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甲醛石英石美国反倾销税率率多少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7号|关于实施共聚聚甲醛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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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7号|关于实施共聚聚甲醛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2017年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税则号列:和)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7年第32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临时反倾销措施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和。  特此公告。& &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2号.tif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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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1号 关于2017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对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公告如下:  一、将于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均通过本公告一并对外告知(见附件),商务部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公告。  二、在本公告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征收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三、期终复审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证据材料。  四、如相关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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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律师网版权所有商务部关于进口聚甲醛(POM)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32号
【发布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5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即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共聚聚甲醛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国内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7年6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
被调查产品名称:共聚聚甲醛,又称聚氧亚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
英文名称:Polyformaldehyde Copolymer,或Polyoxymethylene Copolymer,或Copolymer-type Acetal Resin,或Acetal Copolymer等,英文名称通常被简称为POM Copolymer。
化学分子式:-[CH2-O]n-[CH2-O-CH2-CH2]m-(n&m)。
物化特性:共聚聚甲醛是由甲醛合成的,具有-CH2-O-主链及-[CH2-O-CH2-CH2]-嵌键(按重量计-CH2-O-含量大于50%)的热塑性树脂,在常温下通常为乳白色或淡黄色的颗粒状固体,且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性能指标:
主要用途:共聚聚甲醛具有机械强度高、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等良好的力学综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常用品、运动器械、医疗器具、管道管件、建筑建材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71090项下。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韩国的公司:
1.韩国工程塑料株式会社 30.0%
(KOREA ENGINEERING PLASTICS CO., LTD)
2.(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6.1%
(KOLON PLASTICS,INC.)
3.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30.4%
泰国的公司:
1.泰国聚甲醛有限公司 23.7%
(THAI POLYACETALCO CO.,LTD)
2.其他泰国公司(All Others) 34.9%
马来西亚的公司:
1.宝理塑料(亚太)公司 7.6%
(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Bhd.)
2.其他马来西亚公司(All Others) 9.5%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7年6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POM制成品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由于韩国、泰国、马来西亚是共聚甲醛的主要产地,商务部此次启动反倾销调查对主要的国外共聚甲醛生产商都会波及,如韩国工程(KEP)、宝理(Polyplastics)、塞拉尼斯(celanese)、杜邦(Dupont)等。受此影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近期市场共聚甲醛价格会看涨,是否后续对整个POM产业链产生的深远影响,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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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61号【发布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6年&10月2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5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即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共聚聚甲醛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  被调查产品名称:共聚聚甲醛,又称聚氧亚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  英文名称:Polyformaldehyde&Copolymer,或Polyoxymethylene&Copolymer,或Copolymer-type&Acetal&Resin,或Acetal&Copolymer等,英文名称通常被简称为POM&Copolymer。  化学分子式:    物化特性:共聚聚甲醛是由甲醛合成的,具有主链及嵌键(按重量计含量大于50%)的热塑性树脂,在常温下通常为乳白色或淡黄色的颗粒状固体,且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性能指标:  主要用途:共聚聚甲醛具有机械强度高、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等良好的力学综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常用品、运动器械、医疗器具、管道管件、建筑建材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项下。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韩国的公司:  1.韩国工程塑料株式会社               &30.0%  (KOREA&ENGINEERING&PLASTICS&CO.,LTD.)  2.(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6.2%  (KOLON&PLASTICS,&INC.)  3.其他韩国公司(All&Others)            30.4%  泰国的公司:  1.泰国聚甲醛有限公司                &18.5%  (Thai&Polyacetal&Co.,&Ltd.)  2.其他泰国公司(All&Others)            34.9%  马来西亚的公司:  1.宝理塑料(亚太)公司                8.0%  (Polyplastics&Asia&Pacific&Sdn.&Bhd.)  2.其他马来西亚公司(All&Others)          &9.5%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日起至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最终裁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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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
  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61号,公布对原产于、和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裁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采取反倾销措施。根据裁定,自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6.2%-34.9%)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  应国内共聚聚甲醛产业申请,商务部于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发起反倾销调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7109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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