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问题问题

2017只买交强险你就“惨”了!再来普及一下车险知识
  一、国家汽车强制保险费与车船税
  私家车强制险:
  第一年:5座950元,6-8座1100
  第二年:855元,990
  第三年:760元,880
  第四年:665元,770
  第五年:665元,770
  这样的保费不定,跟出险,脱保,过户有关系,以上任意一个违背了,那样保费就会变的
  车船税(五座轿车):
  1.0升以下:180元/年
  1.0~1.6升:300元/年
  1.6~2.0升:360元/年
  2.0~2.4升:660元/年
  2.4~3.0升:1500元/年
  3.0~4.0升:3000元/年
  4.0升以上:4500元/年
  所需资料,个人车:1.车主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2.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单位车: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行驶证复印件。
  二、车险包括什么?
  1.交强险
  2.商业车险主要有四个主险:
  ①车损险:代号A
  ②三者险:代号B
  ③车上人员代号:D
  ④盗抢险G
  主要有五个附加险:
  ①玻璃代号:F
  ②划痕代号:L
  ③自燃代号:Z
  ④不计免赔代号:M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代号X
  交强险的特性:
  公益性、强制性、广泛性。
  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
  让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强制性:强制承保,不能拒保。
  广泛性:只要是机动车,都可以承保。(机动车包括摩托车,不包括电动车)酒后驾车、故意撞人,交强险也理赔,目的是保护受害者,体现了公益性。当然遇到这种情况,会先垫付医疗费用,再立案调查情况,向司机追偿。交强险不赔的情况:碰瓷的不赔。
  交强险特征:
  分项赔偿原则(往下看)浮动费率原则(第一年不出险,第二年费率下调10%,最多下调30%,反之则反),奖优罚劣原则。
  交强险能解决哪些问题?
  举例:
  车撞了树,只给车上了交强险。假定树不赔,那么,车的损失是否可以走理赔?答案:不赔,因交强险只理赔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那么在这个例子里,受害方是树,不赔树的话,车辆损失就得不到任何保险补偿。
  再看个案例:
  一个捷达在后,奔驰在前,突然前面有交通事故,奔驰急刹车,捷达没刹住,追尾了,把奔驰的保险杠给撞坏了。这倒霉催的,不过还好有车险。奔驰给4S店打电话问修车费,双方协商解决理赔问题。4S店回复奔驰,配件4万,要空运过来,国内没有这型号的配件。捷达车主心想4万不贵呀,光交强险就12万。结果傻眼了:交强险规定:事故中产生的财产损失,最多赔付2千。也就是说,因为他只上了交强险,没有上商业三者险,3.8万要等着捷达支付。
  交强险的理赔最高限额是12.2万。
  大家听了还挺高兴,还算不少啊,一般的车辆损失也就够了。不要高兴太早了,交强险还有个分项赔偿原则:
  撞人致死:11万
  撞人受伤:1万
  交通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2千。
  这是在被保险人有责任时的赔偿。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医疗费1千,财产100.交强险累积赔付。意思是:一年的保险金额就这些,几次出险理赔金额要加一起算。超过了就自费。
  所以仅仅给车上了交强险,真正遇到事故时,自己掏腰包的花费很昂贵。
  商业三者险:
  行内有句话:没有商业三者险的车主,伤不起。
  有的人看到商业保险,商业车险,会有抵触情绪:商业保险是盈利性质的,不是福利,这很对。不过现在保险的理赔率也是很高的,特别是车险,理赔就是给车主的福利。
  定义:
  商业三者险是保险公司为第三者的损失承担责任的保险险种。第三者指的.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的第三方受害者。
  解析:
  第三者险是赔给第三者的,不包括自己家人。有一个案例:一人在倒车时,经验不足,让家人站在车后,加上技术不熟练,油门当刹车,导致家人死亡,这种情况车险不能理赔。如果是外人,可以理赔。这也是为了防止骗保,故意伤害家人。
  没有分项赔偿原则,有损就赔。
  不累积保险金额,例如投保10万的三者,第一次出险理赔后,第二次保险金额还是10万,不会因第一次理赔过而减去上一次赔偿的金额。
  商业三者险的保费:
  一般在几百元,5万起,例如600左右保10万,800左右20万,1千左右30万。建议额度在20万以上。少了确实到真正遇到事故时,作用微弱。遇到事故时顿时傻眼。(不出险的车,保费来年会下调10%,以下的保费为大致数额,保费和车型以及不出险优惠或出现了上涨的幅度有关。)商业三者险在北京的理赔率相当高。
  车损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
  车损险也就是针对车辆本身的损失投的保险。不上车损险,附加险上不了。较常见的车损:碰撞、倾覆(翻车)、自然灾害等(冰雹、暴雨、爆炸等等)。保费一般1千多保10万,和车辆型号价格有关,相当于一天3元。这项保险的理赔率也非常高。
  车上人员:
  负责赔偿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一名司机加四名乘客。一般每人保险金额1万到3万,保费40左右保险金额一万,,乘客一人20元左右保险金额一万,四人保费100到300左右。建议车主,有了车上人员保险,还要提醒乘客,一定要给自己上。意外险100到500的保费,保险金额几万至几十万。有几个案例,朋友搭车,出了事故,双方闹上法庭,其根本还是因钱的问题。
  应该学会将这些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不是司机来承担,伤不起。我曾经拒绝过没有意外险的朋友搭乘我的车,朋友也理解。(我在微博里写:没有意外险,请下车;有意外险,可以搭我的车)关于朋友搭车,法律规定: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奖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
  盗抢险:
  盗抢险全称全车盗抢险,意思是,丢了某个轮子、反光镜那不能赔。盗抢险理赔的要求:车被盗后,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报案,三个月没找到,可以要求理赔。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也称“涉水险”投保了车损险的车,可上此险。也就是说,没有商业保险主险,这个不能上。
  车辆浸水的情况下,车损险可以赔付除发动机以外车辆损坏的部分,而由此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则只有涉水险才有可能赔。负责保险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以及涉水时施救的合理费用。
  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可给予赔偿。但是如果被水淹后车主还强行启动发动机而造成了损害,那么就算购买了涉水险,保险公司仍将不予赔偿。车辆全险并不包括涉水险,车损险不包括发动机损失险。
  很多朋友以为上了全险万事大吉了,其实很多时候的“全险”不包括“涉水险”,所谓的“全险”普遍说的是所有的主险(三者险、车损险、盗抢险、交强险),而如涉水险这种附加险需要另外购买。车损险发动机的赔付作为免责项,如果想给发动机上保险就必须购买发动机附加险。
  玻璃单独破损险:
  在保险事故中,玻璃破碎通常都是伴随着车辆其它部位遭受损失而发生的,此时的玻璃破碎属于车损险的责任范围。而在玻璃单独破碎时,此时就不属于车损险范围了,而属于玻璃险的责任范围,这时如果没有玻璃险保险公司就不赔了。
  划痕险:
  划痕险可以上,可以不上,根车主的经济能力。划痕险的保费一般400元保2000。相对车险的其他项目,比如三者险,600元保10万来说,还是比较贵的,不过划痕险只能给三年内的新车上,一般保险公司拒保旧车划痕险。
  说实在的,有划痕了照样可以开,但有车损或玻璃损坏,没法开。因划痕很容易就出现了,划痕险的理赔率相当高。有保险公司推出:上车险赠送划痕险。为什么可以这样?实际上把划痕的位置乔装改扮,扮成车损的模样,申请理赔。
  但是,如果有这种情况,车损怎么也掩盖不了划痕:车身被画上画,这时候,没有划痕险,这家保险公司怎么会理赔呢?所以还是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考虑问题周到些,不要被“在我们这里上车险便宜”、“上车险赠划痕险”等词语所诱惑。便宜一定给上的保险金额不会高,这是必然的。
  自燃险:
  一般新车有自保,不需要上自燃险。旧车因供电线路和油路老化,需要燃险。还有一种情况,因车上货物加上外界温度过高,车内燃烧,也属于自燃险理赔范围,所以新车也可以投保自燃险,特别是夏天温度过高的时期,经常出车的朋友。
  不计免赔险: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条款中规定了,保险人将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采取一定的责任免赔率,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
  另外不要把所有证件都放在车里,行驶证放车里,其他证随身带,以免车辆损失造成证件损毁,缺少证件到时候理赔的时候会扣一些免赔,缺一样扣0.5%(行使证,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等等),少了备用钥匙扣3%。
  总结:
  1.交强险必须上,牢记缴费期。
  2.车损险:必须上,管赔自己车的,建议足额投保。
  3.第三者险:必须上,建议保额20万以上一般50万到100万,经济条件好就多上点。
  4.车上人员可以不上,上也不必上多,司机2万左右,乘客1万左右,当然这是已经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下。一个座位20多元管1万,不如直接办个人身意外险(100到200左右一份,保险范围不仅包括了普通意外,还有火车、地铁、自驾等责任,还可以报销医疗费用。)
  注:交通事故引起的医疗费不报销。
  5.盗抢险要上。
  6.划痕、玻璃险相对较贵,划痕可以不上,玻璃险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自燃险旧车一定要上,新车可以暂时不考虑。
  7.不计免赔,自己定,建议办上为好。
  8.涉水险要上,这几年全国各地暴雨车险理赔案例不少,特别实在东南沿海夏季多降雨的城市的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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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二手车,当时交强险没过户,现在保险到期了,我要交的话是按第一年的收费标准交;还是按续交收费标准交费?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过户车是没有优惠的。但保险必须自己买,否则出事故是赔原车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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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对于这辆车来说是恒定的,不存在什么其他标准。
按第一年要交1100,续交只交七百多,当时保险没过户。现在以我的户头交他们要我交1100,合理吗?
按过户车交,一般公司没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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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强险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第542期 作者:□文/马怀柯 时间: 15:16:56 浏览:1097次
[提要] 本文通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损益表,对我国交强险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在此基础上,引进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增加市场竞争活力,以及丰富社会救助基金内容等手段,完善我国交强险制度。本文对于交强险制度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交强险;经营模式;赔偿赔付;救助基金
中图分类号:F840.6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交强险发展中的问题和对策――基于交强险损益表视角
收录日期:2015年6月6日
一、我国交强险概况
(一)交强险的定义。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解释,“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在我国,交强险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而根据有关的具体实施计划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因此,交强险在我国推行的时间并不长,还处于一个萌芽的阶段。
(二)我国交强险实施的具体内容。从立法的角度讲,我国的交强险是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法》通过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的方式来确立实施的,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现行的交强险条例是2012年3月在原有2006年3月颁布的行政法规的基础上修改确定的。而从保险本身的条款角度来讲,其中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在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使得受害人受到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条款就是交强险条款的核心条款,而其他的条款则都是围绕这一条款而展开的具体实施条款。
(三)交强险在我国发展现状。我国的交强险是从2006年7月开始实施的,而在短短的8年的实施过程中也有一些变化。从中国保监会发布的2012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经营数据来看,2012年度共承保机动车1.29亿辆次的交强险,共计1,114亿元的交强险保费收入。而从经营交强险的盈亏情况看,2012年交强险承保亏损83亿元,总计经营亏损54亿元。同时,从2006年7月至2012年,交强险六年半的保费收入共计4,900亿元,累计亏损256亿元,年平均亏损率约为6%。而从历年数据来看,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近四年合计收取保费占全部车型保费收入的18.2%,承保辆数占全部车辆的约14%,合计承保亏损250亿元,占总承保亏损的73%。同时,表1是来自于中国保险业协会发布的2015年PICC的交强险已审专题财务报告中的PICC交强险损益表。(表1)
从以上数据来看,自从交强险在我国实施以来,确实数量上在不断增加,同时从赔付的支出来看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总体上增加的速度并不快。可见,交强险在我国的实施被人们的接受程度还不大,人们对于交强险的投保重视程度还不够。我国交强险的发展要想达到一个高度还有待更多的时间去发展。同时,从交强险保付的收入和支出上来看,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的经营总是处于亏损的状态,这样非常不利于交强险在我国的发展。而交强险的经营是秉着不亏不盈的原则实施的,这样就需要我国的保险公司在经营交强险上做出更多的努力。同时,从PICC的损益表上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经营结构上还存在分配不均衡的情况。来自于社会交强险救助基金的资金明显还是偏少,这样交强险的一大特色就没有能够很好地发挥出来。
总而言之,我国交强险的发展还是比较缓慢的,扩展的速度还不够快,同时交强险在运作过程中存在比较大的亏损现象,保险公司内部在经营交强险时各部分结构上还没有能够完全协调,还没有达到一个好的状态。
二、我国交强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一)交强险经营模式上的问题。我国交强险的经营模式是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确立的,而条例中规定了在我国境内的机动车辆必须要参保交强险,这其实是非常不实际的。在我国各地区的经济条件、发展状况,还有人们的观念差异对交强险的施行都会有不一样的影响。而对于这些不一样的差异如果还是采用一刀切的方法,用同一个法律规定去规范的话,当然会使各地的交强险的发展有很大的差距。这样也不利于交强险在我国的整体发展,而政府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也只是制定者与执行者的关系,是一个宏观上的问题,需要国家在立法的方面做深入的探索。同时,从费率的角度来看,我国交强险的赔付率普遍偏低。在2008年9月,首都某法院在对2007年的172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与交强险赔付有关的案件进行调研后发现,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自行理赔比例低至0.826%。这么低的费率对参加交强险保险的投保人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
在2008年2月9日发生的一个事件中,肇事者驾驶着机动车,正在赣州与吉安交界处的105国道上飞驰。当车辆在105国道拐入镇级公路时,由于占道行使,与迎面而来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受害者当场死亡,乘客儿童重伤。经由交警认定,肇事者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随后,肇事者被公安机关拘留,并予以逮捕。此时,肇事者对刑事责任是很清楚的,但对受害者家属要求自己赔偿46万元赔偿款表示无法接受。肇事者认为自己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了交强险和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什么还要自己另外掏钱赔偿给受害者。这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交强险赔偿限额要远远低于实际交通事故中受害者要求的赔偿数额,而这就反映出我国的交强险费率对于实际应当要达到的费率来说确实偏低。
而更大的问题是,在这么低的赔付率之下,七年来我国的保险公司在经营交强险的过程中还是处于连年亏损的情况,这就非常不能让投保人理解。其中存在的问题可想而知,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运作模式上一定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从2014年度人保的交强险损益表中也可以大致的看出在交强险经营模式的结构上,资金的分配结构上也存在非常不平衡的情况。这导致在低赔付率的情况下,依然出现较大的亏损。而这种经营模式上存在的问题则是各个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的微观问题,需要各个保险公司之间相互协作,共同解决这个问题。
(二)交强险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问题。在交强险赔付资金的来源上,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便是交强险社会救助基金。这是交强险作为一种“公益”性质的保险所特有的资金赔付的一项来源。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其他资金。该条款就是完整阐述了交强险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但是,从救助基金的一般获得渠道来看,从保险费提取的资金比例一般都只有1%~5%,而其他几个救助基金的来源上看可以获得的资金明显非常少,这样总体能用于交强险赔付的社会救助基金数量就微乎其微,这样完全不利于社会救助基金在交强险赔付中发挥作用。这样对各个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就会有很大的压力。而没有一个社会救助基金很好的来源,社会救助基金自身的运作体系就无法很好的建立起来,这样就不利于社会救助基金自身的增值,我国的交强险制度的完善就会更加的缓慢。因此,我国交强险发展过程中,解决好了资金的问题,则对解决交强险的其他问题就有很大的帮助。而要想解决资金问题,则交强险社会救助基金问题的解决就是关键。
三、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交强险对比分析
我国现行的交强险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强险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别。
首先,从总体上来说,我国交强险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强险都是通过设立法律条文强制实施的,这样确实能够保证交强险的实施,但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交强险具体的实施细节如费率的制定、保障基金的设立,都有一系列配套法律条文的确立,而我国在这些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法规予以规范。这样就使得我国在交强险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因而整个交强险的运行机制就会比较混乱而不能成为一个体系。
其次,我国政府不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交强险的盈余或者亏损负责,却要对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加以“不盈不亏”的经营原则,这样就使得政府制定的政策在保险公司具体的操作中很难实现。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主要是采用“公办私营”的办法,虽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对交强险的要求也是总体“不亏不盈”的原则,但是保险公司只是在其中代理政府经营交强险业务,而经营最终的盈亏由政府来承担。同时,政府还允许保险公司可以因为自身资源或技术上的优势能够有少量的盈利。这样,交强险经营市场上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
再次,对于交强险费率的确立,我国还没有一个有效的确定机制,而现行的费率主要是由政府统一规定的,没有能够对于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情况有区别的对待,这样交强险的实施针对性就比较差。而其他的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对交强险的费率有非常严格和统一的规定,而只是给定一个能让交强险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变动的范围,有的国家甚至直接把交强险费率交由交强险竞争市场自行决定。这样,交强险费率的确定就会更加科学,同时也会迫使各个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经营过程中改进技术,提高效率,这样交强险就会有一个良性的循环发展。
最后,对于社会救助基金这方面,我国的社会救助基金还没有能够从立法上加以强制规范。同时,我国的社会救助基金与国外或者其他地区相比资金来源渠道也相对较窄,基金保障的范围也只是仅仅对于交强险起到一个保障作用,同时救助基金日常的管理、运作、自身的增值效率还不高,还存在很多的不足。
总体上来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交强险的经营和运作比我国现行的交强险更加科学、有效、人性化。首先,包括交强险的规范、交强险的运营,与交强险有关的保障基金的确立和运营,甚至比较细节的部分如交强险的费率的确定、交强险的赔付情况都是通过各个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的。用法律加以确立则更加的规范,运行效率更高;其次,各个政府对于交强险经营的全过程都会负责,并对保险公司运营交强险起到监督的作用。政府对保险公司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替政府经营交强险,经营的结果都是由政府来承担。这样,政府也就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了政府的职能;最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交强险无论在费率的制定上、赔付的标准上还是在机动车主选择交强险保险上都是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一切都是为了保障交强险保险的车主在交通事故发生中的权益,特别是最大限度地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权益。这样才是对设立交强险的初衷的把握,真正理解了交强险的意义。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Non-Life Insurance Rating
Organization of Japan.Automobile Insurance in Japan,2011.
[2]陈易.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改革的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3.12.
[3]孙玉红.“无责赔付”之匡正――法律解释方法的视角[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3.
[4]王俊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及除外责任的理解和适用[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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