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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网]普惠领域小微企业贷款增长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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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的2018年上半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6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29.15万亿元,同比增长12.7%,增速比上季末低0.1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9.03万亿元,同比多增1.06万亿元。贷款投向呈现以下特点:
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提升。6月末,本外币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86.20万亿元,同比增长9.3%,增速比上季末高0.4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5.19万亿元,同比多增7668亿元。
普惠领域小微企业贷款增长加快。6月末,人民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5.40万亿元,同比增长12.2%,增速比上季末低2.1个百分点,比同期大型和中型企业贷款增速分别高1.2个和2.5个百分点。6月末,普惠领域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小于5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余额7.35万亿元,同比增长15.6%,增速比上季末高3.6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5743亿元,同比多增3836亿元。
工业中长期贷款增速提高。6月末,本外币工业中长期贷款余额8.43万亿元,同比增长6.2%,增速比上季末高0.8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4354亿元,同比多增1069亿元。
农村和农业贷款增速减缓。6月末,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32.16万亿元,同比增长7.3%,增速比上季末低0.6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1.71万亿元,同比少增3864亿元。
个人住房贷款增速放缓。6月末,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35.78万亿元,同比增长20.4%,增速比上季末高0.1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3.54万亿元,占同期各项贷款增量的39.2%,占比比上季末高0.1个百分点。
住户消费性贷款增长持续回落。6 月末,本外币住户贷款余额44.13万亿元,同比增长18.8%,增速比上季末低1.2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3.6万亿元,同比少增1721亿元。其中,本外币住户消费性贷款余额34.47万亿元,同比增长21.1%,增速比上季末低2.3个百分点,上半年增加2.94万亿元,同比少增4539亿元。(记者 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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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升级 中央要求加紧清理债务
  6月,政府融资平台的解包还原工作到了中国银监会设定的年中分界线。按计划,商业银行本月底就该结束自查,6月则加紧清理。从业界反馈的情况来看,持续了两个多月的自查工作已取得阶段性的进展,“问题贷款”逐一浮出水面并得到了初步解决。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市场曾一度担忧,宏观经济走向的不确定性将导致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升级,届时,将是一场由金融为源头的系统性风险的爆发。然而,随着各类贷款隐患被分解清查,所谓的系统性风险似乎正走向有序。分析人士认为,宏观稳定的关键并不在杜绝风险而在风险可控,对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应当有一个客观的认识,不宜妖魔化。  6月为清理月  3月初,政府融资平台问题受到发改委、财政部、央行三部委积极回应。随后,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作出积极部署,要求商业银行对3月底前投放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6月底前完成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授信业务的全面自查清理。  按照计划,5月底之前商业银行需初步完成解包还原工作。在各地银监局的监督指导下,商业银行按照“解包还原,重新立据;风险分类,保全有力;加强协作,整体评估”的原则,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贷款逐笔开展风险排查,不少银行还专门成立了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风险防控小组。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高层表示,该行将重点放在了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排查上。“项目贷款重点审核报批手续、环评结果、用地审批、项目资本金到位、银行内部审批及担保落实等情况;对流动资金贷款,重点审核贷款资金实际用途、银行内部审批及担保落实等情况。”  据兴业银行上海分行风险防控小组相关人士透露,该行根据排查结果,已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风险进行分类,“对拟维持和压缩授信的企业,采取加强还贷资金监管、增加还贷资金来源、置换优质项目、增强担保条件或回收部分贷款等措施;对拟退出企业,采用提前回收或到期回收方式退出,并明确退出时间安排”。  记者从上海地区工商银行、广发银行、浙商银行等商业银行上报的自查材料中发现,商业银行针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纷纷采取贷款全流程管理,从贷款申请、贷款调查审查、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四个方面着手强调“一对一”信贷资产管理。  系统性风险有多大  中国银监会披露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7.38万亿元,同比增长70.4%。2010年一季度的银行新增贷款,仍有40%流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虽然地方政府负债总体仍在可控范围内,“短期风险不大”已基本获得市场认同。但是,“随着欧美经济复苏再起周折,国内经济是否将受此拖累而二次探底不得而知。庞大的政府融资平台累积下的巨额政府负债,或许将在某个实点引爆风险,未知的只是谁会是第一张多米诺骨牌。”一地方银监部门资深研究人士这样评价。  在他看来,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在未来3-5年内,对商业银行来说将是比房地产风险更为严峻的挑战。目前能做的,是将存量进行充分梳理,尽可能降低风险发生的几率。“所以我们现在能看到的是,从前的政府融资平台是一个政府几个平台混着来,给一个总授信额度,互相之间再调配;现在不仅仅平台和平台之间要划清界限,项目和项目之间也要划清界限。尤其要重点审查还款来源是否充足,资金用途是否合规。”  风险排查进行时,政府融资平台如何退出的问题已经进入众多研究人士的视野。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多为长期贷款,按惯例并非一次性还款,风险将被逐年分散,因此并不会出现风险集中爆发。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将有提高,偿付能力也会不断增强,现在不必将这个问题过分妖魔化。  “问题总在发展和变化之中,只要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可控,甚至并不存在风险隐患,那么大可不必言退。关键是,必须时刻将风险掌握在可控环境中。”一监管部门人士认为。(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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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的发展,为了满足社会的、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发行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贷款等方式或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表1 政府投资项目的分类表
按照管理权限分类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分类按建设项目的竞争性分类
①中央政府投资项目②地方政府投资项目①财政性资金及国债投资项目②财政担保银行贷款投资项目③国际援助投资项目①经营性项目②准经营性项目③非经营性项目
  1.按管理权限分类
  按照管理权限,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分为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
  (1)中央政府投资项目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6号令)将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定义为: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建设规模,分别由国务院、中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按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
  (2)地方政府投资项目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就是地方政府投资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均由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和。
  2.按项目资金来源分类
  按照资金来源,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分为财政性资金及国债投资项目、财政担保银行贷款投资项目和国际援助投资项目。
  (1)财政性资金及国债投资项目
  财政性资金及国债投资项目包括内、预算外基本建设资金投资的,也包括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的用于的项目。
  国债专项资金是近年来通过增发国债专项用于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的资金,除部分资金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贴息外,绝大部分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国债专项资金中,无论是中央财政投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还是转贷地方资金,均为,因此必须纳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范围。
  (2)财政担保银行贷款投资项目
  财政担保银行贷款投资项目是由国家或承诺担保的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大多是非营利的公共项目,也包括少量虽盈利但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对于非营利项目,一般由财政负责筹措资金还本付息;少数有但较长的建设项目,也由各级财政承担风险,故此类项目也应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范围。
  (3)国际援助投资项目
  国际援助投资项目,一般侧重于对受援国的和公共建设项目提供无偿援助或低息(无息)贷款,受援国政府是项目资金的接受者,并负责项目资金的运用。对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援助的主要有及其他区域性经济组织,如。友好国家的援助也是国际援助项目资金的重要来源。
  3.按建设项目的竞争性分类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其竞争性可划分为三类: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1)经营性项目
  经营性项目具有一定的营利性质。对于属于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范畴的基础设施项目,如港口、机场、电厂、水厂、燃气、公共交通等设施,建成后有且持续稳定的,项目自身具备一定的,还可以吸收政府以外的和。因此,这类项目的建设管理一般应实施,由负责项目筹划、设计、概预算审定、招标定标、建设实施、承担部分资金筹措、投资控制直至生产经营管理、归还以及资产保值增值的。
  (2)准经营性项目
  准经营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竞争性基础设施项目和竞争性公益项目。前者如(、)、部分公用事业(自来水、污水和垃圾处理)、基础原材料工业(、有色)以及部分交通运输业(高速公路、航运)等;后者如科研开发与应用研究、成人和()、艺术表演团体、医疗机械等。按,这类投资项目提供的和服务均属“消费效用不可分割”的。而且这类项目还具有虽然可以回收部分投资、保本或微利经营,但长、多、大、回收期长或者垄断性等特点,单靠市场机制难以达到,需要政府参与投资经营,并且应以控股和参股等方式进行。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政府应不断退出,应逐渐进入准竞争性投资领域,同时政府首要职能应该转向提供法规、等非物质类公共产品,建立完善竞争机制,维持正常市场秩序,发挥市场机制和的各自效率,降低社会成本。
  非经营性项目一般是无直接的,主要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按公共财政理论,其项目提供的产品和属,如国防建设、政府机关办公设施、设施、市政道路等、基础科学研究和卫生免疫注射等。这些项目关系到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因而应纳入政府的公共支出范畴。
  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经济职能来看,政府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满足,维护市场配置功能、调节国民经济运行,以实现、社会的科学发展战略。因此,政府的投资范围应该限定为上述划分的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准经营性基础项目和少数关键领域的经营陛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不同于一般投资项目,其主体是政府部门,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社会需要利用政府的强制力,集中资源的优势来为公众服务,因此政府投资项目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政府对项目起主导作用
  政府投资项目是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或是以政府信用担保的投入的并由政府拥有决策权的项目,政府从项目的、立项、投资、建设以及后期的运营一般都会给予引导与支持,相对其他性质投资的项目而言,这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最大特点。
  2.项目具有相对非竞争性和公共性
  政府投资项目是和社会生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不单纯为个人或个别单位服务,因此,政府投资项目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并且政府投资项目还具有相对的垄断性,竞争程度不像其他行业那样激烈,虽不太高但一般比较稳定,这就意味着政府投资项目在经过合理规划和充分的前期论证后,建设和运营环境相对稳定。
  3.项目周期长,所需资金量大
  政府投资项目中大多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道路、桥梁、、机场、等。项目规模很大,投入的资金量少则数千万,多则上百亿,一般一年或几年的时间才能建成。这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这些项目的、、建设风险以及政府信誉等问题都需要充分考虑、认真研究。
  4. 项目投资带动相关产业进步,对经济发展拉动作用明显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对、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产生极大的拉动作用,从而刺激生产扩张、提高就业水平、激活各种需求市场、加快。这使得政府投资项目在促进社会生产多样化、扩大贸易、减少贫困等方面,同样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现代经济发展表明,的基础设施项目不仅通过自身的发展推动经济增长,而且作为一种诱发性投资,可以将民间部门的生产潜力释放出来,进一步增加全社会的产出,使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即通常所说的“”。
  5.项目具有整体规划性
  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为城市日常运行及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不同的城市环境和可选择不同的基础设施建设,而且基础设施又相互替代,如、人工煤气、油及煤的互用性;高架路、快速路、地铁、桥梁、隧道的互补性。因此,在重大城市基础设施方案论证时,应充分根据城市发展前景与功能,优先做好整体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实力及各种因素,进行比较与优选,这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方面。
  政府投资项目性质的不同,促使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的变革,使管理形态出现多元化的。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1.建设指挥部管理模式
  该方式多针对一次性业主,即计划部门下达基本建设计划后,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从各相关部门中抽调人员,组建一个临时性的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的实施,待基建任务完成后,项目建设指挥部解散,编制收回。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协调力度大,有利于采纳各方面的意见,集中力量打歼灭战,较快地完成项目。其缺点是临时性太强,缺乏的程序和方法,往往会造成后有许多遗留问题难以解决,并且对项目存在的问题无法进行责任追究,这也是导致建设项目巨额投资效益不高的原因之一。
  2.项目法人制管理模式
  该方式就是将整个项目的建设前期准备、建设期、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前的全部任务通过一定的方式委托给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的,由法人单位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投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管理或使用单位。缺点是由于建管一体,难以控制工程投资规模、标准,项目实施完毕后投资经常超出概算,扰乱了政府总体的投资计划安排;另外还存在不能有效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效率等缺点。
  3.企业法人管理模式
  一些主要由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工程,如高速公路、港口、机场、地铁等建设项目,由政府设立,由其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和建设管理,并且项目建成后,负责该项目的。
  4.政府部门管理模式
  由地方财政投资的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以及水务工程直接由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系公务员编制,其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
  5.事业单位管理模式
  由政府设立专门的,从事建设项目的管理。上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在我国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都发挥过不同程度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除了项目法人制模式外,其余模式的弊端日趋明显,需要进一步研究在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新模式。
徐勇戈著.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管理模式与机制研究.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12.
卢汝生,王孟钧,罗甲生等编著.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与总承包管理实践.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01.
王国清,马晓,程谦主编.财政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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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行西藏分行紧紧围绕全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带来的金融信贷需求,充分发挥金融服务“三农”的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大力支持西藏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截至11月23日,全行实体贷款突破600亿元大关,达600.31亿元,较年初增加135.14亿元,增长29.05%;较1995年成立时增加565.31亿元,增长1615.17%。今年前11个月累计发放各类实体贷款275.3亿元,各项实体贷款存量和增量持续领跑同行业。
立足西藏实际,突出差异化信贷政策支持。2015年,农总行从小微企业额度及期限、项目前期费用贷款等4类信贷业务和信贷规模管控上给予了差异化信贷政策。同时,率先出台支持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18条意见及支持西藏旅游业发展的信贷政策,赋予了西藏分行服务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揽子优惠扶持政策。
抓大不放小,全面支持在藏企业及项目发展。一方面对“大项目、大客户”提升客户管理和服务层次,从信贷规模、授权授信等方面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大对西藏自治区水电、通信、能源等领域的信贷投入力度;另一方面通过小微企业金融宣传月活动,召开银企座谈会、小微企业服务座谈会等,加速推广银担合作贷款等贷款产品,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截至11月23日,全行对公贷款余额383.95亿元,较年初增加89.55亿元,增长30.42%。其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44.45亿元,较年初增加21.42亿元,增长104.28%,达到了银监会“三个不低于”要求。
突出责任担当,大力开展信贷支持民生服务工作。一是推出个人自建房贷款、异地房抵贷等新业务产品,加大对城乡居民购房等消费需求的信贷投入力度。二是充分总结安居工程贷款产品在支持游牧民定居、农房改造等方面的经验,稳步推进小康示范村、美丽乡村建设。三是加强妇女创业小额贴息贷款工作。截至11月23日,全行个人贷款余额达216.39亿元,较年初增加45.62亿元,增长26.71%。
明确市场定位,持续强化“三农”信贷投放。通过出台《农行西藏分行三农业务专项考核实施办法》,加大了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贯彻落实中央优惠金融政策的主渠道作用,把“三农”市场作为全行业务稳健成长的基石。截至11月23日,全行涉农贷款余额285.30亿元,较年初增加54.02亿元,增长23.36%。其中扶贫贷款265.29亿元,较年初增加60.88亿元,增长29.78%。(记者 张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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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做好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有序。“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遵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先在批准范围内开展,待试点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推广。涉及被突破的相关法律条款,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停执行。  二是自主自愿。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是稳妥推进。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慎重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  四是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完善试点地区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二、试点任务  (一)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在防范风险、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政策基础上,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强制度建设,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产品设计、抵押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业务要点,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二)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农村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结合“两权”的权能属性,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简化贷款管理流程,扎实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切实满足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鼓励对经营规模适度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  (三)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做好风险保障。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确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承贷银行能顺利实现抵押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与商品住房制定差别化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四)完善配套措施,提供基础支撑。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对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依托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多级联网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建立“两权”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支持以各种合法方式流转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有效调动和增强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  (五)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增强试点效果。人民银行要支持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参与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研究差异化监管政策,合理确定资本充足率、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成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统称指导小组),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各项要求,按照本意见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开展试点,并做好专项统计、跟踪指导、评估总结等相关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  (二)选择试点地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主要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较好的地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原则上选择国土资源部牵头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开展。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原则向指导小组办公室推荐试点县(市、区),经指导小组审定后开展试点。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分别或同时申请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三)严格试点条件。“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率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全,交易行为公开规范,具备较好基础和支撑条件;二是农户土地流转意愿较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势头良好,具备规模经济效益;三是农村信用环境较好,配套政策较为健全。  (四)规范试点运行。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本意见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意见和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试点地区成立试点工作小组,严格落实试点条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支持政策,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送指导小组备案。集体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草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五)做好评估总结。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提出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加快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开展年度评估。试点县(市、区)应提交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省级人民政府送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形成全国试点工作报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全部试点工作于2017年底前完成。  (六)取得法律授权。试点涉及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条款,由国务院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国务院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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