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灵洁食品公司伪造股东签名变更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如何追究责任?

查看: 4979|回复: 3
山东潍坊 股东毫不知情 千万股权被工商变更他人
  近日,青岛市民史先生称自己公司被人伪造了股东签名等手续,并在潍坊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致使自己蒙受价值近五千万经济损失。
  被人伪造签名 千万富翁转眼变成穷光蛋
  去香港出了一趟差,注册资金五千万的股份制公司,被人伪造了股东签名等手续,在潍坊市工商局办理的工商变更,并将公司名下土地和厂房抵押、变卖,让股东蒙受价值近五千万经济损失。从千万富翁,转眼变成穷光蛋。史启航,这位曾经叱诧风云的“全球杰出青年”如今深陷万般哀愁。
  山东航远工业装备股份公司,是2011年潍坊诸城市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史启航,22岁大学毕业,带着两千元钱孤身一人来到青岛创业,五年将公司发展成营业额超6000万的百人企业,生意经营做得是风生水起,并获得大学生“创业领军者”,“全球杰出青年”、“全国就业创业先进个人”、“山东省百名创业之星”诸多荣誉,他就是这家公司的大股东,也是这家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如今,他也成了这家公司的最大受害者。
  2011年初,潍坊诸城市副市长李耀武,在青岛的香格里拉大饭店和史启航签署了招商引资协议,把这个青岛名人招引回老家诸城投资。2011年5月,在诸城政府的厚爱下,史启航在老家诸城林家村镇征地96.4亩,一期投资近两千万建了一个生产机械手的工厂。由于自己在青岛还有一大摊买卖,就让自己的高中同学王春瑜负责打理,并为同学出资5%,还让他做了公司的法人代表。
  经过一年多的建设,在2012年8月,公司的一期厂房几近完成。史启航在2012年9月从香港出差回来就到了诸城公司,然而,公司的其中一位股东蒋海燕的丈夫王金鹏告诉史启航,公司的股份已经卖了,对方也给钱了。史启航大吃一惊,就找到了同学法人代表王春瑜核实,问王春瑜怎么回事,王春瑜说公司股份确实已经转让完毕,购买者王桂林也确实已经付钱了,付了700万承兑汇票。史启航又继续追问王春瑜和王金鹏,那卖工厂的700万承兑在哪里?王春瑜说在王金鹏那里,王金鹏也斩钉截铁地说,他确实已经收到钱了,不过他暂时转到他深圳的公司用了。
  在多次向王金鹏讨要说法无果后,史启航到诸城市公安局报了案。经过诸城市公安局的调查,发现了王金鹏和王桂林更多非法的勾当,原来王金鹏借了王桂林700万高利贷,无力偿还,在王桂林的逼迫下,王金鹏铤而走险,和他人合谋,精心设计了这个非法买卖山东航远的圈套,伪造了史启航等其他股东的签名,用山东航远的资产,抵顶了王金鹏和王桂林之间的债务。史启航将替王桂林代持股份的新任股东林鹏、王木云等人以合同诈骗为由,告上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诸城市公安局也已立案,正在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王金鹏,不过,迟至今日,王金鹏至今在逃。
  不服回复 史启航状告潍坊市政府和工商局
  史启航到潍坊市工商局调取了工商变更材料,变更法人代表和解散原董事会的股东大会决议上,史启航的签名明显伪造,史启航随后向潍坊市工商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所有非法变更。潍坊市工商局让史启航去做了笔迹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史启航的签名,明显属于模仿所致,并且,经潍坊市工商局调查,除法人代表王春瑜外,其余所有股东都对此变更不知情,其他三名股东签名都是假的。
  司法鉴定证明史启航的签名是假的,诸城市公安局也以职务侵占罪和合同诈骗罪两项罪名,网上通缉了王金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史启航依法向潍坊市工商局提出申请撤销非法变更。
  然而,潍坊市工商局在接到史启航的申请材料后,给史启航回复:“通过对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过程的调查,我局认为:这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你应该是知情的,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你以股东大会决议上的签字非你签为由提出请求,但并不影响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真实情况。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材料规范》的要求,不具备撤销变更登记的情形。”并建议史启航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史启航不服工商局的回复,将事情反映到潍坊市政府,潍坊市政府接到史启航的申请后,再次回复史启航,“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史启航表示,之前他也曾打潍坊市市长热线12345,举报潍坊市工商局非法变更的事情,但潍坊市工商局用了近两个月的时间一直敷衍他,其中最后一次敷衍他的就是潍坊市工商局注册局局长袁恩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而潍坊市工商局非得理直气壮地把我们往法院推,想把责任一推了之,我想问,法院是“公司登记机关”吗?法规明确规定了工商局的责任和义务,为啥潍坊市工商局非得把这个责任推给法院?史启航为此感到万分气愤。
  潍坊市工商局张海洋称笔者是干预司法
  带着史启航的质疑,近日,笔者到潍坊市工商局见到了办公室主任张海洋。笔者向张主任求证两个问题,第一,史启航已经向贵局提供了股东签名的司法鉴定,证明变更时是他人隐瞒了事实真相,骗取了工商变更,工商局是否进行调查核实?第二,查处更正是不是工商局的行政职能?
  而工商局张海洋说,这件事目前已经进入司法途径解决,这个问题不好说,你们这个时候询问这事是在干预司法,并且还莫名其妙地称是在侮辱他。
  律师:行政职责不能都靠靠法院判决后才履行
  青岛慧勤律师事务所主任冯恩杰认为:被人伪造股东签名等手续,并顺利能在潍坊市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在受害人向潍坊市工商局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时,潍坊市工商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更正,这是工商局的行政职能;当史启航再次向潍坊市市政府申请答复时,潍坊市政府应该督促潍坊市工商局及时更正,而不应该答复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果政府行政职能都让法院判决后再履行,那么这些行政部门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每日说法:伪造股东签名转让其股权,受让人能否取得股权?每日说法:伪造股东签名转让其股权,受让人能否取得股权?教育精英百家号【伪造股东签名转让其股权,受让人能否取得股权?】2013年5月,甲某与崔某、俞某共同出资设立世纪公司。、2013年9月,甲某、杨某等四人伪造崔某、某的签名,制作虚假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将崔某、俞某在世纪公司60%的股权,变更到甲某、杨某等四人名下。2013年12月,甲某、杨等四人与孙某等五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某、杨等四人将其在世纪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孙某等五人。在签订协议前,孙某等到工商管理部门核实,甲某、杨等四人确实拥有世纪公司全部股份。随后,合同当事人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崔某、俞某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认二人在世纪公司中拥有的股权。历经二审后,法院最终判令孙某等五人已基于善意取得受让世纪公司的股份,崔某、俞某丧失股权和股东身份,可向甲某、杨某等无权处分人主张承担民事责任。【鑫涌大律师提醒】《物权法》规定了受让人的善意取得制度,原权利人不得基于无权处分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应当向无权处分人主张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教育精英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专注于亲子教育,就是让孩子健康成长。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张家界灵洁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我公司是日在张家界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的民营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公司位于神奇壮丽的天门山下的张家界市子午路后溶街70号,工厂位于土家族的发祥地、张家界市的古朴小镇——沅古坪,现有总资产730万元,生产高峰期员工达68人,是永定区人民政府扶贫办“1+100”增收帮扶工程的实施单位,是“张家界旅游商品产业集群”的“沅古坪子集群”“辣椒产业化项目”和“腊肉产业化”的承建单位。
&&&&我公司以“利用民间秘方&&改善都市生活”为主导思想,研制生产的辣椒、豆乳等调味品系列产品,腊肉、香肠等风味菜系列产品,坛子菜等调味菜系列产品,功能茶系列产品,是以在沅古坪地区的特有土质上,用有机肥、农家肥培育种植出来的优质“七星椒”和各种无公害蔬菜为主要原料,以勤劳朴实的土家族人世代相传的民间独特工艺为基础,利用现代食品加工工艺精制、包装的美味佳肴,是传统和现代的完美结合产物。辣椒具有“辣得不寻常&&吃了不上火”的特点,是传统辣椒酱的更新换代产品;风味菜具有“吃饱了还想&&吃撑了莫怪”的特点;调味菜具有“闻可增食欲&&吃则助消化”的特点,功能茶具有“牙痛&声嘶&体虚…赶紧喝”的特点,是独具张家界土家族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目前产品供不应求。
&&&&为了满足不断扩大的市场需求,缩小供需矛盾,充分发挥优质资源的优势,我公司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大投入,通过自身努力和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扩大生产规模和基地规模,项目建成后,年经营额将达到28800.00万元,实现年利润3143.00万元,年上缴税金3629.2万元。
&&&&我们本着“横向联合&&纵深发展”的战略决策,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向我们的目标快速前进!
&&&&热诚欢迎各界朋友指导或加盟,共同谱写不断改善人们生活的光辉历史!
主营产品: 辣椒系列产品;腊肉、香肠系列产品;酱菜系列产品;干菜系列产品;休闲食品系列产品;功能茶系列产品&&
主要市场: 国内
经营范围: 其他未分类 新鲜蔬菜 食品配料
经营品牌: 灵洁
年营业额: 500万-1000万
员工人数: 51-100
主营方向: 土特产 蔬菜类 食品加工
经营模式: 生产型
企业经济性质: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是否有进出口权: 有
该企业未备案,联系方式被屏蔽,采购请留言
&张家界灵洁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地图位置
热门地区其他其他未分类企业
黄若贵发布的问题咨询
您好!我司专业生产食品烘干机,有腊肉、腊鱼、腊肠、干鱼、香菇、辣椒、花生、枸杞、白勺、灵芝、干果、海...
黄若贵发布的问题咨询
您好!我司专业生产食品烘干机,有腊肉、腊鱼、腊肠、干鱼、香菇、辣椒、花生、枸杞、白勺、灵芝、干果、海...
黄若贵发布的问题咨询
您好!我司有腊肉、腊鱼、腊肠、干鱼、香菇、辣椒、枸杞、干果、挂面、腐竹等农副产品空气能热泵烘干房...
张家界推荐企业
其他其他未分类企业
*求购产品:
*您的姓名:
*您的电话:
求购热线:7
求购发布成功!
求购热线:7张家界灵洁食品公司被查了吗?_百度知道
张家界灵洁食品公司被查了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据张家界廉政网消息,湖南省张家界市原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彭国武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灵洁公司被查了?只听说被市领导在某大会上批评。
还没有听说,什么情况?
为您推荐: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股权转让纠纷中伪造股东签名的认定- 许斌龙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股权转让纠纷中伪造股东签名的认定
发布日期:&&& 作者:
股权转让纠纷中伪造股东签名的认定  ——许某诉孙某股权转让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  第三人某生物科技公司  一、基本案情  某生物科技公司系日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共有7名股东,其中孙某出资58万元、王某某出资18万元、都某某出资10万元、许某出资5万元、郑某出资5万元、邢某出资3万元、邹某某出资1万元。2009年2月,某生物科技公司依据日的出资转让协议书及股东会决议,办理了将许某的股权转让给孙某的变更手续。日的出资转让协议书记载,许某、郑某、邢某、邹某某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孙某达成协议,其中第1项内容为:许某愿意将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出资5万元转让给孙某;第2项内容为:孙某愿意接收许某在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出资5万元。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包括同意许某将5万元出资转让给孙某。  许某主张日的出资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中“许某”的签名非本人签署。在一审庭审前,孙某与某生物科技公司表示,不清楚是否为许某本人所签。应许某的申请,该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日出资转让协议书及股东会决议中“许某”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上述2份文件中“许某”签名非许某本人所签署。在一审庭审中,孙某称涉案协议书经过了包括许某在内的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但有关股权变更的手续系代办机构办理,故协议上的签名均非股东本人所签署。且许某并未对某生物科技公司实际出资。某生物科技公司认可孙某的陈述。许某不认可孙某的陈述,并主张已对某生物科技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孙某与某生物科技公司没有提交许某同意将5万元出资转让给孙某的证据。  2009年2月,某生物科技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100万元;2009年4月,孙某将其持有的所有某生物科技公司682万元股权转让给邹某某。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可知,许某原系某生物科技公司的股东。现经过司法鉴定已确定,日的出资转让协议书及股东会决议中的“许某”签名不是许某本人签署。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许某同意向孙某转让5万元出资,也没有证据证明许某授权他人代其签名。故在许某对日出资转让协议书第1项、第2项的内容不认可的情况下,该出资转让协议第1项、第2项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现某生物科技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由100万元变更至1100万元,孙某也将其所有股权转让给邹某某。因此,孙某名下原属于许某的股权,已无法恢复至许某名下。在一审庭审中,经该院释明,许某不变更诉讼请求,坚持要求确认其拥有某生物科技公司5%的股权。孙某已不是某生物科技公司股东,也无法向许某返还相应的股权。因此许某要求确认其拥有某生物科技公司5%股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许某、郑某、邢某、邹某某与孙某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书第1项、第2项无效。二、驳回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孙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日出资转让协议书有效,全部股东均口头协商同意该协议。孙某不同意许某的上诉请求,不同意追加邹某某为当事人。孙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许某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邹某某。孙某已将全部股份(连同非法受让的许某的5%股份)转让给邹某某。现在诉争股权全部登记在邹某某名下,如确认许某的股权,则该结果与邹某某有利害关系。二、一审判决涉及邹某某。一审判决第一项确认出资转让协议第1、2项无效,但又未确认许某的股东地位,一审判决认为“孙某已将其所有的股权转让给邹某某,因此孙某名下的原属于许某的股权,已无法恢复至许某名下”。一审法院在邹某某未到庭,未查明邹某某是否善意取得股权情况下,间接认可孙某与邹某某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许某同意一审判决第一项,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涉案出资转让协议应当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经司法鉴定,涉案出资转让协议书中“许某”签名不是许某本人签署。许某表示未授权他人代其签名。涉案出资转让协议书第1项、第2项不能代表许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确认涉案出资转让协议书第1项、第2项无效并无不当。孙某提出涉案出资转让协议书有效,全部股东均同意该协议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许某在一审中要求确认其拥有某生物科技公司5%的股权的诉讼请求,由于许某的股权变更后,某生物科技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孙某将其股权转让第三人,该项诉讼请求涉及相关事实的查明,本案不做处理,一审法院在本案中驳回许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当。许某应另行提出其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  审判逻辑  争议焦点与观点透析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基本程序的规定。股权转让包括两种,股东之间的转让和股东向公司外的人转让。前者对于公司的影响较小,法律不予强制规范,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后者涉及公司外的人加入公司的问题,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的人合特点,公司外的人加入公司可能与已有股东的利益形成冲突,法律严格规定了转让程序:首先,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要注意:过半数是必须超过二分之一,只有二分之一同意不行。其次,经过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还有优先购买权,即在同等条件下,原有股东优先于公司外的人受让该股份,如果是两个以上原有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协商确定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此时对公司的出资比例行使。再次,如果同意转让的人数没有过半,不同意的股东就要购买该股份,否则视为同意。  本案的焦点在于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审理过程中经过司法鉴定确认,日的出资转让协议书及股东会决议中的“许某”签名不是许某本人签署。没有证据证明许某同意向孙某转让5万元出资,也没有证据证明许某授权他人代其签名。在许某对日出资转让协议书第1项、第2项的内容不认可的情况下,该出资转让协议第1项、第2项应属无效。  另外,伪造他人签名,将他人股权通过工商登记,转到自己名下,此类案件近几年呈上升趋势。由于此事容易引起错综复杂的纠纷,使企业卷入纷繁的诉讼之中,直接影响经营和股东权益,有的甚至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对此,工商登记机关也应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将违法企业及相关当事人,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通过信用监管系统,将企业信用向社会公开,发挥舆论监督,引导社会共同谴责失信行为,营造诚信氛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无锡推荐律师
相关法律知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大股东股权质押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