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模拟实训过程中的问题问题,北京纳税模拟实训过程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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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的社保与个税纳税问题,到底什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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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纳税记录因为单位没申报北京个税是每月单位在地税系统申报。一般在职都应该申报,不论工资好低。但是当月没工资一般单位不申报北京社保是人社局单独申报,每年固定申报一次,连续12个月内就按申报基数扣费你们委托北京公司代缴社保,公司就只报社保增员,不用每月报个税,毕竟不是这个公司发工资所以北京的个税和社保之间没关系,是两个单独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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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个人所得稅的纳税范围和相应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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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6条规定,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我在北京工作的这家公司,总部在外地,我14年1月加入这家公司。近期准备在北京买房去税务局打印了个税证明,发现2014年的纳税记录为零,纳税记录严重影响了我的购房资格。通过公司人力了解到,14年北京没有分公司,所以北京没有纳税,个税缴到了总部所在地。在当初签订合同时人力并未告知纳税会在异地,我在北京生活了10年之前所有的纳税记录都作废了,相当于从零开始,房价一年一个新台阶,这对于我来说也是潜在的时间和金钱的损失。人力部门承认这是她们的操作失误,针对这样的情况,我想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公司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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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咨询工作中,经常被问到企业合并纳税与汇总纳税的问题,有时会被混为一谈,其实在税收法规中,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并纳税的概念是无论被合并方的主体是否为法人,而汇总纳税的概念要求主体必须是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情形,这是两者zui大的区别。
  在税收实践中,由于不同税种的纳税主体不同,因此也有不同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无论是否为法人,如分支机构也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只有法人才是纳税主体,分支机构不是纳税主体。目前合并纳税已取消,只保留汇总纳税,以下主要就不同税种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增值税
  一、合并纳税已取消
  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六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日起废止。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因此,增值税合并纳税的规定已经自日起废止,而汇总纳税的规定并没有废止。合并纳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视为一个纳税人纳税,而汇总纳税仍是两个纳税人,但可以由总机构统一纳税。
  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条件,只适用于总分支机构
  日guo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重新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guo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据此,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条件,只适用于总分支机构,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申报,同一省内的由省级国税机关审批同意,不在同一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同意。
  随着审批权的下放,各省根据本地的条件制定出不同的汇总纳税办法,如《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增值税 汇总计算、属地入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4〕33号)规定,实行省内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缴纳&管理办法,即:由总机构汇总当期一般增值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核算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并按总(分)机构当期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占总分机构全部应税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配总(分)机构应就地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额的纳税申报方式。《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16〕10号)规定,实施&总机构统一缴纳,预征不清算,预征后清算,按销售额比例分配&四种申报管理方式。
  具体条件也不相同,想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要根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
  比如福建的政策,闽国税发〔2014〕33号第三条规定,实行省内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缴纳&管理办法的总分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简称总、分机构)均已办理税务登记;
  2.总、分机构均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总分机构通过微机联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配送和统一采购,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设立,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
  4.总机构能够正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
  5.总、分机构分布在4个以上设区市范围;
  6.近3年未发生偷逃增值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fa票和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增值税违法行为;
  7.总、分机构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一般应当在1亿元以上;
  8.根据法律法规应当瞒哫的其他条件。
  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区分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条件:企业应根据总机构的行业性质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
  (一)工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工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工业企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总机构能够准确提供税款分配比例的计算数据;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二)商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商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商业企业),分支机构为非工业性质;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三)服务业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核算;
  2.总机构为服务业性质(增值税税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服务业企业);
  3.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4.总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截至申请受理日,本次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不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总机构为混业经营的纳税人,根据主营业务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企业类型申请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缴纳。
  三、增值税汇总纳税fa票使用及纳税事项各地有不同规定
  关于金融机构,总局有明确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fa票、增值税普通fa票、增值税电子普通fa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fa票、增值税普通fa票、增值税电子普通fa票。
  第六条其他纳税事项第(一)项规定,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北京市据此下发过相关政策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8号)
  对fa票管理事项,各地税务机关有不同的规定,部分地区由总机构统一领购和开具fa票,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已批准汇总申报纳税的纳税人fa票的领购、缴销、认证等管理工作统一由总机构负责,自汇总申报纳税生效之日起,各被汇总单位应当缴销结存fa票,以总机构名义开具fa票。各被汇总单位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dai开fa票。汇总申报纳税单位之间移送货物不得开具fa票。
  也有部分地区规定由总、分机构分别向所属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各种增值税fa票,如闽国税发〔2014〕33号第九条规定,总、分机构分别向所属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各种增值税fa票,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统一向所属分支机构领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可以只确定一家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专用fa票。总分机构内部之间发生汇总范围应税行为,不得开具fa票,统一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单》。《内部调拨结算单》样式由总机构印制并报其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号)第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使用fa票的,应向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并使用。第十二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fa票和普通fa票的报税均在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第十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接收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采集和审核检查由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第十四条规定, 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仅作为移库处理,不得开具fa票。
  四、&营改增&试点期间,总分机构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汇总缴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其中,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应交增值税=总分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总分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应征的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注意,以上政策适用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
  五、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规定
  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相关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对于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一、合并纳税是老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汇总纳税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汇总纳税是指一个企业总机构和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纳税申报表,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是指一个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其集团子公司经营所得,通过合并纳税申报表,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大型国企合并纳税始于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之后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规定,经guo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经批准后,可由其100%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第一批企业为56家,2007年实施两税合并,确立了法人税制的原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应单独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guo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此前实施合并纳税的106家企业经guo务院批准在2008年继续实施合并纳税,从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因此,2009年以后,企业所得税不再有合并纳税的说法。
  二、汇总纳税,针对的是总分机构的情形,而非母子公司独立法人的情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适用办法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下称5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
  实行汇总纳税,即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所得、支出、费用等汇总计算,得出该法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三、汇总纳税的主体
  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均在境内的必须汇总纳税,而非选择性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在境内,又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57号公告明确,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是保护国内税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需要。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多个机构、场所的,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境内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境外的亏损不能抵减境内的盈利。
  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也即实行源泉扣缴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由扣缴义务人实行源泉扣缴,不存在汇总纳税的问题。
  四、具体办法的适用
  跨地区(省级)汇总纳税的具体办法目前为57号公告,而仅在同一地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当地省级税务机关参照57号公告制定。既跨地区设立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按57号公告执行。这主要是出于财政税源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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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在北京以外注册的公司上班,公司给找北京其他公司代缴,没有纳税记录
2.期间我在北京找当地代缴机构交过两个月社保,无工资,但有纳税记录
3.我媳妇公司北京的,以前都有社保纳税都有,今年公司交了三个月的社保,但期间没工资,无纳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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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连续5年纳税证明是什么意思,如我07年10月份开始缴税,11年是否就够连续五年,还是必须5年都满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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