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断档怎么补缴网站断档补缴里取消缴费单弹出窗口增加异动自动补收的记录不能删除什么意思?

社保断了想补缴怎么办?这些一定要知道
工作的人应该都知道,社保断了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考虑换工作、离职待业时间超过一个月,社保就会自动断缴。社保断了会有什么影响?断了想补缴该怎么办?
社保断缴会有什么影响?
中断后连续缴交年限要重新计算
医疗保险自停交之日起有3个月缓冲期,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连续缴交年限要重新计算。此外,医疗保险一般可以中断3次,否则也要重新累计缴交年限。中断期间不享受医疗报销等一切医保待遇。女交够20年、男交够25年,退休了才能享受终身。同样,养老保险得交够15年,退休了才能享受终身。其他的保险断了倒没有太大影响,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这三样,只要在用之前交够1年就行,工伤保险即交即用。养老和医疗都是可以累积的,中间要是断了,续上就好。
一线城市政策与社保缴纳年限挂钩
在北京,如果你是外地户口,只有连续上满5年的社保才能在北京买车摇号和买房,这里的社保只包括五险。只要中间断一天,五年就要重新计算了。在上海要买房的话也需要提供至买房合同签署日前在沪累计缴纳三年内至少两年的个税或社保的证明。而在广州,非广州户籍人士社保必须连续缴满3年,同样不可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获取购房资格。所以如果你打算在一线城市定居,要买房买车,一定要注意:社保千万别断!
社保断缴会影响退休待遇
中断缴费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基础养老金水平。由于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长短和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挂钩,中断时间越长,则缴费年限越短,按规定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因此参保人员如果中断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待遇将大大降低。拿养老保险来说,虽说只要缴满15年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但是待遇的品质却会打上折扣。按照规定,15年的年限只是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前提条件,间断缴费几年,基础养老保险金的计发比例就会少几个百分点,退休后享受的待遇自然也会下降。
社保断了该怎么办?
工作断档找中介过渡
如果有一天断了,一时又找不到满意的工作单位,可以提前找个社保第三方代办机构过渡一下,网上有不少帮着交社保的中介公司,按照最低基数缴纳即可。
办理延期缴至最低年限
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年限都是可以积累的,如果中断,交够年限就可以。如果到了退休年龄,还是不够最低缴费年限,北京户口可以办理延期缴费,外地户口交够10年才能办理延期缴费,不够10年的就只能转回户口所在地续交了。
在北京,万一断缴,医保卡会有2到3个月的恢复期,在这2到3个月医保卡不能自动报销,只能手工报销了。有的地方规定如果断缴超过2个月,会有6个月的等待期,这6个月中是不能报销的。医保中断,连续3个月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缴费后,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1年后方可重新享受医保待遇。
转移至新单位继续参保
职工调动工作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可按规定随同转移至新单位继续参保。如果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转移,本人带好相关证件到社保中心转移窗口办理转移;如果在统筹地区内或同一市内,当从某单位辞职后,只需该单位办理退工停保手续,新单位办理用工参保手续,社保关系自动转入新单位。
补缴费用怎么算?
补缴需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很多想要补缴的人都不知道社保超过一定的时间期限也是需要缴纳滞纳金和利
息的。之前有媒体报道去年成都的一位市民想要补缴从2010年至2014年一共4年的养老保险,总计为34195.8元,在此之外,还有利息2291.24元、滞纳金28766.84元,总计达到31058元。滞纳金和利息都快接近补缴金额了,这对很多想要补缴的人来说应该都是始料未及的。
滞纳金如何计算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分险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补缴日期为2011年7月(包含)之后的保险费时,按照补缴金额分险种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计算规则为: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征收滞纳金,一般都针对参保单位未按时缴费。针对个体参保人员,如果没有按时缴费,一般没有征收滞纳金,但如果跨年度欠费必须补缴滞纳金。
补缴养老保险还需交利息
对于社保没有按时缴纳的,在补缴费用时,除了需要补缴所欠本金,另外还要补缴欠缴本金在欠缴期间的利息。补缴利息只针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利息额度根据银行当年的利率计算得出,补缴利息也有一定的计算方法,由电脑自动生成。缴纳的利息会计入个人账户,最终受益的还是参保人自己。
社保还有哪些问题要注意?
社保卡里的钱能取出来吗
根据规定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一般是不能支取的。但符合下列之一,就可以取:1.参保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2.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3.参保人员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其他城市。4.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医疗账户余额由其合法继承人领取。
重复参保年限不可累计
如果在异地同时缴纳了养老保险,重复年限不能累计,可以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退回个人重复交了的费用。先在原属地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将参保缴费凭证交到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转入成功后社保经办机构将退回个人重复缴纳的费用。
每年的3月31日是分界线
据了解,相关部门每年都会在各类媒体上发布公告,提醒个体参保人员在当年的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前一年欠费的补缴手续。3月31日前补缴都不会收取滞纳金,但是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社保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社保很重要,但缴费又很麻烦,因此,枕头君建议您千万可不要随意断缴。当然实在不行的,可以找一家第三方代理缴社保的公司等,总之,尽量别让社保缴费中断,一旦断了要及时补缴,不然会花费你更多的成本。
来源:枕头财经(ID:pillow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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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社保应缴类型里显示的是补缴,这个是什么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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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图上社保显示的意思是,由于当月相关社保没有进行正常缴纳所以进行了补缴。这是已经补缴完的意思,不用担心。补缴条件及流程(以上海市为例):补缴条件:因未及时申报缴纳6个月以内社会保险费的;因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流程: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采纳率:100%
社保显示补缴意思是社保没有正常缴纳而是补缴。社保补缴方式: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给补缴。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其他相关材料。为弥补因企业迟缴职工养老保险费,造成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损失,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济劳险字【1999】7号文件执行。计算方法如下: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这个没有关系的,单位没有及时将钱支付到位,或者是申报迟了,没有准时缴纳,这个对你个人没有任何影响,不用担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张正义团队为你解答
但是这样显示是交了的意思吗?
对的,已经缴纳了,只是没在规定的时间缴纳或者说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扣款成功,就显示成补缴了,这是很正常的,属于正常范围,没事的。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没按时交后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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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手册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全县城乡就业再就业、人事人才、社会保险、劳动者权益保护、公务员管理等工作,为正科级行政单位,机关内设十一个职能股室即:办公室、法规信访仲裁股、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股、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股、工资福利股、养老保险股、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政工室(纪检监察室)、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下辖九个直属事业单位,即:县就业服务局、县医疗保险中心、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县社会劳动保险站、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站、县工伤保险站、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县人力资源服务管理中心、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近年来,在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关心支持下,全局上下同心同德,攻坚克难,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广大群众,根据现行政策,我局将相关业务的办事所需资料、工作流程及相关政策编制成《服务手册》,请大家按照相关提示办理或事先电话咨询。
园区服务篇
一、优惠政策
就业服务篇
一、职业培训
(一)职业技能培训
(二)创业培训
二、职业介绍
(一)求职
(二)招聘
(一)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补贴
(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四、小额担保贷款
社会保险篇
一、养老保险
(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二、工伤保险
三、城镇医疗保险
四、失业保险
五、社会保障卡
资格证件篇
一、工人岗位等级证
二、专业技术职称申报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职业技能鉴定
劳动关系篇
一、劳动用工合同备案
二、劳动监察投诉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四、实行特殊工时制审批
人事人才篇
一、档案托管
园区服务篇
一、优惠政策
1.园区企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实行灵活办法。农民工可依据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从2014年起,工业园企业可打捆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省人社厅批准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超过12%的部分由县政府对参保缴费单位实施补贴,力争使企业在3年内单位缴费费率保持12%不变,3年后按实际提高费率缴费。
3.社保补贴。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涔天河水库移民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用工备案、工资集体协商和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4.试用期用工补贴。对承接产业转移企业新招用本县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用工备案、工资集体协商和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每年2个月、每月200元/人标准发放试用期用工补贴。
就业服务篇
一、职业培训
(一)职业技能培训
1.服务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涔天河水库移民、毕业年度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2.所需资料:近期二寸免冠照4张,身份证原件及1张复印件,城镇居民需同时查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并复印1份上交,高校毕业生及初、高中毕业生同时查验当年度学历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
3.培训流程:报名登记、开班审核、课程教学(培训周期为15&45天)、技能鉴定考试、颁发证书(考试合格学员)、推荐就业。
(二)创业培训
1.服务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涔天河水库移民。
2.所需资料:期二寸免冠照2张,身份证原件及1张复印件,城镇居民需同时查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已创业人士需上交工商登记复印件1份。
3.培训流程:报名登记、学员评估、入学筛选、开班审核、课程教学(7天)、考试结业、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后续跟踪服务。
服务地址:县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春晓路64号)
服务热线:
二、职业介绍
(一)求职
1.服务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求职者。
2.所需资料:填写《江华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求职登记表》一份;求职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近期两寸免冠彩照二张;本人相关学历证明、毕业证及各种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注:同时提供相关学历证明原件)。
3.求职流程:登记填表、资料审核、信息咨询与发布、回访服务。
(二)招聘
1.服务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录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所需资料:填写《用人单位用工需求登记表》一份;查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只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原件并提供上述材料材料复印件各一份,非企业类单位提供办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用人单位简介和详细招工简章各一份。
3.招聘流程:登记填表、递交资料、资质审核、信息咨询与发布、回访服务。
(三)求职、招聘须知
1.求职、招聘费用全免。
2.以上材料直接报送到江华县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所;
3.用人单位简介和招工简章需用Word文档格式发送到指定的电子邮箱()
服务地址:县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春晓路64号)
服务热线:0746&2327649
(一)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补贴
1.补贴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2.所需资料: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经年检年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流程:本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审核、发放。
(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
1.补贴范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2.所需资料: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经年检年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流程:个人申请、社区登记、人社部门审核审批。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教育;街道、社区事务岗位; 社区清洁、社区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等。
2.所需资料:
①政府开发性岗位: 身份证、户口本、县政府批准报告、单位与招聘人员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就业失业人员登记证》或由村开具并由乡镇政府盖章的失地农民证明、工资发放花名册,均需复印件1份。
②企、事业吸纳的公益性岗位: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与招聘人员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当年发放工资凭证的复印件(上、下半年各一个月),均需复印件1份。
3.办理流程:个人申请、社区审查、人社部门审核审批。
服务地址:县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春晓路64号)
服务热线:
四、小额担保贷款
1.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在县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人社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3)高校毕业生(指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4)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5)刑释解教人员。
2.贷款条件
符合申请贷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除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外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4)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5)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6)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7)借款人家庭贷款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款以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3.所需资料
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应向人社部门提出贷款申请报告,填写《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意见书》,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1)两寸免冠照片两张;(2)借款人及担保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或失地证明或军队退役人员证件;(4)《创业培训合格证》;(5)《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6)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协议);(7)家庭贷款记录。
4.贷款流程
贷款申请、资格审查、项目评审、贴息申请、担保审核、担保审批。
服务地址:县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春晓路64号)
服务热线:
社会保险篇
一、养老保
(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
县内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2.缴费标准:
(1)在岗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100%两个档。
3.参保流程
(1)新成立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经批准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
所需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表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所需资料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流程:查验证件、核准缴费基数、选择缴费档次、打印缴费单据、刷卡缴费或到银行柜台缴费、本人确认。
5.关系转移
①所需资料
省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省外: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跨省转出接续申请表(省外)。
②办理流程
省内:审核、出具《省内转移介绍信》、申请人将《省内转移介绍信》交转入地社保机构;
省外:审核、申请人《参保缴费凭证》交转入地社保机构、转出地接到转入地发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打印发送《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划拨基金至转入地。
①所需资料
省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回执联、《省内转移介绍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供转入人员档案;
省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参保缴费凭证》。
②办理流程:
省内:及时办理。
省外:出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地社保机构根据《接收联系函》发送《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划拨基金至转入地社保机构。
6.退休办理
(1)退休年龄
①正常退休: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经原相关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招干并按规定参保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②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③特殊工种: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国有企业职工,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且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达到相关规定(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④按湘劳社政字〔2006〕5号和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湘政办发〔2009〕4号、湘政办发〔2011〕12号、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2)退休条件:达到退休年龄的同时,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3)所需资料:经原劳动行政部门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的需要《职工档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职工领取养老金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相片一寸4张。
(4)办理流程:本人申请、审核、信息系统确认、计算退休待遇、审批、领取退休证。&
7.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根据国发〔2005〕38号和湘政发〔2006〕7号文件精神,参保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1)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2006年1月1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
(3)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①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③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8.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地变更
(每月1-15日周一至周五)
(1)所需资料:企业退休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原因证明资料(属于转回户籍地的,提供户籍证明资料;属于转往长期居住地的,提供购房合同或房产证等相关资料;属于随子女长期居住的,提供子女购房合同或房产证等相关资料和子女关系证明相关资料。);社会保障卡或企业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地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流程:个人填报《申请表》、审核、变更。
9.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办理
(1)所需资料:死亡证或单位(社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复印件、《委托书》、户口注销证明、领取人与死者关系证明。
(2)办理流程:审核、核定待遇、领取待遇。&
(3)领取标准: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服务地址:县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春晓路64号)
服务热线: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2.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元 、200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2500 元、3000 元14 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重度残疾人(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由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参保流程
所需资料: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到村(居)委会登记、乡镇社保服务中心审核录入信息、审定、缴费。
4.缴费方式(可任选一种方式缴费)
(1)银行代收:持社保卡或身份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选择档次直接缴费。
(2)自动柜员机(ATM)缴费:持社保卡到指定银行的柜员机(ATM)自主操作缴纳养老保险费。
(3)银行代扣代缴:城乡居保参保缴费人员持社保卡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明确缴费档次和缴费时间。参保人在协议约定时间前存入不低于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银行按照协议规定实行社保费代扣代缴。
5.个人帐户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6.信息修改
信息错误人员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填写《信息修改表》交乡镇社保事务中心。
7.关系转移
(1)同险种转移
转出:户籍迁到外县市的,到迁入地城乡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
转入:户籍迁入本县的,应持新户籍地户口本及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向村委会提出转移申请,填写《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2)跨险种转移
适用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转移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转移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8.养老金待遇领取
(1)领取条件:2011年7月1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计发标准: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基础养老金
(3)办理流程:符合领取条件的待遇人员,由村(居)委会下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拟领取养老金人员情况核对报告表》,参保人核对后签字确认,待遇按月发放到参保人社保卡中。
服务地址:县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各乡镇、社区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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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的范围与对象
(1)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的全部工作人员。
(2)各级编制部门认定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
(3)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人员。
2.养老保险费的来源与列支渠道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来源是: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2&/天);基本存款利息和增值收入;同级政府财政的补贴和其他收入。
(2)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列支渠道是: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从单位经费拨款或自有资金中税前列支。按规定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社保机构委托原单位向其个人扣缴。
3.基本养老保险费征集标准
(1)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适当积累&的原则,经全省测算确定为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月基本工资总额的24%。
(2)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在职工作人员月基本工资总额的4%。
(3)停薪留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是其月基本工资总额的28%。
(4)月基本工资构成:两项工资之和,妇女加卫生费15元。
4.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
(1)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委托参保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工作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与单位缴纳部分同时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缴纳。
(2)参保单位需每年年初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填报《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花名册》、《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花名册》,以及《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异动表》。(每月的异动及时报表)
(3)参保单位应按时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对逾期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少数参保单位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的,可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一般在三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半年。
(4)参保单位出现分立或合并时,应在1个月内向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分立或合并前欠缴养老保险金的,由分立或合并后的单位承担;出现破产、撤销或拍卖时,在财产清理中必须依法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为本单位已经离退休人员留足10年的养老保险金。预留的养老保险金由机关事业社保机构统一管理。
5.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
(1)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其中个人缴纳部分4%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划转7%。共计11%记入个人账户。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发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卡。
(4)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记入工作人员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6.基本养老保险转移、退保
(1)对于符合规定异动的工作人员需要转移养老保险的,应及时到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本省内转移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金额;外省转移的,既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1%)
&& (2)在职死亡的工作人员,可以退其在职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部分金额,可以发放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第一继承人。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7.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
&& (1)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项目: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
(2)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条件和标准:工作人员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工作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的革命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3)基本养老保险支付方法:基本养老保险金先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中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再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直至失去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为止。
8.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管理与监督
&& (1)参保单位和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机关事业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2)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9.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管理办法
&& (1)参保单位需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上报本单位死亡的退休人员,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2)社保经办机构每年进行一次领取养老保险金资格认证调查,防止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现象发生。
服务地址:县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春晓路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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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保险
(一)参保缴费
1.参保对象:全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1)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2)工伤保险费的计算:月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费率。
①缴费基数:参保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实发月工资总额。参保缴费基数不能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高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职工实发月工资总额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以最低缴费基数为基数计算缴费。
③缴费费率: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1%;二类行业,基准费率为2%;三类行业,基准费率为3%。
3.参保申报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
(3)参保人员档案资料汇总表
(4)参保人员花名册
(5)参保人员最近月份工资表
(6)单位法人代表证书或身份证复印件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行业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等
&&&&&&&&&&&&&&&&&&&&&&&&&&&&&&&&&&&&&&&&&&&&&&&&&&&&&&&&&&&&&&&&&&&&&&&&&&&&&&&&&&&&&&&&&&&&&&&&&&&&&&&&&&&&&&&&&&&&&&&&&&&
4.参保人员异动:
(1)用人单位参保后发生人员异动,必须及时到工伤保险站填报《参保人员异动表》。
(2)参保单位不及时办理人员异动,导致用人单位人员漏保,漏保人员若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申请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伤事故报告书。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
(5)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6)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7)其它情况证明材料: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8)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2.工伤认定经办流程
(1)事故申报备案: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24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站口头或书面申报备案。
(2)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保险站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但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3)县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对事故进行调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予以配合;
(4)工伤认定:县人社部门自受理申请60日内向市人社局申报,市人社局依法作出认定为工伤或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三)工伤待遇申请
1.所需资料
(1)工伤医疗费:①工伤事故报告书②工伤认定决定书③病历、医嘱、检查报告单等④医疗费原始发票⑤用药总清单(住院)、病历本(门诊)⑥第三方责任人事故结案书、赔偿调解书(涉及第三方责任人的工伤事故)⑦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2)旧伤复发治疗或转诊转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①本人旧伤复发住院申请报告或转诊转院申请表②旧伤复发治疗审批表或转诊转院审批表③就医病历、医嘱、检查报告单等④医疗费发票原件⑤用药总清单。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①工亡事故报告书②工亡认定决定书③死亡证、户口注销证④工亡人员与供养人员关系的证明⑤供养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⑥《工亡职工遗嘱供养审批表》。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①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审批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①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审批表》;③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④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凭证。
(6)生活护理费: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护理等级确定)②生活护理费审批表。
(7)辅助器具费用:①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②辅助器具配置原始发票。
2.办理流程:持所需资料直接到工伤保险站办理。
服务地址:县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春晓路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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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镇医疗保险
(一)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
1.参保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外地驻江华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由单位办理)
2.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的8%和2%。大病医疗互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
3.首次参保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资料、审核、领取填报报盘文件(当月20日前);②县医保中心稽核、录入相关信息、打印征缴单和《个人账户明细表》(当月25日前);③参保单位核对,缴费(当月25日前);④为无社保卡的参保人员申请制作社保卡。
4.年度缴费基数申报:①各参保单位当年12月份的人员异动在11月份未申报的推迟至下年度1月份办理;②各参保单位可在当年12月初持U盘或移动硬盘等到医保中心基金征缴股拷贝次年度的报盘文件,也可加城镇职工医保群()索取;③各参保单位于当年12月25日前将下年度缴费基数上报至县医保中心,上报内容为下年度人员缴费基数报盘文件(用U盘或移动硬盘等拷贝)及打印文本表格一份(加盖公章),各参保单位必须提供当年11月份工资表。
5.经办部分业务受理时间:&&&
申报下年度缴费基数
基金征缴股
每月1-15日
& 当月人员异动申报
基金征缴股
每月20-25日
& 领取当月医疗生育保险费征缴单
基金征缴股
每月20-25日
& 办理死亡人员和调离永州市外的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提现
基金征缴股
每月25日前
& 各单位缴纳本月应缴医疗生育保险费
基金征缴股
每月20日前
受理新参保单位参保
基金征缴股
每月1-15日
& 受理医院、药店结算
医疗监管股
每月6-20日
接收参保单位人员市外异地就医报帐资料
医疗监管股
每年12月开始
& 受理下年度的特殊病种门诊审批
医疗监管股
服务地址:县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春晓路64号)
服务热线: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 1.参保对象: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城镇非从业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从业人员。
2.首次参保所需资料: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特殊补助人员有效证明资料:低保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最低生活保障补偿金专用存折;&三无&人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最低生活保障补偿金专用存折以及民政部门的证明;重度残疾人员的《残疾人证》。
3.续保所需资料:社保卡或《医疗保险证》,特殊补助人员须提供有效证明资料。
4.缴费时间:每年的8月1日至10月31日为集中缴费期间,参保人员在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在非集中缴费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的第四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三个月内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当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三个月后参保缴费的,自缴费的第四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5.缴费标准:以当年公布的缴费标准为准。
&&&& 服务地址:各乡镇(社区)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事务中心
&&&& 服务热线:
(三)转诊转院就医
& & 1.服务对象:因病情确需转院治疗的参保病人。
2.转诊转院业务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1)县级医院开具《转院审批表》&医保中心审批并出具《湖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申请表》(需免冠照片两张)&同时持社保卡或《医疗保险证》、《居民身份证》等手续到异地联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结算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 2.县级医院开具《转院审批表》&医保中心审批&转非异地联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3个月内将住院发票、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汇总清单、《转院审批表》或《异地安置人员医疗定点择点登记表》交单位经办人员(属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居民的由本人或家属)到医保中心报帐。
3.未经批准擅自转院的,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无正当理由超过办理时限的,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服务地址:县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春晓路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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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失业保险
(1)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2)标准: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比例为2%;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比例为1%。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经办流程:
①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②所需资料: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能够说明本单位及职工工资发放的凭证、财务报表或其他证明材料等。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2.待遇申领
(1)所需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②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③年检有效的《就业与失业证》;④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开出的求职登记证明;⑤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三张;⑥镇政府或以上的计生管理机构开具的未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
(2)经办流程:用人单位在与失业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7个工作日内报送失业人员名单;失业人员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登记手续,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服务地址:县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春晓路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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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保障卡
1.社会保障卡简介
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由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IC)卡。功能包括:身份认证、信息查询、社保缴费、待遇领取、费用结算、金融功能、扩展应用。
2.社会保障卡申办地点&&&&&&&&&&&&&
&& 在职人员在参保单位申办,单位退休人员在原参保的单位申办,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在居住地街道(社区)申办,农村居民在乡镇申办。
3.社会保障卡的激活
一、社保账户的激活:首次领卡后,社会保障卡已经激活;二、金融账户的激活:首次领卡后,在发卡银行的工作人员指导下激活。
4.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重置、解锁
&&&&&&&&&&&&&
社会保障卡包含社保账户和金融账户,有相应的社保密码和金融密码。社会保障卡密码需持卡人领卡后及时修改初始密码。持卡人可到人社部门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社保经办机构、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修改。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初始密码由银行提供,需持卡人至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或ATM机上修改,修改金融初始密码的同时完成金融功能激活。
5.社会保障卡的办理费用
参保人员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不收取费用。因个人原因申请补卡、换卡需缴纳工本费。
6.社会保障卡申领对象
&&& 已在江华县参加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任何一个险种的参保人均可以申办社保卡。
7.社会保障卡与原医保卡的过渡
社会保障卡将取代原有的医保卡,实现医保功能的应用:持卡人或委托他人持双卡(社会保障卡和医保卡)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业务经办服务窗口、定点医院、定点药店进行社会保障卡对医保卡的转换和社保应用密码的修改。社会保障卡启用后,原医保卡自动停用,社会保障卡将自动关联至持卡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资金不变。暂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原医保卡在一定阶段内可继续使用。
8.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修改
若社会保障卡信息有误,持卡人可将原社会保障卡与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并交由参保单位(或本人到人社部门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若个人基础信息发送变化,持卡人可将原社会保障卡与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一并交由参保单位(也可本人办理),到人社部门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重新申报社会保障卡,并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
9.社会保障卡挂失、补卡
社会保障卡分书面挂失和口头挂失,持卡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发卡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持卡人口头挂失,需同时到发卡银行和社保服务窗口挂失。
补卡需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至人社部门服务窗口办理。补卡后,需持卡人重新激活金融账户和社保账户并修改初始密码。
10.临时卡办理
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期间可到当地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临时卡。本人或代办人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卡临时卡的申领业务。临时卡不收费,但在领取时需缴纳一定押金,押金在临时卡回收后退还,如临时卡在回收前损坏或遗失,押金不退还。参保人员在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期间,凭临时卡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临时卡卡面不印刷个人信息资料,且仅有社保功能、无银行金融功能。正式卡制作完成后,参保人在领卡同时将原有临时卡交回申办机构。
服务地址:县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春晓路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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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件篇
一、工人岗位等级证申办
1.核发对象: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2.所需材料:现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证书(报名);《考核登记表》、《岗位培训登记表》、《考核申报审批花名册》、《考核申报审批花名册Excel电子版》、《单位公示无异议公函》(考核)。
& & 3.经办流程:报名、&笔试、实际操作、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核发岗位等级证书。&
& & 4.服务地址:县人社局工资福利股(二楼)
& & 5.服务热线: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
(一)职称申报评审程序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按照&对岗申报、有空岗方可申报、退多补少&的办法核准岗位职数。
2.个人申报。
3.群众民主评议、公示、单位推荐。
4.上报评审材料。
5.&市州或省直厅局职改办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
6.省职改办进行参评资格审查。
7.资格审查通过的材料提交高评会进行评审。
8.评审通过人员由省职改办在湖南职称网页上公示。
9.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文确认资格,颁发资格证书。
10.评审材料归档。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程序参照上述步骤进行。
(二)职称申报送审材料要求
高级职称参评资格审查材料的准备和顺序要求
1.《参评人员资格审查意见表》1份;
2.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或已验证的复印件,但须加盖市职改办公章和验证人签名);
3.任现职的《资格证书》原件及《聘用合同书》(或已验证的复印件,但须加盖市职改办公章和验证人签名);
4.外语水平(或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应提交有关免试材料原件;
5.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或已验证的复印件,但须加盖市职改办公章和验证人签名);
6.《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申报高级职务的近五年的考核表每年1份,申报中级职务的近四年的考核表每年1份;
7.《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送审材料审核责任卡》;
8.申报教师、医师、护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需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已验证的复印件,但须加盖市职改办公章和验证人签名);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应分别提交《统计证》、《会计证》(或已验证的复印件,但须加盖市职改办公章和验证人签名);
9.机关分流人员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0.《城镇教师到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情况登记表》、《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推广服务业绩登记表》、《卫生技术人员下基层(县乡)医院服务登记表》;
11.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交符合相应破格条件的有关材料。
中、初级参评资格审查材料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准备和顺序
1.《个人述职评议情况表》1份;
2.个人述职报告(份数要求多的只装订一份);
3.任现职以来获得的专业技术工作成果材料、奖励证书;
4.任现职以来已公开发表的专著、论文原件及提供评审的其他有关材料;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中小学系列职务的填写《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两份(不装订)。
(三)评资格审查项目的具体要求
外语要求(湘人发[2007]56号文件)
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水平考试分A、B、C三个等级。 申报评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提供A级合格成绩;申报评聘副高级(含未分正副高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提供B级合格成绩;申报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提供C级合格成绩。
第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在全国职称外语水平考试省内合格标准上降10分(符合多项者不重复降分):
1.截止申报当年12月31日前满50周岁者;
2.企业及县(含县)以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每年有半年以上时间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路桥、铁路施工、公路施工、水电施工、水文勘测、农业技术推广、田野文物考古挖掘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4.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评聘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参加职称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只作评审条件之一;在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在全国职称外语水平考试省内合格标准上降10分:
1.现在国家级贫困县和纳入湘西地区重点开发的32个县所属企事业单位以及邵阳市所属县市区的企事业单位,且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2.矿山企业以及长期在野外从事地质、勘探、采矿、测绘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大湘南地区(衡阳、郴州、永州)的工矿企业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免试职称外语:
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含&湖南省优秀专家&)、省(部)级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人选、湘西地区特聘专家;
2.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者及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者;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简称WSK)的PETS-5(英语)、TNF(法语)、NTD(德语)、NNS(日语)、TПPЯ(俄语),成绩达到相应标准者;
4.参加全国卫生系统外语水平考试(简称LPT)、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简称BFT),成绩达到相应标准者;
5.参加托福考试(简称TOEFL)、雅思考试(简称IELTS),成绩达到相应标准者;
6.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非外语专业毕业但担任过出国团组翻译及来华学者讲学翻译者;或非外语专业毕业但从事外语专业教学,经面试考核合格者;
7.在援藏、援疆和支援灾区建设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8.在国内获得硕士学位或通过大学六级英语水平考试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可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水平考试;
9.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10.技校系列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者。
计算机要求(湘人发[2009]17号文件 )
从2010年1月1日起,申报评聘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获得2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聘高级(含正高、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具有计算机专业中专毕业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2.获得硕士学位,初次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4、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合格人员;
5.195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
继续教育要求(国人部发[2007]96号、湘人发[2003]143号文件 )
要求不断通过继续教育,通过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科学素质;通过公需科目培训提升职业道德、社交礼仪、文化交流、创新能力等各方面素质;通过自修,进一步提升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的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内每年须脱产进修12天以上(不含单位每周组织的政治学习时间)。
参评论文要求(湘人发[1996]217号文件 )
论文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对参评论文具体要求是:
1.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提交任现职以来的参评论文(指在国家或省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的有关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篇幅要求在1500字以上)及相关材料。
2.对论文要求有&国家级&、&省级&的区别。&国家级&是指全国性报纸、期刊,即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报纸、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会刊发表的专业论文。&省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报纸、期刊以及高等院校学报。
3.国家社会科学研讨会入选论文。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立项课题获奖论文,需提供已批复的该项目或该立项课题文件复印件。&
4、省级专业学会入选论文。省级专业学会是经省一级学会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省级学会。获省社科一级学会、省自然科研与教育学会二级学会的年会一、二等奖论文,需提供该年会入选论文和获奖论文目录,并经学会主管部门鉴证。
5.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论文必须是反映本人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内容。申报者应是&代表作&的第一作者;县(含县以下)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为第二作者。
6.作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申报土建工程、林业工程、地勘工程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以及技校系列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者,如没有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可提供一篇反映本人所取得的某项工作业绩、从事过的某个工程项目、某一次勘测实践、实地教学等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专业技术分析研究文章(不同于述职报告),须提供经单位审核属实的证明。
7.下列文章和资料不能作为参评论文:发表在增刊上的文章(包括有条码);发表在论文集上的文章(含有书号;只发了用稿通知或已印清样但未正式发表的文章;新闻报道、译文、文摘、文献综述、科普文章、科技新闻、病案、考试大纲、教学大纲、教学体会等;工作研讨资料、工作动态、讲座、报告、文件汇编等资料性质的材料。
8.适当调整部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论文要求(湘职改〔2005〕1号文件):
从2005年起,县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评审的代表作既可以提供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也可以提供一篇由本人撰写、经单位审核属实且不少于5000字的专业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但须经相应评委会评审认可或答辩合格。
学历、资历要求 (湘职改字[1999]25号文件 )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要具有国家颁布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试行条例中规定的学历和资历要求。
规定学历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按规定的学制学习期满,考试合格,准予毕业所获得的学历。
申报卫生、工程、自然科研、高教、农业五大系列职称时,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任职资格的专业须一致或相近。其他系列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通过省部级以上教育培训机构6个月以上时间继续教育,取得与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培训教育证书,可视为合格。
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特殊要求如下:
1.申报文学创作正高(文学创作一级)达到大专学历,从事文学创作20年。
2.申报艺术系列除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学历未作要求外,其它专业需大专以上学历,评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特殊要求如下:
1.申报实验系列(高教、自科、中专)的高级实验师需取得相近专业的专科学历,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6年;本科学历,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申报卫生系列临床医学专业取得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评聘主治医师满7年;预防医学专业、药学专业、护理学专业、卫生技术取得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评聘主管医(药、护、技)师满7年。
3.申报审计系列高级审计师,大专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4.申报体育教练员系列、中学(初中)教师系列要求为大专学历,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5.申报文学创作副高(文学创作二级)要求为大专学历,从事文学创作12年。
6.申报艺术系列除二级演员、二演奏员,主任舞台技师学历未作要求外,其它专业学历要求为大专,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7.凡长期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除高教、中专、中学高级教师(含职高)、自然科研、社会科研、出版、会计系列外,具有相应大专学历,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年度考核要求
正常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任现职以来每年的年度考核结论须为&合格&以上。要求破格的,必须至少要有一年考核结论为&优秀&。
(四)术职务资格的认定
1、大中专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工作,经单位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认定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对所学专业与实际从事的专业不相符合的大中专毕业生,经考核,在见习期能胜任工作,基本符合任职条件,也可按其所从事的专业直接认定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特殊要求的系列除外)。
3、对经济、会计、卫生、统计、审计等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属于本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初任范围:
(1)中专毕业1年见习期满,认定&员&级;
(2)大学专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认定&助理&级;
(3)大学本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认定&助理&级;
(4)取得双学士学位,认定&助理&级;
(5)获得硕士学位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硕士学位前,已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可减1年),认定&中级&;
(6)取得博士学位,认定&中级&。
1.专业技术人员在外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从外省调入我省所属企事业单位后仍从事与原来专业相同或相近工作,经考察能够履行现岗位职责,单位拟按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聘任的,报由具备资格确认权的职改办重新确认资格,确认后,颁发湖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其任职资历连续计算。不符合国家及我省政策规定的,需重新申报评审取得资格。
2.需提供本人学历证书、原资格证书、聘书、外语成绩单、原评审表、原发文机关确认通知等相关材料。
中专、技校升格、原中央部属单位划转认定
对成建制由中专、技校升格为大专院校或原中央部属单位成建划转到我省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为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确认手续。
1.需转换系列认定资格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拟定出考核认定量化办法,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具备资格确认要的职改部门组织专家分批考核认定。
2.同系列认定资格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与认定条件,经主管部门按认定条件进行初审后,报具备资格确认权的职改部门认定。
(五)其他要求
1.城镇中小学教师须有一年以上时间在教学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才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对申报农业技术推广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在任期内须推广一项新技术、联系一个科技示范村;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在任期内须推广两项以上新技术,联系一个科技示范村。
3.凡市州以上城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必须在县、乡卫生机构服务半年,并提供《卫生技术人员下基层(县、乡)医院服务登记表》。
4.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后受聘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且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条件的,可由非公经济组织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所获资格不与原单位离退休金和福利待遇挂钩。参评的成果业绩、论文和专著必须是离退休后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期间所取得或发表的。
服务地址:县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一楼)
服务热线: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
1.核发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属于《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①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②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③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④我省规定的其他劳动者;⑤外国人来湘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湘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所需资料:①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②2寸免冠照片4张;③其它证明:如低保凭证、高等院校毕业证、退役证、失地证明、残疾证、资质材料;④城镇户籍人员由社区开具的就业或失业证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非我省户籍的劳动者提供稳定就业六个月以上的证明,即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商营业执照、个体经营场地证明、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
3.办理流程: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登记,社区初审(7个工作日内),街道(乡镇)进行复核(5个工作日内),县人社部门复核认定(5个工作日)、发证。
服务地址:县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春晓路64号)
服务热线:
七、职业技能鉴定
1.鉴定条件:年满16周岁;符合所申报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及申报等级的报名条件要求。
2.所需资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毕(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或已具备的《职业资格证书》;近期免冠两寸彩色照片2张。
3.办理流程:单位集体或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理论和技能考核、发证。
服务地址:县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服务热线:
劳动关系篇
一、劳动用工合同备案
1.服务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所需资料: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行业许可证;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平均工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等;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
3.办理流程: ①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12333.com)的&在线经办&窗口点击&劳动用工备案(企业)&栏,按系统提示要求认真录入企业单位基本信息进行用户注册。②向县人社局报送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完成账户审核。③用人单位可通过自行设置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湖南省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录入用工人员信息。④市人社局备案审核确认。
4.服务地址:县人社局法规信访仲裁股(二楼)
5.服务热线:
二、劳动监察投诉
1. 受理范围: 投诉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用人单位存在下列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投诉: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不依法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违法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 受理期限: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3. 所需资料: 身份证及复印件;被投诉单位的注册信息以及详细地址、法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工号牌、工资单(条)、押金收据等);农民工投诉被拖欠工资的,提交施工单位的详细资料,施工单位出具的欠条、结算单以及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详细清单(包括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欠条、欠工资月数、工资的组成及具体数额等)。
4. 经办流程: 投诉者填写投诉书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查(5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与不受理)、调查核实、处理(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5.服务地址:县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春晓路64号)
6.服务热线: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1.受案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2.时效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所需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仲裁申请书(当事人基本情况、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用人单位注册资料。
4.仲裁程序:申请;受理;开庭;裁决。
不受理的,收到仲裁申请5日内
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服务地址:县人社局法规信访仲裁股(县人社局二楼)
服务热线:
四、实行特殊工时制审批
一、许可条件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所需资料
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两份、企业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岗位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实施特殊工时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企业申请填报&人社部门受理&人社部门审核批准。
服务地址:县人社局法规信访仲裁股(县人社局二楼)
服务热线:
人事人才篇
一、人事档案托管
(一)人事档案转入
1.服务对象:大中专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
2.所需资料:身份证原件
3.办理流程:开具调档函、调档、托管
(二)人事档案转出
1.服务对象:档案托管人员
2.所需资料:接收单位调档函(或商调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流程:核查、转出
服务地址: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县人社局二楼)
服务热线:
江华人社局便民服务电话
江华人社局局机关
办公室 2323768&&  传真2323768
江华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
江华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江华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江华人社局副局长
江华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江华人社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 江华人社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
江华人社局党组成员、&&&&&&&&&&&&&&&&&&&&&& 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股长
江华人社局党组成员、县医保中心主任
江华人社局党组成员、县就业服务局局长
江华人社局办公室主任
江华人社局办公室副主任
江华人社局办公室副主任
江华人社局副主任科员
江华人社局副主任科员、法规信访仲裁股股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法规信访仲裁股副股长、&&&&&&&&&&&&&&&&&&&&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
江华人社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股股长
江华人社局养老保险股、基金监督股股长
江华人社局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股、&&&&&&&&&&&& 工资福利股股长
人才开发、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股股长、纪检监察室主任
县人社局政工室副主任、信息中心主任、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主任
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县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江华就业服务局
办公室 2323618 传真2323618 
江华人社局党组成员、县就业服务局局长
江华就业服务局副局长
江华就业服务局副局长
江华就业服务局副局长
江华就业服务局城镇就业股股长
江华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所所长
江华就业服务局培训就业股股长
江华医疗保险中心
办公室:2330089&&& 传真:2330089
江华人社局党组成员、县医保中心主任
江华医保中心副主任
江华江华医保中心综合股股长
江华医保中心基金征缴股股长
江华医保中心财务审计股会计
江华医保中心医疗监管股股长
江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办公室:2327086&&& 传真:2327086
江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
江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队长
江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站
办公室:2322208&&&& 传真:2322208
江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站站长
江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站副站长
江华社会劳动保险站
办公室:2323669&&& 传真:2323669
江华社会劳动保险站站长
江华社会劳动保险站副站长
江华社会劳动保险站副站长
江华工伤保险站
办公室:2323198&&& 传真:2323198
江华工伤保险站站长
江华工伤保险站副站长
江华工伤保险站副站长
江华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办公室:2323198&&& 传真:2323198
江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江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
江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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