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企业一直在讲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股权,入股,股东等等……这到底是什么???又要如何入股?谁能详细解答一下

我要入股一家公司,该怎么做?_百度知道
我要入股一家公司,该怎么做?
我要入股一家公司,该怎么做?疑问1:需要什么手续?疑问2:需要什么步骤?
我有更好的答案
  第一、对一个公司入股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二是通过受让已有股东的股权;  第二、在决定入股一个公司之前,你还要很弄清楚这家公司的管理机构的设置、财务状况、盈利状况、经营状况、税费的缴纳、对外负债;有无你所需要的质资或者质格,或者你比较重视的某方面的许可或者权利是否还在有效期;公司发起人的注册酱是否已经足额交付、是否存在抽逃出资、出资不实以及虚假出资的情况;公司的股权颁布,公司经营和管理中是否存在一股东独大或者实际操纵公司;公司有无违法经营或者有无应付的行政处罚;公司有无正在被强制执行或者正在诉讼的案件等等重要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有一个存在,你的股入将无法得到回报,还可能承担更多的责任。
第三、你确定了入股的方式后,才能确定你要签订什么样的合同;
第四、因为不同的公司,入股的不同目的,合同约定的内容和重点都不同,虽然网上可能有范本,但我们通常都不直接采用而根据具体情况重新拟定。所以,也建议不要轻易套用,因为无法充分保护你的权利。
采纳率:77%
1、达成出资意向与其他股东谈判2、出资并验资3、章程里应确认你的股东地位4、工商一定要登记你为股东注意:3、4项程序如果不执行只是私下达成协议,你可以成为隐名股东,但你的股东地位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而且是股东还是债权人到打官司时就不好说了。最后提醒你,小股东的权力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基本得不到保障,不要轻易冒险。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办手续要看你入股之前公司是什么模式如果之前不是股分制的公司要到工商局登记主要登记股份拥有权的法定人 每个人所占的份额 法定人的一些基本信息基本步骤就是写好合同经过确认后签字然后到工商局登记就可以了
首先确定怎么入股?是这个公司准备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你,你出资认领?还是用货币以新的股东身份做投资,那就涉及到这个企业要增资!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涉及到股东变更和股权转让。需要拟定股权转让协议,然后去工商做变更备案、相应的部门也要做备案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涉及到增资除上述外,还需要做入资和验资,及登报声明。如果是北京的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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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律师您好,我于2013年入股朋友的一家公司20万元,当时只给我写了一张收据写明我入股20万元,但未注-找法网(findlaw.cn)
律师您好,我于2013年入股朋友的一家公司20万元,当时只给我写了一张收据写明我入股20万元,但未注
律师您好,我于2013年入股朋友的一家公司20万元,当时只给我写了一张收据写明我入股20万元,但未注明我所占比例,也没给我签任何股权协议或证明。从入股到现在,我一直都没参与公司经营入股后从未有过分红,从未见过公司经营账本。我是在公司第一次成立时入的股,经营不久就被其他股东全体买断了,当时我朋友叫我不要退股,因为他马上就要重新成立公司要我继续入股,并说公司被买断时我和他都赚了钱,并表示新公司成立后连本带利给我折算为股金。半年后新公司(公司名称、性质未变)成立至今,因我一直没拿到分红和账本,就要求他退还我应得的红利及股本金,但他以公司尚有设备按揭贷款未付清为由,无法给我提供账本和分红,并拒不退还我原始股本金。请问,我该如何追回我应得的本金和分红?在追讨过程中,我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1、需详细了解公司名称,查询档案,了解你是否登记为股东,如果没有,就是隐名股东。但是作为隐名股东,目前的证据对你不利。2、也可以说是一个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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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股东转让股权给小股东或者高管涉及股份支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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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股东转让股权给小股东或者高管涉及股份支付的问题
按照理论上来说,大股东转让给小股东和高管的股权,低于公允价值的部分要确认股份支付,但是这里面可操作的空间太大,很难去核实。
存在以下的疑虑:
1、PE的价格就会公允吗,例如,15年年底PE的A轮进来,估值是5块钱一股,到了16年,公司想上市,这时候进行股改,又引入了B轮的PE,同时进行股改,大股东将股份转让一部分给小股东,15年、16年利润情况基本不变,但是由于公司要申报上市,导致第二PE进来的价格大幅增长,到了12块钱,那么这时候如果按照第二轮PE进来的每股价值和大股东转让给小股东的每股价格的差额,需要多确认差不多3000万的管理费用,这种情况下感觉不太合理,在确认股份支付的一定按照B轮PE估值来确认吗?
2、公司大股东觉得这样确认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很大影响,反正是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事情,那么大股东协议上按照12块钱每股的价格转让给小股东,小股东只需要先支付1块钱给大股东,剩下的钱等上市之后再支付,实际上,由于这是个人之间的行为,很难核实将来上市后,小股东是否会真的支付剩余的钱的给大股东,这种情况下,是否不需要确认股份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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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1、PE的价格做为公允价值的参考有一定的合理性,相当于公司在不同的阶段受到的估值不同,那对应的公司的股票的公允价值不同。
2、小股东是否向大股东支付相关款项并不影响股份支付的确认。小股东不向大股东支付转让价格,那是大股东应收小股东的债权。
1. PE通常带有对赌条款,因此价格很难讲是公允的。但是对赌协议是抽屉协议,拿不到台面上来讲。因此,在IPO时,多数情况下是以PE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的。
2. 转让给小股东是否作为股份支付处理,取决于小股东是否为公司提供了服务。如果是基于小股东为公司提供服务而进行的低价转让,应作为股份支付处理;如果不是,则要解释商业逻辑,即大股东为什么愿意低价转让股份?
1、对于无活跃市场交易的股权,近期PE入股价格因为有真实交易支持,且PE一般与公司无关联和其他瓜葛,所以PE的近期入股价格是确定授予日股份公允价值的最重要依据。
2、这里有商业合理性问题:如果大股东真的按照PE入股价格转让股权给高管,则如何证明这个交易安排的合理性?因为这种股权转让中总是要求对受让方过去或将来向公司提供的服务作出补偿的,与PE完全同价并不合理。
1. PE通常带有对赌条款,因此价格很难讲是公允的。但是对赌协议是抽屉协议,拿不到台面上来讲。因此,在IPO ...
这个会存在一个理论和实际的矛盾,
一般情况下,股份支付是高管/小股东以未来的服务作为对价换取权益工具,相对来说,高管未来取得的收益和股权的增值是对等的,但是在IPO阶段,这个价格会扭曲,像版主所说,PE是带有对赌性质的,即使是在申报前需要解除,但是一旦申报不成功,大部分的对赌协议会恢复,这时候PE是能够从大股东那里获得赔偿的,但是高管由于没有签订协议,基本获取赔偿的可能性很低,这种情况下,本身价格就存在扭曲,很难说是公允的。
另外,在国内,很多时候公司的大股东给小股东股份,并不是基于这部分高管/小股东未来的服务对价能产生这么大的价值,而往往是由于这些高管/小股东一直参跟着大股东打拼天下,基于感情而赠与这部分股票,这个股票的价值不是由于未来服务创造出来的。
曾经参与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个拟IPO的企业,在上市前基本是一个个人企业,老板很老了,他儿子从国外回来推动IPO事宜,引入风投,老板对这个事没意见,但是老板要将他自己的股份稀释10%給一直跟了他几年的兄弟,老板比较讲江湖道义,转让价格就是1块钱,并且上完市,到了解禁期,他那些兄弟可以直接卖掉股权走人(一方面是这些人有些年纪比较大了,未来上完市,他儿子估计也会引入新的职业经理人,里面涉及到新老交替的问题),当时给公司一算,差不多涉及股份支付1个亿,直接就达不到申报条件,将这个事情和大老板一说,他直接问,你觉得这几个人服务一两年,能值一个亿吗?即使是要确认,其实也要确认到以前,正因为以前跟了他十几年,所以才会这么低价转让。但是这个案例,当时讨论的结果是没办法从原理上或者商业逻辑上去说服证监会,只能这部分股权让大老板代持,等解禁后直接将钱给这几个核心高管和股东。
我觉得国内大部分的大股东转让股权给小股东,并不是未来要获取这部分高管的服务对价,而且由于这些高管一直给公司打拼,大股东出于利益均沾的考虑。
1、对于无活跃市场交易的股权,近期PE入股价格因为有真实交易支持,且PE一般与公司无关联和其他瓜葛,所以P ...
陈版,对于大股东低价转让股权给小股东,我觉得从商业逻辑上看,如我回复nikankan的里面,在国内,大部分IPO的企业,都不是大股东觉得这些高管未来的服务对价值这么多钱,毕竟大股东对这些高管也没有业绩要求,而且由于以前的这些高管或者小股东一直跟着大股东打拼,现在能上市,大股东出于人情,对这些小股东或者核心高管采取利益均沾的做法。
另外,我觉得会计准则的确定,是为了更好的反映公司经营状况,例如,大股东本来想让利给小股东或者核心高管,但是由于需要确认大额的股份支付,往往逼着企业大股东和核心高管签订一些台下协议,例如将价格提高,未来再补偿,要不,企业在申报那一期确认了股份支付,可能也达不到申报条件,这种情况,是不是间接的损害了股东和高管的利益(直接将可以阳光化的股权变成了私下协议,加大了高管和小股东的风险)
对于陈版回答的第二个问题,这里面的商业合理性存在问题,我刚好看了顺丰反向收购鼎泰新材的案例,摘录如下:
1)2015年7月,顺丰控股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召开董事会并通过决议,批准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授予既定员工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对顺丰控股进行增资,增资价格参照顺丰控股截止日的评估价值确定。随后,被授予股权激励的员工于当月书面同意接受该等增资条款。2015年10月,顺丰控股完成了以日为基准日的评估工作,经评估顺丰控股整体的公允价值为353.30亿元。2016年1月,顺丰控股实际收到员工通过自筹资金方式缴纳的增资款39.22亿元。增资完成后,上述员工持股平台持有顺丰控股10%的股权。
2)申请材料显示,2013年、2014年和2015年顺丰控股实现净利润18.32亿、4.76亿和10.94亿,2016年-2018年承诺净利润21.85亿、28.15亿和34.88亿。
这两面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
1、顺丰平台实际收到员工通过自筹资金方式缴纳的增资款39.22亿元,我想在国内,还没有那个公司的高管能真金白银的拿出40个亿的价格来对公司进行增资,特别是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净利润才34.02亿,这里面暂且不说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为什么公司要以这个价格增资呢,主要有几方面的考虑:
1)经评估顺丰控股整体的公允价值为353.30亿元,这个是重组是按照收益法评估的,事实上按照资产法评估,公允价值会大幅下降,但是这个估值也是涉及到顺丰未来三年的需要实现的对赌利润,如果不按照这个价格,顺丰控股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例如2016年对赌业绩是21.85亿,如果高管增资价格是30个亿(即使这个价格,其实整体价格也是相当高的),那么顺丰只能完成要直接确认10亿的股份支付,顺丰控股只能完成对赌业绩的一半,面临着大额的对赌赔偿以及商誉减值。但从经营实质看,顺丰的经营并不会那么差,所以,整个方案的设计只能围绕着在顺丰控股层面基本不能确认股份支付的金额,如果确认,那整个重组交易方案基本就垮掉了,实际上这个就是内在的商业行为,不知道这个案例是否能回答陈版关于商业合理性的问题(个人觉得这个是很现实的情况),一般公司在IPO申报前一个会计年度才进行股改,并且很多PE由于你要申报IPO,往往愿意高价格进来,但是这时候大股东低价格转让股份给小股东/高管,会导致公司确认大额的股份支付,这时候企业都有可能直接导致亏损,满足不了申报条件,那只能逼着大股东提高转让价格,实际上,如PE的价格是10块钱,为什么大股东按照10块钱转让给高管是合理的呢,大股东可以说我引入PE是很知名的,资源和渠道都很广,可以为公司的上市带来很多的信息,他们贡献的价值远高于企业一般高管或者员工,当然可以要求他们按照10块钱或者更高的价格入股。
陈版,以上是一些不成熟的想法,希望陈版能从理论和实际中帮我们更加拓展一下思路。
chenyiwei 发表于
<font color="#、对于无活跃市场交易的股权,近期PE入股价格因为有真实交易支持,且PE一般与公司无关联和其他瓜葛,所以P ...
陈版,对于大股东低价转让股权给小股东,我觉得从商业逻辑上看,如我回复nikankan的里面,在国内,大部分IPO的企业,都不是大股东觉得这些高管未来的服务对价值这么多钱,毕竟大股东对这些高管也没有业绩要求,而且由于以前的这些高管或者小股东一直跟着大股东打拼,现在能上市,大股东出于人情,对这些小股东或者核心高管采取利益均沾的做法。
另外,我觉得会计准则的确定,是为了更好的反映公司经营状况,例如,大股东本来想让利给小股东或者核心高管,但是由于需要确认大额的股份支付,往往逼着企业大股东和核心高管签订一些台下协议,例如将价格提高,未来再补偿,要不,企业在申报那一期确认了股份支付,可能也达不到申报条件,这种情况,是不是间接的损害了股东和高管的利益(直接将可以阳光化的股权变成了私下协议,加大了高管和小股东的风险)
对于陈版回答的第二个问题,这里面的商业合理性存在问题,我刚好看了顺丰反向收购鼎泰新材的案例,摘录如下:
1)2015年7月,顺丰控股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召开董事会并通过决议,批准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授予既定员工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对顺丰控股进行增资,增资价格参照顺丰控股截止日的评估价值确定。随后,被授予股权激励的员工于当月书面同意接受该等增资条款。2015年10月,顺丰控股完成了以日为基准日的评估工作,经评估顺丰控股整体的公允价值为353.30亿元。2016年1月,顺丰控股实际收到员工通过自筹资金方式缴纳的增资款39.22亿元。增资完成后,上述员工持股平台持有顺丰控股10%的股权。
2)申请材料显示,2013年、2014年和2015年顺丰控股实现净利润18.32亿、4.76亿和10.94亿,2016年-2018年承诺净利润21.85亿、28.15亿和34.88亿。
这两面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
1、顺丰平台实际收到员工通过自筹资金方式缴纳的增资款39.22亿元,我想在国内,还没有那个公司的高管能真金白银的拿出40个亿的价格来对公司进行增资,特别是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净利润才34.02亿,这里面暂且不说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为什么公司要以这个价格增资呢,主要有几方面的考虑:
1)经评估顺丰控股整体的公允价值为353.30亿元,这个是重组是按照收益法评估的,事实上按照资产法评估,公允价值会大幅下降,但是这个估值也是涉及到顺丰未来三年的需要实现的对赌利润,如果不按照这个价格,顺丰控股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例如2016年对赌业绩是21.85亿,如果高管增资价格是30个亿(即使这个价格,其实整体价格也是相当高的),那么顺丰只能完成要直接确认10亿的股份支付,顺丰控股只能完成对赌业绩的一半,面临着大额的对赌赔偿以及商誉减值。但从经营实质看,顺丰的经营并不会那么差,所以,整个方案的设计只能围绕着在顺丰控股层面基本不能确认股份支付的金额,如果确认,那整个重组交易方案基本就垮掉了,实际上这个就是内在的商业行为,不知道这个案例是否能回答陈版关于商业合理性的问题(个人觉得这个是很现实的情况),一般公司在IPO申报前一个会计年度才进行股改,并且很多PE由于你要申报IPO,往往愿意高价格进来,但是这时候大股东低价格转让股份给小股东/高管,会导致公司确认大额的股份支付,这时候企业都有可能直接导致亏损,满足不了申报条件,那只能逼着大股东提高转让价格,实际上,如PE的价格是10块钱,为什么大股东按照10块钱转让给高管是合理的呢,大股东可以说我引入PE是很知名的,资源和渠道都很广,可以为公司的上市带来很多的信息,他们贡献的价值远高于企业一般高管或者员工,当然可以要求他们按照10块钱或者更高的价格入股。
以上是个人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但是实务中很多公司是因为股份支付对利润的影响太大,而设计其他的方案,希望陈版能从理论和实际中帮我们更加拓展一下思路。
<p id="rate_042"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好问题&威望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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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kankan 发表于
<font color="#. PE通常带有对赌条款,因此价格很难讲是公允的。但是对赌协议是抽屉协议,拿不到台面上来讲。因此,在IPO ...
nikankan版主,事务中商业逻辑很好解释,但是现在事务中很多时候由于存在这个需要确认股份支付的影响,而往往迫使企业采取其他的方案设计,这个感觉从会计上有点本末倒置了,会计上只是反映经营结果,现在是由于存在这个会计上的要求,迫使企业只能按照会计结果来设计方案,例如,顺丰的案例,如果再早一年就完成股份制改制,采取的是资产法进行评估,这个公允价格可能会出现10亿20的差异,而这个差额,在公司层面,对利润的影响是致命的,事实上,高管的服务对价是否会导致公司的经营产生颠覆性的变化吗?更进一步,如果高管增资,会导致例如上市主体的股本变动,但是对大股东转让股权给小股东,属于私人行为,让上市主题承担这部分利润亏损,是否合理?不知道国际会计准则对这个是否有相应规定?
陈版,对于大股东低价转让股权给小股东,我觉得从商业逻辑上看,如我回复nikankan的里面,在国内,大部分 ...
首先,股份支付的补偿对象不一定是“未来的服务”,也可能是“过去的服务”即授予日之前激励对象已经为公司提供的服务。你说的“由于这些高管/小股东一直参跟着大股东打拼天下,基于感情而赠与这部分股票”实际上就是指这种情况。这种情况的股份支付是没有等待期的,在授予日一次性确认费用。
你的说法理论上有些道理,那就是要合理区分低价获得股份的各种原因,将其中属于对过去或未来激励对象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补偿的因素确认股份支付,其他因素不确认股份支付,但实际操作中这样的区分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只有都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在IFRS下对此说得更明确,认为这种情形属于授予对象提供了一个“不可单独识别的对价”,所以计入费用是合适的。为此还出了一个专门的解释公告IFRIC 8,现已并入IFRS 2的正文中。
对于PE入股时的对赌条款是否会导致PE入股价格不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问题,理论上对赌条款确实会对入股价格产生影响,但无论如何,影响PE对公司估值的最主要因素还是公司的基本面及所处行业情况等,对赌条款对估值的影响无法量化,但不应当是重大的,所以在没有好的定量划分方法的情况下,只能认为PE的入股价格是确定公允价值的最重要参照。
目前证监会的一些实务操作简化办法,如IPO申报期头两年内的股份支付估值方法不同于第三年,这明显在理论上有漏洞,但考虑到时间久远,要完全复原当初授予日情况可能难度较大,也就可以接受一些简化的处理方式,总比完全不确认要好。但是我个人认为:如果同样能以当时的市盈率或收益法估值确定当初授予日的标的股份公允价值,则仍首选这些方法;只有这些方法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证监会可接受的简化处理才是可用的。
chenyiwei 发表于
首先,股份支付的补偿对象不一定是“未来的服务”,也可能是“过去的服务”即授予日之前激励对象已经为公 ...
谢谢陈板的耐心解读,还有种情况想咨询一下,在ipo阶段,进行股权激励的时候,会和核心高管签订协议,需要在公司服务的最短年限为上市后3年或者从即日起5年,在此之间不能离职,如果离职,需要按照入股价格退出,这种情况下,股份支付是一次性确认还是分期确认?
可以分期确认,如果约定为“上市后3年”的,则等待期的长度需根据预计的IPO进度估计。&
陈版,您提到的“目前证监会的一些实务操作简化办法,如IPO申报期头两年内的股份支付估值方法不同于第三年,”具体是指什么?有相关的资料吗?
可去投行版看一些最新的保代培训材料。&
首先,股份支付的补偿对象不一定是“未来的服务”,也可能是“过去的服务”即授予日之前激励对象已经为公 ...
陈版,再咨询一下,如果设定服务期,约定的条款是在服务期内离职的,需要按照授予价格将股权转让回给大股东,像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对未来这部分回购义务记录负债,借:库存股 贷:其他应付款?如果需要,是对高管的所有的股权进行记录,还是按照预估的离职率来确认这部分负债?
因为回购义务人是大股东而不是本企业,因此本企业无需确认回购义务的相关负债。&
首先,股份支付的补偿对象不一定是“未来的服务”,也可能是“过去的服务”即授予日之前激励对象已经为公 ...
陈版,还存在一些疑虑,望解答:
假设ipo企业,存在服务期,在服务期退出的,按照初始价格转让回给大股东。
1、这部分股份支付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2、公司实际上存在离职人员,离职人员也按照原始的价格将股份转让回给大股东,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是否需要考虑公司的离职率?如果需要,离职率的估算是否可以根据历史发生的离职率,还是公司管理层进行一个合理的估计即可?
1、IPO阶段的股份支付费用能否税前扣除不明确,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如果能够税前扣除,才可能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问题。2、理论上要考虑离职率,但实务中很难找到一个代表性样本,所以很多时候假设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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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从他经历的三项重要工作:集团公司重点投资项目的监控工作、省管企业所属僵尸企业处置工作、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项目中。总结的工作成果是一页纸项目管理及报告,从而体会和感悟到不论个人发展还是企业管理,都可以用项目管理的思维进行以终为始的全过程主动管理。本期嘉宾,学雷,CPA,审计师,经济师,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内审经理,山东会计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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