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原因有哪些,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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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上保险中,如果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船舶改变航道而没有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则保险人的行为属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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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什么啊,反正我只知道,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是要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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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在海上保险中,若保险人已知被保险船舶改变航道而没有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则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属于(
)。A.确认行为 B.承诺行为 C.默示行为 D.弃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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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和海上保险的实践,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原因包括下列法律事实:
(1)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海上保险合同。
  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23条的规定 ,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未将法律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而且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和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海上保险合同。
  我国《海商法 》第235条要求被保险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4)除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以外,根据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可以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解除合同。
(5)未经保险人同意峰,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 ,该保   险合同自船舶转让之地起解除 ,而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   则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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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补充描述:在此输入问题,点击“我要咨询”,律师在线免费帮您解决法律难题海上保险合同(六)海上保险合同(六)正阳财经百家号合同解除的方法和当事人的义务:在由于上述⑴、⑵两个条件引起的合同解除,由于当事人都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所以合同随着双方履行合同行为的结束而自然解除,不留下任何其它未尽的权利义务。但如果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后面四项,则随着合同的解除还产生了一些未尽的权利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是与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方法联系在一起的,我国《海商法》对此作了如下的规定:“第 224 条: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第 226 条: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第 227 条第二款: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可以解除合同的,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由于海上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通常发生在双方当事人都无法控制甚至无法迅速了解其真实损失情况的海上,为了公平起见,我国《海商法》第 227 条第一款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这就是说,只要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没有出现,那么在保险责任开始以后,法律不会支持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要求。即使合同约定的情况出现,但是在一些特殊的保险合同下,我国《海商法》根据海上保险的特殊性以及国际上通常的做法,其第 228 条规定:“虽有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货物运输和船舶的航次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这是对被保险人的特殊限制,目的是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合同转让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是被保险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有不同的规定。对于海上运输货物,我国《海商法》第 229 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作出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海上货物保险合同是国际货物贸易单证流转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单证之一,通常要随提单的转让而转让,而且不论转让时货物是否已经灭失或受损,合同的转让都无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这是海上货物保险与其他保险在合同转让方面最重要的特点。对于船舶,我国《海商法》第 230 条规定:“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该项规定与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规定一致。你身边的中欧航运资讯站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正阳财经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为您提供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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