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行业2018年2018税收优惠政策策?能否提供些具体的政策规定或者相关信息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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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zjoffcn2018年中国软件外包与服务行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图】_中国产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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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软件外包与服务行业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图】
& & (一)软件外包与服务行业的现状与发展
& & 1、全球软件外包与服务行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 & (1)全球 IT 外包服务市场容量巨大且逐年稳步增长
& & 软件外包与服务业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府、金融、通信、交通、贸易、物流、能源等领域的广泛运用,为产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在信息技术领域新技术、新应用和新模式以及外包服务供应链全球化不断深入的推动下,全球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持续增长。信息技术在现代社会扮演的重要角色,决定了信息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稳定而持续的需求。扣除美元汇率波动影响,2017 年预计全球IT 外包服务支出为10,380 亿美元,比2016年增长4.5%,预计2018 年、2019 年全球IT 服务支出分别为10,850 亿美元、11,360 亿美元,同比增长4.5%和4.7%。全球IT 服务支出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全球信息技术投资市场容量巨大。
全球IT外包服务市场规模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 & (2)全球专业化分工深化,为软件外包与服务行业加速发展提供新空间
& & 软件外包与服务作为全球 IT 服务市场分工的主要形式,其发展已成为当今全球新一轮产业革命和产业转移中不可逆转的趋势。随着以服务业转移为主要特征的新一轮全球产业结构调整,全球软件外包服务市场的规模在不断扩大。在全球发包市场中,软件发包量与发包商所在国家的软件基础、经济条件息息相关。从全球范围看,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一直占据着软件产业的主导地位,这些地区日益高涨的人力资源费用使当地企业的软件外包需求大幅增加,成为软件外包的主要需求市场。因发展中国家在税收、人力成本等方面较发达国家具有优势,因而发展中国家为主要接包商,目前已形成了以印度、中国、马来西亚等国为主要接包方的市场格局。 2008 年以来,金融危机、欧洲债务危机使得发达国家经济增长乏力,而新兴经济体国家对经济衰退表现出较强的抵御能力,这为发展中国家承接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促进了发展中国家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的布局。这些国家的 IT 生态环境不断优化, IT 竞争力指数不断提高。据统计, 2015 年来自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外包企业在全球软件外包100 强占 36 席。2017 年,印度、中国和马来西亚在财税吸引力、技术人才和商业环境方面综合实力排名前三位。
财税吸引力
印度尼西亚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 & (3)全球软件外包与服务行业产业链不断升级
& & 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软件外包与服务行业所需的技术水平逐渐提高,全球软件外包与服务的内容也在不断拓展。一方面,云计算、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与商务分析等新兴领域的软件服务外包细分市场将不断涌现。另一方面,跨国企业将更加关注软件外包服务商的丰富行业经验、稳定服务、能否为企业带来价值等能力。因此,随着全球软件外包服务内容纵深拓展,全球软件外包与服务行业产业链不断升级。
& & 2、我国软件外包与服务行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 & (1)我国离岸外包市场高速、高质增长
& & 随着中国服务外包产业环境的不断完善以及本土服务商水平的日渐提升,服务外包市场持续为中国的产业转型注入动力。2016 年全年,我国承接离岸信息技术外包(ITO)、知识流程外包(KPO)和业务流程外包(BPO)执行金额分别为 2,293 亿元、 809 亿元和 1,783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11.4%、 35.9%和 15.5%。我国软件离岸外包业务实现快速增长。软件外包服务出口从 2007 年的 10 亿美元增长到2016 年的约 127 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 32.63%。
年我国软件外包服务出口情况统计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 & 从业企业及人员方面, 2016 年我国从业企业达到42,764 家,一大批规模迅速扩张、实力持续增强的外包企业带动中小外包企业的发展。 国内经济稳步增长、内需市场持续扩大和国际市场有效拓展是该行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从业务构成来看,随着服务商专业能力的不断提升,中国服务外包产业在国际产业链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其业务从最初的软件代码编写、软件测试等低端、低附加值业务,逐步向行业应用开发、产品研发、咨询服务、解决方案等转移。从业务来源地区看, 2016 年我国离岸软件外包业务中,承接美欧日和香港地区等主要发包市场的服务外包执行额 3,086 亿元,同比增长 19.3%;承接&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服务外包执行额 841 亿元,占我国承接离岸外包的 17.2%。
& & (2)国内外包需求日益旺盛,金融外包业务比重提升较快
& &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伴随着产业升级和各行业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软件外包需求得到大量释放,国内外包业务保持较快增长。原因在于,一方面,中国本土企业接受 IT 服务的程度不断提高;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市场的壮大,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将其与中国相关的服务外包到中国来执行。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使其对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的需求快速增加。同时,出于业务发展和成本控制的考虑,国际金融外包也呈现向亚太地区转移的集中趋势,我国正在逐步成为全球金融外包服务中心。我国金融产业外包市场规模将由 2011 年的 120 亿元增长至2018 年的 795 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31.0%。
& & (3)企业面临向产业链上游转型升级
& & 由于人民币升值、人力成本不断上升等因素,我国劳动力成本优势逐步减弱,导致低端软件外包市场面临洗牌。而上游软件外包市场受市场进入门槛和客户严格要求的限制,竞争壁垒较高,因而利润率水平较高。我国外包企业在向产业链上游转型升级过程中,面临业务架构重新定位、技术升级、人才招聘及培养、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等诸多挑战。 目前业内转型主要有如下路径:一是从低端劳动和知识密集型编码业务提炼企业核心技术竞争力,根据服务外包经验整合行业方案,从单一人力外包输出的企业提升为可提供解决方案的企业;二是把握市场行情,根据自身技术实力, 加强自研产品的开发;三是将企业已有知识产权产业化,把出售知识产权作为一个重要的业务形式。
& & (二)行业细分市场分析
& & 1、对日软件外包市场将维持稳定增长
& & (1)出于文化习惯,对日软件外包以间接接包为主
& & 软件外包中,与最终用户签约的外包商为一级接包商,与一级接包商签约的为二级接包商,以此类推。日本最终用户在发包时,不仅希望一级接包商具有很深的行业知识与业务咨询能力,与本企业有良好的信任关系,更希望它有足够的资金抗风险能力和在日本本地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因此,一级接包商一般都是本地规模较大的企业,在日本只有 30 多家。这些一级接包商控制了客户资源,熟悉客户的业务细节,与客户有良好的信任关系。一级接包商在完成系统分析、架构设计等前端流程之后,再将其余的部分外包出去。由于文化、语言因素及地理位置的相近性,中国软件企业成为了日本一级接包商最主要的外包合作商,日本的离岸服务业务的 70%发到了中国。中国的软件企业一般只能接到第三、第四层级的工作,利润率不高。而一旦进入第二级接包商行列,项目规模和利润率都将大幅提升。少数优秀的中国软件企业通过与日本一级软件接包商的长期合作建立起来的品牌和信誉,并通过自身服务能力和完成质量的提升,正逐步获取一些技术含量高、规模大的项目。
& & (2)为降低经营成本求发展,日本企业将不断增加离岸软件外包业务量
& & 我国软件外包与服务企业有较大的成本优势,一般情况下,最终用户支付给日本一级软件接包商的单价为 200~300 万日元/人月,日本一级软件接包商将业务分包给日本本土二级软件分包商的价格为 100 万日元/人月左右,而分包给中国较优秀的软件外包企业的价格为 30~40 万日元/人月。日本一级软件接包商通过实施软件离岸外包的战略,能有效降低其成本。其外包金额占其生产成本的 34.52%,对中国企业的发包金额从 2004 年的 64.59 亿日元增加至 2016 年的 188.15 亿日元,年复合增长率为 9.32%。总体上看,日本企业在中国市场加大了服务项目的发放,无论数量和质量都有较大的提升。
& & (3)对日软件外包市场规模将维持稳定增长
& & 因人口老龄化,日本 IT 人才资源欠缺。据统计,日本仅 IT 软件编码业的技术开发人才的缺口就在 10 万人左右,再加上世界 IT 业竞争的日趋激烈,迫使日本企业不得不选择成本低的海外 IT 服务外包,使得日本软件离岸外包服务市场不断增长。2016 年日本 IT 服务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 55,003 亿日元,比 2015 年增长 2.1%。而随着离岸外包服务范围的扩大、日本企业进一步降低成本求发展等, IDC 预计至 2020 年日本离岸服务外包市场会以年均 14.4%的复合增长率发展。中国作为日本最主要的发包地,预计未来对日软件外包市场规模将稳定增长。2016 年我国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国际业务中,承接美欧日和香港地区等主要发包市场的服务外包执行额 3,086 亿元,同比增长19.3%。
& & 2、国内证券业 IT 解决方案行业将伴随金融创新实现快速增长
& & (1)我国证券业概览
& & 截至 2017 年 6 月底,我国共有 129 家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总资产规模合计为 5.81 万亿元,比去年增加 0.35%;所有证券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合计为 1.75 万亿元。
2011年至2017年6月我国证券业的经营情况
2017 年1-6 月
总资产(万亿元)
净资产(万亿元)
净资本(万亿元)
营业收入(亿元)
-代理买卖证券净收入(%)
-证券承销业务净收入(%)
- 投 资 净 收 益(%)
-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
-利息净收入(%)
-其他业务(%)
净利润(亿元)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 &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收入还是以经纪业务为主,面对市场化、规范化和严峻的市场环境所带来的冲击,证券公司必须不断业务创新实现利润增长。
& & (2)我国证券业的软件投入情况
& & 2012 年、 2013 年、 2014年证券公司的 IT 总投入分别为 166.2 亿元、 174.5 亿元和 192.4 亿元,其中软件投入规模为 39.9 亿元、 45.2 亿元和 53.9 亿元,占 IT 投入的比例为 24.0%、 25.8%和 27.5%,截止至 2016 年底,证券公司的 IT 总投入约为 240 亿元,比重逐年提升。
& & (3)伴随着金融创新,我国证券业 IT 解决方案行业将实现快速增长
& & 证券业作为金融服务中介,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支撑力量。我国证券业目前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作用较弱:2017 年 6 月股票和债券融资合计 23.91 万亿元,仅占同期社会融资总额的 14.32%。从总资产规模来看, 2017 年 6 月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 236.54 万亿元,证券行业总资产 5.81 万亿元,证券业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十分有限。为了改变证券业现状, 2012 年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围绕发行、分红、退市等市场基础制度及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和行业自律进行进一步完善,为证券行业的稳健发展和创新转型夯实了基础。预计随着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国内资本市场将加速变化,券商创新业务的复杂性将推动证券业 IT 投入持续上升。我国证券行业 IT 应用系统未来将在 IT 系统进一步扩容、优化,风险管理,客户关系管理,数据集中、交易集中、容灾备份和新业务系统的开发和测试五个方面快速发展。
& & (三)行业竞争格局
& & 1、行业竞争现状
& & 我国软件外包与服务行业尚处于成长期,行业内企业众多,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集中度较低。相比较印度拥有众多十万人规模的外包企业,而中国最大的外包商仅有 2.8 万人。尽管软件外包与服务行业内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公司所处的外包产业链上游行业,由于存在较高准入门槛,竞争尚不激烈。未来从事产业链上游软件外包业务、拥有较为稳定的客户资源、较高的业务技术成熟度、较大的接单能力的企业将有较大发展空间。
& & 2、行业主要竞争对手
& & 目前,软件外包与服务行业处于快速发展期,行业内优秀企业在所处细分市场取得快速发展,随着市场及企业规模进一步拓展,未来行业内的企业竞争将加剧。
行业主要竞争对手基本情况如下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上海海隆软件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9 年 4 月,注册资本为 19.33 亿元,其主营业务原为对日软件外包服务, 2014 年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新增互联网相关业务。二三四五于 2007 年 12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002195。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员工人数为 2,315 名, 2014 年、 2015 年和2016 年软件外包业务实现营业收入 4.32 亿元、 4.47 亿元和 4.43 亿元。二三四五已于 2016 年 12 月将从事传统对日软件外包服务业务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海隆软件有限公司 100%股权对外转让。
中讯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5年8月,其主营业务原为海外软件外包及IT技术服务,涉及证券、金融、保险、通信、流通、电子商务等应用领域。中讯软件于2004年在香港主板上市,股票代码为0299。中讯软件已于2015年将绝大部分对日软件外包业务出售并转型游戏及体育相关产业。截至日, 员工人数为182名, 2014年、 2015年软件外包业务实现营业收入5.80亿港币、 3.97亿港币。
上海中和软件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1年4月,注册资本为980万美元,其主要业务为对日软件外包,外包业务涉及证券、保险、物流、企业管理等应用领域。中和软件系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624)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复旦软件园有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日本中和软件株式会社投资的子公司,外包主要客户为野村证券综合研究所等。中和软件2014年、 2015年、2016年和月分别实现营业收入2.31亿元、 2.31亿元、 2.60亿元和1.18亿元。
大连华信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6年5月,注册资本为3.68亿元,是以软件技术和服务为核心,从事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 软件外包服务、 嵌入式软件、 BPO服务、 ITO服务及IT教育与培训等多个业务领域的公司。其国际外包服务中主要为对日软件外包,与NEC、 NEC软件、 NTTDATA、日立solutions、新日铁系统集成株式会社等众多日本知名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公司已于日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代码832715。截至日,拥有员工7,572名。 2014年、 2015年、 2016年和月国际软件开发业务实现营业收入6.15亿元、 6.95亿元、 10.00亿元和5.54亿元。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6年6月,注册资本约3.58亿元,是以软件技术和服务为核心,为国际、国内客户提供专业领域的行业解决方案以及相关软件产品、平台和服务。润和软件已于2012年7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300339。截至日,公司拥有员工6,467名, 2014年、 2015年、 2016年和月实现营业收入7.30亿元、 11.23亿元、 13.15亿元和6.96亿元。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1995年4月,注册资本为1.77亿元,是一家面向全球的IT咨询、解决方案与服务提供商。博彦科技已于2012年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002649。截至日,公司共有员工8,914名, 2014年、 2015年、2016年和月实现营业收入15.61亿元、 17.18亿元、 19.34亿元和10.43亿元。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 & 3、行业竞争发展趋势
& & (1)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
& & 随着客户对接包企业行业经验、服务能力、技术水平、供给规模的要求逐步提高,行业内较大规模企业的发展趋势将显著优于中小企业。规模较大企业可通过在异地建立开发基地提高交付能力,以更好地服务于异地客户和开拓异地市场,同时通过在国内外证券市场融资,进一步提升企业规模和竞争力。而中小企业因规模较小、品牌影响力小、技术成熟度较低,在服务能力方面无法满足客户持续增加的订单要求。加之人民币升值、人力成本不断上升等因素影响,其经营会受到较大影响。因此,软件外包与服务行业将日趋集中。
& & (2)市场竞争领域向产业链上游转移
& & 由于人民币升值、人力成本不断上升等因素影响,我国劳动力成本优势逐步减弱,将导致软件外包市场面临洗牌。只有拥有较高的研发能力,能为客户提供从咨询、基本设计、开发、测试、上线、 维护等软件全生命周期作业服务,才能得到较快发展,而仅提供代码编写服务的企业将逐渐被淘汰。
& & (四)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
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系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 & 1、与上游行业的关联性
& & 软件外包与服务行业的上游行业为软件供应商、硬件供应商及软件外协开发商。软件供应商/硬件供应商供给市场成熟,竞争充分,价格较稳定。而软件外协开发商由于数量众多且议价能力不足,价格也较为稳定。
& & 2、与下游行业的关联性
& & 软件外包与服务行业下游主要为规模较大的国际 IT 服务提供商及国内外 IT软件最终用户。这些客户信用较好,一旦确立合作关系,双方将维持较长的合作时间。另外,跨国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将进一步增加对中国的软件发包额,国内信息化的需求也在持续增长,下游行业需求的持续增长将促使软件外包行业的稳定发展。
& & 相关报告:智研咨询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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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解读,年增值税有哪些全新的重大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解读,年增值税有哪些全新的重大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推出全新的重大税收优惠政策
一、扩大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
2017年到2019年期间,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的友好发展。&
二、增值税税率结构进一步简化
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原有的四档调整至6%、11%、17%三档,取消其中13%的税率;把农产品、天然气等原来税率13%的行业降至11%。以此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进一步优化&
2017年到2019年内,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四、是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 从今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
五、从今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六、将2016年底到期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包括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
2017重要税收新政梳理: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大企业税收新政及涉税风险的防范与应对”高级研修班(3600元)
【主要内容体系】:
一、财税新环境下企业涉税风险防范及应对
当前宏观财税政策解读;解开“金三系统”的神秘面纱;
为何被选为税务稽查对象;企业常见涉税风险及法律责任;
涉税风险的防范与应对。
二、企业所得税新政解析及风险管理
企业所得税要点及税务处理;优惠政策讲解;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解读;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及风险管理。
三、增值税政策分析与涉税风险应对
“营改增”最新政策重点难点及风险应对;“营改增”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处理规定;
增值税申报表及相关重要文件。
【时间地点】:
时间:日-12日(8日报到)
地 点: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扬州)
【招生组报名咨询】:具体内容安排及培训简章索取,或2018年培训计划咨询
&杨洋 & & & & & & & &QQ在线:
本项目采用讲授式、讨论式等教学方法,紧密联系企业工作实际进行授课,授课师资由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具有丰富干部授课经验的专兼职教师承担。
【结业证书】:结束后由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颁发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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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必看:2018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2018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精诺会计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1、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规定的限额部分是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问: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什么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3、问: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进行了调整?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的规定,自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4、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限额是否进行了调整?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日至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5、问: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规定,(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6、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报送什么资料?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自2017年度汇算清缴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7、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二、个人所得税1、问:个人投资者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什么个人所得税优惠?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规定,(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2、问: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的亲属作为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能否享受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答: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因此,不能享受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三、国际税收1、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号公告)第八条所说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是要作什么样的责任追究?答:此处的责任追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本公告第四条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暂不征税政策的,作“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税款处理,追究利润分配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对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9号公告”)对提交的相关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证明期限以及需要提交什么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提出了什么要求?答: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申请人需要证明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应将相关证明资料按照税务总局2015年第60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报送。其中,申请人根据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除提供申请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人和符合条件的人所属居民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为该人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根据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除提供申请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和中间层所属居民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为该人和中间层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3、问:什么是9号公告所说的实质性经营活动?有没有具体的判定标准?答:按照9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申请人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申请人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果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会结合纳税人的情况进行具体判定,纳税人的情况千差万别,经济活动日新月异,试图给出一个很明确的标准是非常困难而且疏漏颇多的。但是,申请人如果是导管公司、代理人等明确不可能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人,则应被判定为不具有实质性经营活动。四、印花税问:营业账簿可享受印花税税收优惠吗?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五、环境保护税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环境保护税,同时,又规定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环境保护税。请问,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环境保护税的是否也分昼、夜分别计算?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规定: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六、契税1、问: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为80%,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2、问: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为比例60%,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3、问:两个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4、问: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5、问: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与原企业5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因此第一种和第二种方式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第三种方式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6、问: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7、问: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8、问: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9、问: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因此对上述行为应征收契税。10、问:在股权转让中,个人承受公司股权,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是否征收契税?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九条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因此上述行为不征收契税。七、土地增值税1、问: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上述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2、问:按照合同约定,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二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上述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3、问:按照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上述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4、问: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上述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5、问: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确定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确定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因此第一种情况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第二种情况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者/整理者:精诺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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