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资企业联合P2P平台诈骗双倍借条出借人算诈骗的钱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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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备案明年6月底全部完成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
  备受业内关注的备案问题,终迎来实质性进展。13日晚间,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近日向各地P2P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57号文)(下称《通知》),对下一步的整改验收阶段做出了具体、详细的部署。
(图片来源:互联网)
  《通知》要求,各地应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并对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金交所等11个关键性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其中,《通知》对业内关注的债权转让问题予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金交所模式则面临全面叫停,风险备付金被认定为不符合中介定位,禁止机构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
  不同平台分类处理网贷备案倒计时
  本次《通知》特别强调要&严格验收标准,确保分类施策&。对于各类P2P平台的验收工作,提出分五种情况分类处理:
  一、验收合格的P2P平台,予以备案登记,确保其正常经营;二、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的平台,可据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三、对于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甚至已有经侦介入或已失联的平台,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四、对于逃避整改验收,暂停自身业务或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机构,需予以高度重视,此类机构恢复经营后也需酌情予以备案;五、对于行业中业务余额较大、影响较大、跨区域经营的机构,由机构注册地整治办建立联合核查机制,向机构业务发生地征求现相关意见。
  《通知》明确指出了几种不予备案的情况:对于日后新设的P2P平台,本次网贷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对于自始未纳入本次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申请的,各地整治办不得予以进行验收及备案登记;对于《P2P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上线的规定,P2P自日不再违反,相应存量业务未化解完成的P2P不得备案登记;对于开展过涉及首付贷、校园贷及现金贷等有业务的P2P,应暂停新业务,逐步压缩存量,否则不予备案。
  在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于百程看来,这次明确了具体的整改和备案时间表,意味着监管方对行业情况已经基本掌握,后续的工作将明显提速。监管实施&一家一策&,采用整改验收合格一家、备案一家的方针,有利于树立案例性标准,平台之间也有所参照。
  作为从业平台,金信网总经理徐磊锋和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都对《通知》下发表达了支持和肯定。他们认为,&57号文&的发布对下一步行业的整改验收做出了具体、详细的部署,对P2P平台的分类验收采取分类处置,有利于对平台经营情况实现穿透式监管。此前,全国各地合规整改情况和进度不尽相同,该文的发布预示着行业正式进入&备案倒计时&。
  金交所模式、风险备付金被禁现金贷相关平台压力大
  在《通知》的附件中,监管层对整改验收过程中的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综合借款成本和&现金贷&、法人及分支机构备案、线下经营、业务规模控制、与地方金融交易所合作、业务外包及机构分立、信息披露、基础设施11个重点问题予以解释说明。
  其中,在债权转让方面,对于由网贷机构高管或关联人根据机构的授权,与借款人签订合同,直接放款给借款人,再根据借款金额在平台放标,将债权让给实际出借人的&超级放款人&模式的债权转让,由于其可能导致网贷机构虚构标的、将项目拆分期限错配、直接或问接归集出借人资金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规;以活期、定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由于可能造成资金和资产的期限错配,应当认定为违规。同时,各网贷机构不得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质)押,提供贷款。
  于百程对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这意味着&出借人债权转让获准,净值标模式被禁。&
  在风险备付金问题上,《通知》指出机构提取风险备付金的经营模式与网贷机构后的信息中介定位不符。应当禁止辖内机构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对于已经提取的风险备付金,应当逐步消化,压缩风险备付金规模。同时,严格禁止网贷机构以风险备付金进行宣传。各地应积极引导网贷机构采取引入第三方担保等他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保障。
  在于百程看来,监管强调风险备付金的保障方式被禁,鼓励第三方担保。今年以来,部分大平台已经在取消这一保障方式。
  金交所模式方面,对于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所进行合作的网贷机构,应当停止合作,存量合作业务逐步转让或清偿,最终于本次专项整治结束之前完成。
  对现金贷的整治也再次被提出,《通知》要求各地应该继续做好对现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要求辖内网贷机构依照《关于对&现金贷&业务进行规范整顿通知》相关要求开展业务,对于继续撮合或变相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接待业务的网贷机构不予备案登记。
  于百程指出,不合规业务需调整完毕才能通过整改,对现金贷相关平台影响大。现金贷的规范整顿通知刚刚下发,因此对于具有违规现金贷业务的平台,影响将比较明显,平台将加速整改。
  转自: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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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网贷行业整改尚未结束。完全合规的平台是什么样子?我们无从得知。但是,不合规的平台有哪些特点,我们却可以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贷平台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活动获得了解。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通俗点说,就是借款人为平台本身或者与平台有关联的合作方。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简单点说,就是出借人的钱没有直接给到借款人,而是进入了平台资金池。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换句话说,就是平台对出借产品进行了信用担保,并向出借人进行了本息承诺。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也就是说线下理财体验店以及线下理财宣讲会,等等,都是不合规的。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平台不能当出借人。不论出借的钱是来源于平台自有还是用户,都不允许。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简单点说,就是平台对借款标的进行期限错配。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通俗点说,就是平台不得售卖理财产品,或者代销其他机构的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也就是说平台不得对借款债权进行债权包处理,或者证券化处理,等等。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综上所述,如果平台有以上特点,那么该平台目前为不合规平台,有一定的风险。出借人在出借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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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系”、“国资系”爆雷 投资人该怎么办?
随着办案数量的增加,我们深深地感到,爆与否与平台打出的噱头毫无关联,如果只是&概念&是或国资系,其实意义不大,关键时刻,人家也不会来。换句话说,法律也不会强加给以赔偿责任,除非他有过错。
1、穷爸爸与
自2008年全球以来,行业(类金融行业)对于日益严格,似乎只有&富爸爸&才能把&熊孩子&闯的祸抹平。各国还以此为经验,进行推广传播。
诚然,亲爹多数会给孩子&擦屁股&,但人家不擦咱也没有办法,股东没有法定义务替平台兑付资金,除非他当年时注资不足。
根据法律规定,是居间信息撮合平台,与链家的地位类似,其提供的是的信息而不是的背书。从法律上讲,和借款企业之间直接达成关系,收取中介手续费。一旦借贷关系出现问题,P2P平台在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后,不承担代替借款企业还钱的义务。更何况,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只是参股一些甚至是平台的股东,作或股东的股东更没有义务替真实借款企业(自然人)。
2、真正的,不可逍遥法外
我们经常会发现P2P老板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异常激动,他们对于真正用款企业逍遥法外,耿耿于怀。
在研究互金刑案&发案原因&时,我们也发现,存在一定数量的&借款企业恶意举报&,也就是说借款企业一旦发现自己的资金还不上了,会调转枪口指向P2P,向网贷平台所在地经侦报案,声称网贷平台构成犯罪应予处理。其目的十分明显,那就是,不还钱(至少可以拖延还钱时间)。
由于P2P企业历史上多有违规操作,基本上借款企业去举报时,都有一定的效果。尤其是为主要商业模式的平台,借款企业往往可以逃脱刑法第176条的惩罚,而是由网贷平台涉嫌而告终。
我们认为,借款人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同样考察,而不是仅仅盯着网贷平台自身。
同时,民事责任必须负担,出借人可以到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起诉,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状告真正的用款企业把钱还回来。
3、真实世界的刑民交叉
从法理角度讲,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是两条线,不应该直接影响对方的程序。但是,真实世界里,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例,出借人起诉用款企业,出借人起诉平台实际控制人;平台起诉真实用款企业等等案子,几乎都被&中止&掉了。
虽然只有一纸裁定,对于整个事件的解决造成了很大难度,请脑补&堰塞湖&。(出借人)急于追回本金,请注意这里的本金特指现金,不包括股权、证照不全的土地等。犯罪嫌疑人也着急,他们急于归还本金,目的是减轻刑罚甚至免于刑罚,但是民事诉讼之路往往堵塞,使得程序进行不下去,甚至有执行的财产也不再继续执行了。我们还见过一些极端案例,有案外人想接盘中的优质资产,出价不错,但是公安机关就是不肯解封,理由是怕资产流失,其实资产放在那里才是损失,只有流转起来才能变成cash......
我们建议在涉众型案件中,对于与之相关的民事诉讼不宜&一刀切&,要给予各方一个舒缓的空间,甚至是还款的希望。一旦全部关闭诉讼程序,集资参与人将无处&发泄怒火&,反而容易造成一些风险。堵不如疏。
投资人遇到暴雷事件,首先要保持清醒,努力收集商业模式信息和资金流向信息,如果判定该网贷平台是&&平台甚至&&平台,那么,不要犹豫,请到平台实际经营地或注册地经侦报案,外地投资人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填写报案材料,携带合同和银行打款凭证。
如果发现平台业务清爽,只是经营不善,那就要协商讨论是否报案还是抓紧时间进行民事诉讼。对于真正用款企业的资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以便顺利变现,偿还本金和利息。
最后,上市系、国资系也许只是噱头,一旦暴雷这些股东或股东的股东也许不会站出来,即便是站出来,也会巧妙地运用&补偿&两字给投资人一点点安慰而已。想要回本金和利息还是追索最终用款方,让用钱的人把钱还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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