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有权力减个人交社保社保扣费工资计算方法吗

好消息!社保费征缴机构变动,我们的利益更有保障好消息!社保费征缴机构变动,我们的利益更有保障香港财华社百家号涉及到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必然或偶然事件,社保和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2018年,伴随着国家《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出台,社保在征缴方面有了大动作。社保征缴将更加规范于我们之中不少人而言,可能都经历过公司不给缴或少缴社保的情况。但随着国家调整社保征缴机构的方案出台,未来公司还想钻这方面的空子可能愈来愈难。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提出: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意味着,在社保费征缴方面,未来将更加规范。究其原因,我们需要了解一下税务机关的征管权力。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拥有国家税收征管权力,代表国家履行税收征管职能,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收管理。概括说来,税务机关主要有税收行政立法权、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税收检查权、税务违法处理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等权力。就税收征收权而言,作为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力,是征税机关依法将纳税人应纳税款通过不同的方式征集收缴入库的执法过程,包括税款核定权、减免税的批准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权力、实行税收强制措施的权力以及追征税款的权力等。此次将社保费征缴纳入税务机关权利范围,则意味在该款项征收上,税务机关可以实施和税款征收同样的权力,包括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追征措施。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扣押、查封、限制处境、罚款、拍卖都是具体手段,大大强化了征收力度,这和过去社保机构在社保费征缴上只有稽核权是不同的。以往常说的社保稽核是指社保机构检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在有问题的情况下,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通过基数差补缴、个人补缴等措施完成。但社保机构本身并没有强制征收的权利,由此导致企业偷逃社保费的情况存在。对我们个人而言,此次征缴机构的变动,则意味着我们的社保费缴纳更有保障。个人社保费缴纳将更有保障新政后,税务机构可通过个税系统清楚地查到每个人的应发工资,并以此作为社保征缴基数。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少缴把戏可能无处遁形,我们的个人利益也更有保障。举个例子,以职员月工资10000元为例,按照北京市的社保规定。新政前,单位按照5000的基础缴纳社保,单位负担2170元,个人负担1113元,应税工资8887,税后工资8364.6元。新政后,单位必须按照实际应发10000缴纳社保费,单位负担4340,个人负担2223,应税工资7777,税后工资7454.3元。从表面上看,我们的到手工资少了910,实际上,因为企业多缴纳了2170元,我们反而赚了。说到这里,可能也有很多人说,多缴纳的钱都进入社保账户了,于我们当时并没有益处。不妨来看看社保的属性,社保是用现在的钱养未来的老,并遵循“多缴多得”的原则,现在缴纳的多,未来取到的养老金也多。看看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公式即一目了然。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 * 缴费年限*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l+a2/AZ+....+an/An)/N公式中,a1、a2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 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A1、A2 … …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 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N 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由此可见,社保费缴纳基数将通过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影响到我们以后养老金的领取额度。同样,比照养老金,在按照实际基数缴纳后,我们在医疗、生育、失业上的报销也将随之增加。无论如何,此次将社保费征缴权利归于税务,我们的个人利益将得到有力加强。■ 作者|董虹■ 编辑|夏雨辰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香港财华社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香港首屈一指财经媒体品牌。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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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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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8项)序号权力事项依据运行机构备注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中级)《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职业能力建设科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动合同法》第57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第19号令)第6条劳动关系科3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关于授权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外国人在黔就业许可事项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87号)市就业局(公共就业服务科)4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29号)市就业局(公共就业服务科)5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港澳台与内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2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1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64号)职业能力建设科6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含设立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职业能力建设科为校名的民办学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64号)7省属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劳动关系科8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审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1、12、13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5号)职业能力建设科二、行政处罚(58项)序号权力事项依据运行机构备注1对未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第29条市劳动监察支队2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或者终止未提前30日报原审批机关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第30条市劳动监察支队3对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第30条市劳动监察支队4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涂改出租、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第30条市劳动监察支队5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随意变更举办人才交流会时间、地点、规模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30条市劳动监察支队6对用人单位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有欺诈行为、要求应聘者抵押证件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31条市劳动监察支队7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未经本人同意,向第三方透露求职人才的个人资料、信息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32条市劳动监察支队8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第三方擅自使用应聘者为求职提供的技术、智力成果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32条市劳动监察支队9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有歧视行为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33条市劳动监察支队10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为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市劳动监察支队11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行为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市劳动监察支队12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为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市劳动监察支队13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行为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市劳动监察支队14对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行为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市劳动监察支队15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市劳动监察支队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行为的处罚16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为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市劳动监察支队17对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市劳动监察支队18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市劳动监察支队19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市劳动监察支队20对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市劳动监察支队21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市劳动监察支队22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市劳动监察支队23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的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市劳动监察支队24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市劳动监察支队25对不具备招工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职工不按期清退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5月1日实施)第32条市劳动监察支队26对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向劳动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证金(物)、抵押金(物)以及扣押个人证件,逾期不退还的行为的处罚《劳动合同法》第84条市劳动监察支队27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市劳动监察支队28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的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市劳动监察支队29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30条市劳动监察支队30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为的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市劳动监察支队31对企业不能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2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市劳动监察支队32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29条市劳动监察支队33对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情况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29条市劳动监察支队34对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29条市劳动监察支队35对集体合同文本不按时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29条市劳动监察支队36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的处罚《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市劳动监察支队37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行为的处罚《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市劳动监察支队38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行为的处罚《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市劳动监察支队39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市劳动监察支队40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行为的处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市劳动监察支队41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为的处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4条市劳动监察支队42对缴费单位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的处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4条市劳动监察支队43对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女性劳动者或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30条市劳动监察支队44对职业介绍机构以虚假的信息蒙骗求职者、用人单位或《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30条市劳动监察支队采用威胁、诱惑等方式进行非法中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45对职业介绍机构自行扩大职业介绍范围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30条市劳动监察支队46对用人单位发布虚假的招用人员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采取其他非法形式招用人员的行为的处罚《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34条市劳动监察支队47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市劳动监察支队48对用人单位扣押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的处罚《劳动合同法》第84条市劳动监察支队49对非法劳务派遣的行为的处罚《劳动合同法》第92条市劳动监察支队50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就业促进法》第65条市劳动监察支队51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的处罚《就业促进法》第66条市劳动监察支队52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条市劳动监察支队53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责令改正仍逾期不缴纳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市劳动监察支队54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条市劳动监察支队55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市劳动监察支队56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为的处罚《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市劳动监察支队57对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处罚《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市劳动监察支队58对未按照规定存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处罚《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第30条、第31条《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51号)第23条市劳动监察支队三、行政强制措施(2项)序号权力事项依据运行机构备注1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保部令第13号)第26条市社保局(征收稽核科)2在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9条资金基金监督科市社保局(征收稽核科)市劳动监察支队四、行政征收(1项)序号权力事项依据运行机构备注1征收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0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市社保局(申报核定科)五、行政给付(1项)序号权力事项依据运行机构备注1本级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3条市社保局(养老失业待遇科、医疗生育工伤待遇科)六、行政确认(3项)序号权力事项依据运行机构备注1工伤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6条《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工伤保险科2劳动能力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6条《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至第29条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3本级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基数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7、58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10条市社保局(申报核定科)七、行政检查(2项)序号权力事项依据运行机构备注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9条资金基金监督科2社会保险支付稽查、征收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7条市社保局(支付稽核科)八、其他(1项)序号权力事项依据运行机构备注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7、18、19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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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下社保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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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离职,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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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凭这个很难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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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惩罚的权利。单位必须给在职员工办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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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共6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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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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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共66项)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县政府2号令明确为行政许可
权限内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县政府2号令明确为行政许可
权限内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7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县政府2号令明确为行政许可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㈠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㈡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㈢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⒊《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七条:&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依法向相应的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县政府2号令明确为行政许可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⒈《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并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⒉《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县政府2号令明确为行政许可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⒉《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三)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四)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监察执法、不按要求报送材料、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等行为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㈠项、第㈡项或者第㈢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㈠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㈡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㈢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㈣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扣缴个人社保费和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㈠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㈡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㈢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的处罚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形事责任。&&&
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㈠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㈠项、第㈡项或者第㈢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㈠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的处罚
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⒉《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事项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㈠不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㈡不按国家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㈢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㈣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九条第㈠项、第㈡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九条第㈢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九条第㈣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⒊《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处罚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㈣项、第㈥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㈣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㈥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㈠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㈡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㈢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㈠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㈡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㈢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㈣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㈤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㈠发布虚假培训信息;㈡非法颁布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㈢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㈣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㈤恶意终止、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㈠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㈡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鉴定标准;㈢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钱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处罚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㈡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㈢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㈣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令)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和登记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或者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或者以人力资源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2.《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或者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或者以人力资源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服务台账有关规定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㈠提供虚假就业信息;㈡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㈢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㈣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㈤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㈥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㈦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㈧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㈩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㈠、㈢、㈣、㈧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㈤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劳务派遣单位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骗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㈡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第1号)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未保存(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的处罚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㈠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㈡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㈢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㈣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㈤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㈥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㈡、㈢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㈣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㈠、㈤、㈥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或者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㈠提供虚假招聘信息;㈡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㈢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㈣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㈤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㈥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等证件;㈦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㈧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㈩招用童工。&&&&&&&&&&&&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六条第㈠项至第㈧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本条例第六条第㈨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六条第㈩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招用人员体检标准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招用无资质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未足额提取、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费征缴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章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⒊《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核定发放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㈠生育的医疗费用;㈡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㈠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㈡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就业补助资金给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2012〕15号)第十条:&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单位)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但应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同缴同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
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第㈠款: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社会保险费稽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㈤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㈥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3、《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第㈠款: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㈡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㈢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对用人单位工时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㈣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⒉《劳动监察保障条例》第十一条第㈤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㈤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㈠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㈢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㈥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㈡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对无营业执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存在劳动用工行为单位的监察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对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职工工伤认定
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⒉《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审核发放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㈤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第六十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⒊《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对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举报人的行政奖励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
其它行政权力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⒉《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
⒊《湖南省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办法》第四条: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为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职业年金方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八条: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2.《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第十五条&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核准
其他行政权力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4号)
2、《湖南省人事厅关于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意见》(湘人发[2001]55号)第一条第一款:非本省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本省所属企事业单位后仍从事与原来专业相同或相近工作,经考察能够履行现专业岗位职责,单位拟按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聘任的,报由具备资格确认权的职改办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后,颁发湖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其任职资历连续计算。
县政府2号令明确为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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