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除了问题中介有责任吗着火责任问题

租的房子不明原因着火,主要是线路老化,所有的和证件都烧光了,房东让赔偿,请问我的责任有多大?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答: 什么是拆迁房?
答: 不一定,但有可能。因会有细菌感染或经常会用专门的那种洗下体的护阴产品
答: 维生素
是要补充的
但是建议食补
每天吃些水果就可以的
比如:枣 橘子 苹果 草莓 等等
如果有时间你可以看看维生素C的药品说明书,就知道了。不可以长期...
餐饮业厨房产生的油烟,顾名思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油烟,一般采用静电除油。
液化气属较清洁能源,废气污染程度不高,主要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吧。
柴油属石油类,废气含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碱液喷淋即可去除,氮氧化物主要以一氧化氮为主,要催化氧化成二氧化氮才能被碱吸收,造价成本非常高,一般的柴油发电机尾气难以治理,除非大型发电厂。
煤炭废气含二氧化硫多,一般常用的脱硫工艺即可。
根本就没有正式的国际驾照,如果到国外开车,正式的程序:
1、到公证处办理驾照的公证书,可以要求英文或者法文译本(看看到哪个国家而定);
2、拿公证书到外交部的领事司指定的地点办理“领事认证”,可以登录外交部网站查询,北京有4、5家代办的,在外交部南街的京华豪园2楼或者中旅都可以。
3、认证后在公证书上面贴一个大标志;
4、有的国家还要到大使馆或者领事馆盖章一下。
偶前几天刚刚办过。
无锡至少有两所正规大学:
1、江南大学
2、南京农业大学无锡渔业学院。由于它不直接在无锡召本科生,所以许多人不知道这个学校:它位于山水东[西?]路九号,拥有约20位正教授/研究员,80位副教授/副研究员,和多位首席科学家。去年还有中国工程院的院士一名。
1、江南大学坐落于太湖之滨的江南名城——江苏省无锡市,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享有“轻工高等教育明珠”美誉的江南大学,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在1902年创建的三江师范学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央大学(现南京大学)是江南大学办学的前身。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时,南京大学食品工业系、浙江大学农化系、江南大学食品工业系以及复旦大学、武汉大学的有关系科合并组建成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食品工业系。1958年该系整建制东迁无锡,成立无锡轻工业学院,1995年更名为无锡轻工大学,1998年由隶属中国轻工总会划转直属教育部。2001年1月,经教育部批准,无锡轻工大学、江南学院、无锡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江南大学。
  学校学科涉及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九大门类,设有生物工程学院、食品学院、纺织服装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设计学院、机械工程学院、通信与控制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商学院、法政学院、文学院、师范学院、理学院、外国语学院、土木工程系、医学系、艺术系、体育系等18个院(系),共56个本科专业,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18500余人。成人学历教育在籍学生5000余人,网络学历教育在籍学生1万余人。还有经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的莱姆顿学院及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的江南大学太湖学院。
  学校设有轻工技术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等2个博士后流动站和10个博士点,覆盖发酵工程等16个二级博士学科专业和39个硕士学科专业,基本包涵了轻工、纺织、食品的全部领域。现有在校各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2500余人。学校拥有4个国家级和部省级重点学科,建有教育部、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培养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的高层次人才。食品科学、发酵工程等2个国家重点学科在国内同类学科中具有独特优势,实力雄厚,处于领先地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经近50年的建设与发展,江南大学已成为一所规模结构较为合理,教学质量优异,科研水平上乘,社会服务盛誉,各方面均得到社会公认,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多科性大学。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专任教师1519名,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3名(2名为双聘院士),教授160名,副教授456名。由300多名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组成的学术带头群体,为高层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奠定了厚实的基础。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育人为本,把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质量的人才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经过多年努力,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人才培养体系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做到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培养高素质创新型的专门人才。学校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如在本科教学中,将相对狭窄的专业对口教育转到本科通识加特色教育;推进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方式,学生通过辅修、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等途径培养复合型人才;让学生早期介入科研活动,从科研实践中感受和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过程,培养学生科学素养、科学精神、创新能力。学校十分重视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一年一度的江南之春文化艺术节、科技节、金秋体育节等活动精彩纷呈,暑期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在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数学竞赛、电子制作竞赛、机器人竞赛、艺术设计竞赛等全国性比赛中,学生连年获得大奖。建校以来,学校已为国家输送了数万名毕业生,许多毕业生已成为各条战线的科技精英和领导骨干。
  作为我国轻工、食品、生物技术高科技的摇篮与依托单位之一,“九五”期间,学校承担并完成了大批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及省部级应用基础研究课题,其中有70多项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空白,并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30多项科研成果荣获国家和省级科技进步奖。“十五”以来,学校科研实力进一步增强,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逐年增多。2003年取得国家、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20项,其中有国家科学技术发明二等奖(一等奖空缺)一项,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科学技术一等奖一项等。2004年,科技总经费9000多万元,获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97项,横向科研270多项;鉴定或验收科技成果86项,其中30%以上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全校教职工共发表各类论文2700多篇,出版专著130多部,被国际三大检索收录论文143篇。学校承担的国家“十五”科技攻关“农产品深加工”、“发酵工程关键技术”课题全面通过结题验收并进入后期滚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获资助13项;获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8项,其中1项科研成果获得江苏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全年申请专利356项,学校专利申请量位居全国高校第7名、江苏省第1名;人文社科领域承担的项目、层次、经费等方面都有较大增长。
  学校重视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科技创新,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建有科技部、国家计委批准的“发酵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10个国家级、省部级研究中心、实验室。建立了由海尔集团、茅台酒集团、青岛啤酒集团、北京燕京啤酒集团、绍兴黄酒集团、江苏小天鹅集团等100多家企事业单位加盟的董事会,注重学校与企业、社会之间的联系,促进了产学研的结合和为社会各方面的服务。各院(系)还建有二级董事会,共有400余家企事业单位参加。学校十分重视发挥在轻工、食品、艺术设计、纺织、环境、化工、生物医药等方面的科技优势,积极为全国轻工纺织行业的科技进步、产品开发、人才知识更新服务,积极参与国家西部大开发和为江苏省沿江发展战略、苏北发展战略及海上苏东发展战略服务,积极适应无锡市支柱产业的创新发展、科技和人才需求,在科研开发、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与企业开展全面合作,推动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与地方政府合资建立的省级大学科技园,成为高科技研究项目的重要孵化基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由于学校的优质服务,中国电信、丹尼斯克(中国)有限公司、嘉里粮油(深圳)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国民淀粉上海化学有限公司、三得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啤酒集团、重庆啤酒集团、杰能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天赐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国际特品(ISP)(香港)有限公司、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都在学校设立各类奖学、奖教金,每年发放的奖学金总额达600多万元。
  学校与国内外的教学科研交流合作频繁,是教育部批准的首批接受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高校。自六十年代开始,就接受和培养来自世界各国的留学生,现有本科、硕士、博士等各级各类留学生260余人。学校已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4所大学建立了紧密的校际交流关系,并与美国、加拿大、日本等近20个国家的高校、机构开展办学、科研等方面的合作。目前正在执行的校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有17个,其中与澳大利亚、英国一流大学之间的“2+2”学分互认合作项目受到学生的欢迎。学校聘请了50多位国外著名的学者和教授担任学校的名誉教授或客座教授,每年举办国际及双边学术交流会,已逐步成为轻纺、食品、艺术设计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中心。
  学校图书馆现有藏书152.76万余册、电子图书37.40万册,中外文期刊3100余种,建有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学校编辑出版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食品与生物技术、教育科学等4种学报及《冷饮与速冻食品工业》和《电池工业》杂志,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在教育部、省、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地处无锡蠡湖新城、太湖之畔,占地3100多亩的学校新校区已建成面积36万平方米。新校区以“生态校园•曲水流觞”为设计理念,融青瓦白墙的江南建筑风格与小溪、树林、草坪的多层次园林空间为一体,展现绿色、水乡、文化韵味。设施先进、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现代化校园,为莘莘学子学习研究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钟灵毓秀的江南山水,造就了江南校园开拓进取的学术氛围;蕴涵深厚的人文传统,赋予了江南学子锐意求新的创造精神。迈入新世纪,学校迎来了改革、发展的良好机遇,“211工程”将重点建设和发展工业生物技术、食品科学工程和安全、工业设计创新系统、纤维制品现代加工技术、中小企业管理与发展、轻工过程信息化科学与工程等6个优势和特色明显的学科群,进一步提升学校在轻纺、食品等学科领域的优势地位,使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得到全方位的提高。
  积百载跬步,创世纪辉煌。江南大学提出的发展总体目标是,经过五至十年时间的努力,把学校建成以工为主、理工结合、工理文交融,科技教育与人文教育协调发展,具有鲜明特色、先进水平,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教学研究型开放式多科性大学;通过不断创特色、上水平、求发展、增实力,力争在本世纪中叶,把学校建成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部分学科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综合性大学。
2、南京农业大学无锡渔业学院是南京农业大学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在多年联合办学的基础上于1993年7月成立的,她依托南京农业大学雄厚的基础教学条件,和淡水渔业研究中心优越的专业教学条件,为我国及国际水产事业的发展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
学院的宗旨是以推进我国和发展中国家的渔业科学和渔业生产,使渔业产品在当今人类改革食物结构,提高营养水平,创造经济财富方面起重要作用。通过努力,使该院成为一个国际性的渔业科学教育和研究中心。
学院座落在风景秀丽的太湖之滨,中国著名的旅游城市--无锡的西南角上,与中央电视台太湖影视基地相邻,离市区仅10公里之遥,依山傍水,环境十分幽美,交通便利,有1路和820路公交车直达。学院占地面积26公顷,建筑面积达35000多平方米。
南京农业大学从1984年开始和淡水渔业研究中心联合办学,设淡水渔业专业(专科)。学院于1994年新开设了“淡水渔业”本科专业。现设水产养殖本、专科专业,水产养殖博士点和硕士点,每年招收博士生、硕士、本科、专科各种层次。
该院长期招收外国留学生,为亚太地区名国培养淡水渔业的技术人才,今后还将进一步提高留学生的办学层次,招收硕士研究生,在招收留学生方面曾受到联合国FAO和UNDP、亚洲水产养殖中心网(NACA)的大力支持。
设有以中国工程院院士夏德全研究员为主的淡水鱼类遗传育种生物技术研究室、营养与饲料、特种水产养殖室、水产品病害研究室、渔业环境保护、渔业经济与信息中心、内陆水域增养殖等7个教研室。学院现有教职员工340名,其中具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有80名。有突出贡献的农业部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18人。现有博士3人,硕士25人。
在科学研究方面,先后承担和圆满完成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八六三”、国家攻关和省、部级课题190多项,获得各类奖励成果85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4项。92年获农业部农业机构综合科研能力奖。
在多年的联合办学的实践中,南京农业大学无锡渔业学院的领导非常重视提高学院的教学质量,办学条件逐年得到改善,教学管理趋于完善,教风好、学风正,经过多年的努力,学院的各项办学条件已得到改善,教学手段已基本实现了现代化,配备了语音室、电脑房和先进的电教中心。
学院非常重视发展工作。依托淡水渔业研究中心,综合利用经贸部TCDC培训项目的人力、财力、物力。扎实提高教学质量,改善教学条件,学院领导在经费许可的情况下,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教学设施的改造和教学仪器、设备的添置,积极改善学院的办学备件。建院六年来,学院不断改进教学设施,提高教学质量,目前已拥有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宿舍楼、语音室、电脑房、活动健身房、学生食堂、足球场、蓝球场、大客车、教学实习基地等设施,为国家培养水产专业人才创造了较好的条件。
要有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办理卫生许可),如果觉得有必要还要到税务局买定额发票,不过奶茶店一般人家消费是不会要发票的巴,要买设备,要联系供应商备一些原料,就好啦,没啥难的,不过要赚钱的话就得选好开店地段。
办理手续的程序(申领个体执照):
1、前往工商所申请办理
2、根据工商所通知(申请办理当场就会给你个小纸条)前往办理名称预核
3、拿到名称预核通知书,办理卫生许可证(前往所在地卫生监督所办理)
4、拿着名称预核通知书和卫生许可证前往工商所核发营业执照。
考虑是由于天气比较干燥和身体上火导致的,建议不要吃香辣和煎炸的食物,多喝水,多吃点水果,不能吃牛肉和海鱼。可以服用(穿心莲片,维生素b2和b6)。也可以服用一些中药,如清热解毒的。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第一步:教育引导
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吮指癖”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于力认为,如果没有什么异常的症状,应该以教育引导为首要方式,并注意经常帮孩子洗手,以防细菌入侵引起胃肠道感染。
第二步:转移注意力
比起严厉指责、打骂,转移注意力是一种明智的做法。比如,多让孩子进行动手游戏,让他双手都不得闲,或者用其他的玩具吸引他,还可以多带孩子出去游玩,让他在五彩缤纷的世界里获得知识,增长见识,逐渐忘记原来的坏习惯。对于小婴儿,还可以做个小布手套,或者用纱布缠住手指,直接防止他吃手。但是,不主张给孩子手指上“涂味”,比如黄连水、辣椒水等,以免影响孩子的胃口,黄连有清热解毒的功效,吃多了还可导致腹泻、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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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龙德教育就挺好的,你可以去试试,我们家孩子一直在龙德教育补习的,我觉得还不错。
成人可以学爵士舞。不过对柔软度的拒绝比较大。  不论跳什么舞,如果要跳得美,身体的柔软度必须要好,否则无法充分发挥出理应的线条美感,爵士舞也不值得注意。在展开暖身的弯曲动作必须注意,不适合在身体肌肉未几乎和暖前用弹振形式来做弯曲,否则更容易弄巧反拙,骨折肌肉。用静态方式弯曲较安全,不过也较必须耐性。柔软度的锻炼动作之幅度更不该超过疼痛的地步,肌肉有向上的感觉即可,动作(角度)保持的时间可由10馀秒至30-40秒平均,时间愈长对肌肉及关节附近的联结的组织之负荷也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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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火灾导致我家房屋及他人房屋烧毁,起火源不知道,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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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部门调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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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东对房屋及设施是负有维修责任的,房东出租房屋时首先要保证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标准,不能存在安全隐患;租客承租房屋时,也应注意仔细检查房屋的设施,看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有的话要及时向房东提出并要求修复。租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并加以妥善保管。个人认为租赁期间因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损失时,若是因租赁物安全隐患造成的,将由房东来赔偿;反之,若是因租客不合理使用房屋等自身因素造成的,房东不仅可以免责,还可以向租客提出索赔。
我从李某处租来的房屋私下转租给王某。王某租赁的房屋突发火灾,大火烧毁了室内财产,造成王某经济损失万余元,火灾原因为电气线路短路引起,请问我有怎么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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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可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此时,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您与王某将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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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承租房失火原因不明,承租人应承担风险责任吗?
【案情简介】
2003年,泰和县吴某与泰和县沙村镇杨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杨某将自己所属的位于泰和县某镇中南街58号房租赁给吴某,期限从日至日止。吴某租房后,利用所租房屋开办了间五金店,经营五金杂货。日零时15分左右,该房发生火灾,造成所租赁的房屋受损,吴某的货物也被烧毁。2004年7月,该县消防大队对火灾原因作出认定:火灾原因不明。事后,吴某以房屋烧毁与其无关,非因其管理不善所致,不同意赔偿。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吴某赔偿其房屋被烧损失费。
原告杨某诉称,被告对出租房使用不当,才导致火灾的发生,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赔偿我的损失。
被告吴某辩称,消防部门已认定火灾原因不明,故我不应承担责任。
【法律问题】
承租房失火原因不明,承租人应承担风险责任吗?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吴某应当承担杨某相应的房屋被烧损失费。理由如下:
一、租赁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问题
所谓标的物风险,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对风险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部分并未作明文规定,只在第九章《买卖合同》部分作了规定,但租赁物的风险转移问题与买卖标的物有共通之处。《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承租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其对风险转移问题未作规定,可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确定。
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参照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承租标的物的风险承担亦应随着交付而转移。其理论依据就是谁控制标的物,谁最有能力控制风险。从本案来看,尽管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不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过错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但承租房于一年前已交付被告,其理应承担风险责任。
二、承租人是否善尽保管义务的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租赁物的,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去保管租赁物。承租人违背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对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法条对租赁物在失火情形下而致毁损、灭失时,承租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否受限制未设明文,因此,承租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失火而致租赁物毁损、灭失时,承租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吴某并不能证明火灾系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不具免责事由,故其理应赔偿杨某相应的房屋被烧损失费。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电邮:;QQ:;电话:029-0-800-1240。
警告:本所之前取得的成绩并不保证本所日后亦会取得类似的结果。每一案件成功与否,视乎其所独有的各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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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房屋失火后要求出租方赔偿,消防认定书是线路故障引发周围易燃物造成的火灾请问责任在谁?
承租人房屋失火后要求出租方赔偿,消防认定电气线路故障引发周围易燃物,责任在谁?火灾后承租方要求财产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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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导致火灾发生的过错在谁,就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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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责任的性质及其民事责任 论文标题:火灾事故责任的性质及其民事责任 论文作者 杨立新论文关键词 ,论文来源 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论文单位 京,点击次数 377,论文页数 23~28页月论文网http://www.lw23.com/paper_/ 一、火灾事故责任的一般情况(一)以侵权行为法处理火灾事故责任的必要性面对火灾对人类的危害,人们一直在不断地探求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害的方法。其中使用法律责任的手段制裁火灾事故责任者,是防止火灾、减少火灾损害的重要手段。但是,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人们更重视的是刑法手段和行政手段对制裁造成火灾事故责任者的作用,忽略了民法手段在这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在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就只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消防义务,规定了违反消防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以及第53条规定的“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制裁手段。同时,我国《刑法》第114条、115条规定了失火罪的刑事责任。诚然,国家法律通过追究火灾事故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违法犯罪分子能够起到惩治和教育作用。但是,这种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所侧重的,是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人身制裁和有限的财产制裁,是用公法的手段解决国家公法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并没有很好地解决更为广泛的社会问题,即受到火灾损害的受害人的保护问题,诸如受害人的损失以及权利的救济。在这个方面,如果不辅之以民法方面的救济和保护,受害人因火灾而受损害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就不能得到弥补,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就不能得到救济和保护,也就无法完全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法秩序和社会稳定也就没有办法完全得到维护。而在这个方面,民法侵权行为法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1.侵权行为法确认火灾事故责任者实施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而使其有可能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侵权行为法认为,任何造成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都应当承担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的侵权责任。火灾事故责任者实施的行为引起火灾,会造成公民和法人的损害,包括人身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这都是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要求,构成侵权行为,其后果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者实施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就使火灾事故责任者有了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侵权行为法的这种作用,其他任何法律都不能替代。2.侵权行为法立足于对损害的救济和对受到侵害的权利的恢复,因而使受害人受到侵权行为侵害的权利得到恢复,使受害人受到侵权行为侵害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得到补偿。因此,侵权行为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着眼的是对受害人的救济,是对损失的补偿。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具有这样的功能,不能代替侵权责任所起到的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这种作用。3.侵权行为法虽然主要着眼于对受害人权利损害的救济,但是它通过对人与人之间的私法关系的调整,实现的是对社会秩序的规范,因此,通过以财产手段制裁侵权行为人的方法,达到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目的。同时,这种财产制裁的手段还具有警示社会、教育他人的作用,通过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财产制裁,教育人们对火灾事故危害性的认识、对防止火灾事故故意或者不谨慎的态度所应当接受的制裁,有利于整个社会对防止火灾事故防范意识,保障人类生存环境的安全,推动社会的发展。(二)火灾事故责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火灾事故责任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用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制裁火灾事故责任者,同样使用这个概念。从民法的意义上看,火灾事故责任研究的是损害赔偿问题,因此,民法研究火灾事故责任就应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来界定这个概念。火灾事故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造成火灾事故,侵害单位或者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所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的侵权民事责任。这个概念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火灾事故责任是由火灾引起的责任事故。火灾,是由于用火不当、或者故意以火灾的形式所引起的灾难。用火不当引起的火灾事故,是失火;故意以火灾的形式引起的火灾,是纵火。2.火灾事故责任是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责任。这种灾难,不是自然性的灾难,而是一种人为的灾难,是由于人的不当行为或者故意行为所引起灾难。在自然界,也有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事故,如果这种自然性的火灾事故有人为的因素,仍然属于民法上的火灾事故。只有那些没有人为的因素所引起的火灾事故,才不认为是民法意义上的火灾事故。例如,堆积的媒矸石因为自燃引起的火灾,如果是对媒矸石堆放的处理方法不当,或者是对媒矸石自燃问题没有采取好防范措施,造成的火灾就是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因为这里面有归责于责任人的因素,从而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火灾事故;如果没有人为的因素,无法归责于责任人,那就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没有责任人承担责任,因而是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3.火灾责任事故要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无论是失火引起的火灾,还是纵火引起的火灾,虽然都发生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有的构成刑事犯罪,如纵火构成纵火罪,失火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火罪。以刑事责任追究的火灾责任事故和行政责任追究的火灾事故责任,分别由刑法和行政法调整,主要的调整方式是对行为人行为的追究,解决的是惩罚性的责任问题。同样,无论是失火还是纵火,在发生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同时,以及虽然不发生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这些行为都可以发生民事侵权责任,行为人要承担民事侵权的责任。这种责任方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受害人权利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损失的救济问题,而主要的不是对行为人的制裁——尽管这种责任方式同样具有对行为人进行经济制裁的意义。二、火灾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一)火灾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具有核心的地位。在确定一种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时,首先必须确定这种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这不仅仅确定了这种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而且也就确定了这种侵权责任的基本性质。在研究火灾事故责任的时候,首先也必须解决对火灾事故责任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三个归责原则构成的,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用证明的方法证明过错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种是用推定方式认定过错的过错推定原则。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通过惩戒有过错行为的人来指导人的正确行为,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增加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制裁,以减轻社会危险因素,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这就是特殊侵权责任的问题,因为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只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火灾事故责任不是单一的责任形式。虽然发生的事故原因都是火灾所引起的,但是,由于发生火灾的场合不同,引起火灾的行为人的属性不同,因而有些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有些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就是在特殊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火灾事故责任中,也有的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所引起的,要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有的是由于行为人的特殊属性,要承担的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归责。因此火灾责任事故,有的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有的不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加以注意。火灾事故责任分别适用以下不同的归责原则:1.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火灾事故责任。适用该原则归责的火灾事故责任,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适用该原则的场合发生的火灾事故。不属于这个法定场合发生的火灾事故,不得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法律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包括产品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致害责任和动物致害责任,有人认为国家赔偿责任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这些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因产品质量缺陷,在使用中引起火灾,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在高度危险作业中引起火灾,如架设高压线引起火灾、煤气管道爆炸引起火灾等等,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环境污染引起的火灾,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范围,也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在动物致害的场合,是不是可以引起火灾事故,值得研究。如果确实是动物的原因引起的火灾事故,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注:最近看过一个英国电影《黑猫》,说的是一个人训练了一只黑猫,可以做杀人等坏事。这只猫看到油撒出来,就踢倒蜡烛,点燃油,造成火灾。这样的事件,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2.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调整的火灾事故责任。在火灾事故责任中,并不是所有的都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归责。这是因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归责,必须符合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条件。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条件,必须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包括雇用人侵权责任、法人工作人员侵权责任、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以及地下工作物致害责任和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害责任。前面的三种特殊侵权责任是用人的特殊侵权责任,后边的两种则是物件致害责任,除此之外,不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在特殊侵权行为属于用人的替代责任中,被用人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的火灾事故,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确定火灾事故责任。例如,受雇人、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火灾事故,或者被法定代理人监督的人造成火灾事故,都要由雇用人、法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承担火灾事故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物件管理不当,包括地下物和地上物造成火灾事故,也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归责。在其他方面,不得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确定火灾事故责任。3.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火灾事故责任。在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火灾事故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确定火灾事故责任。有人认为,凡是在火灾事故责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归责。这是不对的。在火灾事故责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还应当区分造成火灾事故的是不是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就要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判断的标准,就是除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火灾事故责任以外,其他造成火灾事故的,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例如,在生活中乱扔烟头造成火灾,就是由于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火灾事故,这是典型的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是特殊侵权行为,因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这种火灾事故责任,是最为普通的侵权责任,本不是这里讨论的范围。但是,事故责任本来就是一种综合性的侵权责任,有些事故责任总体上是适用特殊侵权行为,但是有很多情形并不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只是为了研究方便放在一起阐释。在火灾事故责任中,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归责,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立法者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对责任人确定更为严格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更容易得到补偿。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对行为人不问过错和实行过错推定。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特殊侵权行为中,对行为人实施的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有过错,径行根据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的认定,确定侵权责任。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则免除行为人的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在火灾事故责任中同样如此。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的特殊侵权行为中,对行为人实施的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依然实行以过错的有无确定侵权责任的规则,但是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不是采用由受害人证明的方式,而是采用推定的方式,即在受害人证明了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自己负责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成立的,免除侵权责任,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的,则推定成立,构成侵权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赔偿。在火灾事故责任中,如果属于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情况,则采用这样的规则确定侵权责任的有无。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归责的一般侵权行为中,实行正常的举证责任规则,那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能够证明侵权责任全部构成要件成立者,才确认其构成侵权责任。相比较而言,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受害人请求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难度较大,因为全部的举证责任都在受害人。而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大大减轻,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加重,因而有利于受害人而不利于行为人,受害人的请求权更容易实现。(二)火灾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1.须有失火或者纵火行为的违法性。火灾事故责任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消防法和其他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法律的违法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火灾,违反消防法规定的预防火灾、扑救火灾的义务,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所以是一种违法行为。(注:郭晓霞:“论失火侵权责任与火灾保险制度”,杨立新主编:《侵权法热点问题理论探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29页。)火灾事故责任构成中的行为,究竟是引起火灾的行为,还是既包括引起火灾的行为又包括火灾本身,是值得研究的。在我看来,只应当包括引起火灾的行为,因为构成火灾的时候,火灾本身就已经是损害的问题了,因而火灾本身属于损害事实的要件。引起火灾的行为,就是违反消防法的作为和不作为。火灾事故责任构成中的违法性,就是指引起火灾行为违反消防法和民法保护民事权利的规定。首先,违反作为公法的消防法,是火灾事故责任行为的一个特点,就是必须违反公法的规定。其次,这种行为还必须违反民法的规定,因为只违反公法的行为,一般不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只有违反了民法关于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才能够成为民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引起火灾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引起火灾的行为一般是作为的方式,即违反法定的不作为义务、禁止义务,如违法用电、用火等引起火灾。采用不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构成,即违反法定的作为义务、保护义务,如未按消防法规定安装消防设施,有扑救火灾义务而未积极采取扑救措施等而引起火灾或使火灾损失扩大等等。在上述的这些行为中,主要是指引起失火的行为。在故意纵火引起的火灾事故中,也由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构成,不过,纵火是以作为的方式为多。例如,采用故意作为的方式进行纵火,或者明知会发生火灾,故意采用不作为的方式,希望或者放任火灾发生,也构成火灾事故责任中的违法行为。2.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客观事实。火灾事故责任构成中的损害事实,应当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引起的火灾。形成火灾,就构成了损害。所以,火灾是损害的第一个层次,它已经脱离了行为的概念,成为损害事实的范围。行为引起起火,但是火的危害还没有达到火灾的程度,没有成为火灾,不能构成火灾事故,更不用承担责任。其次,火灾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关键问题。如果引起火灾,没有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那就不是民法侵权行为法解决的问题。这里面的受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如果火灾受到损害的是国家,那么国家也可以成为受害人。不过由于国家的利益总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负责,因此代表国家的公法人可以行使这个权利。这些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火灾的损害,就构成火灾事故的侵权责任。人身权利的损害是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身体权在火灾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可能性不大。财产权的损害,则是财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权的损害。第三,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这是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人身损害的实际损失,就是因为人身权利损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以及精神上的损害。财产权利的实际损害,就是财产利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确定这个实际损失,对于构成侵权责任影响不大,但是对于确定赔偿数额极为重要。3.违法的失火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火灾事故责任构成中,因果关系的要件表现有一定的特点,即行为先要引起火灾,由火灾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引起火灾行为首先是要引起火灾。在火灾事故责任中,行为本身并没有引起损害,因此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而是行为首先引起了火灾,火灾再造成受害人的权利侵害。没有火灾,仅仅是行为人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并不能造成受害人的权利侵害。所以,火灾事故责任的因果关系不仅仅是一个环节,而是两个环节构成,行为和火灾的发生是一个环节,火灾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又是一个环节。这两个环节环环相扣,才能构成火灾事故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如果这两个环节不能环环相扣,缺少必要的环节,那就不能构成火灾事故责任。4.主观过错的要件。在火灾事故责任中,主观过错的基本形式是过失,所引起的火灾就是失火。失火的主观过错就是疏忽或者懈怠,在主观上的表现就是对自己应负的注意的违反。在火灾事故责任中,故意也是存在的。不过,一般的故意纵火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行为,对侵权责任的追究是附带的民事责任,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解决。对这种情况,一般往往忽略对行为人民事责任的追究。对此,应当引起注意,在对纵火的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注意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凡是构成对受害人权利侵害的,应当同时追究其民事责任,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否则将会使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当然,在过失引起的失火罪的处理中,也要注意追究犯罪人的民事责任,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即火灾的引起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其他原因,如意外事件、自然原因、受害人原因或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构成火灾事故责任。当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火灾事故责任除外。(三)火灾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火灾事故责任的抗辩事由,就是指火灾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行为人提出的,以免除侵权责任或者减轻侵权责任,而对抗受害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这样的事由主要有: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引起的火灾事故,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对造成火灾事故具有一定的原因力,行为人也可以作为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2.自然原因。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事故,没有人为的原因,即不属于不可抗力,但也可以对抗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免除侵权责任。按照古老的罗马法谚“不幸事件只能落在被击中者头上”,这样的火灾事故损害,应当由受害人承受。3.第三人过错。无论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凡是火灾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过错所引起的,都要由该第三人承担责任,而不是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以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查证属实的,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三、火灾事故责任的损害赔偿(一)火灾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1.全部赔偿原则。对于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应当适用全部赔偿原则。《民法通则》第117条确立了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这就是全部赔偿原则,即财产损害赔偿的数额以所造成的客观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这种客观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是人身损害的全部赔偿原则。这两个条文规定的全部赔偿原则,都适用于火灾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财产损害的全部赔偿原则并没有太大的争议,主要的难点在于间接损失的赔偿,怎样做到全部赔偿。一般认为,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是要对间接损失中确定的损失给予赔偿。我认为,间接损失的赔偿不在于是不是间接损失都要赔偿,而是对间接损失的确定,即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间接损失。在火灾事故责任中,间接损失也要坚持对“可得利益”的赔偿,这就需要对可得利益的准确确定。只要确定了是可得利益的损失,就应当赔偿。可得利益的丧失,就是在正当情况下应当得到的财产利益由于火灾事故而没有得到。按照这样的标准确定了的间接损失,就应当全部赔偿。人身损害的全部赔偿,就是对火灾事故造成的侵害健康权、生命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全部给予赔偿。对于人身损害的全部赔偿,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规定,按照规定予以赔偿即可。对于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如何进行赔偿,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构成火灾事故责任的,造成人身伤害,对其精神损害应当给予赔偿。2.财产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是损害赔偿原则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都通过财产的形式予以赔偿。对纯粹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财产的赔偿。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也应当以财产的方式赔偿。对于人身损害造成的精神损害,也还是要以财产的形式赔偿。舍此没有其他的赔偿方式。3.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也称之为衡平原则,就是在确定了火灾事故责任的赔偿数额以后,在赔偿的时候,如果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确实有限,全部赔偿实际损失可能会给当事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困难,那么就可以对赔偿的数额进行衡平,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进行赔偿,而不至于让当事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后,生活陷入极度的困境。在火灾事故责任中,适用这一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理由是,火灾事故往往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受害人的损害也很大。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方面是造成的损害后果的极为严重,一方面是引起火灾的侵权行为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的有限性,因此在决定火灾损害赔偿数额时,一定要在坚持全部赔偿原则的前提下,适用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本原则的前提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不好,全部赔偿会使当事人陷入生活困境。对这样的当事人如果确定必须赔偿全部损失,则脱离了侵权损害赔偿的本来意义。必须考虑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指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负担能力实际就是承受损害赔偿的能力,与当事人的整体经济状况有关。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按照这一原则的主旨,确定对当事人赔偿责任的减轻程度。4.其他赔偿原则。在火灾事故责任中,还要适用过失相抵和损益相抵的原则。受害人在火灾事故构成中有过失(即混合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即加害人只对自己过错引起的(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自己的行为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在火灾事故责任中,由于火灾造成的损失中,具有因火灾形成的新生利益的,这时应当实行损益相抵,即在全部损失的数额中,扣除新生利益,只就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在火灾事故责任中,要特别注意适用损益相抵的原则,这是财产损害赔偿中非常重要的赔偿原则。例如,火灾事故造成房屋的损害,就房屋损害而言,全部的损失是整个房屋的损害,但是房屋损害遗留下的残存建筑材料就是新生的利益,应当在房屋损害的全部损失中,扣除残存的建筑材料的价值,其余才是实际的财产损失。责任人仅就实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火灾事故责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构成火灾事故责任,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火灾事故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火灾事故责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主体,就是这种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1.损害赔偿权利人。在火灾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赔偿权利主体是因火灾事故遭受损害、享有赔偿权利的人,即受害人。受害人是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2.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在火灾事故责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较为复杂。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就是侵权行为人本人,但是由于火灾事故责任的特殊性,即行为人可能因自己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也可能因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物品引起火灾而承担损害赔偿义务,还可能因受自己控制、管理的其他人的行为引起火灾而承担责任,这样导致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的并不完全一致。因此,火灾事故责任的损害赔偿义务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行为人。行为人作为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当是自己的行为引起火灾,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这种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对受害人的损害负责赔偿。(2)引起火灾的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及其悬挂物、搁置物致害责任,第123条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第122条规定的产品致害责任,第124条规定的环境污染致害责任,以及第125条地下工作物致害责任等,这些特殊侵权责任中的物件造成的火灾事故,都应当由引起火灾事故的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些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占有人都是火灾事故责任的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可以参考的立法例包括《日本民法》第717条规定,对因土地工作物的“设置或者保存上存在瑕疵”发生的损害,不论该加害原因是谁制造出来的,工作物的占有者为第一责任者,当占有者为防止损害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得到证明时,占有者得以免责,由所有者负责任。在美国侵权法中,关于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对该物致害责任的问题,可以从侵权法对出租人与租赁人权利与责任的界定中体现出来。出租人与租赁人权利与责任,在美国侵权法上的规定主要与财产的占有与控制相联系,而与所有权没有什么关系。也就是说,占有与控制决定责任。谁占有和控制着房屋,谁就有责任将其管好。因此当房主将房屋租给房客,房客就占有和控制了该房屋,他就负有管理好这所房屋的责任,使他不会对其他人造成不合理的伤害。如果房主只将一幢大楼的房间出租给房客,房主对这些出租的房间就不再负有责任,而只对一些公共地方(如大门、走廊、电梯、花园、垃圾房)负有不使他人受到伤害的责任,因为他对这些地方还享有占有和控制的权利。在一些例外情况下,如隐性问题即在移交房屋的时候,房主知道或有理由知道他的房子有难以发现的严重问题,却隐瞒起来不告诉房客,如果这些问题对房客或其他人造成了伤害,房主就要对之负责。如果房子本身的危险给在屋外的人造成伤害,如果该危险在签定合同时就存在,房主就应该对伤害负责,如果危险不是由房屋本身而是由房客的危险活动造成的,房主一般不负责任,除非他在签定合同时就知道房客从事类似的危险活动。(注:郭晓霞:“论失火侵权责任与火灾保险制度”,杨立新主编:《侵权法热点问题理论探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30页。)(3)承担替代责任的责任人。在用人的特殊侵权责任中,责任人与行为人相分离,责任人对行为人的致害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火灾事故责任中,同样如此。主要的情况是,一是雇工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了火灾,雇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造成的火灾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火灾事故,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是在定作人指示过失的致害责任中,加工人依照定作人的错误指示加工,引起火灾,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些火灾事故责任的损害赔偿关系中,雇主、法人、法定代理人都是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其之所以成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就是因为他们对引起火灾事故的行为人具有体定的关系,构成特殊侵权行为中的替代责任。(三)火灾事故责任的赔偿范围火灾事故责任的赔偿范围是:1.人身损害赔偿。火灾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一致的。即按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范围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确定具体的赔偿范围。对此,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一般范围,确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2.财产损害赔偿。火灾事故责任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与一般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是一样的。对此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的赔偿范围进行赔偿。即按照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范围确定,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如果损害的财产是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的纪念物品,还可以请求赔偿抚慰金。四、火灾事故责任的分担在火灾事故责任中,由于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巨大,行为人往往无法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样,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就无法得到全部的补偿,受到损害的权利就无法得到恢复。因此,在火灾事故责任中,需要建立多种分担火灾事故损失的制度。(一)保险制度在救济火灾事故损害的制度中,保险制度是最好的分担责任的制度。保险将处在同类危险中的多数单位和个人,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集合为一个整体,根据危险发生的频率、损失的额度及保险金额,在危险发生之前由各单位和个人分摊一定金额,形成保险基金,于危险事故发生后以此赔偿少数单位和个人的损失。在火灾事故责任中,仅仅依靠侵权行为法的调整,容易出现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的问题。如果对火灾事故进行保险,发生火灾后,保险人能够迅速以保险基金组织赔偿,以弥补侵权责任制度确定责任过程中的拖延和侵权责任人赔偿能力有限的缺陷。通过分散危险,既能迅速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又避免了使侵权行为人因负担巨额赔偿而陷入窘迫状态,更好的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火灾保险,是指以座落或存放于固定地域范围内的各种物质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主要以火灾包括其他灾害事故为保险危险的财产保险,火灾事故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以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为承保范围的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广泛,但是要取决于保险人同意承保的范围。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的危险发生造成的损失补偿责任:一是火灾、爆炸;二是自然灾害;三是意外事故。可以约定保险人的特约责任,常见的附加险有:一是矿下财产损失险;二是露堆财产损失险;三是盗窃险;四是橱窗玻璃意外险;五是企业停工损失险。在火灾保险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是:必须有火灾发生,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必须造成损失,损失的载体必须是保险标的,且保险标的是在合同中定明的座落地因火灾而受损失;火灾的发生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请求保险人理赔,将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转由保险公司承担。(二)国家的责任由于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害之巨大,有时候应当由国家来分担损失,以避免对受害人因接受赔偿不足或者不能而造成的严重困境。在国家分担责任中,属于国家赔偿责任的,国家应当承担自己的责任。例如,在公共营造物致害责任中,对国有公共设施设置或者管理欠缺,造成火灾事故,对公众或者他人造成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力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自己的赔偿责任,对此,公共营造物致害责任应当是国家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这一赔偿制度,因此,对这种赔偿责任尚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各国规定这种国家赔偿制度是通常的惯例,是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在我国,也是有实践依据的。例如,在綦江彩虹桥垮塌案中,实际的赔偿责任就是由国家即当地的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由国库支付赔偿金。对此,应当按照国家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这种赔偿责任。在不属于国家赔偿责任,没有可以归责的行为人,或者行为人无力赔偿全部损失,同时又没有保险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对火灾事故责任受害人的损失,国家应当分担部分或者全部,以使受害人不致于无法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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