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汤溪齿轮机床厂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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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齿轮是用手工修锉成形的。1540年,数控车床,意大利的托里亚诺在制造钟表时,自动变速数控车床,制成一台使用旋转锉刀的切齿装置;1783年,法国的勒内制成了使用铣刀的齿轮加工机床,并有切削齿条和内齿轮的附件;1820年前后,英国的怀特制造出第.一台既能加工圆柱齿轮又能加工圆锥齿轮的机床。具有这一性能的机床到19世纪后半叶又有发展。 浙江汤溪齿轮机床有限公司同您分享数控机床的基本组成部分:数控车床由数控装置、床身、主轴箱、刀架进给系统、尾座、液压系统、冷却系统、润滑系统、排屑器等部分组成。平行双主轴数控车床数控车床分为立式数控车床和卧式数控车床两种类型。立式数控车床用于回转直径较大的盘类零件车削加工。卧式数控车床用于轴向尺寸较长或小型盘类零件的车削加工。卧式数控车床按功能可进一步分为经济型数控车床、普通数控车床和车削加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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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b1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浙江汤溪齿轮机床有限公司与浙江路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9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郑福明。委托代理人:鲁邦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路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晓伟。委托代理人:傅坚政。再审申请人浙江汤溪齿轮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路通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金民终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汤齿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汤齿公司有新证据,可以证明原审判决理由错误,讼争物品归汤齿公司所有。1、汤齿公司提交给一审法院的《设备及工艺装备的产权依据》可以证明讼争物品除树脂砂设备一套外,其他部分系汤齿公司在原浙江汤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汤齿集团)破产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公开拍卖之前,以各种方式买受或者转让所有。虽然路通公司对汤齿公司的产权依据提出了异议,但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且路通公司在原仲裁程序中,也承认这些物品产权不是归其所有,其只是代清算组暂时保管,但汤齿公司现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些证据不属于清算组所有。因此原审判决以汤齿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为由不予认定,错误。2、汤齿公司所主张的物品不包含在路通公司第一次拍受物品范围。原汤齿集团破产清算组对汤溪基地破产财产共进行了三次拍卖。其中在日进行的第一次拍卖物品系路通公司拍得。第一次拍卖清单表明,路通公司拍得的物品,除厂房、仓储用房、辅助用房、工业土地使用权外,随房拍得的物品均已在《拍卖标的情况介绍》所附的《房屋建筑明细表》、《汤溪基地随房拍卖设施清单》中列明,而汤齿公司据以主张的物品均不包含在《房屋建筑明细表》、《汤溪基地随房拍卖设施清单》中。因此,该组证据可证明路通公司第一次竞拍所得物品,除房屋建筑、设施外,应当以《房屋建筑明细表》、《汤溪基地随房拍卖设施清单》为限;汤齿公司所主张的物品不在路通公司第一次拍卖物品清单中,讼争物品不属于路通公司在第一次拍卖所得的事实。3、汤齿公司所主张的“树脂砂设备一套”,系钱明华在清算组第二次拍卖物品中拍得,钱明华把其中的“树脂砂设备一套”依法转让给金华汤齿齿轮箱有限公司。虽然原二审判决以汤齿公司提供的证据1未体现树脂砂设备由钱明华拍卖取得为由,不支持汤齿公司主张,但《汤溪基地机器设备明细表》中序号41即为该套设备。可见,原汤齿集团清算组在日委托的第二次拍卖的“一批废旧物资”包含“树脂砂设备一套”。汤齿公司所主张的物品也不包含在第三次拍卖清单中。汤齿公司据以再审的原汤齿集团清算组日第三次拍卖清单表明,《拍品目录》、《特别说明》及《废旧机器设备清单》中均不包含汤齿公司据以主张的物品名称。既然汤齿公司主张的物品既不在第一次拍卖清单中,也不在第三次拍卖清单中,那么“树脂砂设备一套”必然不属于路通公司所有。鉴于破产组对原汤齿集团汤溪基地破产财产已以《汤溪基地机器设备明细表》加以汇总,因此,除非有证据证明汤齿公司所主张的物品归清算组所有,否则其中“树脂砂设备一套”当然已在第二次公开拍卖中被钱明华拍卖所得。而钱明华买受后,又以协议方式转让给汤齿公司,且转让协议所附清单第4项即为“树脂砂设备一套”,因此“树脂砂设备一套”归汤齿公司所有证据充分。4、金华市经委致金华中院的函可证明汤齿公司所主张的物品,不涉及国有资产。讼争财产不可能无主,要么归清算组所有,要么归汤齿公司所有,要么归路通公司所有。为此,二审法院以(2010)浙金执字异字第3号《关于加强对原浙江汤齿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司法建议》,要求国资委明确汤齿公司据以主张的财产中是否包含未经清算的财产。市国资委、市经委回复的《关于对市中院(2010)浙金执字第3号司法建议处理情况的函》,明确“凡是在破产清算中登记评估并公示在册的资产均已依法拍卖处置”,本案不涉及国家资产。因此,该组证据可证明汤齿公司据以主张的物品中,均已被原汤齿集团破产清算组依法处置,不涉及国家资产。既然汤齿公司主张的物品既不归路通公司所有,也不归破产清算组所有,而汤齿公司又提供产权依据,那么讼争财产当然归汤齿公司所有。综上,汤齿公司对所主张物品的产权依据充分。二、原审判决理由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鉴于汤齿公司已经提交可以证明讼争物品产权归属的证据,原审判决应当客观地加以审核,仅以“路通公司提出异议”为由予以否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汤齿公司提交原汤齿集团破产清算组制作的《汤溪基地机器设备明细表》、原汤齿集团破产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于日第一次公开拍卖材料及随房拍卖清单、金华汇京资产评估事务所日出具的《证明》等五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据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路通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汤齿公司提供的所谓新证据,在2013年汤齿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之前早已客观存在,不是新证据。二、汤齿公司主张归其所有的,汤齿公司应当有产权依据。哪些是汤齿公司有产权依据的,本案原一、二审审理的就是汤齿公司的产权依据。汤齿公司提供的产权依据是否有效,取决于汤齿公司证据材料是否合法真实和充分,并不取决于路通公司的异议及对异议有无证据证明。无论几次拍卖,路通公司拍卖所得物品的范围并不是本案审理的内容。不能以路通公司拍得物品的范围来反推得出范围之外的即属汤齿公司所有的结论。一方面,拍卖时,既有整体厂房及附属物拍卖,也有分散财物拍卖,由于财产种类繁多,相当多的物品不可能都表述清楚。当时路通公司拍得整体房产(房屋建筑面积有房产证的近4万平方米、无房产证的有2万多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近11万平方米)及所属机器设备后,汤齿公司租用了路通公司的大部分房产和机器设备。租赁结束后,是汤齿公司的所有物可以由汤齿公司搬走,路通公司作为整个厂区的继受者,凡是没有明确他人所有的财物,即应归路通公司所有。所谓“树脂砂设备一套”,汤齿公司在二审时就提供过所谓新证据,二审并未采信。现又有所谓新证据,也不足以采信。钱明华当时拍得的是汤溪基地两个仓库中的成品、半成品及配件即存货(不良品库),并不包含所称设备。汤齿公司应当提供产权依据,所谓“排除法”不适用于本案。综上,请求驳回汤齿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对汤齿公司提交的4组形成于2010年之前的逾期证据,因原汤齿集团改制后将相关物品标明“废旧物质一批,整体起拍”,路通公司拍得两次,取得了整体厂房和大批物品,钱明华拍得一次,汤齿公司并未拍得过废旧物质,因此,得不出汤齿公司所称路通公司拍卖清单中没有的就归汤齿公司所有的结论。对汤齿公司提交的金华汇京资产评估事务所日出具的《证明》,汤齿公司欲证明“铸工树脂砂设备”与设备评估清单中“铸工树脂”为同一套设备。本院认为,钱明华日将拍得的物品转让给金华汤齿齿轮箱有限公司,金华汤齿齿轮箱有限公司又将“树脂砂用筛砂机、混砂机贰台”出租给汤齿公司,租期2007年至2010年。即使如《证明》所言“铸工树脂砂设备”与设备评估清单中“铸工树脂”为同一套设备,金华汤齿齿轮箱有限公司与汤齿公司签订的《设备租用协议》系租用协议,租期2007年至2010年,仍得不出该设备归属汤齿公司的结论。故对汤齿公司的主张,本院难以采纳。由于厂房内的相关设备从原汤齿集团改制前、后一直处于汤齿公司的控制、使用中,若相关设备归属汤齿公司,汤齿公司应有充分的证据,否则汤齿公司应当承担真伪不明的法律后果。汤齿公司提出的再审事由和证据不能达到其待证目的,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汤齿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汤溪齿轮机床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 虹审 判 员  董国庆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妍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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