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企公司已经宣布破产,这十万还非法集资款能要回来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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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84亿,这家老牌国企破产了,这一行看来是真不好过……
&&&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每日经济新闻(,)。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继最大航运公司韩进海运于8月份进入破产保护后,航运业持续的“寒流”已影响到国内海运企业。
  近日,有消息称,浙江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远洋)已宣告破产。这家国有航运企业隶属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以下简称浙江交投),这也是后者的第三家航运平台“出事”。前不久,浙江交投旗下台州海运有限公司、温州海运有限公司相续被曝进入破产程序。
  10月2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前往浙江远洋及其母公司浙江交投了解情况。相关负责人员表示,受浙江省清理“僵尸”企业,进一步清理过剩产能的政策要求,自今年3月起,经浙江省政府同意,浙江交投对浙江远洋、温州海运和台州海运3家公司实施破产清算;同时,保留旗下浙江省海运集团本级作为水运板块重组平台和浙江省海运的战略储备力量。
  日,17.6万吨好望角型“浙远嘉兴”号由造船方正式交付给浙江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当时,这是浙江最大吨位的散货船?
  扩张5年陷深度亏损
  记者获悉,日,浙江远洋公司人以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也无重整、和解或其他清偿的可能性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宣告浙江远洋破产。
  10月25日,杭州市中院正式下发浙江远洋的破产民事裁定书,宣告后者破产。经杭州中院查明:截至浙江远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共有14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109.8亿元,均为普通债权。截至日即破产受理日,浙江远洋的资产总额为51.5亿元,负债总额为84.5亿元,所有者权益为-33亿元。
  10月28日下午,记者前往位于杭州市庆春路远洋大厦20层的浙江远洋所在地,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公司已进入最后核算程序,法院指派的管理人员已经进驻浙江远洋,而职工的分流安置、资产处置及债务处理等工作仍在进行中;由于后续事务较为繁杂,暂无暇接受记者采访。
  公开资料显示,浙江远洋创建于1980年,隶属于浙江交投,是浙江省目前规模最大的航运企业。记者注意到,早在2010年前后,浙江远洋通过扩张使得运力扩大一倍,一举跃居中国航运业前列。然而,随之而来行业持续性低迷,使得浙江远洋深陷债务危机。
  至于破产原因,从浙江省交投集团官网上一则来源为“海运集团”的消息可见一斑:近年来,全球海运市场持续低迷,代表国际干散货运输市场走势晴雨表的波罗的海指数从2008年的11771点一路下滑,一度跌至今年的历史冰点298点。
  “浙江远洋破产并非个案。从宏观上讲,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全球航运行业都不好过,各个链条上的行业深度整合都在进行。”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国内航运研究室、中国航运景气指数编制室主任周德全表示,从实际案例来说,不少航运企业短期盲目扩张是造成深度亏损的自身原因。
  资产重组启幕
  浙江交投旗下共有两大航运平台,即控股子公司浙江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在浙江远洋之前,今年4月份就有媒体曝出浙江省海运集团因持续亏损已资不抵债,净资产为-10.23亿元,负债总额近80亿元;浙江省海运集团旗下温州海运和台州海运还发生3662万元的债务违约。彼时有消息传出,浙江省海运集团可能在今年内启动债务重组。
  在浙江远洋正式宣告破产的6天前,即10月1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宣告温州海运破产。这个几乎与共和国同龄的温州本土国有航运企业,在经历过辉煌之后,最终迈入历史。方面表示,接下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台州海运也将宣告破产。
浙江远洋的远洋运输业务(图片来自企业官网)
  浙江交投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除水运板块外,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量充沛且稳定,整体资产质量良好”。
  浙江交投上述人士还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称,原来同样陷入破产传闻的浙江省海运集团依然保留,将作为未来浙江水运板块进一步重组的平台。
  另外,浙江交投集团水运板块整合工作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目前确认的只是浙江省海运集团平台的作用,其他原有水运板块优质资产依然在平稳运作,未来哪些会装入海运集团,又以何种方式置入等,具体规划尚未出台,还需整体规划。
  记者注意到,除了浙江海运外,浙江国资委旗下另一大平台浙能集团亦在规划下属的航运板块优化重组事宜。
  不过,(,)9月24日公告称,实控人浙能集团此前所筹划宁波海运重组一事,因构成借壳上市且相关标的无法达到借壳上市审核要求,故停止筹划此重大事项。
  尽管新一轮的重组宣告失败,但根据浙能集团2014年完成对宁波海运要约收购的承诺,宁波海运将作为浙能集团及公司全资、控股或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所属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业务的相关资产的最终整合的唯一平台。并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富兴海运和浙能通利从事国内沿海货物运输业务的相关资产,在符合法规规定和证监会有关规则的前提下,以适当的方式注入公司,或者通过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等。
  根据上述承诺,浙能集团旗下的海运板块重组近期重启的可能性颇大。
&&&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马郡 HN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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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国经济今时不同往日,社会财富积累已十分丰厚,下岗潮并不至于带来当年啼饥号寒的阵痛。
近日,有学者说,中国劳动力市场十分复杂,登记失业率基本已无参考价值。这一点在国企尤其明显。很多国企职工事实失业,工资停发,苦苦挣扎,就业数据无法体现。他还说,由于国企重组等因素影响,要准备迎接第二轮下岗潮。一时间引发舆论关注。 上世纪90年代下岗潮是很多老一辈的梦魇。我看过很多文章叙述当年艰辛,一些下岗者失去收入来源,到菜场逡巡徘徊,收摊时偷拾菜叶。1999年黄宏在春晚喊了一句&咱工人要替国家想,我不下岗谁下岗&,被舆论狂批。 从市场环境看,1990年代又是改革开放后的黄金时代。大量国企改制,私营企业崛起。公务员辞职下海,富人跑海南,穷人跑深圳,做生意当老板流行一时。开矿、挖煤、跑外贸、房地产、办工厂,当下很多传统企业家都是起家于此。互联网行业也发轫于1990年代后期。 从下岗潮走出来者,绝大多数人都过得更好。伤痛的记忆是刻骨的,很多人不愿回顾。他们不愿承认,国企改制和下岗潮是后来经济起飞的基础。&国退民进&的改革红利一直维持到现在,私企发达的地区就业相对容易。在国企密集的地区,托门子找关系依然流行。 最近两年,高度依赖国企的东北地区陷入衰退,下岗再次笼罩在一些职工头上。我的一位朋友在铸造厂做技术,几年前工资六七千,在当地算高收入,现在月入两三千块钱,还是几月一发。他所在的辽宁,待产停薪很普遍,GDP增长垫底全国也就不意外了。 为什么不辞职?在市场找一份工资稍高点工作,虽然很困难,机会还是存在。可惜他恋栈,从多年经验看,在市场打拼远不如在国企轻松。现在也不流行买断工龄,鼓励辞职,上下都在等。需要等多长时间呢?没有人知道。 一些国企无法减负自救,首要原因是国企不单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分担就业任务,养活一大批人。这使得国企没有足够动力减员增效。他们理直气壮从政府和银行那里获得帮助,不必担心倒闭。这导致国企效率低下,同时造成劳动力浪费。 国企无法大规模辞退员工,第二个原因是法律束缚。1990年代流行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补偿,虽然饱受争议,不过给国企改制提供了灵活机制。一些不愿长熬工龄的员工,他们获得一笔补偿费;经营无力的国企,能公开&甩包袱&筹码。这些都有利于国企改制,方便私企接手,促进产权流转。如今这些机制不仅法律上有障碍,舆论也不支持。利益僵持的代价是改革受阻,经济停滞不前,很多人混吃等死。 市场经济中,劳动要素的流转配置是正常而且必要的,失业寻常可见。在南方工厂,民工荒和失业潮间歇出现,经济在周期性波动中稳步发展。互联网领域,跳槽换工作非常普遍,失业是家常便饭。近期互联网界普遍在减少招聘,裁员消息也不时传来。但为何在国企,失业却是让人闻之色变的词汇,他们还在沿用&下岗&说法?劳动力市场上,国企员工的流动性最差,而这也是一些国企效率不高,需要改制和改革的原因。 单纯的职工下岗显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经济改革。国企该破产就破产,能改制就改制。改革会有不平,前景光明比利益纠葛更为重要。今天中国经济今时不同往日,社会财富积累已十分丰厚,社会保障制度也更加完备,下岗潮并不至于带来当年啼饥号寒的阵痛。若不如此,长时期煎熬等待,国企集中的地区势必塌陷严重。 实事求是地讲,1990年代的下岗潮经验,是值得珍视的改革范例。畏首畏尾,踟蹰不前,甚至以为国企职工下岗是坏事,这都说明很多人的意识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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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站收留流浪乞讨人员,要拍照、填表、登记。有没有收留此人,将其送往何处,一查便知。怎么可能“未见此人”呢?为什么现在在进行中的三家国有企业破产没有这个待遇【大兴安岭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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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现在在进行中的三家国有企业破产没有这个待遇收藏
大兴安岭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信息来源:-
大兴安岭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7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全区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使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范围和责任主体
(一)改革范围
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划内的中央、省属以及地直、县(区)所属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列入改革范围。
(二)责任主体
主办企业是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所出资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要负责做好企业改革过程中的稳定工作;厂办大集体主办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集团公司是推进集体企业改革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推进所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并做好本系统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维稳工作。
三、改革方式
(一)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四、有关政策
(一)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2.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3.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日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4.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二)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1.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3.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4.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5.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6.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7.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中央财政和省、地、县(区)财政按企业隶属关系共同承担。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8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对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省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省级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地区直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地区财政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县(区)属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县(区)级财政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三)社会保障政策
1.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3.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根据未参保人员的负担能力和年龄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标准。
4.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就业援助、税费减免等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免费托管厂办集体改革范围企业中的职工档案,所需费用按照厂办大集体主办企业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为物价部门批准标准的80%。
5.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四)改制企业工商登记
改制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可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办理设立、变更登记;如原企业经营范围前置许可或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凭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可暂不办理经营范围前置许可或审批文件,待有效期届满后以改制后的企业名称重新申请。
五、工作程序
(一)搞好各项基础工作。一是清查企业资产。在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的领导下,由主办企业组织厂办大集体对资产、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对清查结果,主办企业和厂办大集体法人代表及清查人员要认真履行有关手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核实劳动关系。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劳动关系核实有关工作。三是处理各种债务。厂办大集体拖欠的各种债务,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妥善处理。其中拖欠职工的债务,由厂办大集体负责依法处理。厂办大集体要与职工协商签订债务处理协议并形成债务处理方案。厂办大集体无力偿还拖欠职工债务时,可以与职工协商化解并签订和解协议。四是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在企业主管部门和主办企业组织进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根据厂办大集体的实际情况,分类进行。其中对“三无”厂办大集体无法正常进行清产核资的,可直接进行改革清算审计,并按国家现行企业改革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五是做好信息采集和信息上报、审批的基础工作。将基础工作中清查企业资产、核实劳动关系、处理各种债务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内容按总体工作要求,纳入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信息系统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要求完成信息系统数据的采集、上报和审批工作。
(二)组织实施。一是界定改革范围。各县(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要求对辖区内厂办大集体有关情况初审后,报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界定。地区直属厂办大集体按照有关规定初审后,报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界定。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按照有关规定初审后,报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界定。二是提出改革申请。由厂办大集体向主办企业提出改革申请,经主办企业初审后,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提出厂办大集体改革申请。三是制定改革方案。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主办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定企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方式、职工安置、改革成本及资金来源、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限等。四是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企业内部债务处理方案及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提交厂办大集体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五是审核审批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厂办大集体改革和职工安置方案,经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批准(厂办大集体改革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改革方案须报同级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分别报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和人社部门审核。其中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方案还要报省人社厅备案。六是规范处置企业资产。按照厂办大集体改革有关资产处置的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分类处置。七是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审核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比例、数额进行拨付、管理和监督。八是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省、市(地)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政策精神,妥善处理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各类社会保险关系。九是妥善安置职工。根据厂办大集体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对厂办大集体职工进行分类安置。
六、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3年5月底前)。调查辖区内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制定《大兴安岭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批准。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召开全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工作全面部署,组织实施辖区内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4年1月至2014年3月)。按照省里的要求,对全区厂办集体改革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总结上报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七、组织领导
成立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全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长:杨胜利
林管局副局长
副组长:姜蒙红
行署财政局局长
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主任
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员:赵永连
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
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行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副主任
地区工商局副局长
行署民政局副调研员
行署公安局副局长
行署工信委副主任
行署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地区人民银行副行长
地区总工会副主席
地区国税局副局长
地区信访办副调研员
地区地税局副局长
八、职责分工
(一)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财政(林业财务处)部门负责对本级厂办大集体资产评估的备案与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其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评估确认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意见。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安置方案审核、职工身份审核、经济补偿金审核、各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以及其他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作。其中涉及计划生育奖励等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
(三)林业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集团公司下属所有企业(含10个林业局、农工商、煤矿)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具体包括:政策宣传;根据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和职工人员等情况,确定所属企业的改革取向和改革方式、制定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负责有关资产处置、内欠债务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对厂办大集体企业资产评估与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置;负责对厂办大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的测算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厂办大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管理工作。
(五)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政策,按照程序办理减免税费等相关事宜。
(六)民政部门负责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厂办大集体困难职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七)工会负责组织指导企业主管部门完善厂办大集体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协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针对部分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无法召开的问题,研究制订具体操作方式并予以确认。
(八)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各项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维稳办、信访、公安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群体上访和突发事件。
(九)工商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厂办大集体在工商注册登记的有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新企业登记、注册、变更等事项。
(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养老保险保障工作;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商业银行做好经济补偿金的拨付发放工作;工信委部门负责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十一)各有关部门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后,及时给予接收管理厂办大集体职工的组织关系、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各类关系。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由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区)政府、地直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规范改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隐藏资产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听取改革进展情况汇报,全面掌握改革的进度,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实行专项协调推进。除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外,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举行例会,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采取专项协调的办法,及时协调、解决。
(四)建立推进工作机制。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工作协调作用,建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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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  你们《关于妥善解决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问题的请示》(财企〔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上报的《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要按照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的原则,首先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  三、试点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具体试点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周密安排,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指导和协调。  四、成立由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振兴东北办负责同志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  附件: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国务院                        二○○五年十一月六日附件  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财政部 国资委 劳动保障部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一些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了一批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厂办大集体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厂办大集体曾经为发展经济和安置社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些企业规模小、冗员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管理不善、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和职工失业,已经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在东北地区先行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试点,妥善解决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问题,是实施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进一步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切实减轻主办国有企业负担,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在试点的基础上,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妥善解决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问题,并适时在全国推开。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厂办大集体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不纠缠历史旧账;坚持分类指导,用改革的办法,充分借鉴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通过重组改制等多种途径分类解决职工安置等问题;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  (三)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多种方式,重组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四)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五)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实行无偿划拨,用于厂办大集体企业安置职工所需的费用。  (六)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划转手续。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改变土地用途的,如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七)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八)厂办大集体拖欠的金融债务,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厂办大集体的历史欠税,统一执行国家处理东北地区企业历史欠税的有关政策。对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十)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予以合理认定,并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多种方式积极筹集资金予以偿还。  四、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十一)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要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十三)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十四)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职工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经批准,可将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限制转让的除外)收益用于安置职工。  (十五)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再就业有困难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主办国有企业和厂办大集体协商确定。  (十六)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十七)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十八)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执行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五、社会保障政策  (十九)厂办大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以后,按国家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十)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社会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二十一)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认定已无生产经营能力、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厂办大集体,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二十二)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十三)与厂办大集体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实施  (二十四)试点工作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拟申请试点的城市和中央企业要作出确保稳定的承诺,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城市试点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审批;中央企业的试点方案由中央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订,报送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审批。  (二十五)被批准试点的城市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部门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周密安排,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东北三省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指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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