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如何反驳原告证据恶意将房屋抵押贷款,原告怎样才能注

原告拿自己的房子起诉保全被告的房子哪原告的房子与被告同时被查封原告的房子可以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吗_百度知道
原告拿自己的房子起诉保全被告的房子哪原告的房子与被告同时被查封原告的房子可以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吗
原告拿自己的房子起诉保全被告的房子哪原告的房子与被告同时被查封原告的房子可以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吗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因为申请财产保全而提供担保的房产,正常情况下,金融机构不会再接受抵押贷款的。如果提供担保的房产,其价值远远超出被财产保全的房产价值,则超出部分仍然是可以再次抵押贷款的。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提供担保的房产,权利已经受限,银行一般不会接受该财产再次抵押贷款的。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它是由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协议、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  提醒:如果提供担保的房产,其价值远远超出被财产保全的房产价值,则超出部分仍然是可以再次抵押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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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法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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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大多数人选择通过房屋中介进行交易,图的就是享受专业服务,规避风险。谁知价格不菲的中介费,换来的却是糟心——
房屋中介为何屡成被告
贾阳 石岩 黄硕
演员方子哥和房屋中介对簿公堂后接受采访。曹璐/摄
&&&&安家置业是人生大事。在城市,买卖二手房往往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进行交易,但是近年来,因房屋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屡见不鲜,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干扰了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房屋中介公司都有哪些不规范行为,又该如何规范?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购房被骗 中介被判赔30万&&&&2012年6月,演员方子哥的妻子颜珍为儿子方晓鸽看中了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颜珍代儿子分别与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北京伟嘉安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嘉安捷)签订合同,在我爱我家居间服务下,与李佳霖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先后支付给对方393万元房款。&&&&&不料,李佳霖隐瞒了已将房屋委托他人出售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贷款的事实,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骗取了方家的购房款393万元。日前,李佳霖已因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方子哥夫妇认为,我爱我家和伟嘉安捷在房源信息审查、网签办理等方面未履行审慎义务,以方晓鸽的名义将我爱我家、伟嘉安捷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向两家公司索赔300万元。&&&&&法庭上,原告诉称,卖房人户口簿上的名字是李佳霖,其身份证和房产证的名字均为李蕊,第一次贷款没成功,网签也被撤销。第二次网签时,我爱我家又把李佳霖性别登记错误,直至第三次网签才成功。而早在第二次网签前,涉案房产已被李佳霖抵押给了银行,李佳霖第一次提供的房本就是假的。二被告工作中有瑕疵,没有尽到审查卖房人身份证、房产证的责任。&&&&&我爱我家辩称,公司已经依照合同完成了居间服务,李佳霖的房本和身份证姓名一致,但和户口簿姓名不一致,是李佳霖恶意隐瞒。被告并非国家权力部门,只能靠经纪人经验判断房本真伪,无法预知李佳霖诈骗。按照惯例,网签性别写错不会影响房屋交易和实际过户。另外,在第一次网签没成功情况下,按照合同,原告不应该交剩余房款,但原告却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把房款交给了业主。后又轻信李佳霖“能找人省税”,主动拿出23万元让对方交税。&&&&&担保公司称,购房款是方家私下给的李佳霖,没有通过该公司资金托管。&&&&&二被告认为,方家一直在全款买房还是贷款之间变来变去,对一再网签也有责任,在骗局中存在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我爱我家作为专业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了居间费,却规避了主要居间服务义务,对损害后果有一定责任。我爱我家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出卖人(即李佳霖)的身份信息进行全面核实;未至房屋权属机构进行核查产权证书真伪及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信息;涉案交易实际经办人不具有经纪人资格以及未充分告知警示房屋交易资金自行交割的风险等4项过错。&&&&&法院同时指出,原告忽视对合同内容的审查,未尽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且在第一次网签已经注销、第二次网签尚未进行的情况下,仍支付李佳霖73万元,对卖方过于轻信,也有过错。伟嘉安捷与方晓鸽是服务合同关系并非居间法律关系,法院在该案中不予处理。&&&&&今年9月23日,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我爱我家公司构成违约,判决其赔偿30万元。10月9日,方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中介屡成被告&&&&“房屋中介提供虚假信息,被判返还佣金”“房产中介私吞2万差价成被告”“父亲伪造儿子委托书,房产中介促成交易成被告”……类似官司并不少见。&&&&去年,在北京工作的彭女士通过房屋中介购买了一套学区房,但整个购房过程却并没有因为支付了高额中介费用而“省心”。她告诉记者,购房就是为了能让女儿就读附近的一所重点小学,自己一开始就把这项购房要求明确告诉了中介。然而,在彭女士支付了十几万元中介费,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才发现,要符合一定的落户年限才能够入读那所小学。“这些情况中介公司应该事前核实清楚,并如实告知我。”&&&&&去年10月29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对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审理。卖房人周某夫妇以为自己的房子卖了38万元,然而房子却在中介公司的操作下以40万元卖给了买房人张某,多出的2万元进了中介的“腰包”。张某在后来得知实际售房价格后,将房屋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房屋中介公司返还多收的2万元房款及佣金。法院判决房屋中介公司退还买房人佣金8000元及购房款2万元,并赔偿购房款2万元的利息损失。&&&&&据统计,目前全国现有房地产经纪机构5万多家,从业人员近百万,每年佣金规模超过300亿元。特别是在存量房市场,房地产中介作用更为凸显。近年来,北京市场约70%以上的存量房买卖交易均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居间服务下完成。&&&&&记者采访了解到,审判年度,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共受理居间合同纠纷案件1760件,涉案标的1.38亿元。“在高成交量的背后,因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违规、失职等行为引发的居间合同纠纷呈现出高发、复杂、多元的态势。”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副庭长罗曼说。&&&&&据介绍,涉诉的房地产经纪公司主体相对集中。近五年,朝阳法院受理的涉存量房买卖的居间合同纠纷共涉及北京市约70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以2014审判年度为例,北京安信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4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共涉诉197起,占到了同期全部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62%。&&&&&“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也较为集中。”总体而言,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争议焦点则多集中于中介机构服务是否存在瑕疵、对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或事后解除的后果是否存在过错、应否退还中介费并赔偿相应损失等。&&&&&此外,值得引起重视的是,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过错归属的主观认识差异较大、认同度低,矛盾尖锐。以2014年为例,朝阳法院受理的房屋居间合同纠纷调撤率仅为13.8%。&&&&&纠纷多由从业人员违规、失职引发&&&&&“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居间人应根据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开展居间活动,并尽到专业从业者的注意义务。”朝阳法院调研发现,涉房屋类居间合同纠纷多发的原因除缘于部分二手房交易的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外,部分原因还在于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服务中的违法、违规和失职行为:&&&&&首先,疏于核查客户关键信息及重要材料造成合同履行隐患引发的诉讼在实践中占据了较大比例。如对客户出示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未核验真伪;对房屋有无抵押、出租及私搭乱建等情形,委托人是否有权出售房屋等情况未审核查明等。&&&&&2012年,北京市民李先生通过中介与王先生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王先生的房屋,总价457万元。合同载明涉案房屋设计用途为公寓。李先生支付了居间服务费7万元,并分三次向王先生支付了定金80万元。&&&&&然而,李先生的买房计划并没有如愿进行:李先生名下已经有两套住房,而涉案房屋用途为住宅,按照有关限购政策,不能购买涉案房屋。&&&&&李先生称,其误认为涉案房屋的用途为商用办公,购买不受住房限购政策的影响,并且已明确告知经纪公司他的名下有两套住房,而经纪公司及王先生均未明确告知其涉案房屋用途为住宅。&&&&&李先生将某房屋经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居间服务费。经鉴定,经纪公司提交的《关于如实陈述交易信息的声明》,非李先生签署。经纪公司不能证明其明确告知了李先生涉案房屋性质及询问李先生是否具有购房资格。&&&&&法院认为,某房屋经纪公司在居间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到告知和审查义务,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具有明显过错。日,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李先生与某房屋经纪公司的居间合同关系;中介返还李先生居间服务费7万元。&&&&&“在这类存有隐患的存量房买卖交易中,受房价涨跌、政策调控等因素或其他自身原因影响,买卖一方事后往往以出售人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合同履行出现障碍、一方当事人产生损失。”罗曼说。&&&&&针对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为促成双方交易获取佣金,房地产经纪公司也有着各种“应对之策”:如针对限购,承诺帮助买受人虚构在京纳税或社保缴费符合规定年限的证明;针对限贷,承诺为无实力的购房人办理“高评”还贷手续;针对高额税费,帮助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这种违法违规操作,恶意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了不平等甚至是不合法的交易,一旦出现贷款银行拒绝批贷、一方当事人反悔等情形,就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交易成本增加,甚至引发诉讼。”朝阳法院法官提醒。&&&&&另外,因收费不规范,合同签订草率、条款表述欠严谨,引发争议的情况也并不罕见。“中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法律意识淡化薄弱也应该引起注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刘斌认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居间服务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严重损害了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这些非法居间行为首先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得本来希望通过中介机构降低风险的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陷入困境。其次,还导致了大量的房产纠纷,增加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直接增加了法院的讼累。再者,还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阻碍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居间行为的规范管理。&&&&&完善法律法规,遏制不规范中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一般而言,《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是买家、卖家及中介之间的三方协议,合同的签订是买卖二手房过程的重要一环。&&&&&“二手房权属关系状况复杂,北京所建房屋属性种类也很多,之所以选择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进行交易,就是为了获取专业服务,规避风险。有关部门应该引导房地产经纪公司诚信履责,让我们在支付高额的中介费用的情况下放心、省心地买房。”准备在北京买房的王先生坦言。&&&&&如何规范居间服务行为?对此,朝阳法院建议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推行统一的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范本。目前,在存量房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已适用各地出台的规范文本,但约束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委托人权利义务的《房屋居间合同》尚未制定统一示范文本,公平设定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权利义务,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为防止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挪用客户资金或携款潜逃,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关主管部门应推动中介行业保证金制度(即房地产经纪机构缴纳的,用于保障房地产经纪行业消费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和责任保险制度(作为被保险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屋中介业务过程中,因过失给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可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建立,以保障整个房产中介行业的良性发展。此外,建议严格市场准入、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评定和信用档案制度。&&&&&刘斌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比如,在美国,从事房地产中介行业有着严格的准入门槛,从业人员诸如经纪人、推销员必须满足严苛的从业条件,接收专业培训并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后方可上岗。如果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不诚信行为时,不但会受到暂停或吊销职业资格的处罚,还可能面临刑事指控。&&&&&他认为,首先应当完善房地产经纪业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义务。其次,可以借鉴国外对房地产经纪主体设立的严格准入制度,明确其背信行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再次,应当基于统一执法的原则,转变当前政出多头的房地产经纪业监管模式。此外,还应当通过建立从业责任金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力度、构建违规信息共享和披露平台等方式,以实现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合法有效管理,保护交易当事人利益,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法官学院民商法教研室讲师张凌云告诉记者,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细化合同法中关于居间人告知义务的规定。“居间人的告知义务是居间合同中主要的法定义务,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委托人与第三人能否缔约成功,也是居间人获得居间报酬的必要前提。”合同法并未对居间人告知义务的内容或范围、告知程度等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常出现居间人以此逃避法律责任,以及各地法院裁判不统一的现象。&&&&&张凌云建议:第一,告知义务的范围除了“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还应当包括相对人信用状况、缔约资格、履行能力,缔约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和权利负担,网签、付款、贷款、备案、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具体承担方式等。第二,明确“如实告知”的含义,居间人的报告内容应当尽量如实、客观、真实。此处可以参考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第三,细化关于居间人违反告知义务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明确居间人承担责任的要件、证明责任分配、承担责任形式、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等问题。律师加盟热线:400-678-6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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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银行抵押贷款的房子,法院已查封。准备评估拍卖。原告可以用欠款购买该房吗?原告可以请求法院查封被
被告在银行的房子,法院已查封。准备评估拍卖。原告可以用欠款购买该房吗?原告可以请求法院查封被告还贷的银行卡吗?
提问者:wl8275***时间: 14:36:24地点:3个回答
你好,可以申请冻结。但是买房需要经过拍卖程序
具体请询问法院。
应当可以的,但是应当经过拍卖程序
答:你所陈述的案情,你爸在房屋抵押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话,可...
已帮助: 人
答:可以拒绝不合理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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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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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个如果只是委托你作为收款方,你可以与朋友签份委托收款协议,收到后转给你朋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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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owner of this website (www.banklilv.com) has banned your access based on your browser's signature (685414-ua98).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原告上海燕庆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祥生、汪庆平、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沪宜公路2585号。法定代表人黄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红霞,律师。被告程祥生,男,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建国新路77弄5号2002室。被告汪庆平,女,日出生,汉族,住同上。委托代理人许人元、钟颖,律师。第三人,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15号。负责人支佐,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韬,该行工作人员。原告与被告程祥生、汪庆平、第三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晓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陆红霞、被告程祥生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人元、钟颖、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系争房屋的开发商,日,两被告向原告购买系争房屋,共计房款197.2万元。之后,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上述购房款。日,两被告办理了系争房屋的小产证。因两被告提出退房要求,原告也表示同意,故双方签订多份退房协议。日,两被告按日退房协议确认的系争房屋由原告全权处理的原则,至普陀区公证处办理了由原告工作人员戴文卫代为办理提前归还系争房屋银行贷款余额、办理注销登记、出售系争房屋、收取房款的委托公证。两被告其后将公证书与小产证均交给原告,系争房屋也移交给原告处分。2005年底,因原告未按约付清银行按揭贷款余额,两被告起诉至法院,法院以严格履行退房协议为由,判决原告向两被告返还银行按揭款余额及利息、赔偿两被告损失5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707元。原告将法院判决款支付给被告,但发现两被告背着原告,隐瞒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小产证交付给原告的事实,重新补办了产证。另经了解,两被告已还清抵押贷款,但第三人至今未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为了防止两被告恶意处分房屋,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上海市中山北路、号109室房屋属原告所有;2、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证过户手续;3、两被告及第三人办理上述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程祥生、汪庆平辨称,根据现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原告应当承担判决义务,但原告未将判决的款项支付给被告。因为原告不履行义务,将会增加银行贷款的本息金额,致使损失扩大。因此,被告自行出资垫付了银行还款。在原告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前提下,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述称,根据合同相对性,第三人仅与被告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也没有向第三人表明对系争房屋的权利,因此第三人对原告的情况并不清楚。日,被告最后一次被扣款,同年6月17日已经将贷款全部还清,银行所持有的他项权利凭证已经归还给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结清。第三人对原、被告间的讼争内容不发表意见。经审理查明,两被告曾经以原告之诉讼地位向本院提起(2005)普民三(民)初字第4423号民事诉讼,该案被告即本案原告。本院于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后,上海燕庆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书,(2005)普民三(民)初字第442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该案经审理查明,“本市中山北路3064绿洲广场A、B幢109室商铺由被告开发建造,原告曾向被告预购该商铺,因被告未能及时取得大产证,双方于日协议退房。协议约定,被告退还原告房款172万元、与物业相关税费71196.54元、合同约定的赔偿金58582.79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44370元,共计元;办理退房手续的日期为该项目裙房大产证办妥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退房款手续;双方办理银行贷款结清手续。日,被告取得大产证,但没有还清原告的房款。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于同日下午支付60万元,其余元于同年1月26日由上海和俱置业有限公司(经销商)全部付清,如果逾期未付,按房款日万分之五罚息;另外结清银行所有贷款及利息。由于上海和俱置业有限公司未于1月26日支付房款,原、被告于日签订了第二份‘退房协议’,调整了违约金等费用。同日,被告承诺待原告办妥小产证,按原签订的退房协议履行被告全部义务。日,被告承诺于当日先行代付退房款等相关费用元。日,双方再次签订“退房终止合同”一份,双方终止权利义务,系争房屋由被告全权处理。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日前结清原告的按揭余款,如果逾期未全部还清,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50万元。到期后,被告未能履约,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如其诉请。”审理后,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自日起几次与原告签订‘退房协议’和‘补充协议’,均未能按约履行,日,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日前结清原告的银行按揭款余额,不能结清的赔偿原告由此引起的损失50万元,但仍未能兑现。在此期间内,房地产市场变化较大,被告承诺的50万元赔偿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减少赔偿金,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是否应当一次结清银行按揭款,均不影响原告对赔偿金的诉请,赔偿金仅针对被告承诺的‘日前结清按揭余款’,只要被告未兑现承诺,原告就有权主张赔偿金。”据此,本院依法判决如下,“1、被告上海燕庆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祥生、汪庆平返还银行按揭款余额及利息(该款以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静安支行出具的单据为准)”,“2、被告上海燕庆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祥生、汪庆平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嗣后,因上海燕庆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程祥生、汪庆平于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6月28日,在本院主持之下,双方签署和解笔录,确认被执行人即上海燕庆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欠程祥生等人元”,“余款及利息在06年7月30日之前将欠款及利息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原告自日起至今共计支付了145万元,被告将其中50万元扣除作为违约金后,无法完全归还银行贷款。日被告将贷款全部还清。至今,系争房屋上的抵押尚未涤除。原告认为,两被告已经将抵押贷款还清,系争房屋理应归属于原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如其诉请。另查明,日,程祥生与案外人戴文卫签订《委托合同》,并经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予以证明,合同约定由受托人代为提前归还银行贷款余额、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出售系争房屋等等。被告对公证书及合同内容无异议,但称该受托人及原告均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本院认为,根据现已生效的(2005)普民三(民)初字第4423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就系争房屋已经达成退房协议,原告应当承担归还贷款本息余额的责任,在原告完全履行判决义务后,系争房屋理应归属于原告,原告必然成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然,上述民事判决生效后,原告并未按判决书内容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且在被告申请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仍未完成自己的义务。虽然根据第三人陈述,系争房屋上的抵押贷款已经全部还清,但显然非原告给付款项而致,故原告应当在履行完毕判决义务后,方能完成权力登记的转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燕庆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2005)普民三(民)初字第442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义务内容;二、上海市中山北路、号109房屋试用期在原告上海燕庆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第一项内容后归原告所有;三、原告上海燕庆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祥生、汪庆平、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应于原告履行上述第一项内容完毕之日办理上海市中山北路、号109房屋的抵押权涤除手续;四、原告上海燕庆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祥生、汪庆平应于抵押权涤除之日办理上海市中山北路、号109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产权人登记为上海燕庆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5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26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晓鹃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敏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第三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有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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