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校招,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签合同五年,先交1000块钱,靠谱么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河北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诉唐山海港开发区保税仓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原告河北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树立,职务董事长。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车少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峻山审 判 员  杨庆华助理审判员  张翔宇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梁玉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关联公司: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2688号原告:,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二十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5086G。法定代表人:倪明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住所地迁安市火车站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78353。法定代表人:王树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案标的达921000元之多,属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应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协商不成后,由迁安市人民法院解决;另,原告诉请的标的额为921000元,该标的也未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被告认为本案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俊荣审 判 员  司伟伟人民陪审员  周艳丽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慧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您现在的位置:
2018春洽会: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招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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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简介
20027821.6120
80001000100085013000296155
二、职业发展
三、招聘要求
&四、薪酬、福利
13/985211///
2、对口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根据院校层次不同,满足下列条件者,薪酬从优(985、211院校毕业生满足1项及以上、其它本科一批院校毕业生满足2项及以上、本科二批院校毕业生满足3项及以上条件):
化学工程与工艺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综合管理类
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
国际经济与贸易
自动化与仪控类
测控技术与仪器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热能与动力工程
人力资源管理
招聘专用邮箱:&&&
招聘QQ群号:
联系人:付先生()
朱先生()
刘先生()
联系电话:0315&5359685 、7961739
公司地址:河北省迁安市火车站西侧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4608号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称原告):(原),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235号湘域中央1栋401号。法定代表人:袁仁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桂根,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称被告):(原),住所地迁安市火车站西侧。法定代表人:王树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春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及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桂根、王毅及被告委托人吴春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日、日、日、日、日、日、日(2份)签订了八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采购连铸板坯,原告共向被告支付货款元,但被告仅向原告交付了元的货物。截至日,原告在被告处有剩余预付款元。现经原告多次催要此款,被告一直拒绝退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元;并支付利息元(自日至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答辩并反诉称:被告不欠原告所称的预付款元。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1年8月、日订立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运输方式为卖方协助运输。合同订立后,反诉原告尽到了协助运输义务,但反诉被告至今尚欠10109.34吨板坯的运费款元。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反诉原告特诉至贵院,要求法院判令在预付款中扣除反诉被告应承担的运费元;并在预付账款中扣除运费的利息(自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反诉被告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反诉原告提起的反诉诉求与本诉在法律关系及事实上没有任何牵连,不符合反诉的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请。在法律关系方面,本诉部分为买卖合同纠纷,而反诉原告提出反诉诉求系运输合同纠纷,与本诉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被告买卖合同中约定由反诉原告协助运输,但我方与燕钢公司从未签订过任何有关货物的运输协议,燕钢公司也从未提供任何的证明方式及相关材料向我方主张过运费,我方也从未有过任何支付行为,所以运费的承担与我方无关。燕钢公司在反诉中未提供任何运输协议,更没有费用的计算方法和依据。同时反诉部分已超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1年9月期间,原告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原为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原为唐山长城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原被告签订八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采购连铸板坯。在此期间,原告共向被告支付货款元,被告向原告提供元的货物。日,原被告之间进行对账,账项询证函载明:“截至日,被告尚欠原告预付账款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返还原告上述款项。另,本案的反诉部分,反诉原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工业品买卖合同、原被告之间银行往来凭证、账项询证函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款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及时给付。关于原告主张自日起至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反诉部分,因原告未在指定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款元及利息元(自日起至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5810元,由被告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俊荣审判员  柴 伶审判员  司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杨 静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唐山长城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招聘
唐山长城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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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长城钢铁集团燕山钢铁有限公司由我市私营业主王树立和张海共同投资组建,成立于2002年7月,公司法人代表王树立,总经理张海,注册资金10000万元。厂址位于迁安火车站西侧,厂区占地683.5亩,公司立项规模为100万吨钢、100万吨铁。公司计划投资6亿元,达到年产160万吨精选铁精粉,160万吨高碱烧结矿,50万吨竖炉球团,100万吨生铁,100万吨钢坯的生产能力。整个工程分二期建设,目前正在进行一期工程建设,计划总投资3.15亿元,建设35t炼钢转炉1座、450m3高炉1座、110KV变电站1座、52m2带式烧结机1台、10.5m2竖炉1座、年产80万吨铁精粉提纯生产线1 条以及其它配套设备。自2002年8月开工建设,目前已进入试车阶段,6月份即可投入生产。届时可形成年产50万吨铁、50万吨钢的生产能力。一期工程投产后,开始实施二期工程,建设450m3高炉一座,35t转炉一座,6000m3/h制氧机、连铸机以及10.5m2竖炉和52m2带式烧结机等配套设施,最终形成年产100万吨钢的生产能力。 2005年,公司计划实现销售收入 亿元,实现利润万元,上缴税金2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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