志愿兵安居乐业。2008年,忻州市、县两级财政拿出1.6亿元,陆续解决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四清&借干、乡镇文化员、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市民冬季供暖以及困难企业干部职工生活补助、拖欠工资、&三险&等问题,惠及2万余人。市里还要求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在信访稳定工作中做到&五个带头&:带头接访、带头下访、带头包案、带头抓信访、带头解决问题。市委、市政府实行周一、三、五领导接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带头接访,其他党政领导轮流接待、积极参与,各级领导现场接待、带案下访、重点约访、跟踪回访,使大多数重信重访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如今,忻州军队退役人员总体稳定,一些因问题长期不能解决而上访的军队退役人员已转变成自主创业的带头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带头人,成为&和谐忻州&建设的生力军。(国家信访局研究室供稿)(编辑李晓华)&|人民信访|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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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志愿兵转业后到55岁可以退休有何文件规定?_百度知道
志愿兵转业后到55岁可以退休有何文件规定?
我在网上看到有回答&志愿兵转业到地方工作到55岁可以办理正式退休&,可在我身边问谁都不知道,请问这个回答有何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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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六章第41条规定:“义务兵服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一律退出现役。”退出现役,通常是指士兵服期满或其他原因退出现役返回入伍地。义务兵退伍待遇包括退役补助费、退伍医疗补助费、离队下月津贴、离队下月伙食费、退伍义务兵差旅费。退伍待遇是义务兵退伍回家所需费用的一项补助。
采纳率:100%
没有文件规定,都是各地给志愿兵的一个政策,我也正在给父亲办这个事,咨询了当地人社局,人家专业人士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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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78年75号文件全称《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国发〔1978〕75号 ),于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于日通过,决定中明确规定法律清理情况:据统计,从1949年9月至1978年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共有134件,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法律逐件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一些法律专家的意见。在清理的134件法律中,已经失效的有111件(见附件一),继续有效或者继续有效正在研究修改的有23件。已经失效的111件法律分为以下四种情况:(一)已由新法规定废止的11件。(二)已有新法代替的41件。(三)由于调整对象变化或者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或者已经停止施行的29件。(四)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条例,已经过时的30件。第二类已被新法替代的41件中第40条“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197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既是国发1978年75号文件。所以国发1978年75号文件有效期是日至日,日之后失效,不适用于日之后退役的志愿兵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国发(1978)75号文件(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自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热烈拥护。广大青年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祖国,踊跃报名应征,履行兵役义务。实践证明,实行义务兵役制,对于加强我军建设,加强民兵建设,为我军积蓄后备力量,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军技术装备的不断发展,对战士的军政素质和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毛主席关于“军队要整顿”、“要准备打仗”的教导和华主席、党中央抓纲治国的战略决策,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特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并对现行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适当延长。一、从1978年起,义务兵的服现役年限分别改为三、四、五年。即:陆军部队的战士服现役三年; 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服现役四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服现役五年。1977年以前征集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年限仍按原规定执行。二、为使部队保持一定数量的基层骨干和技术骨干,以增强战斗力,服满现役的义务兵,应根据部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超期服役。超期服役的时间为:陆军部队的战士一至三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一至二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一年。当国家处于紧急战备或遇有其它特殊情况时,陆、空、海军全体战士超期服役的期限,要按中央军委的命令执行。三、为了稳定和加强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可以改为志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1.改志愿兵的范围,只限于超期服役的技术骨干和各种专业人员。2.由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必须根据部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以上机关批准。其条件是:思想进步,技术熟练,身体健康。3.义务兵改志愿兵,须在部队服役满六年之后,从第七年开始。4.志愿兵的服役年限,一般为十五至二十年,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岁。如部队需要,本人自愿,服役年限还可适当延长。5.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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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一、先说说什么是志愿兵:志愿兵是属于“兵”的范畴、却享受“官”的待遇。既是基层最重要的指挥员,又是一线关键的操作手。既是兵中“头领”又是军官的“助手”。为官兵之“纽带”,从而奠定了我军现代化建设的基石,使战斗力得以稳步提高。日国发《决定》,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这就是我军士官制度的雏形。士官制度是根据我军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的。国发(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说明志愿兵均按干部有关待遇标准执行。民发(1978)11号:民政部关于部队士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是否继续保留其自留地问题的批复; 义务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他们已经成为职业军人,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其自留地。民政部〔1979〕民优字第22号关于部队志愿兵的家属如何优待问题的通知 “部队义务兵战士改为志愿兵的,他们已享受工资待遇,因此他们的家属可与部队干部的家属同样对待,不应再享受部队义务兵战士家属的优待”。参务(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志愿兵退出现役的经费计算,其与干部职级比照可按:一级志愿兵按军队干部二十三级正排职,二级志愿兵按二十二级副连职,三级志愿兵按二十一级正连职,四级(含)以上志愿兵按二十级副营职。1988年实行军衔制后,志愿兵改为专业军士、军士长,军队士官正式诞生,高级士官的生活福利待遇,可与营、团职军官同等。《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1992年冬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一九七八年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以来,部队基层有76种干部职务陆续改为志愿兵担任。他们在部队政治思想、专业技术、作战训练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发挥着同基层干部一样的骨干作用。……逐步参照转业干部安置的有关办法,调整有关政策。1999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14号令,志愿兵役制士兵统称为士官,“志愿兵”只在涉及兵役性质时使用。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士官采取分期服役制,实行一期一衔。国办发(2000)62号《军队转业干部(士官)住房保障办法通知》 (二十一)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干部规定执行。这就是志愿兵,是属于“兵”的范畴、却享受“官”的待遇。二、《决定》颁布历史背景:《决定》颁布时,根据国际形势和国家利益的需要,准备对越自卫反击战和对苏防御的特定历史时期,针对部队现代化建设和作战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颁布了《决定》。因此《决定》赋予了志愿兵不同以往的“士兵职责”和相应待遇的特殊性(即:“兵”的范畴、享受“官”待遇)。三、《决定》规定:(一)、从1978年起,义务兵的服现役年限分别(陆、空、海)改为三、四、五年。1977年以前征集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年限仍按原规定执行。(二)、为使部队保持一定数量的基层骨干和技术骨干,以增强战斗力,服满现役的义务兵,应根据部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超期服役。
(三)、为了稳定和加强部队的技术骨干力量,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可以改为志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1、改志愿兵的范围只限于超期服役的技术骨干和各种专业人员。2、由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必须根据部队的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以上机关批准。其条件是:思想进步,技术熟练,身体健康。3、义务兵改志愿兵,须在部队服役满六年之后,从第七年开始。4、志愿兵的服役年限,一般为十五至二十年,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岁。如部队需要,本人自愿,服役年限还可适当延长。5、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文件规定,1977年以前征集入伍的义务兵,不在此《决定》约束之内。对志愿兵改选范围和条件规定相当严格。要求军政素质:必须经过超期服役训练、培养六年之后,中共党员,“兵王”(专业技术骨干尖子、过去部队提干的对象),身体健康、有献身国防建设的精神。正因为选改志愿兵的规定和标准之高,《决定》才赋予志愿兵以重任,所以待遇才与“官”等同。并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后(已经不是现役军人),由国家(授权地方政府)负责安置工作,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最后重申强调: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办法(安置:包括安置工作和退休待遇),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其他部门机构无权改变)。四、关于《决定》法规效力时间的划分:国发〔1983〕16号
第一条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国发〔1983〕16号是在《决定》的基础上进行的总结和做出的调整。一是充分肯定了《决定》的历史使命,二是界定了《决定》法规效力时期为:自日至日止。即:《决定》有效期之内入伍的志愿兵,有权享受《决定》的政策规定。《决定》虽然是历史,但历史不可抹杀。
国发〔2005〕23号文件中进一步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一、(一)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五、日至日入伍的志愿兵,他们用一辈子中最年轻、最珍贵的15年青春时光,经历实践了对越作战、对苏防御,抗洪抢险、抗震救灾、大兴安岭扑火等急难险重的任务,保卫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部队基层有76种干部职务陆续改为志愿兵担任,对新兵传、帮、带,迅速提高部队的战斗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完成了兵役制改革任务,出色的履行了《决定》中的职责。地方政府却没有完成国家的授权、完全兑现《决定》中的承诺。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没有得到妥善安置,很多志愿兵下岗失业,人老多病,找不到工作。上不能赡养父母、下不能哺育儿女,生活难以为继,有的导致离婚成为孤家寡人,日子举步维艰,申请按《决定》55岁退休,却遭到地方政府的拒绝。不要忘了,正是无数志愿兵默默的奉献,国防才如此强大。我军才敢于独步世界武林。我们国家今天的讲话才够硬气。这是每个中国人骄傲。“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国家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的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因此,任何政府机构都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生搬硬套、抗拒《决定》法规。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讲话指出: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解放军和武警代表团的讲话:决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让军人成为全社会最尊崇的职业。结论:根据《宪法》按劳取酬、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国发(1978)75号《决定》
三、5,法规精神,志愿兵退出现役后,必须依法享受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包括退休),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的优待。各级政府机构无权给国家脸上抹黑,损毁国家信誉和威严,要不折不扣地执行落实《决定》规定,这才是《决定》的历史法旨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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