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医保和社社保和医保不在一个城市市是不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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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个城市换工作社保是不是直接续交就可以了【一】:工作调动时,社保关系如何转移?
工作调动时,社保关系如何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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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规定: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符合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条件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按照《暂行办法》和人社部发〔号文件规定的规模、程序和办理期限办理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
位或参保人员。
涉及到具体经办业务的,以当地的具体经办流程为准。
工作调动时,社保关系如何转移?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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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
案例:王某毕业后进入本市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员工作,合同中约定王某月工基本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加上奖金津贴等王某实际月工资为5000元左右。后因工作等问题王某与公司发生了争执,今年年初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发现该公司几年来一直未按其实际工资收入5000元来缴纳社会保险费,仅仅按照当地社会最低工资标准1600元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单位不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这种情况在目前的企业里十分普遍,社保第三方专业机构“51社保”发布了2015《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下称《白皮书》)。据《白皮书》数据,国内有近62%的企业未按照职工工资实际核定缴纳社保,其中24%的企业统一按最低基数缴费。
&& 那么,企业的这种行为是否违法?企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劳动者遭遇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维权?
一、企业不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是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企业需“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该条规定对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做了原则性规定。
2、那么如何才算是“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呢?
实践中,员工工资差距较大,为简化缴费程序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单位缴费压力,劳动部《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对社保缴费基数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1)关于哪些工资项目应计入缴费基数的问题:
该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应按照统计局1995年发《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来计算:“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而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因此,奖金、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均应计入缴费基数。
(2)关于社保具体缴费基数如何计算问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的基数一般是按上年度全市平均工资
确定,待遇也基本统一,因此无需进一步讨论。而失业保险失业金的缴纳基数一般与养老保险一致。
&& 对于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来说,缴费基数会对职工今后领取养老金、公积金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我们着重讨论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问题。
①&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劳动部《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
中心函〔2006〕60号)第五条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浙江对具体缴费基数的确定均进行了明确规定: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险[1998]43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简称“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较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统计部门核定,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 《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04嘉兴市政府
第七条规定:“参保人员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2004年度按照4%、2005年度按照6%、2006年度起按照8%缴纳。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从进入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下保底,上封顶”的政策,即应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低于全省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按照60%缴纳;高于300%的,按300%缴纳。对于新进单位的员工则“按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从相关法律综合理解,单位确定的月工资应是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月员工约定的工资总额。
②住房公积金保险基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嘉公积金委办〔2008〕5号《关于调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6723元),有条件的单位在全员建缴的前提下,经管理中心核准,可适当放宽到5倍(11205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原则上不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核准,可按市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750元)确定。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嘉金委办〔2005〕9号文件规定,企业单位可在9%—12%范围内自行选择确定,新建缴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按不低于6%的比例建缴。”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明确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也是跟养老保险一样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下保底、上封顶”,新调入单位的员工按照当月实际工资确定,而只有符合“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核准”的企业才能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
二、&&&&企业不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企业需承担什么责任?
1、限期缴纳或补足,逾期未履行的,可直接划拨或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企业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2、加收滞纳金,再次逾期的,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劳动者遭遇此种情况如何维权?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以上规定,目前法院对于社保纠纷只受理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且无法补办,员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案件,对于关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的争议,则规定由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征收机构处理。因此,劳动者如果对单位确定的养老及公积金缴费基数有异议的,首先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拒绝改正的可以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反映要求处理。
执业机构: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单位为员工办理的医保和社保不是在一个地方办理的吗?另外,这个医保社保是月月交吗还是一年一次交清?_百度知道
单位为员工办理的医保和社保不是在一个地方办理的吗?另外,这个医保社保是月月交吗还是一年一次交清?
我知道社保是在社会保障局。那么医保呢,是社会保障局还是医保中心(一般是什么部门)?还有,我想问下离职失业的员工自己是医保和社保都可以交吗还是只能自己缴纳医保?那么自己交的话是交原来自己在单位工资中被扣的那个数呢,还是交原来工作时单位和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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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和医保都属于社会保障局的下属机构,但工作场所不一定是在一个地方的。医保是在医保中心办理,离职后的人员医保和社保都是自已交的,所交的保费不是按原单位的基数交的,而是按当地社会保险局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来交的,社保在企业时,是按工资交,单位交18%,个人交8%,合起来是交工资的26%,离职后个人按最低缴费基数的20%。医保是按最低缴费基数的9%交。而且都是一年一次交清。想知道最低缴费基数去当地的社保中心和医保中心咨询一下,每个地区的缴费基数都不一样的
首先谢谢您啊,其实我知道离职员工的社保医保是一年一交的。那么,单位给员工的社保医保也是一年一交的吗?以前我好像记得有的地方是按月交的呢
在单位员工一般都是按月交的,因为不知道什么时候员工就离职了,企业不可能给他交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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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城市的社保怎么转?
本人03年大学毕业后在广州工作,07年去了深圳,09年回到家乡汕头,期间在每个城市的单位均有购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最近听说广东省内不同城市的社保可以转了,想问问各位大虾具体如何操作?另外,住房公积金可以转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第一步,在新的就业地进行养老保险的关系确定以及费用的办理;第二步,由用人单位或者参保本人向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第三步,新的参保单位会在15个工作日之内对你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第四步,原所在地就针对接收函办理相应的转移手续。拓展资料:从2016年9月起,参保人员只要在跨省流动就业前开具《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就业参保后,向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缴费凭证》和《转移申请》,其他的事情就可以全部交给各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办理了。地区间的社保经办机构在全国统一的经办规程下,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人信息的审核、建立和社保基金的转移,为参保人完成社保的转移接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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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2、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3、再由本人持《参保缴费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
住房公积金不能转,社保你这种情况要合并帐户了,如果你想把社保转回汕头,就去汕头社保局开二份社保接收函拿到广州和深圳的社保局,把帐户转回到汕头合并。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公积金只能是取出来的保险的转移,看你的情况,都属于广东省,属于省内调转,要比较麻烦,起码和跨省调转相比较是这样的广州——汕头你需要先去调入地开一个社保的调入的相关证明,然后回到原来办理调出手续,然后在回到调入地跑来跑去不简单,而且相关手续也比较麻烦,祝你好运啦附:汕头市社保局汕头市中山路130号协华大厦5楼0深圳市社保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2038号社保大厦6还有当地的12333都可以咨询到的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1、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原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2、在新就业地工作并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3.不同城市的社保可合并为一个账号。
以前社保里面的一险养老保险是不可以转出的,最新规定是可以转出了。如果你在各单位保的社保是同省的话是不用转出的(异地同省不需要办转出手续也不能退保),换单位继续交不会有影响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可以转哦!如果退的话户口没变也是不允许退的,假如你有在外省购房的话,可以拿相关购房手续领住房公积金^_^不知大哥有没听明白! 这是以前的转出及办理的简略情况希望有助你了解:一、离开单位后的社会保险: 1.办理转移手续后在新单位续保(新单位在异地的需要异地社保中心的确认或者等待政策允许转入后再办理)。 2.办理转出手续后以个人身份续保(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到社保中心办理)。 3.停保一段时间,以后再续保。注意:停保的次月起停止报销医药费。 因转移、转出和停保,前后几次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累计计算。 二、社会保险的退保 1.城镇户口的不能退保。 2.农业户口的可以退保(持身份证、社保卡、原籍政府回乡证明办理)。 农民有赖以生存的土地,所以可以退保。 农民身份变为居民身份是大趋势,所以不提倡退保。 三、尽管累计缴费年限在10年或15年以上,并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能够享受养老金待遇,但是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多,今后的养老金也就越多,反之则少。 四、缴费基数: 以参保人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有的地方是40%-300%)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 五、单位参保的险种和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20% ,个人缴纳8% 。 2.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2% ,个人缴纳1% 。 3.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8% ,个人缴纳2% 。 4.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5.生育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六、个人参保的险种和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20% 。 2.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5% 。 3.生育保险费:个人缴纳1%(部分地区)。 各地详情咨询劳动保障电话12333。
不同城市的社保转移流程:1、携带户口本、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去社保单位申请出具《参保凭证》的证明。2、对新单位提出社保转移的申请,出具《参保凭证》,同时要填写《转续申请表》。3、新城市的社保单位会审核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条件符合的会向工作的新单位发送一份《同意接受函》。4、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单位接收到函信后,会将资金划入新工作地的社保单位中,并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而后终止你原所在地的社保关系。5、新工作所在地的社保单位在收到信息表之后,就会确认资金是否到账,办理转接手续,并通知参保人带着保险手册等所需材料去该单位进行转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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