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广厦花园庄园房产证遗留问题

郏县一打工农民遭遇烦心事
买套二手房竟然入骗局
来源:河南日报
这就是王金超得而复失的房子。□本报记者韩春光  “不到20岁,我就进城打工,辛苦打拼到现在,手头总算有了积蓄,一直想在县城买一套房子。房屋转让合同都签过了,契税也缴过了,不动产统一发票也都开过了,可到要办理房产证时,房管局工作人员突然告诉我,法院对我买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听到这话,我的头嗡地一下,差点晕倒!”  9月20日,记者到郏县采访,该县渣元乡仝楼村36岁的进城打工农民王金超,情绪激动地对记者说。  善意购房房钱两空  据王金超介绍,在该县干土石方工程的李某,2013年9月曾向他借款10多万元,至今除偿还利息外,本金一直未归还。2015年12月初,他来到李某的家——位于郏县县城广厦庄园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向李某要钱,李某说无钱可还,但是承诺王金超,只要他再拿出19万元,李某就将这套房子过户给他。商定之后,王金超于当月就住进了这套房。随后不久,王金超即向该小区物业缴纳了2016年全年的物业管理费。  “日,我将19万元钱交给李某,李某给我打了购房款收条。日,我与李某夫妇到县房管局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备案号为日我向县地税局缴纳了购房契税。1月20日我向地税局缴纳了房产测绘费,并于当日完成该房的丈量测绘。到1月21日上午,就在房管局准备为我办理房产证时,工作人员突然接到一个电话。随后,工作人员告诉我,接到法院对该房屋查封的通知,房产证停止办理。我立即赶到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找到查封该房屋的执行法官询问。这位执行法官说,对于我的购房情况需要调查一下,然后就是漫长的等待。4月28日,郏县人民法院两位法官到广厦庄园小区我买的房子里对情况进行了解,并做了询问笔录。”
相关搜索:........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赵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郏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京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日常美容、打牌、锻炼身体期间,打听他人家庭住址,并趁人不备,将他人随手放置的钥匙拿出去偷配,伺机作案。具体事实如下:一、日下午,赵某某到郏县城关镇广厦庄园小区4单元5楼东户徐某某家,趁徐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用偷配的徐某某家屋门钥匙将徐某某家屋门打开,盗走徐某某家现金7800元和一个黄金手链。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2848.75元。二、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到郏县城关镇欧洲花园小区12号楼6单元4楼李某甲家,趁李某甲家中无人之机,用偷配的李某甲家屋门钥匙将李某甲家屋门打开,盗走李某甲家现金2100元和一个黄金手镯及4沓粮票。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7950元。三、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到郏县城关镇百合春天小区9号楼2单元6楼东户刘某某家,趁刘某某家无人之机,用偷配刘某某家的钥匙将屋门打开入户行窃,刘某某及其丈夫回家时发现屋门敞开,屋内有人后,刘某某夫妇二人遂下楼报警,赵某某趁机逃走。四、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到郏县城关镇广厦佳苑小区2号楼2单元2楼西户李某乙家,趁李某乙家无人之机,用偷配李某乙家的钥匙将屋门打开,盗走一条黄金项链和一个黄金戒指。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项链和黄金戒指共价值人民币5588.59元。五、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郏县城关镇经一路清华园2号楼2单元4楼东户鲁某甲家,趁鲁某甲家无人之机,用偷配鲁某甲家的钥匙将屋门打开实施盗窃,被从外返家的鲁某甲的弟弟鲁某乙发现,后该小区群众报警。赵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另查明,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配合家属分别退赔被害人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650元、赔偿被害人李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0050元、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赔偿被害人李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5590元、赔偿被害人鲁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鲁某甲的陈述,证人鲁某乙、鲁某丙、郝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赵某某作案时所用的钥匙照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接处警登记表,被害人李某乙提供的购买黄金项链及戒指的质保单,被害人徐某某提供的购买黄金手链的保证单,郏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郏价认鉴字(2015)第01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制作的询问笔录,收到条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赵某某配合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又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下余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培    森审判员 张存正人民陪审员赵坤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乐    乐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郏县一打工农民遭遇烦心事
买套二手房竟然入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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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王金超得而复失的房子。□本报记者韩春光  “不到20岁,我就进城打工,辛苦打拼到现在,手头总算有了积蓄,一直想在县城买一套房子。房屋转让合同都签过了,契税也缴过了,不动产统一发票也都开过了,可到要办理房产证时,房管局工作人员突然告诉我,法院对我买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听到这话,我的头嗡地一下,差点晕倒!”  9月20日,记者到郏县采访,该县渣元乡仝楼村36岁的进城打工农民王金超,情绪激动地对记者说。  善意购房房钱两空  据王金超介绍,在该县干土石方工程的李某,2013年9月曾向他借款10多万元,至今除偿还利息外,本金一直未归还。2015年12月初,他来到李某的家——位于郏县县城广厦庄园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向李某要钱,李某说无钱可还,但是承诺王金超,只要他再拿出19万元,李某就将这套房子过户给他。商定之后,王金超于当月就住进了这套房。随后不久,王金超即向该小区物业缴纳了2016年全年的物业管理费。  “日,我将19万元钱交给李某,李某给我打了购房款收条。日,我与李某夫妇到县房管局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备案号为日我向县地税局缴纳了购房契税。1月20日我向地税局缴纳了房产测绘费,并于当日完成该房的丈量测绘。到1月21日上午,就在房管局准备为我办理房产证时,工作人员突然接到一个电话。随后,工作人员告诉我,接到法院对该房屋查封的通知,房产证停止办理。我立即赶到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找到查封该房屋的执行法官询问。这位执行法官说,对于我的购房情况需要调查一下,然后就是漫长的等待。4月28日,郏县人民法院两位法官到广厦庄园小区我买的房子里对情况进行了解,并做了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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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县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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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遗留问题
&&&& 19:03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上个月在郏县广厦庄园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卖方有房产证,然后在郏县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并缴纳了各项税费和过户交易费等,花了近一个月在房管局办结了各项手续后,房管局开了一张告知单去审批大厅不动产登记处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然而不动产登记处工作人员说广厦集团开发的的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对我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不予受理。说广厦集团土地超出规划,为什么以前可以办房产证,因不动产登记证办下来还遥遥无期,我无法抵押贷款,买房欠亲戚朋友的钱也无法按时还上,生活精神压力极大,只好求助于领导,望领导能过问一下,让不动产登记能真正便民惠民,而不是成了一道人为设置的无法逾越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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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县国土局&&&&
&&&&一、网友反映的情况李先生于日反映的郏县行政路东段的广厦庄园小区房产证遗留问题。二、调查核实情况经与反映人电话联系,得知该反映人购买的二手房是广厦庄园东2号楼5单元,属于小区东部后,再次组织人员进行实地察看、查阅档案工作,广厦庄园小区为郏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位于行政路东段南侧,该小区已建成楼盘6栋,以大门为分界线,西侧3幢,东侧3幢,仅临行政路的2幢为商铺。经核实,该小区西侧有合法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手续并办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西侧土地证范围内的购房者可持相关手续到不动产局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而反映人购买的二手住房位于小区东部,没有合法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无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三、处理意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该小区东半部存在违法情形,依法不予登记。反映人所形容的转让方已办理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是因为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成立之前,不动产登记业务分散在不同的登记机构所造成的。目前,我局已多次通知郏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该公司尽快完善手续和提供测量成果,待该公司完善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消除违法情形并完善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后,买卖双方可直接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提交如下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身份证明材料;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已备案转让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4、完税或免税凭证;5、房屋平面图,不动产测量报告;6、房管部门交易信息;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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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dfldlyb郏县一打工农民遭遇烦心事
买套二手房竟然入骗局
来源:河南日报
这就是王金超得而复失的房子。□本报记者韩春光  “不到20岁,我就进城打工,辛苦打拼到现在,手头总算有了积蓄,一直想在县城买一套房子。房屋转让合同都签过了,契税也缴过了,不动产统一发票也都开过了,可到要办理房产证时,房管局工作人员突然告诉我,法院对我买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听到这话,我的头嗡地一下,差点晕倒!”  9月20日,记者到郏县采访,该县渣元乡仝楼村36岁的进城打工农民王金超,情绪激动地对记者说。  善意购房房钱两空  据王金超介绍,在该县干土石方工程的李某,2013年9月曾向他借款10多万元,至今除偿还利息外,本金一直未归还。2015年12月初,他来到李某的家——位于郏县县城广厦庄园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向李某要钱,李某说无钱可还,但是承诺王金超,只要他再拿出19万元,李某就将这套房子过户给他。商定之后,王金超于当月就住进了这套房。随后不久,王金超即向该小区物业缴纳了2016年全年的物业管理费。  “日,我将19万元钱交给李某,李某给我打了购房款收条。日,我与李某夫妇到县房管局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备案号为日我向县地税局缴纳了购房契税。1月20日我向地税局缴纳了房产测绘费,并于当日完成该房的丈量测绘。到1月21日上午,就在房管局准备为我办理房产证时,工作人员突然接到一个电话。随后,工作人员告诉我,接到法院对该房屋查封的通知,房产证停止办理。我立即赶到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找到查封该房屋的执行法官询问。这位执行法官说,对于我的购房情况需要调查一下,然后就是漫长的等待。4月28日,郏县人民法院两位法官到广厦庄园小区我买的房子里对情况进行了解,并做了询问笔录。”  王金超接着说,没想到的是,在没有给出任何解释和回复的情况下,法院于7月底8月初又分别对该房屋进行了两次网上拍卖。8月30日,在家中无人且法官不在现场的情况下,法院雇用民工对该房屋撬门别锁,将家具等物品从房屋中搬出。等他到了现场,才有民工给法官打电话,大约20分钟后,法官才赶到现场。但是,法官并不听他的解释,随后就把该房屋的房门贴上了封条。  无处居住重返乡下  王金超说:“这处房子被查封后,自己在县城无处居住不说,更主要的是,苦了自己的两个正在县城上初中和小学的孩子。我和妻子共有3个孩子,大孩子上初中二年级,二孩子上小学四年级,三孩子上小学二年级。三个孩子中,有两个在县城上中学和小学,一个在老家上小学。原来我想让三个孩子都到县城来上学的,这下倒好,啥都别想了。”  “尽管两个在县城上学的孩子平时住校,周一到周五不回家,可是一到双休日,两个孩子都要回到家里来。因为我购买的房子被法院查封,县城里的家没有了。现在一到双休日,我就不得不从老家跑10多公里来到县城,把两个上学的孩子接到农村老家。一来一回得跑30来公里。因为在县城没有房子住了,所以我自己白天每天都要跑10多公里到县城打工,到了晚上还得再跑10多公里回到乡下的老家。真是折腾人呀!”  职能部门谁该担责  9月21日上午,记者分别到郏县房管局、郏县人民法院了解情况。  郏县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说,依据《房屋转让合同》,日前,乙方(王金超)已经一次性将购房款全额支付给了甲方(李某),即在1月9日将房款给李某的。在为王金超办理房屋转让合同、进行房屋过户的程序上,房管局完全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办理,没有任何过错。接到法院裁定后,房管局立即停止了对该房屋房产证的过户办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法院下达裁定的日期是1月8日,给房管局送达裁定的日期是1月20日,裁定的下达和送达日期,中间相差了12天。这不仅给房管局的工作带来了被动,而且也给购房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法院裁定下达后能够立即送达房管局,购房人或许不必再支付19万元的购房款。  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该案的执行法官说,申请执行李某的案件在郏县人民法院有两起,其中一起是聂某申请执行李某的。这起案件,日法院立案,1月8日法院下达执行裁定,1月20日法院将裁定送达房管局,4月19日,对该房屋的房产评估报告出来,8月11日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网上拍卖成交。8月15日拍得人将全款交到法院,8月22日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接着,王金超对此曾经提出异议,8月25日立案,8月29日被驳回。  对于法院的解释,王金超哭笑不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我不知道郏县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下达执行裁定之前,对这套房屋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是如何进行调查的?我与李某协商购房在前,聂某申请执行李某在后,我在2015年12月初已经住进该房屋。法院为何不调查清楚?我是善意购房,现在房钱两空,这难道都是我的错?有关部门就没有一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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