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聘用工人能参加陕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查询系统吗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大劳发[2004]54号
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临时聘用关系的人员(含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工,以下简称临时聘用人员)均应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时,应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临时工计划。
  第三条&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市属及市内四区、高新技术园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其他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实发工资额。月实发工资额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额的,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9%,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
  第六条& 参保单位每月1—10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数和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缴纳。
  第七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或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社会保障支出项目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 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基金收支、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企业职工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息。临时聘用人员跨统筹地区调动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一次性支取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聘用期间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l5年以上的。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发[2001]54号)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即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建立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上,另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
  过渡性养老金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其建立个人帐户前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计发,另加调剂金。过渡系数为1.2%。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单位应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个人帐户储存额,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审批的次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待遇调整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被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但未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应持原临时聘用手续、工资发放明细,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可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未补缴的,其临时聘用期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和不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改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原退休待遇不变。今后调整待遇时,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聘用人员,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聘用人员,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手续时,2001年7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基金按规定予以转移,2001年6月30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转移关系,不转移基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移手续如实记录临时聘用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与按本办法参保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临时聘用人员按规定可计算为工作年限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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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社会保险局  作者:   发布日期: 阅读次数:次
关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业务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以下简称《通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规定,现就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有关问题的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以下统称区县社会保险局)应组织全局职工认真学习《通知》、《处理意见》和《补充通知》,深刻领会精神,准确把握政策,加强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和业务操作的平稳有序过渡。
二、区县社会保险局在办理各项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尤其是在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补缴)业务时,一定要严格执行政策和业务标准(附件1、附件2),对参保人员的补缴条件和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三、区县社会保险局应定期收集整理办理补缴等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书面上报市社会保险局养老中心(联系人:陈英,联系电话:,传真电话:89806)。
附件:1. 重庆市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本
养老保险费业务规范
2. 重庆市办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业务操作规范
3.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
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
4.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
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
5. 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6. 重庆市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
养老保险费明细表
7. 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一次性
缴费)申报表
8. 重庆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自愿申请终止养老
保险关系申请书
9. 重庆市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
10.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履历表
重庆市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业务规范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以下简称《通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规定,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操作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
未达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规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补缴),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补缴手续。
1.参保单位和职工。
2.因用人单位漏报职工或少报职工缴费月数、瞒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照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号)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
3.用人单位失业职工。
4.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5.个体工商户(含雇工)。
6.符合渝劳社办发〔号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补缴起始时间
(一)参保单位职工补缴
参保单位职工申请补缴,应从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二)参保单位和职工按照渝劳社办发〔号规定申请办理补缴
因用人单位漏报参保人员或少报、瞒报职工缴费基数,或劳动监察、审计稽核、行政复查、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原因,应按照渝劳社办发〔号规定办理补缴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根据有关部门确定的补缴时间办理补缴手续。
(三)用人单位失业职工补缴
1.具有我市户口,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参保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 具有我市户口,未参保企业的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 具有我市户口,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4. 具有本市户口,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申报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0周岁的,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以上失业职工中,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失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四)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具有本市户口,有缴费年限的人员中,对有实际缴费记录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对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具有我市户口,可从其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完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五)个体工商户(含雇工)
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雇主、雇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其他个体工商户雇主、雇工,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个体工商户雇主
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个体工商户雇工
具有我市户口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六)符合《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件,被用人单位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可补缴其1986年10月至1993年2月期间符合补缴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补缴所需资料
根据不同的补缴对象应提供相应的有关材料:
(一)参保单位职工
1. 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附件3)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附件4);
2.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或《职工档案》等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按照渝劳社办发〔号规定办理补缴的参保单位职工
1. 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
2. 根据不同的原因提供相应的材料:
(1)用人单位少报、瞒报历年缴费基数的,提供补缴时段《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审计稽核补缴,提供相关部门下达的《稽核整改通知书》。
(3)行政复查补缴,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复查决定书》。
(4)仲裁补缴,提供《仲裁裁决书》。
(5)行政复议补缴,提供《行政复议决定书》。
(6)行政诉讼补缴,提供《行政诉讼判决(裁决)书》。
(7)劳动监察部门等有权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书。
(三)用人单位失业职工
1. 用人单位失业职工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5);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本人《职工档案》原件;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失业职工,应提供企业破产、解体、关闭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对原始资料遗失的,本人申请说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证明属实,可申请补缴,工龄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已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履历表》(附件10)。
(四)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1.有实际缴费年限的人员
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记录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知青户口迁移有关手续,退役军人档案或退伍证)。
(五)个体工商户
1. 个体工商户雇主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能证明其补缴时段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 个体工商户雇工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雇主从事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按照渝劳社办发〔号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办理补缴的,提供有权机关的招工文件。
四、补缴办理流程
(一)申报
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提出补缴申请,同时提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受理
区县社会保险局受理参保单位或个人补缴申请后,按以下流程办理:
1. 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人员初审。
2. 业务部门负责人复审。
3. 分管局领导审核。
4. 对重点、难点的补缴业务,由区县社会保险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审定办理补缴人员名单作为会议纪要附件。
(三)办理
1.审定的有关资料,对资料齐全的,通过业务系统办理补缴手续,打印《重庆市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附件6),交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
2. 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部门按照“先实收到账、后办理业务”的原则,在业务系统中完成补缴实收处理。
(四)存档
区县社会保险局对办理参保人员补缴的相关资料建立专档进行长期管理,上述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不得管理相关档案资料。
五、处理原则
(一)对在日前,申请补缴、完清缴费并符合渝社险发〔2009〕35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其缴费办法、标准,按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执行;对不符合渝社险发〔2009〕35号文件规定, 但符合本业务规范规定的人员,其缴费办法、标准,按渝人社发〔号规定执行。
对日及其以后申请补缴的人员,按渝人社发〔2013〕66号、渝人社发〔号规定执行。
(二)在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前,区县社会保险局针对补缴业务,负责资格条件审核,不录入系统,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后及时进行处理。
(三)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雇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社会保险局参保。
(四)个体工商户(含雇工)、失业职工等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的,缴费基数上限为申请补缴时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00%。
(五)部队军官、文职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军龄不再纳入计算养老待遇。
(六)补缴办法及标准
1.用人单位因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申请办理漏投补缴时,按以下办法计算缴纳,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和滞纳金。
单位承担部分=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对应年度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本项所称“各年度缴费指数”,指用人单位职工相应年度缴费基数与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统称社平工资)的比值,具体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算。
2. 补缴日后维护历年缴费基数,申请办理补缴时,按以下办法计算缴纳,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和滞纳金。
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申报维护补缴的工资基数-原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维护缴费基数年度上年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申报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20%)。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原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维护对应年度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3.体工商户申请补缴时,按以下办法计算缴纳,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和滞纳金。
应补缴金额=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
雇工缴费部分=补缴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基数×8%,其余部分由雇主承担。
4.失业职工等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时,按以下办法计算缴纳,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和滞纳金。
应补缴金额=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
5.补缴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原重庆市199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20元(2649元/12月)的20%按月计算缴纳。
(七)个人账户记入
用人单位补缴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补缴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完清规定应补缴的费用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具体为:按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乘以我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同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记息。
(八)过去与本业务规范不一致的,以本业务规范为准。
重庆市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
有关问题业务操作规范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 号)规定,制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龄后缴费不足15年申请延长缴费业务操作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一)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从日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三)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办理流程
(一)申报
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局提出延长缴费申请,填写《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一次性缴费)申报表》(附件7)或者《重庆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自愿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附件8)。
(二)受理
区县社会保险局受理参保人员延长缴费(一次性缴费)申请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后,按以下流程办理:
1. 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人员初审。
2. 业务部门负责人复审。
3. 分管局领导审核。
(三)办理
1. 业务人员通过业务系统办理延长缴费(一次性缴费)手续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对于办理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打印《重庆市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附件9)。
2. 对于一次性缴费业务,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部门按照“先实收到账、后办理业务”的原则,在业务系统中完成趸缴实收处理。
3. 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部门对一次性缴费年限在系统内作为一条记录处理,并加一次性缴费标识,不再分年度进行记录。调待时,纳入“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项目进行调整。
(四)存档
区县社会保险局对办理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趸缴)的相关资料建立专档进行长期管理,上述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不得管理相关档案资料。
三、处理原则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的,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可申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也不愿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当事人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即终止。
(二)缴费的办法及标准
1.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时,应扣除其已经延长缴纳的月数。一次性缴费,以我市2010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1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计算缴纳。
2.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
3.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
4.一次性缴费标准按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参保人员按我市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自愿选择,并按20%的缴费比例缴费。参保人员缴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本人申报缴费基数的8%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延长缴费标准参照我市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办法执行。
(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具有我市户籍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不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且本人愿意按渝人社发〔2013〕67号有关规定办理的,由其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办理。
(四)养老待遇计发
1.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从日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参与2012年、2013年养老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按我市2010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3.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一次性缴费时段的缴费指数,按其一次性缴费时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计算确定。
4.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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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
单位编码:
单位名称(章):&&&&&&&&&&&&&&&&&&&&&&&&&&&&&&&& &&&&&&&&&&&&&&&&&&&&&&&&&&&&&&&&&&&&&&&&&&&&&&&&&&&&&&&单位:月、元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
职工本人签字(手印)
至本页累计
参保单位申报意见: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批)意见: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维护情况:
年&& 月& 日
注:1. 本表由参保单位填写,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核定;2. 本表一式三份,市社会保险局、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参保单位各一份。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
单位编码:
单位名称(章):&&&&&&&&&&&&&&&&&&&&&&&&&&&&&&&&&&&&&&&&&&&&&&&&&&&&&&&&&& &&&&&&&&&&&&&&&&&&&&&&&&&&&&单位:月、元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
职工本人签字(手印)
现申请维护
至本页累计
参保单位申报意见: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批)意见: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维护情况:
年&& 月& 日
注:1. 本表由参保单位填写,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核定;2. 本表一式三份,市社会保险局、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参保单位各一份。
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身份证号码
申请补缴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理由及依据
申请补缴的
缴费基数标准
年& 月至& 年& 月,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 %。
年& 月至& 年& 月,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 %。
年& 月至& 年& 月,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 %。
年& 月至& 年& 月,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 %。
年& 月至& 年& 月,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 %。
年& 月至& 年& 月,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 %。
年& 月至& 年& 月,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 %。
年& 月至& 年& 月,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 %。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意见: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注:1.本表由个人参保人员填写;2.本表一式两份,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个人参保人员各一份。
重庆市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
单位编码:&&&&&&&&&&&&&&&&&&&&&&&&&& 单位名称:
个人编号:&&&&&&&&&&&&&&&&&&&&&&&&&& 姓名:&&&&&&&&&&&&&&&&&&&&&&&&&&&&&&&&&&&&&&&&&&&&&&&&&&&&&& 单位:月、元
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补缴金额:
社会保险局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制表日期:
注:本表一式三份,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与参保单位(个人参保人员)各一份。
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延长缴费(一次性缴费)申报表
身份证号码
□申请延长缴费
□延长缴费满五年后,申请一次性缴费
□申请一次性缴费
延长缴费期间
自&&&&& 年&&& 月至&&&&& 年&& 月,缴费基数为对应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
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 个月,缴费标准按照&&&&& 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意见: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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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个人参保人员填写;2.本表一式两份,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参保人员各一份。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自愿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 年& 月年满60(50或55)周岁,户籍地& &&&&,养老保险个人编号为&& &&&&&。于& 年& 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 年& 月,累计缴费年限 &&年,不足15年。我不愿意延长缴费,也不愿意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愿申请退还个人账户本息,放弃缴费期间养老保险权益。 &&&&区县社会保险局已告诉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有关后果。由此,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后果由我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意见: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说明:此申请书一式两份,本人一份,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地社会保险局一份存档。
重庆市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
单位编码:&&&&&&&&&&&&&&&&&&&&&&&&&& 单位名称:
个人编号:&&&&&&&&&&&&&&&&&&&&&&&&&& 姓名:&&&&&&&&&&&&&&&&&&&&&&&&&&&&&&&&&&&&&& 单位:月、元
申请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金额:
一次性缴费月数
一次性缴费月基数
一次性缴费金额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制表日期:
注:本表一式三份,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与参保单位(个人参保人员)各一份。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履历表
身份证号码
在何地区何单位从事何种职业
月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审核意见(公章):
单位负责人:&&&&&&&&& 人事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风险提示:临时聘用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对以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情况取得参保资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和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并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退还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人承诺:本人对以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已知道风险提示。
本人签名: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人月工资收入不一致的,应按年度填写,曾在多个单位工作的,分单位填表
2.本表一式二份,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和个人参保人员各一份。
关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业务有关问题的操作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以下简称《通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规定,现就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业务有关问题的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以下统称区县社会保险局)应组织全局职工认真学习《通知》、《处理意见》和《补充通知》,深刻领会精神,准确把握政策,加强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和业务操作的平稳有序过渡。
二、区县社会保险局在办理各项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尤其是在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补缴)业务时,一定要严格执行政策和业务标准(附件1、附件2),对参保人员的补缴条件和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三、区县社会保险局应定期收集整理办理补缴等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书面上报市社会保险局养老中心(联系人:陈英,联系电话:,传真电话:898
重庆市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业务规范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6号,以下简称《通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规定,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操作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
未达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规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补缴),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补缴手续。
1.参保单位和职工。
2.因用人单位漏报职工或少报职工缴费月数、瞒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照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号)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
3.用人单位失业职工。
4.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5.个体工商户(含雇工)。
6.符合渝劳社办发〔号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补缴起始时间
(一)参保单位职工补缴
参保单位职工申请补缴,应从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二)参保单位和职工按照渝劳社办发〔号规定申请办理补缴
因用人单位漏报参保人员或少报、瞒报职工缴费基数,或劳动监察、审计稽核、行政复查、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原因,应按照渝劳社办发〔号规定办理补缴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根据有关部门确定的补缴时间办理补缴手续。
(三)用人单位失业职工补缴
1.具有我市户口,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参保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 具有我市户口,未参保企业的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 具有我市户口,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4. 具有本市户口,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申报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0周岁的,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以上失业职工中,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失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四)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具有本市户口,有缴费年限的人员中,对有实际缴费记录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对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具有我市户口,可从其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完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五)个体工商户(含雇工)
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雇主、雇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其他个体工商户雇主、雇工,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个体工商户雇主
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个体工商户雇工
具有我市户口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六)符合《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件,被用人单位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可补缴其1986年10月至1993年2月期间符合补缴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补缴所需资料
根据不同的补缴对象应提供相应的有关材料:
(一)参保单位职工
1. 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附件3)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附件4);
2.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或《职工档案》等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按照渝劳社办发〔号规定办理补缴的参保单位职工
1. 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
2. 根据不同的原因提供相应的材料:
(1)用人单位少报、瞒报历年缴费基数的,提供补缴时段《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审计稽核补缴,提供相关部门下达的《稽核整改通知书》。
(3)行政复查补缴,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复查决定书》。
(4)仲裁补缴,提供《仲裁裁决书》。
(5)行政复议补缴,提供《行政复议决定书》。
(6)行政诉讼补缴,提供《行政诉讼判决(裁决)书》。
(7)劳动监察部门等有权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书。
(三)用人单位失业职工
1. 用人单位失业职工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5);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本人《职工档案》原件;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已破产、解体、关闭的企业失业职工,应提供企业破产、解体、关闭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对原始资料遗失的,本人申请说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证明属实,可申请补缴,工龄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已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履历表》(附件10)。
(四)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1.有实际缴费年限的人员
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记录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知青户口迁移有关手续,退役军人档案或退伍证)。
(五)个体工商户
1. 个体工商户雇主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能证明其补缴时段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 个体工商户雇工
(1)经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雇主从事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按照渝劳社办发〔号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办理补缴的,提供有权机关的招工文件。
四、补缴办理流程
(一)申报
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提出补缴申请,同时提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受理
区县社会保险局受理参保单位或个人补缴申请后,按以下流程办理:
1. 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人员初审。
2. 业务部门负责人复审。
3. 分管局领导审核。
4. 对重点、难点的补缴业务,由区县社会保险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审定办理补缴人员名单作为会议纪要附件。
(三)办理
1.审定的有关资料,对资料齐全的,通过业务系统办理补缴手续,打印《重庆市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附件6),交参保单位或个人参保人员。
2. 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部门按照“先实收到账、后办理业务”的原则,在业务系统中完成补缴实收处理。
(四)存档
区县社会保险局对办理参保人员补缴的相关资料建立专档进行长期管理,上述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不得管理相关档案资料。
五、处理原则
(一)对在日前,申请补缴、完清缴费并符合渝社险发〔2009〕35号文件规定的人员,其缴费办法、标准,按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执行;对不符合渝社险发〔2009〕35号文件规定, 但符合本业务规范规定的人员,其缴费办法、标准,按渝人社发〔号规定执行。
对日及其以后申请补缴的人员,按渝人社发〔2013〕66号、渝人社发〔号规定执行。
(二)在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前,区县社会保险局针对补缴业务,负责资格条件审核,不录入系统,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后及时进行处理。
(三)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雇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社会保险局参保。
(四)个体工商户(含雇工)、失业职工等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的,缴费基数上限为申请补缴时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00%。
(五)部队军官、文职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军龄不再纳入计算养老待遇。
(六)补缴办法及标准
1.用人单位因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申请办理漏投补缴时,按以下办法计算缴纳,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和滞纳金。
单位承担部分=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补缴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对应年度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本项所称“各年度缴费指数”,指用人单位职工相应年度缴费基数与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统称社平工资)的比值,具体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算。
2. 补缴日后维护历年缴费基数,申请办理补缴时,按以下办法计算缴纳,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和滞纳金。
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申报维护补缴的工资基数-原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维护缴费基数年度上年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申报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20%)。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原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维护对应年度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3.体工商户申请补缴时,按以下办法计算缴纳,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和滞纳金。
应补缴金额=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
雇工缴费部分=补缴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基数×8%,其余部分由雇主承担。
4.失业职工等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时,按以下办法计算缴纳,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和滞纳金。
应补缴金额=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
5.补缴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原重庆市199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20元(2649元/12月)的20%按月计算缴纳。
(七)个人账户记入
用人单位补缴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补缴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完清规定应补缴的费用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具体为:按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乘以我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同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记息。
(八)过去与本业务规范不一致的,以本业务规范为准。
重庆市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
有关问题业务操作规范
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 号)规定,制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龄后缴费不足15年申请延长缴费业务操作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一)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从日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三)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二、办理流程
(一)申报
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局提出延长缴费申请,填写《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一次性缴费)申报表》(附件7)或者《重庆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自愿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附件8)。
(二)受理
区县社会保险局受理参保人员延长缴费(一次性缴费)申请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后,按以下流程办理:
1. 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人员初审。
2. 业务部门负责人复审。
3. 分管局领导审核。
(三)办理
1. 业务人员通过业务系统办理延长缴费(一次性缴费)手续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对于办理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打印《重庆市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附件9)。
2. 对于一次性缴费业务,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部门按照“先实收到账、后办理业务”的原则,在业务系统中完成趸缴实收处理。
3. 区县社会保险局业务部门对一次性缴费年限在系统内作为一条记录处理,并加一次性缴费标识,不再分年度进行记录。调待时,纳入“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项目进行调整。
(四)存档
区县社会保险局对办理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趸缴)的相关资料建立专档进行长期管理,上述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不得管理相关档案资料。
三、处理原则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的,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可申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不愿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也不愿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收到当事人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即终止。
(二)缴费的办法及标准
1.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时,应扣除其已经延长缴纳的月数。一次性缴费,以我市2010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1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计算缴纳。
2.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
3.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
4.一次性缴费标准按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参保人员按我市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自愿选择,并按20%的缴费比例缴费。参保人员缴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本人申报缴费基数的8%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延长缴费标准参照我市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办法执行。
(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具有我市户籍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不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且本人愿意按渝人社发〔2013〕67号有关规定办理的,由其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办理。
(四)养老待遇计发
1.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从日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参与2012年、2013年养老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按我市2010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3.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一次性缴费时段的缴费指数,按其一次性缴费时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计算确定。
4.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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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
单位编码:
单位名称(章):&&&&&&&&&&&&&&&&&&&&&&&&&&&&&&&& &&&&&&&&&&&&&&&&&&&&&&&&&&&&&&&&&&&&&&&&&&&&&&&&&&&&&&&单位:月、元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
职工本人签字(手印)
至本页累计
参保单位申报意见: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批)意见: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维护情况:
年&& 月& 日
注:1. 本表由参保单位填写,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核定;2. 本表一式三份,市社会保险局、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参保单位各一份。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
单位编码:
单位名称(章):&&&&&&&&&&&&&&&&&&&&&&&&&&&&&&&&&&&&&&&&&&&&&&&&&&&&&&&&&& &&&&&&&&&&&&&&&&&&&&&&&&&&&&单位:月、元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
职工本人签字(手印)
现申请维护
至本页累计
参保单位申报意见: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批)意见: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维护情况:
年&& 月& 日
注:1. 本表由参保单位填写,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核定;2. 本表一式三份,市社会保险局、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参保单位各一份。
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身份证号码
申请补缴起止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理由及依据
申请补缴的
缴费基数标准
年& 月至& 年& 月,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 %。
年& 月至& 年& 月,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 %。
年& 月至& 年& 月,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 %。
年& 月至& 年& 月,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 %。
年& 月至& 年& 月,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 %。
年& 月至& 年& 月,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 %。
年& 月至& 年& 月,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 %。
年& 月至& 年& 月,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 %。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意见: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注:1.本表由个人参保人员填写;2.本表一式两份,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个人参保人员各一份。
重庆市参保单位职工(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
单位编码:&&&&&&&&&&&&&&&&&&&&&&&&&& 单位名称:
个人编号:&&&&&&&&&&&&&&&&&&&&&&&&&& 姓名:&&&&&&&&&&&&&&&&&&&&&&&&&&&&&&&&&&&&&&&&&&&&&&&&&&&&&& 单位:月、元
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补缴金额:
社会保险局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制表日期:
注:本表一式三份,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与参保单位(个人参保人员)各一份。
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延长缴费(一次性缴费)申报表
身份证号码
□申请延长缴费
□延长缴费满五年后,申请一次性缴费
□申请一次性缴费
延长缴费期间
自&&&&& 年&&& 月至&&&&& 年&& 月,缴费基数为对应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
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 个月,缴费标准按照&&&&& 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意见: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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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个人参保人员填写;2.本表一式两份,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参保人员各一份。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自愿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 年& 月年满60(50或55)周岁,户籍地& &&&&,养老保险个人编号为&& &&&&&。于& 年& 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 年& 月,累计缴费年限 &&年,不足15年。我不愿意延长缴费,也不愿意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愿申请退还个人账户本息,放弃缴费期间养老保险权益。 &&&&区县社会保险局已告诉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有关后果。由此,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后果由我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意见: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说明:此申请书一式两份,本人一份,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地社会保险局一份存档。
重庆市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明细表
单位编码:&&&&&&&&&&&&&&&&&&&&&&&&&& 单位名称:
个人编号:&&&&&&&&&&&&&&&&&&&&&&&&&& 姓名:&&&&&&&&&&&&&&&&&&&&&&&&&&&&&&&&&&&&&& 单位:月、元
申请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金额:
一次性缴费月数
一次性缴费月基数
一次性缴费金额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制表日期:
注:本表一式三份,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与参保单位(个人参保人员)各一份。
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履历表
身份证号码
在何地区何单位从事何种职业
月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审核意见(公章):
单位负责人:&&&&&&&&& 人事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风险提示:临时聘用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对以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情况取得参保资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和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并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退还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人承诺:本人对以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已知道风险提示。
本人签名: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注:1.本人月工资收入不一致的,应按年度填写,曾在多个单位工作的,分单位填表
2.本表一式二份,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和个人参保人员各一份。
市政府部门网站市发改委
市国土房管局
市信息产业局
市外经贸委
市人口计生委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市文化执法总队
市新闻出版局
区县政府网站万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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