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职业打假人2018趋势与消法保护的消费者有什么区别

职业打假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王海也该退休了吧 | 北晚新视觉
职业打假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王海也该退休了吧
日,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共70条规定,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当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通常,“疑假买假或知假买假,而后进行索赔,获得赔偿”这样的行为被算作是“职业打假”。多数情况,“职业打假人”还可能是经常性地这样做。而围绕“职业打假”的争论也一直存在。那么,相关行为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在今年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媒体就曾聚焦“职业打假人”这一话题。对于“职业打假”行为,有人说,这些人知假买假,还要索赔,是敲诈勒索:“明知假货,到商家要求赔偿,如果每一项都由公民执行,这社会不就乱套了吗?” 也有人表示,“目的不纯,这就不是为消费者负责任。”
也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者,是市场的民间维护力量:这种行为是合法的,甚至我认为应该是鼓励的,原因就是我们希望假货越来越少。还有观点认为,他们认真地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像啄木鸟一样到商家、到超市、到商店里去发现这些存在问题的商品。
在谈到职业打假时,南京一名法官曾用了一个词,叫“爱恨两难”:行政执法力量可能有不足,但是职业打假存在什么问题?他的价值取向已经不完全是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了,往往关注的是多获得赔偿相关的事情。
通常,对于“职业打假”的争议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算不算消费者?第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第三,算不算敲诈?
对此,进行“职业打假”多年的王海认为,不应把敲诈等违法行为和“疑假买假”的职业打假混淆:据说是有一些人采取调包的方式,去诈骗经营者,或者说是以其他的方式对商家进行敲诈。这个和打假是没有任何关系的。那么如果真正的职业打假、民间打假,你即便索取巨额赔偿也不构成犯罪,因为它是你的民事权利。
针对,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的规定,王海认为,这个规定很让人吃惊,因为只要不是用于生产经营,都是消费者。以目的指的是生产经营产生的收入,知假买假也好,或者民间打假也好,索赔索取的是惩罚性赔偿,不是属于经营收入,也不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所谓的这个“利”,它的性质是一个民事赔偿。
到底,“知假买假”是否对主张消费者的权利有影响?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曾在2014年,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时明确。
张勇健表示,“知假买假”这样的行为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但是,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集团,在这个问题上这个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仍然还是在一种探索的过程中。
而就此次相关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内容,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如该条内容通过,正是明确了职业打假人不在消法保护范畴。朱巍表示,它说到,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算是一个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应该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畴。我觉得这个并不是说职业打假人的举报这不对,而是他这个举报,对商家的处罚更多应该由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而不能把这个东西作为职业打假人的一个营利渠道,这个就扭曲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
目前,该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5日。王海表示,已经通过网络提交了相关意见:“我们已经申请政府积极公开,我们要求公开判断的标准,怎么判断它是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也提交了建议:让生产经营者也应该可以直接索取惩罚性赔偿,加入到打假的队伍来,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央广记者 刘飞 冯悦 实习记者 岑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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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备案号:公安机关备案号:09新消法征求意见:拟规定“职业打假”不再受保护
关键字: 新消法职业打假人打假人不再受保护消费者权益法
随着上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束,条例中第二条最新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将不再受保护的规定引发了消费领域的极大关注,这是自1994年消法实施后首次从法律层面上就争论20年之久的“知假买假”问题进行明确。对于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这是否意味着将面临一种职业层面的拐点,也尤为引人关注。
据《北京青年报》10月17日报道,近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联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召集50多家大型商超及供应商负责人举办了一场座谈会,席间各企业相关负责人对一些职业打假人恶意打假的问题进行了“炮轰”。中国连锁协会副秘书长楚东公布的一组协会不完全调查数据显示,自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份以来,17家大型商超企业和1家餐饮企业遭遇职业打假人索赔次数达到6022次,索赔额达到2610万元。其中涉及包装标签问题的索赔案例比例最大为55.78%,其次分别是食品过期(19.51%)、发现异物(12.92%)、产品质量(11.79%)。
当天包括家乐福、大润发、物美、华润万家、强生、好时等50多家大型零售企业以及供应商相关负责人参会,大润发相关负责人潘秉纬表示:“大润发现平均每个门店每天都会遭遇七八次恶意打假,最近特别严重, 最受困扰的是打假人自身造假。”潘秉纬说,造假团伙通常一个人携带过期商品带进去,藏在一个角落里,第二个人进去买东西结账,第三个人索赔,超市即便有再多的录像也无法100%监控,他们这种“打假”成功率很大。
“我们有一家门店有5个人买了19件商品,分19次结账。”物美相关负责人孙文波表示,我们的监控发现,这些人将商品放到汽车的后排座后,又立即从后备箱拿出相同的商品到超市投诉过期了。另外,超市曾还有监控发现,有人专挑临保质期还有两三天的冷藏商品,然后藏到孕婴童纸尿裤的堆头里,过两三天后再去取出来结账,完了就直接去服务台索赔。“像这种情况我们有全程拍摄的,就立即报警了,但是更多的情况是难有监控证据,那么在这种职业打假人面前企业往往是没有反击力量的。”
“事实上,职业索赔者是利用生产、经营企业非主观、偶发性的失误,以损害商家品牌声誉要挟对方支付比法律规定的赔付更高额的赔偿款。”楚东表示,消费者与职业索赔者有着本质区别,后者最大特点是有目的的只买问题商品,但无正当职业,且购买频次高,牟利目的性极强,有胁迫性语言和行为等。“我们支持打假,但是坚决反对以牟利为目的、非生活消费的索赔行为。”
“不能把‘掉包商品’的行为和职业打假人画上等号”
对话人:职业打假人赵建磊(从事职业打假近20年)
谈条例的内容
“职业打假人带来的负面东西是标,假冒伪劣是本”
北青报:您觉得这次《实施条例》中为什么会出现针对职业打假人的条款规定?
赵建磊:自2009年食品投诉十倍赔偿出台后,职业打假人群体人数迅速增加,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海量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我认为,这一现象也迫使政府从法制层面上进一步规范这一群体。另外,确实有一些职业打假人素质不高,不能正确依法维权,给整个群体带来负面的影响。
北青报:您对这一条款中的相关提法认同吗?
赵建磊:不是十分认同。我觉得,试图从立法上消灭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做法有些本末倒置。应该想一想,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为什么会出现?首先是因为市场上有各种问题商品和违法侵权行为,然后国家出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这种机制下,才会出现职业打假人。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让所有消费者都成为监管者,通过惩罚奖励来吸引更多的人来和假冒伪劣做斗争,从而弥补行政监管力量的不足。
我认为,由职业打假人带来的负面东西是标,假冒伪劣是本,是治标还是治本,很容易判断的。
谈条例的影响
“‘知假买假’争论20多年了,到现在不是也没有结论吗?”
北青报:您认为如果这一规定最终实施,会对职业打假人的群体产生多大影响?
赵建磊:可能会有一些影响,我觉得主要是思想上的,实质上不会。即使这条会通过,也不太容易执行。什么叫“以营利为目的”,换个词就是“知假买假”,实际上这个从1995年王海打假开始已经争论20多年了,到现在不是也没有结论吗?
关键的问题是法律是制约人的行为而并非制约人的思想,你怎么来认定一个人买东西索赔的行为是消费还是营利呢?是拿购买数量还是购买的金额来衡量呢?恐怕不好认定。而且即便是进行了界定,那么职业打假人也可以采用分散购买,多地举报等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打假。这么做确实会增加职业打假的成本,但是行政成本也不会减少。
谈打假现状
“几乎在所有领域的打假都是越来越难了”
北青报:您做了20年的职业打假人,现在在哪些领域打假越来越难了?
赵建磊:几乎在所有领域的打假都是越来越难了。为什么呢?因为问题商品少了。就北京来说,一个超市每天恨不得来好几拨人找问题商品,出现点问题马上就被打下去了。公平地说,现在大家之所以在大中商超里能放心消费,职业打假人有一定的功劳。能占到几成,不好说。至少在打击这些问题商品上,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的一道前沿阵地。
当然,各级行政机关强大的执法力度是最重要的原因,每年那么多的抽检检测,也构筑了一道坚实屏障,导致厂家也不敢在北京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类似之前很多的在水产中非法添加孔雀石绿的问题,行政机关处罚了多少不法商家,现在这样的事已经不多见了。
谈打假掉包
“建议商家遇到类似事件一律报警”
北青报:对于那些通过掉包、涂改生产日期的行为进行“维权”的行为,其实是社会关注度最高的,对这个您怎么看?
赵建磊:不可否认,现在确实存在着这样的一些现象,但毕竟是极少数。但我觉得不能把这些行为直接和职业打假人画上等号。掉包商品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触犯了法律,涉嫌犯罪。建议商家遇到类似事件一律报警,商家也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啊。但是你以此为由来抹黑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实在是有点醉翁之意不在酒了。
另外,经营者也应该加强管理,完善进销货记录。曾经有个案子也是索赔过期商品的,结果超市提供了详细的销售记录,证明涉案生产日期的商品早已经销售光了,最后法庭驳回了索赔要求。办法总是有的,就要看商家是不是愿意投入资金、设备去完善进货、盘点等管理制度。
谈未来发展
“只要法律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就会有职业打假人的存在”
北青报:您认为职业打假人以后的路该如何走?
赵建磊:只要法律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就会有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尤其是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短期内不能完全杜绝假冒伪劣和违法侵权现象,这是职业打假人生存的土壤。
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个群体是一盘散沙,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趋利性太强,需要加强组织和引导,但这几乎是很难实现的。
职业打假人给社会带来的负面成本远远小于假冒伪劣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全社会应该对此有共识。
从行政机关来说,也不必把这个群体看成洪水猛兽,只用堵的方法,也应该放下身段,多用些疏的办法,加强对话和交流,发挥其对社会积极的一面,抑制消极的方面。
对于经营者来说,也不妨多与职业打假人合作,把商品中的问题在萌芽状态就消灭掉,没假了,也就没有打假的了。
希望在若干年后,职业打假人一词成为历史。
不要“以营利为目的”的“假打” 需要“以惩罚为目的”的“真打”
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受理的职业打假案件大幅增多,其中大多涉及商品标识问题,真正涉及商品质量的案件却很少。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虽然,无论打的是商品质量问题,还是标识不规范问题,客观上都能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消费者最痛恨什么?消费者最需要什么?“商品标识不规范问题确实给消费者带来不少困扰,但他们更痛恨直接危害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他们更希望把有限的社会力量和公共资源用到打击和规范制假售假行为当中”。
陈音江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部分职业打假人开始出现了偏离初衷的倾向,原本是通过打假获得惩罚赔偿的做法,逐渐演变成以追求容易发现问题和方便索赔的营利手段。有的职业打假人在私下获得“赔偿”后,甚至默认问题继续存在,客观上起到纵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作用。加上个别职业打假人采用非法手段恶意敲诈企业,谋取不义之财,不仅抹黑了职业打假群体,而且让消费者的期望大打折扣。
“说到底,当前最紧要的,不是如何剔除职业打假这个群体,而是要引导其回归到正确方向,发挥社会共治的应有作用。”陈音江说,消费者需要的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假打”,而是“以惩罚为目的”的“真打”。征求意见稿把“以营利为目的”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虽然实践中存在“营利目的”难以界定的问题,但对引导职业打假群体朝着“以惩罚为目的”的方向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之久。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消息一出,支持方认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无关,理应不受消法保护。而反对方则认为,职业打假虽然有营利目的,但客观上起到了净化市场作用,不应受到消法排斥。
在征求意见期间,多名职业打假人致信国家工商总局,阐述反对第二条的观点,工商总局也及时用书面回函的方式作出了答复,告知职业打假人来信已经收悉,他们将认真研究。
9月27日,在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网络消费维权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据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透露,受国务院委托,工商总局牵头起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将提交总局局务会审议,并报送国务院。
(北青报记者王薇、李佳)
原标题:职业打假 拐点或将到来?
责任编辑:李东尧新消法对于打假是如何规定的?_百度知道
新消法对于打假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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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者不得“以牟利为目的”近年来,“职业打假”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工商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起草说明中提出,法理上看,“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并非生活消费,也未构成误导,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实践中,“职业打假”多数是针对广告用语、标签标识等不规范现象,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很小。另外,“职业打假人”群体迅速扩大蔓延,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有必要及时加以遏制。今年8月,消保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明确“职业打假人”不受消保法保护。送审稿起草说明提出,《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第二条引起较大的反响,存在不同认识,但赞同的意见不断增加。在广泛研究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条例》吸收了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并修改为“以牟利为目的”,以更准确地表达立法本意和贯彻上位法《消法》精神。为此,送审稿第二条在立法层面首次回应了社会关切,明确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应本条例。未经消费者同意禁电话推销送审稿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向消费者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脑等电子终端或者电子邮箱、网络硬盘等电子信息空间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送审稿明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经营者须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与经营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删除、修改。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经营者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经营者已履行明示义务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证明资料应留存至少三年。专家解读疑假买假可起到协同共治作用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去限定打假人,原来的法律也没有支持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者或打假人。只是实施条例第二条强调金融消费者以外的不受消法保护,细分来看是两层含义:一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人以营利为目的不可以;二是金融消费者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原来消法的适用范围。邱宝昌表示,对于何为职业打假人,应由有关部门给出定义,因为普通消费者进行维权,也是具有盈利目的的。邱宝昌认为,重点应落在对制假售假的惩罚上,而不应该关心购买者是不是消费者、是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不是职业打假。此外,针对所谓“职业打假人”多数是针对广告用语、标签标识等不规范现象,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很小。邱宝昌则认为,对于违法经营者进行投诉、举报、起诉,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我们要客观、公正地认识疑假买假者的角色与功能。疑假买假对工商行政执法部门来说,能起到协同共治的作用,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刘俊海教授认为,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离不开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具有严厉制裁失信者、充分补偿受害者、慷慨奖励维权者、有效警示全行业、全面教育社会公众、慰藉公众心理情感的六大社会功能。职业打假人何以“骤然兴起”?首先是立法机关对职业打假人现象预期不足,使得现行法律制度给职业打假留下了生存空间。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之前,对产品质量问题只有“假一赔一”的规定,而新《消法》对部分商品产品质量问题增加了“假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具体到进口食品领域,一罐常见的进口婴幼儿奶粉动辄两三百块钱,根据新《消法》惩罚性赔偿规定,职业打假人一次购买一箱六罐装的奶粉,一旦“打假”成功,打假人收获的利益就可能达到数万元。这种惩罚性赔偿机制的设定初衷,原本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结果却使得职业打假成为了有利可图的行业,这恐怕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其次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质量判定过于笼统,对于很多非常轻微的问题,只要与国家标准不符,都被大而化之的列为不合格,使得产品“入罪”门槛过低。比如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中,对标签字体高度有一些具体要求,其本意是保证标签的清晰可辨,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防止不良商家刻意隐匿食品安全信息,蓄意欺诈消费者。但是现实中就有打假人拿着与标准仅仅差别零点几毫米的标签向企业提出巨额索赔的情况。再比如,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于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部分主要营养素的标注有字体加粗的要求,其他的没有,如果企业在制作标签过程当中疏忽了这点,也会被判定为食品质量不合格。这种无关产品本身质量问题不合格,在职业打假人眼中,恰恰是最容易揪住的“小辫子”,发现这种问题既不需要简短的技术,也不需要复杂的仪器设备,只需要掌握一些国家标准,加上耐心和仔细,几乎总能找到这样的问题,使职业打假人的“入行门槛”大大降低。此外,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政策的频繁变化也使得企业无所适从,而让职业打假人“有机可乘”。以杏仁和扁桃仁的名称为例。这两者在英文当中都是almond,而且,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杏仁”这种译法更为普遍,已经被大多数消费者接受。可是根据一些新的标准sb/t&&《熟制扁桃(巴旦木)核和仁》、sb/t&《坚果与籽类食品》)和ny/t&867-2004,almond应当被译为扁桃仁而不是杏仁。此类由于标准变化产生的新问题最容易成为职业打假人盯上的目标。而且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一旦曝出食品安全问题,对企业声誉有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不少食品经营企业为了尽量减少公关压力,有时候也愿意“破财消灾”,私下与职业打假人进行和解,更是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职业打假人的积极性。职业打假人的手段都有哪些?职业打假人是在消费品领域中通过“知假买假”获取经济利益的一批人。他们一般都具备相当纯熟的法律知识,熟稔行政、司法程序,并且在长期“打假”的过程中,善于利用法律规则,形成了一系列标准化、规范化的“打假”模式。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一买,二公开,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先民事、后行政,两条腿走路,多方面施压。一买,是首先在市场上寻找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进口食品,通常是标签制作错误的,然后直接购买相当的数量,以确保一旦索赔成功能够获得丰厚的回报。二公开,是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固化证据。通常来讲,许多进口食品在经过进口商品检验的时候,都会出具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部分食品还需要进行标签备案,通过公开这些信息,打假人就可以将产品的经营单位(责任主体)、进出口手续、特别是产品标签等一系列证据固定下来,便于后续的索赔。三举报,如果打假人买到的产品标签与监管部门的备案不符,那就证明商家存在篡改标签的行为,或者是加贴了不合格的标签。此时打假人就会向食品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查处涉案产品,并要求给予奖励。但如果买到的产品标签与备案一致,那就说明企业在进口环节中没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标签是经过检验得到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这时打假人可能会通过投诉的手段,根据其所掌握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标准,要求检验检疫部门更改检验结论。这个环节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具体本文会稍后详述。四复议,如果通过投诉举报,打假人还没有实现其目的,比如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不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违法,或者不认可打假人提出的依据,打假人往往还会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向更上一级的行政机关要求复议。复议对打假人来说有几个好处,一是进一步向行政机关施加压力,扩大影响力,同时有可能推翻下级行政机关的结论。二是明确诉讼主体,为第五步的行政诉讼埋下伏笔。五诉讼,如果行政复议环节仍然不能确认被投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打假人有时还会以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等各种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判决。在上述五个步骤中,打假人还坚持先民事、后行政,两条腿走路的原则,以期获得最大的利益。先民事、后行政是指打假人在购买所谓“问题”产品后,会首先拿出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标准等依据,与经营单位联系索赔,之后在整个“打假”五步骤中,始终保持与被投诉人的沟通渠道,一旦被投诉人“服软”,愿意赔偿和解,立即撤销投诉、复议或者诉讼。而如果被投诉人始终不愿意和解,打假人就会不断通过投诉举报、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等手段给行政机关“找麻烦”,间接向被投诉企业施加压力。但无论手段如何变化,归根结底,还是“利”字当头,这也是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有人的地方就是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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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保护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假成功收获的利益比较可观,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职业打假人的发展。有调查显示,自2014年以来,超市等零售连锁企业发生的职业打假人索赔事件呈上升趋势。有法院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食品维权案件数量猛增,超过八成案件的原告是职业打假人。但同时,一些企业也面对职业打假恶意索赔的困扰,“以营利为目的”的打假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引发了社会广泛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使职业打假人开始面临合法性危机。职业打假人的是非曲直,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同时,对这一规定,也有人提出质疑: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以营利为目的”,将成为一大难题。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社会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有助于培育一大批热心维护自益与公益的理性公民,构建协同共治的公共治理体系,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推进消费者友好型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民法专家何山勇当“知假买假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之初,它对消费者的利益激励仍有局限,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仍显微弱。而且,各地法院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对“欺诈”二字的内涵,尤其是消费者“知假买假”时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存在很多争议,一些法院驳回了知假买假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曾负责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起草工作的著名民法专家何山,针对当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商家卖假神气,消费者买假受气”的负面现象,愤然亲自出马买假打假。经长期观察,他怀疑某商行不断大批量出售的署名徐悲鸿、齐白石的国画并非真迹。他先后于日和5月10日在该商行购买落款为“卅三年暮春悲鸿写”及“悲鸿”的国画两幅。该商行向何山保证两幅画均为徐悲鸿真迹,并在发票商品栏内分别填写“卅三年暮春悲鸿独马”及“悲鸿群马”字样,在金额栏内分别填写700元和2200元。为鼓励消费者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何山于日诉诸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并委托我作为代理人。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何山购买的两幅国画均为临摹的仿制品,遂根据《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判决如下:1、被告退还何山购画款2900元,同时赔偿何山2900元;2、被告赔偿何山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用224元,交通费10元;3、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负担。该院还下达民事制裁决定书,没收两幅非法临摹的仿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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