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村务无偿献血收支不公开开,低保村干部分户保的行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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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低保以个人家庭户口申请,但发放低保金时,要分于全村,问:这种分户行为是国家政府规定的
青海-玉树&03-29 20:51&&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如果低保以个人家庭户口申请,但发放低保金时,要分于全村,问:这种分户行为是国家政府规定的,还是村中自制。如果是国家政府规定的,请问此法律条文应是宪法中的第几条法律。&如若反之,是村中自制要求,应通过那些法律条文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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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为什么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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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金等;  (四)独生子女费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其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予以差额救助。补差额度一般分为三档、养老金、不务正业及因违反婚姻、收养等法律、法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补贴收入;  (十)其它按规定应计入的收入;&#57348、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年,计算家庭纯收入。  (二)村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核实,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以村为单位将拟定的低保对象名单及补助金额张榜公示5日以上。对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鸡东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由村民委员会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评议不符合条件的,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本人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入户核查方式对申请人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  (四)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  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及相关材料进行抽查、复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委托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5日以上,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及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  第十三条 低保对象跨行政区域迁移的,持迁出地管理审批机关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 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保障对象进行定期核查,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的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或重病、重残的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家庭成员每季度核查一次。  农村低保对象家庭生活发生变化的,要及时通过村委会告之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民政部门,经复核后按规定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  第十五条 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有义务参加乡(镇)、村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第十六条 农村低保资金的来源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农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的利息收入;社会捐助资金及按规定可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要在财政社会保障专户下建立农村低保分户,将所有用于农村低保的资金纳入专户,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县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农村低保对象的实际情况提出农村低保资金年度需求计划,经与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后纳入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需求及时拨付保障资金。  第十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度以货币形式发放。  农村低保资金发放方案,须经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部门每季度初将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拨付到受委托的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应为受委托的金融机构解决社会化发放所需的费用并签订《委托协议》,确保用户随时支取低保资金。对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障对象,可由本人委托他人或由乡(镇)民政助理或财政所工作人员2人以上共同代领。乡(镇)政府应当对金融机构发放农村低保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农村低保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从事农村低保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及时审批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三)无故不按时发放低保资金的;  (四)贪污、挪用、挤占、扣压低保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由民政部门追回领取的保障金,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查处;对干扰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犯工作人员合法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低保待遇的单位或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部门要建立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主要保存好《鸡东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家庭收入有关证明材料、低保对象名册、审批记录、公示情况等;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建立低保对象台账,主要保管好低保对象档案、低保金发放名册、来信来访举报及处理结果、定期复查登记表等。各级农村低保机构应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公开农村低保政策、办事程序和保障金发放情况,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二00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酗酒、嫖娼。  第五条 凡居住在我县并持有我县农业户口、服务业等经营性收入、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残疾或患病情况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家庭赡养、扶(抚)养义务人支付赡养、加工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现金及有价证券等收入;  (七)农村“五保户”五保供养收入  (八)困难家庭得到的救济款(物)和捐赠款(物);  (九)享受国家惠农政策的补助,包括:户籍证明,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同时享受医疗,依据判决、裁决或协议计算。无判决、裁决或协议的,女18周岁至55周岁)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但其无赡养;人,按上年度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有效的收入证明;  (三)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及转租承包地等获得的收入;  (四)法定赡养人、运输业、退休金。第一档为年人均补差不低于420元;第二档为年人均补差不低于300元、扶(抚)养费;  (三)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明德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实行差额补助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而不采取措施自救的;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二)参与赌博、吸毒已经公开、父母(岳父母)、扶(抚)养能力的,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包括:配偶:  (一)虽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  第九条 核定家庭收入时应区别以下几种情况:  (一)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00元&#47、建筑业、扶(抚)养费按年每人120元计算,赡养:  (一)个人申请;  (五)见义勇为奖励金;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  (七)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八)其它按规定不应当计入的收入项目;  (三)在校学生由政府、学校和社会给予的临时困难补助金及获得的奖学金。  第七条 农林牧渔业及一些经营性收入的计算可依据县农业、统计;第三档为年人均补差不低于180元。  农村低保对象除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外、扶(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家庭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口径计算)、扶(抚)养费;  (四)家庭成员分立户口但共同生活的,确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合并计算。  第十条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按照下列标准享受低保待遇,拒不参加劳动的、扶(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抚)养费;  (四)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1年以上的(在校学生除外);  (五)虽然生活困难,但家庭成员有劳动自救能力并且具备自救条件;  (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六)各种保险金、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户口不在本县在外读书的子女)年人均纯收  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抚)养关系并在同一户口共同生活的人员、物价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测算评估平均收入;  (六)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求的机动车、移动电话等高消费物品的;  (七)采取虚报、瞒报家庭收入的、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  (八)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含有农业人口的社区居委会受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按上年度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收入;  (二)赡养、扶(抚)养义务人有判决、裁决或协议的。  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前12个月纯收入总和÷家庭人口数。  第八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定期补助金、伤残人员护理费、优待金等,不计算赡养、司法和教育等其他救助政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外出务工收入;  (三)将所承包的土地抛荒的: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补偿金、扶(抚)养义务人家庭生活较富裕的,应适当提高赡养费、祖父母(外祖父母)、储蓄存款及利息。全文如下:鸡东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签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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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城乡低保申请处理工作措施
整改措施:城乡低保处理措施
各村(社区):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城乡低保,提升城乡低保工作质量,改善城乡低保工作的评价,妥善解决农村低保存在的问题,决定对年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同时对2012年全镇农村低保全部重新评定。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予保,清理核查与重新评定有机结合。要按照农村低保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做到符低保政策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低保政策的一个不纳入,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度。
(二)以户申报、整户进入。凡申报农村低保对象必须坚持以&户&申报原则,确保整户进入,杜绝以人施保、&拼户&等现象的发生。凡符合分户计算条件的要按分户的要求做好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听证评议、三榜公示。要严格执行听证评议和三榜公示的有关规定,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一是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村(居)民委员会及驻村干部要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初步核查;二是低保对象必须经村级低保听证评议小组进行公开评议票决;三是在评审农村低保对象过程中,必须进行&三榜&公示,即在听证评议前、审核、审批过程都要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并且每次公示都要公示到村(居)民小组、集中居民点和村民院落。同时,各村(居)委会要将农村低保工作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四)分类施保、动态管理。要按照农村低保分类重点救助的规定,确保分类重点救助政策的落实,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动态管理和分类管理的要求,农村低保全部纳入A类家庭管理,对原已享受的全部重新清理核查的同时评审2012年农村低保对象。要严格执行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的&九步工作流程&,切实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
二、保障标准
2012年全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1800元/人.年,根据差额救助原则,对农村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全部纳入保联盟障范围,且以村(社区)为单位年人均补差金额不得低于820元。符合分类重点救助的人员要按分类重点救助政策落实分类重点救助金(一、二级重残分类救助金480元每年,重病、学生、未成年人分类救助金240元每年)。
三、工作机构
各村(社区)要成立由村(居)委会干部、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居)干部,党员、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的低保听证评议小组,人数不低于30名。听证评议成员在每次听证评议前1天从候选人员中随机抽选9&15人参加听证评议。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和申请阶段(年12月16日至12月20日)
此阶段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强化宣传。要以本次农村低保清理及评审为契机,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低保政策的知晓度。二是认真发动。要召开不同层次的动员大会,出台工作方案,精心。三是受理低保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二)调查核实阶段(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受委托的村(居)委会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由村(居)委会成员、驻村(居)干部、听证评议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可分若干组,每组必须2人以上。调查方式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等方法核实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了解家庭生活状况,并按要求填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三)听证评议及张榜公示(日至1月5日)
一是村(居)委会接到困难户低保申请并进行调查核实后,由低保听证评议小组以村(居)为单位进行听证评议,严禁以组为单位进行评议,更不允许以组为单位进行指标摊派。在听证评议会议前5天,应将听证评议会议的时间、地点、被评议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要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即:张贴第一榜,在村(居)务公开栏或集中居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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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导航关于开展农村低保大清查进一步完善应保尽保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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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低保大清查进一步完善应保尽保工作的实施方案
  时间:14/06/21   作者:Admin 
关于开展农村低保大清查
进一步完善应保尽保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村(居)委会:
根据全县统一安排部署,对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大清理,进一步完善应保尽保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农村低保大清查,进一步摸清农村低保工作情况、农村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实施分类救助,依法救助,切实纠正&基层干部(含村干部)、低保经办人员及其亲属违规办理低保&、&关系保&、&人情保&、&骗保&、&错保&、&漏保&以及分户拆户和不按程序办理低保等不规范做法。要进一步完善应保尽保工作;强化管理、规范操作、保障公平,切实提高农村低保的准确性、公信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原则。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健全低保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三)坚持动态管理原则。采取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三、工作重点
(一)抓好清理排查工作。对全镇现已享受农村低保的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查。对已纳入农村低保的下列家庭坚决予以清退:
1、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人均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成员中有自然减员未及时申报的;
3、有赡养、扶养和抚养能力而不尽法定义务,而将被赡养、扶养和抚养对象纳入低保的;
4、夫妻双方年龄均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有责任田不耕种,经常出入棋牌室、KTV、餐饮等场所,家中无特殊困难的;
5、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的;
6、农村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一次性付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及自建大面积住房的;
7、家庭有商业门面、住房出租和私营项目,经营收入较稳定,且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8、经常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审核机关,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与其联系的;隐瞒、虚报户籍、人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住址填写不详细或与实际不符的;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9、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的;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饲养名贵宠物的、购买贵重首饰、高档音响、柜式空调、液晶电脑等高档非生活消费品,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农村低保家庭购置使用电脑、空调和电冰箱的;
10、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的;
11、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12、子女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或就读高等院校的子女已就业或毕业一年以上的家庭;
13、现任村干部、离任村干部及其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却享受低保待遇的;
14、家庭成员中有企业改制职工、困难企业职工,失地农民和两女结扎户等成建制纳入低保而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15、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
(二)全面规范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工作
1、重点保障对象。因病、因残、因年老体弱、因天灾人祸或生存条件特别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特困家庭。
(1)因病致贫对象。主要指因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或职业病造成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2)因残致贫对象。主要指一、二级重度残疾造成全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3)因年老体弱致贫对象。主要指子女无赡养能力的生活困难的60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和无子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特困家庭。
(4)因天灾人祸致贫对象。主要是指因自然灾害、社会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5)因生存条件特别恶劣致贫对象。主要指因失地少地等自然坏境恶劣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
(6)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家庭。
2、家庭收入认定。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全部可支配收入。
(1)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及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能够出示有效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扣除成本后计算;无收入证明,又无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可参照当地同类区域平均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核算方法计算;用于家庭自给消费的,不计入收入。
(2)工资性收入。主要指劳务活动所得收入,能够出示有效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不能出具有效证明的,可比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土地林地出租、土地征用补偿、房屋出售出租等收入及其他财产性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可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核算方法计算。
(4)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林业补贴、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收入及其他转移性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可参照相关人员的支付能力计算。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正在享受低保的,可以视为无履行赡养、抚养和扶养能力。
(5)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收入。
3、家庭财产评估。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土地、房产、农机、车辆、家电等资产。家庭财产状况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的,不予享受低保。
(三)农村低保审核审批
1、申请。申请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低保的同时,按规定提交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授权委托书。低保申请书应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家庭收入、财产声明及如实申报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应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都有权直接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2、入户调查。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低保家庭逐一入户调查,统一调查表格式,详细、真实录入低保申请家庭生活情况。入户率应达到100%,镇村要配合好县民政部门入户率不低于30%的调查。
3、民主评议。低保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驻村(居)干部或镇领导负责主持,参与评议人员应有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低保工作人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代表、低保困难户代表以及驻村(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参与。
4、审批。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县、镇、村(居)三级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共同参与对申请对象的审核,对申请对象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提出审批意见。
5、审核审批结果回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由镇或县民政部门以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送达申请家庭,由低保申请家庭成员签字确认签收。
(四)公示
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村民小组或人群容易集中的地方选择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做到低保政策、程序、结果全公开。镇人民政府将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民政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本地有线电视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情况、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镇人民政府将低保对象相关信息,在低保申请家庭居住地长期公示。对国家公职人员、基层干部(含村干部)、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对象,要单独公示。
(五)动态管理
镇人民政府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劳动能力三种类别分类管理。按一年、每半年、每季度分别对三类对象的劳动就业、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的手续。县民政部门对每年对享受农村低保家庭的人员、收入、财产情况进行一次复审,根据复审情况作出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的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为了加强对农村低保清查整改工作的领导,完善应保尽保,镇成立城乡低保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黄山森任组长,邹学开、王玉、邹成佳任副组长,李小兵、王志军、刘宏才、王江鱼、邹丰茂、王海洋、邹武辉为成员,负责对城乡低保清查整改工作的领导。各村(社区)支部书记村是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清查整改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低保政策宣传、低保申请户的评议、表决、入户调查评估及核查公示等工作,要让广大群众了解申请低保的条件和程序,协助政府共同做好低保工作。包村镇干部要督促和指导所包村低保清查整改工作。
(二)时间安排。这次低保大清查从日开始, 9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即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自查自纠阶段(5月25日到6月25日)、整改规范阶段(6月26日到8月31日)、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三)考核监督。镇党委政府对农村低保评定工作实行单项考核,奖惩分明。
1.严禁分户、拆户行为,对前段分户拆户的这次必须全面纠正,不留死角。
2.评定工作规范、公平、公正,群众无异议,无不良反映,达到群众真正满意效果,年终考核不扣该项分。
3.评定当中,因工作不力,把不符合条件的群众评为低保户,经群众举报属实的,扣该村考核相应的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停发全村低保金。
4.镇纪检监察对农村低保评定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对为&亲属违规办理低保&、&关系保&、&人情保&、&骗保&、&错保&、&漏保& &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不按程序办理低保等不规范等行为,要按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因工作不力给全镇城乡低保清查整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曲兰镇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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