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环保工程师取消了建设项目“未备先投”,有追溯期么,超过两年还能处罚么?

未批先建,超过两年追溯期,现在办理环评如何处理_百度知道
未批先建,超过两年追溯期,现在办理环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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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钱补环评,至少不会在被查到时直接关停,罚款,限期补环评,甚至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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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常用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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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环保部发函明确: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部函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环政法函[201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
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以来,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以下简称“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追溯期限以及后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等方面,实践中存在不同争议。经研究,现就有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一)相关法律规定
2002年公布的原环境影响评价法(自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14年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自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016年修正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自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通过以上法律修订,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限期补办手续”的要求。
(二)法律适用
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我部日作出的《关于 (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政法函[2016]6号)己对“项目的法律新法实施前己经擅自开工建设的适用”作出相关解释,现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1.建设项目于日后开工建设,或者日之前己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再依据修正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限期补办手续”的行政命令。
2.建设项目于日后开工建设,或者日之前己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适用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再依据修正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限期补办手续”的行政命令。
二、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
(一)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追溯期限的起算时间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政处罚
1.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己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同时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日作出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规定:“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己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据此,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2.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
建设项目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期间,由于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因此,即使“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己超过二年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环保部门仍可以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
(四)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具有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等情形之一,分别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应当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关于建设单位可否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一)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并未禁止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2014年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增加了处罚条款,该条款与原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三十一条相比,未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的内容;2016年修正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亦删除了原环境影响评价法“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不再将“限期补办手续”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但并未禁止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二)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
因“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的处罚,或者“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而未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
2.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单位同时存在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我部之前印发的相关解释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设单位违法行为连续性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23号)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 470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函
环政法函[2016]6号
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15〕33号)收悉。对地方环保部门在适用该条文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执法主体
2014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是在修订后新增加的条款。对于“未批先建”的行政处罚,此前在单行法层面已有《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作出了规定。对于执法主体,新《环境保护法》作出了新的规定,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我们认为:
第一,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不限于环保部门,还包括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环保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执法主体,已不限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而是应当包括涉案违法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
在环境执法实践中,两个以上环保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下级环保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立案处罚的环保部门在决定立案处罚的同时,应当将立案情况通报其他有处罚权的各级环保部门。
二、关于罚款数额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对罚款数额未作出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罚款额度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三、关于“未批先建项目”是否适用“限期补办手续”的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以罚款。
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我们认为:对“未批先建项目”,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不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有关“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
四、关于新法实施前已经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的法律适用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在日前已经擅自开工建设,并于日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当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以拘留。
对已经建成投产或者使用的前述类型的违法建设项目,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即,对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相应处罚;同时,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罚。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废止的两个文件:
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如何认定建设单位违法行为连续性问题的复函
(日 环发[1999]2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未经报审环境影响报告、环境保护方案,擅自进行建设行为性质的请示》(粤环报[1998]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1998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据此,建设单位末按国家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即擅自建设的,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定义务;在其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之前,其行为应被视为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法律适用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作出解释,全文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建设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核准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的,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定义务;在其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之前,其行为应被视为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环保部门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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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未批先建”满两年未被发现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指数网&&日期:
针对建设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环保部近日就之前存在争议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提出了新的解释。按照环保部最新公布的《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不予行政处罚。
在实践中,环保执法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追溯期限以及后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上,一直存在争议。律师陈国强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介绍,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条例在以往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包括:首先, “未批先建”项目建成满两年后政府还应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其次,“未批先建”的项目被环保部门处罚之后,能不能继续申请环评审批;最后,如果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而且项目已投产,环保部门究竟应不应该针对 “未批先建”行为和“三同时”未验收即投产的行为分别进行处罚。
“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陈国强认为,环保部在《意见》中基本回应了上述争议。其中包括,“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满两年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不予行政处罚;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另外,假设“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环保部门则不应该对“未批先建”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而应针对“三同时”未验收即投产的行为进行处罚。
《意见》引起了广泛讨论,有学者担心,新出台的解释容易导致“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一步增加。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认为,新解释有可能让部分地方的环保部门对“未批先建”的企业选择性执法,导致违法行为增加。“如果企业‘未批先建’的行为两年内因未被发现而免于行政处罚,一方面,政府容易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企业做环评的比率有可能降低;另一方面,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执行力也降低了。”
王灿发说,要解决上述问题,检察部门应对地方环保部门的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对未履行监督和执法职能的环保部门,检察部门必须予以追究责任。同时,检察院也可以提出环保公益诉讼,从而避免环境影响评价法出现失控的情况。另外,公众监督和举报也能推动环保法的执行。
但他也表示,环保部新出台的解释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基准设定,设置两年的时效期也符合实际的执法操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若在两年内未被发现,政府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陈国强也持类似的看法,他认为,此次环保部主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疑难争议问题予以明确,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同时,该项解释改变了以往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为主的管理思路,有利于加大后续企业运营阶段的环境监管力度。
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表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可进行两种解读,第一种为建设单位的蓄意行为。但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生产企业因为缺乏法律观念而出现违法行为。他认为,如果建设单位没有造成环境污染,且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环评报告并通过审核,那么环保部门强制性要求企业停止项目,拆除设施和建筑的执法手段极有可能造成新的资源浪费。
彭应登认为,任何法规的制定和解释都应动态性地进行解读,现有的环保法规有可能是阶段性的解决措施,但最终目的是杜绝企业的蓄意违法行为和减少企业的无意违法行为。他表示,如果要根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还需通过简化环评制度对环评制度进行根本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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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扫一扫二维码即可在手机浏览器打开指数网!环评“未批先建”两年内未发现不予处罚 专家:或起负向作用环评“未批先建”两年内未发现不予处罚 专家:或起负向作用界面新闻百家号自《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以来,作为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前置性审批条件,环评被视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阀门”。然而,即便是在2015年元旦施行“史上最严环保法”以后,“未批先建”现象仍屡见不鲜。日,环保部宣传教育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刘友宾就环评制度改革指出,近期,环保部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进一步加强源头预防,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近日,环保部发函称,“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不予行政处罚。有舆论认为此举可能会纵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环保部也就此表态:对“未批先建”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打击,绝不姑息。”2月27日,环保部发函明确未批先建有关法律问题,一方面是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即“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坚持依法行政。如何遏制“未批先建”现象?专家认为,需要加强违企业的信息公开,同时保障民间参与渠道的畅通。2015年2月,中央第三巡视组向环保部反馈专项巡视情况时指出,该部存在的问题主要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等环评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存在,环评服务市场“红顶中介”现象突出,环评机构资质审批存在“花钱办证”情况,把关不严、批而不管、越权审批不仅导致污染隐患,而且加大权力寻租空间等。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记者会上,当时的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就此表态,要坚决查处一批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的环评违法行为,要把违法企业纳入诚信“黑名单”,把情节恶劣的企业移交司法。“彻底解决环评“红顶中介”问题,决不允许卡着审批吃环保、戴着红顶赚黑钱。”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通知,要求各地于2016年底前完成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任务。之后一年半的时间里,各地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展缓慢。2016年5月,环保部办公厅为此下发加急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须在2016年5月底前完成排查任务,敲定项目基数。根据环保部公开的信息,截至2016年7月底,全国共排查发现违法违规建设项目62.4万个。“这么大量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被清理出来,反映出过往环评管理和环境监管的重大疏漏,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未验先投等环评违法违规现象突出。”陈丽说。陈丽是广州绿网环境保护服务中心(简称“广州绿网”)的工作人员,2016年,她所在的机构对全国范围内的违建项目信息进行了调研分析,她也参与其中。“广州绿网”2016年发布的报告指出,62.4 万个违建项目,或没有环评,或没有通过环评验收,或与环评审批不符。其数量之庞大,“相当于过去5年全国环评年均审批量的1.5 倍”;“单看工业项目清理数量,平均每7.6个工业企业法人对应1个违建项目。”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未批先建”现象之所以突出,是因为违法的收益所得高于违法成本,“前面有利益的诱惑,后面是比较低的违法成本。”他讲道,对于企业来讲,一旦在市场上看到商机,早一天建设项目、生产、投放到市场,就有更大的成功机会。也因此,投资商、企业往往希望加速这个过程。而环评环节耗时较长,会拖慢进程。另一方面,一直以来可以“先上车后补票”,违法企业最后出一些罚款了事。根据2003年颁布的《环评法》,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限期补办环评手续且法律责任轻微,为众多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创造了法律空间。多家高校环境法学相关研究部门于2016年5月联合发布的《新〈环保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曾披露“未批先建”补环评问题。这份报告显示,在各省级环保部门公布的209个“未批先建”环评违法项目中,仅有32%的项目未准许补办手续。日起施行的新《环保法》强化了环评的地位和作用,废除了“限期补办手续”的法律条款,且对于“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也大幅提高。刘友宾近日表示,近期,环保部在持续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环保部通过开展环评文件技术复核,抽查了26个省(区、市)200余家环评机构的470多份环评文件,发现了一批质量较差环评文件,将依法依规对相关环评机构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2017年,各级环保部门共对存在问题的162家环评机构进行了处罚和行政处理。下一步,环保部将把环评文件抽查复核常态化,扎扎实实地把环评质量提上来。刘友宾还表示,环保部对“未批先建”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打击,绝不姑息。特别是近年来,结合去产能政策和强化督查行动,清理处罚了一大批“未批先建”项目。对于上述“高压态势”,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律师王振宇有所感受。“现在你去投诉(未批先建),我觉得比以前要好多了。”王振宇说,他最近代理的一个案子中,当事人2016年起先后向县、市、省环保部门及华北督查中心举报某企业未批先建。“刚开始县里不查,举报到上面以后,真的去查了,要求他们停工。”个别大项目因未批先建等原因被驳回似乎也传递了积极信号。2月12日,环保部将山东菏泽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退回,同时明令该项目在环评获批前不得开工建设,原因是该项目环评未批已开工建设。2月23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水利局报送的“广西桂西北治旱百色水库灌区环境影响报告书”被环保部驳回,原因是项目部分补水管、施工道路、灌溉设施和灌片位于自然保护区内。《法制日报》就此发表文章称,“环保部一个月驳回两个大项目环评报告书,充分说明环评的刚性约束不容淡化。” “这在以往很少见。”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中心执行主任李恩泽表示, 尤其是2015年以前,大项目被驳回的情况很少见。自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他明显感受到环保执法力度在增加。他认为,2017年北京雾霾的减少就是最好的说明。“环保部的执法是比较严格的。但是中国那么大,不可能每一个案子都让环保部亲自去监督。省、市、县(审批的)小项目,环保部看不到。如果地方的环保部门也假装看不到,那就会导致违法行为增加。”李恩泽说。新《环保法》因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力度之大而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不过,即便是在最严环保法之下,“未批先建”行为仍无法杜绝。根据“广州绿网”梳理的数据,在上述提到的62.4 万个违建项目中,其中有1.2万多个项目是2015 年之后设立的。2月22日,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该函件称,新环保法和新环评法施行以来,有关建设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追溯期限及后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等方面,实践中存在不同争议。函件中引发各方争议的一段文字是,“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不予行政处罚。有环保领域人士认为此举有违常理,甚至可能会纵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李恩泽认为,根据新《环保法》和《新环评法》,“未批先建”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查处、罚款。而上述内容弱化了以前法律法规的效力,“让地方政府、企业找到了可趁之机。”李恩泽说,地方环保机构受地方政府制约,对于地方政府主导的项目,地方环保部门往往感到为难。“原来法律明确规定,还可以理直气壮去执法,现在有了这个文件,地方环保部门更有理由看不见了。”王振宇也认为,“两年内未发现不予处罚”的规定或将起到负向作用,“逼着企业仓促完工,更快地投入使用。”“按照工作部署,环保部正在大力推行排污许可制,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监管力度,决不允许任何‘未批先建’项目游离于环境监管之外。”刘友宾说,即使“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对其关联的无证排放、超标排放、未履行“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也是严惩不贷,决不纵容。据介绍,根据环保部上述函件,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王振宇认为,要杜绝未批先建现象,首先要提高环保部门的权力,使其具有威慑力;第二,对于企业违法违规建设的,要对相应的环保部门进行问责;第三,要保障民间参与渠道的畅通。“如果渠道畅通,民众发现有未批先建,他就可以去举报,就不存在两年内发不发现的问题了。”王振宇说。陈丽也表示,大量“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监管力度不足导致。提高监管力度,不但需要政府监管系统完善、人员配置的强化,更加离不开公众的监督。“信息公开透明是公众监督的前提,我们希望在完善相应环评法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设置合理信息公开法律责任,以更好的接受公众的监督。”陈丽说。上述提到的环保部于2016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在明确各地排查期限的同时还要求,“将排查发现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逐一列出清单,做到不漏项,并于日前在省级环保部门网站公开排查信息。”据长期关注信息公开问题的马军介绍,在上述清理行动中,环保部公布了40多万家违法企业信息,随后,他所在机构的APP“蔚蓝地图”将这些信息录入在内。蔚蓝地图自2006年开始建设,收集了大量企业信息,广泛服务于绿色供应链,为很多品牌纳入了他们采购标准。马军介绍,一旦有品牌需要购买上述违法企业的产品,他们就会从蔚蓝地图中发现该企业的违法问题,显然,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要对问题进行说明。马军希望政府能持续公开违法企业信息。“把它公开出来,把企业违法违规和环境信用联系在一起,一旦企业违规,不仅环保部门会处罚。即便过两年没法处罚了,但是这不影响它的订单受到影响。”马军说。同时,马军也强调了日常监管的重要性。他指出,在有些国家,企业可以在环评环节蒙混过关,但是日常监管是很严格的,相应的处罚也非常严厉。所以,企业没有太大的意愿去在环评上蒙混过关。相比之下,我们国家属于“严进宽出”。环评环节看似很严,但在监管环节却很宽。“这会导致企业想方设法在环评环节钻空子,后面就比较随意了。”因此马军建议,应在后续加强日常监管,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界面新闻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只服务于独立思考的人群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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