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工资不符合

养老保险新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个人缴纳工资8%
养老保险新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个人缴纳工资8%
09:21:10&&&&华夏经纬网
  来源:&襄阳汉江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国家和省、市深化改革的重点项目,国家和省分别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特别是省、市政府分别召开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动员大会后,社会各界进一步关注,就当前普遍关心的问题,记者专访了市人社局局长郭发友同志。
  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参保单位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范围是: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其他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离休人员不纳入,待遇继续由原单位保障。
  2、参保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如何缴费养老保险费?
  答: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后,与企业一样,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工作人员共同缴费。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襄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襄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襄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3、对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什么规定?
  答:工作人员参保后,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完成支取,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对原已退休的人员待遇有什么影响?
  答:日前已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待遇不受影响,只是待遇名称、支付渠道和方式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的退休费变为养老金、由财政供养变为基金支付、由单位发放变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5、对于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如何计发?
  日以前参加工作,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为“中人”,&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为“新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是以退休前的“终点工资”为基数打折确定。改革后,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构成,其中,“中人”还要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体现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6、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衔接?
  答:为保持待遇平稳衔接,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用新制度计算养老金;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置10年过渡期,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
  7、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符合原规定应加发退休费比例的如何处理?
  答: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中,对省以上劳模、高级专家、独生子女父母、教龄满若干年的教师等部分人员,有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政策。改革后,新退休人员,不再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一次性退休补贴由单位按规定支付。
  8、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后,退休人员待遇如何调整?
  答: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脱钩,国家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避免退休与在职攀比、机关事业与企业攀比。
  9、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使用?
  答:省政府规定:“坚持基金省级统筹的方向,现阶段统筹层次先与财政管理体制保持一致”,考虑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现阶段先实行省、市、县(区)分级统筹,省级将适时建立基金调剂制度,并将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互不挤占。
  1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如何征收?
  答: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主要是财政资金,有别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政府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采取签订协议、银行代扣的方式进行。
  11、参保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接?
  答: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域内的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区域流动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既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要转移个人账户,还要转移12%的统筹基金。
  12、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职业年金如何缴纳、待遇如何享受?
  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退休人员)参保时,须同步建立职业年金。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纳比例为本人工资的4%,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数一致。全部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退休后按规定领取待遇。
  13、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制定哪些配套政策?
  答:省政府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八个统一”,&即: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基数口径,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待遇统筹项目和标准,统一待遇调整,统一基金预算编制和实施,统一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管理系统。我市结合本地实际,在有关办理程序上进行细化、优化,不再制定有关配套政策。
  14、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经办管理的区域是如何划分的?
  答:现阶段全省实行的是省、市、县(区)分级统筹。就我市而言,市人社局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驻襄单位的参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包括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经开区)人社局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经办管理工作。
  15、对于原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原按照省政府号文件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第二种是按照省政府号文件开展的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这两个历史形成的参保群体,都要在这次改革中,根据单位性质分类,按照省里的有关配套政策,将其转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16、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已按原政策计发退休待遇的如何处理?
  答:《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从日执行。日至新制度正式实施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已按原政策计发退休待遇的,都要按新制度规定重新计发养老金,与原计发的退休待遇的差额,多退少补。
  日
&&&&&&&&&&&&&&&&
主办单位:襄樊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络信息中心版权所有社保基数单位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的基数能不一样吗_百度知道
社保基数单位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的基数能不一样吗
我们有个人1600工资 我们的人事报的保险月报 单位基数为1600 个人基数为1680北京的
我有更好的答案
1,社保缴费基数以单位名义为员工缴纳,个人和单位统一2,2011年北京最低社保缴费基数1680综合来说,即这个员工月收入1600,低于最低缴费基数,因此无法按照1600来申报社保,单位按照最低基数1680来申报,所以申报到社保部门是1680而1600应该是此人的工资注: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社保缴费基数是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低于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的,年是不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单位给予1600/月合法,而因为社保缴费基数要高于最低工资,1680高于1600,因此此人申报社保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680
采纳率:63%
社保基数单位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的基数是一样的, 只是比例不同
应该是一样的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社保基数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已解决问题
单位养老保险缴纳和个人缴纳的基数一样吗
单位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是根据社平工资的20%,个人承担8%。但是个人交的话只交18%。是不是交纳的社平工资基数不一样,是不是可以认为退休后拿的不一样呢?请教一下。
浏览次数:5770
用手机阿里扫一扫
最满意答案
该答案已经被保护
基数是一样的,只是单位缴费时要考虑你的工资水平,高的话交的就多些,自己缴费的话是以标准的省平工资缴费的,不过整体来说还是单位缴费要划算些,毕竟单位帮你缴了2/3的费用啊。如果同样是长期缴费,将来领钱时,单位缴费模式下应该比个人缴费模式要多一点,因为现在单位缴费里有3%要进个人帐户的,加上自己的就达到11%了,而自己缴费只有8%,将来领钱时,多于少的区别就在个人帐户的资金量比较了。
答案创立者
以企业身份回答&
正在进行的活动
生意经不允许发广告,违者直接删除
复制问题或回答,一经发现,拉黑7天
快速解决你的电商难题
店铺优化排查提升2倍流量
擅长&nbsp 店铺优化
您可能有同感的问题
扫一扫用手机阿里看生意经
问题排行榜
当前问题的答案已经被保护,只有知县(三级)以上的用户可以编辑!写下您的建议,管理员会及时与您联络!
server is ok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关系
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是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原因,看完本通知的第七条就明白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文  号:劳办发[号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发布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陆续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建立,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在个人帐户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如个人帐户规模、记帐方法、转移及支付办法等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亟待改进完善。今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发布,为统一规范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奠定了基础。为此,我们制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配合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工作,建好管好个人帐户。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附件: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指标解释
  3.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办法(月积数法)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使用,保障广大的合法权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1.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帐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个人帐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发放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
  3.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公布社会保障号码校验码,在公布之前可暂用职工身份证号码。职工身份证号码因故更改时,个人帐户号码不作变动。
  4.个人帐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帐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5.日后才建立个人帐户的单位,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从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帐外,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对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6.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帐利息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等(表式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7.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同)。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8.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以上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上限和下限按照第7条规定执行。
  9.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按第7条确定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1998年起至少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1%,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1%,最终达到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提高的速度可以适当加快。
  目前各地个人帐户记帐比例低于或高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向统一制度的并轨工作。
  10.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保险基金记帐利率”(以下简称“记帐利率”)计算利息。记帐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二、个人帐户的管理
  1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按照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职工基础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要求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情况表》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
  1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申报情况将数据输入微机管理,同时相应建立参保单位缴费台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变化情况表》,相应核定调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3.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帐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1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对职工个人帐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
  15.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度结束以后按年度计算(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方法二:月积数法。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以上月职工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记帐时适用此方法)。
  计算公式: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
  其中:
  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记帐月积数=∑〔n月份记帐额&(12-n+1)〕(n为本年各记帐月份,且1≤n≤12)
  补缴欠缴的利息或本息和的计算办法见附件3.
  1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记录,为每个参保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审核签字后,依年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妥善保存。
  17.统一制度之前各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18.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的,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19.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个人帐户的转移
  20.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21.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办法按如下规定: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
  (2)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日起记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3)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地区,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日之后转移的,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帐户期间,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4)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计息。计算方法按第15条规定执行。
  (5)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6)职工转出时,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单)。
  (7)职工转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区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帐户,做好个人帐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四、个人帐户的支付
  22.当单位离退休人员发生变动时,单位应填写《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待遇给付情况应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23.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中支付。
  24.职工退休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25.职工退休后,其个人帐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离退休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计算有两种方法:
  方法一:年度计算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结束后按年度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相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
  帐利率&1.083&1/2
  个人帐户年终余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方法二:月积数法。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内按月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不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本年记帐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份支付额&(12-n+1)〕(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n≤12)
  26.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出现上述情况时,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封存其个人帐户档案。
  五、个人帐户的继承
  2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28.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29.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六、其他
  30.新安置的军队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及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人员,其个人帐户的建立,待国家明确规定后,再按国家规定执行。
  31.本办法自日起实行。
  附件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
  表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登记表
  注:一、本表(1)~(19)项为首次参保时填;(1)~(15)项如有变化,及时填报。
  二、隶属关系(7):1-本市 2-本区 3-本县 4-外省市 5-中央 6-部队
  单位性质(8):企业1-国有 2-集体 3-股份制 4-外商投资 5-私营 6-其他事业 7-全民 8-集体 9-机关
  三、事业单位经费来源:1-全额拨付 2-差额拨付 3-自收自支
  填表单位(章):     联系电话:
  表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情况表
  单位编码:       ____年          单位:元
  注:1.用工形式:(1)-固定工 (2)-合同工 (3)-临时工 (4)-个体
  2.第3、5、6栏为首次缴费时填写。
  填报单位(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签章):     填报日期:
  表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
  单位编码:              单位:元
  注:变化原因:1-新招工 2-再就业 3-由统筹范围内转入 4-由统筹范围外转入 5-离退休(职) 6-停止缴费(合同期满、转出、参军、辞退、开除、劳改劳教等)7-终止缴费(死亡、出国定居等)
  填报单位(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签章):      填报日期:
  表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单位:元、月
  注:(5)=(1)+(1)&(2)&12&(3)+(4)
  调出单位(章): 转移人员(签章):  联系电话:    调出地社会保险机构(章): &
经办人(签章): & 联系电话: 转移日期:  年&
  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表五: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单位编码:
  说明:支付类型分为四种:(1)在职死亡;(2)退休死亡; (3)出国定居;(4)不符合正常退休条件。
  单位名称(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签章):    填表日期:
  表六: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
  单位编码:
  注:1.离退休人员类别:(1)离休 (2)退休 (3)退职
  2.增加原因:(1)新离退休(职) (2)异地转入 (3)其他
  3.减少原因:(1)死亡 (2)异地转出 (3)出国定居 (4)其他
  单位名称(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签章):
  填表日期:
  表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制单时间:     金额单位:元(保留到分)
  注:年份记录从当地建立个人帐户时间开始。
  表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单位名称:  发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 单位编码:  年  单位:元
  补充资料: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元;当年记帐利率: %  本年度欠缴金额: 元;其中单位欠缴金额: 元 发单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式指标解释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共分八表,供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本地进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时使用,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表式的基础上增加栏目或其他所需表式。本表式中的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单位名称,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使用的名称。
  2.单位编码,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设置的数字代码。
  3.单位地址,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填写的地址。
  4.主管部门,指本单位上一级行政主管单位。
  5.单位负责人,指本单位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负责人。
  6.业务经办人,指本单位具体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业务人员。
  7.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日期,指本单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正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日期。
  8.上年末职工人数,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在本单位工作的各类职工人数之和。
  9.上年职工工资总额,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在本单位工作的各类职工工资收入总额。
  10.上年末离退休(职)人数,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从本单位离退休(职)的各类职工人数之和(不含已死亡的离退休(职)人员)。
  11.上年离退休(职)费用总额,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从本单位离退休(职)的各类职工在实行统筹项目范围内领取的离退休(职)费之和(不含已死亡的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
  12.单位缴费比例,指参加统筹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13.当月养老金支付基数,指实行差额收缴、拨付养老金的地区单位本月应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金额;实行全额收缴、拨付的地区指在实行统筹项目范围内本月应支付本单位离退休(职)费之和(不含已死亡的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
  14.姓名,应与本人身份证姓名相同。
  15.社会保障号码,共16位数,为身份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确定校验码,可暂填身份证号码。
  16.参加工作时间,指参保职工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
  17.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18.实际缴费年限,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19.首次参保年月,指参保职工第一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时间。
  20.月缴费工资,指参保职工按国家规定统计口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21.变化时间,指参保人员在发生增减变化时到本单位或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的时间。
  22.调出单位,应填写参保职工调出前所在工作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使用的单位名称。
  23.调入单位,应填写参保职工调入新的工作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的单位名称。
  24.截止缴费时间,指参保职工调出原单位时最后一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25.缴费(支付)截止时间,指参保职工最后一次缴费或最后一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
  26.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或余额(含利息),指参保职工最后一次缴费或最后一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其个人帐户中剩余金额本息和。
  27.个人缴费本息,指参保职工最后一次缴费或最后一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剩余金额本息和。
  28.领取人姓名,指符合一次性支付条件的职工本人或其合法代领人的姓名,领取人所填姓名须与其身份证上姓名相同。
  29.有关证件号,指领取人领取养老金时须同时出示的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的号码(若为代领时还须同时出示被代领人的身份证)。
  30.签字,指领取人的亲笔签名。
  31.离退休时间,指参保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开始离退休的时间。
  32.个人缴费首次记入时间,指参保职工在本地区实行个人缴费后,所足额缴费首次记入个人帐户的时间。
  33.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指按规定记入的全省或参保职工所在地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34.当年缴费工资,指参保职工按国家规定统计口径计算应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35.当年缴费月数,指参保职工按规定当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基本养老费月数和。
  36.当年记帐利率,指每年公布的当年个人帐户的记帐利率。
  37.累计缴费月数,指参保职工从当地开始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时起,至目前按规定累计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数总和。
  38.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指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月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39.企业缴费中划转部分( %),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 %)”中,“%”前填写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划转比例。
  40.个人缴费部分( %),指职工个人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金额。“( %)”中,“%”前填写由当地政府确定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附件3: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计算办法(月积数法)
  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储存额分为四部分计算:
  第一部分:上年底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至当年底的本息和(设为A);
  第二部分:本年按时足额缴费记帐额的本息和(设为B);
  第三部分: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补缴利息(设为C);
  第四部分: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本年本息和(设为D)。
  1.上年底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至本年底的本息和计算公式:
  A=上年底止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
  2.本年按时足额缴费记帐额本息和计算公式:
  B=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
  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本年记帐月利率
  本年记帐月积数=∑〔n月份记帐额&(12-n+1)〕
  本年记帐月利率=本年记帐利率&1/12即:
  B=本年记帐额本金+∑〔n月份记帐额&(12-n+1)〕&本年记帐利率&1/12
  (n为本年各记帐月,且1≤n≤12)
  3.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补缴利息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跨年度补缴利息(设为C1);
  第二部分:非跨年度补缴利息(设为C2)。即:
  C=C1+C2
  (1)跨年度补缴利息计算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补缴欠缴年度当年欠缴利息(设为C11);
  第二部分:补缴欠缴年度后第二年起至补缴年度前一年止的欠缴利息(设为C12);
  第三部分:补缴年度当年欠缴利息(设为C13)。
  其计算公式为:
  C1=C11+C12+C13其中:
  C11=欠缴年度当年欠缴额月积数&欠缴年度当年记帐月利率
  欠缴年度当年
  =∑(n月份欠缴额&欠缴年度当年欠缴
  欠缴额月积数
  月数)
  欠缴年度当年欠缴月数=12-n+1
  欠缴年度当年
  =欠缴年度当年记帐利率&1/12
  记帐月利率即:
  C11=∑〔n月份欠缴额&(12-n+1)〕&欠缴年度当年记帐利率&1/12
  (n为欠缴年度欠缴时月份,且1≤n≤12)
  C12=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欠缴年度后第三年应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一年应补缴利息
  欠缴年度后第二
  =(欠缴额本金+C11)&欠缴年度后第
  年应补缴利息
  二年记帐利率
  欠缴年度后第三年应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1+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欠缴年度后第三年记帐利率
  补缴年度前一年应补缴利息=(欠缴额本金+C11+欠缴年度后第二年应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二年应补缴利息)&补缴年度前一年记帐利率
  C13=(欠缴额本金和+C11+C12)&(补缴时月份-1)&补缴年度前一年记帐利率&1/12
  (2)非跨年度补缴利息计算公式:
  C2=∑(n月份欠缴额&欠缴月数)&欠缴年度上一年记帐利率&1/12
  (欠缴月数=m-n)
  C2=∑〔n月份欠缴额&(m-n)〕&欠缴年度上一年记帐利率&1/12
  (n为本年欠缴时月份,m为本年补缴时月份)
  4.补记入个人帐户部分本年本息和计算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欠缴年度已缴部分(未足额)本息和(设为D1);
  第二部分:补缴部分本金到本年底本息和(设为D2)。
  其计算公式为:
  D=D1+D2
  D1计算方法参考本办法1、2;
  D2=本年补缴额本金月积数&本年记帐利率&1/12
  本年补缴额本金月积数计算方法参考办法2。
劳动部办公厅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单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