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投诉关于南川区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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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川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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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64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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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川区实施大观镇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2015〕88号
渝府地〔2015〕88号
南川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实施大观镇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川府文〔2014〕8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并由你区负责组织实施。
二、同意你区将大观镇铁桥村六社集体农用地1.7004公顷(耕地1.4235公顷、园地0.0436公顷、林地0.185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48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402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7406公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依法实施完毕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三、同意你区将大观镇铁桥村六社21名(共计21名,具体以实施征地时按有关规定测算的实际人数为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由你区依法予以妥善安置,并对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办理社保手续
四、你区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增耕地的质量。
五、请你区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前,依法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六、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人员安置等事宜,由你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55号,渝府发〔2008〕45号、26号和渝府发〔2013〕5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请你区将有关本次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8日
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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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川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渝府地〔2012〕53号
南川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实施大观镇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川府文[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并由你区负责组织实施。
二、同意你区将大观镇观音桥居委2组、3组、4组、5组、7组,观溪村3社集体农用地6.3165公顷(其中耕地3.9831公顷)连同集体未利用地2.66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8214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9.8046公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依法实施完毕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三、同意你区将大观镇观音桥居委2组6名、3组6名、4组37名、5组1名、7组52名,观溪村3社15名(共计117名,具体以实施征地时按规定确定的人数为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由你区依法予以妥善安置,并对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办理社保手续。
四、你区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已补充3.9831公顷耕地的质量。
五、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事宜,由你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55号和渝府发[2008]45号、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请你区将有关本次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情况及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及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附:征收土地面积分类及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统计表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另册)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土地& 批复
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2012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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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川区实施水江镇
渝府地〔2012〕1512号
南川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实施水江镇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川府文〔2012〕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并由你区负责组织实施。
二、同意你区将水江镇劳动居委1组、3组集体农用地4.1075公顷(其中耕地4.093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4991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6066公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依法实施完毕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三、同意你区将水江镇劳动居委1组55名、3组112名(共计167名,具体以实施征地时按有关规定测算的实际人数为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由你区依法予以妥善安置,并对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办理社保手续。
四、你区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已补充4.0936公顷耕地的质量。
五、本次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事宜,由你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55号和渝府发〔2008〕45号、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请你区将有关本次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情况及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及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附:征收土地面积分类及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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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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