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要单方面无端撕毁和农民土地补偿新政策签订的土地合同我们怎么办?求解

我的亲戚承包了一个拥有900亩国有土地的国营农场的50年,政府无端撕毁合同,怎么办?_百度知道
我的亲戚承包了一个拥有900亩国有土地的国营农场的50年,政府无端撕毁合同,怎么办?
我的亲戚是l一个拥有900亩国有土地的国营农场的50年的承包人,政府无端撕毁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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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规范的承包合,同有没有经过公证?只有能符合一个条件,就可以起诉,而且能胜.政府无端撕毁合同,是无法协商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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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风电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协议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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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很多土地都是被农民承包的,如果要建设风力发电工程,就需要征用对方的土地。征用土地就要涉及到,政府会按照这个标准给予农民一定的补偿。征地补偿是对农民的一种补偿,政府会事先给被征地的农民做好思想工作,并与之达成协议,签署风电征地补偿写协议书。那么,福建省风电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一、福建省风电征地补偿标准1、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2、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3、在征地期限内,公安、工商、房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和房屋改建、扩建、、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机关办理。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6、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7、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费用。9、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综合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0、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40%计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计算)。11、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本办定标准予以补偿(见本办法附件)。(二)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树木等,本办法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偿(见本办法附件),本办法没有规定的由双方约定标准进行补偿;本办法没有规定又约定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损失实际价值确定。(三)征地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12、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房屋产权、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的认定,均以征收土地公告前证和其它合法证件为依据。13、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和有合法证件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14、 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的国有土地,只对青苗进行补偿,签订了借地协议的,按协议履行。15、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并按合同或参照统一年产值标准扣除耕管的投入成本后进行逐年补偿,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支付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16、征收土地范围内坟墓的迁移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当补偿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墓主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2]
自行迁移坟墓;逾期未迁移的,视为无主坟,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17、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18、征收土地后,安置补助费可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养老、失业、等费用。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60%计算(未利用地无安置补助费)。19、被的房屋需要重建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不得突破《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用地限额规定。20、被拆迁户重新申请用地建房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重建用地。(一)房屋产权人在它处另有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二)征地预告通知书公布和范围确定后,利用各种关系迁户口、突击分户的;(三)既无承包土地,又无住房的搭寄户; (四)非法占地修建建筑物的。二、风电征地补偿协议书XX风力发电项目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甲方: 村委会乙方:因建设XX风力发电,需要征用乙方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并兼顾农民群众利益需签订本协议。1、用地位置: 乡 村2、征地面积 亩(耕地 亩,荒地 亩)。3、征地补偿安置费按耕地 元/亩,荒地 元/亩。征地补偿安置费总额 元。4、甲方付给乙方征地补偿安置费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拦XX风力发电项目施工。5、XX风力发电项目征用乙方土地 亩,其相应征用的自行终止。6、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乙方不得更改或撕毁。7、本协议一式四份,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二〇XX年 月 日福建省风电征地补偿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并且会按照先补偿再征收的法律程序来实施。风电征地补偿协议书要写明征地的位置、面积、金额,以及双方的义务和。征地完毕后,政府和农民要遵守征地补偿协议书里的规则,不能以任何形式如更改撕毁,阻碍风力发电项目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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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一,宜根据当地的规定来确定。
关于你提出的岳阳征地补偿标准这个问题,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
建议你看看土地管理法,征地的具体法律程序以及被征地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土地管理法上有规定。另外,河北省对征地补偿也制定了相关法规,请到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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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  1年前:村民大会表决通过“驱赶”决议  4年前的广州南站建设项目打破了宁静。去年村委换届选举,新班子以承诺“赶走力源,收回土地” 为竞选口号得以上台  2008年,一个项目打破了这里的宁静。  作为高铁始发站的广州南站建设项目落户与陈村镇相邻的番禺钟村。陈村的地理位置开始变得突出,各类房地产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入。  2009 年7 月, 万科地产以21.5 亿元拿下与大都村毗邻的潭洲村登州商住地块。登州村民每人每年高达几十万元的分红款让大都村村民十分眼红,也彻底击碎了大都村村民对力源项目的期待。一场撕毁合同的风波开始暗暗涌动,大都村内部对是否将土地继续租赁给力源公司的问题起了分歧。  由于当初对租用土地具体面积约定不明, 为了避免纠纷,2010 年7 月23 日,力源公司与大都村委会及大都村股份社又签订了《大都土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经实际丈量,双方确认租赁土地面积为561.3 亩,其他合同条款不变。  补充协议签订后不久,本以为可以高枕无忧的力源万万没有想到,村民并不买账。反对将土地继续租赁给力源公司的部分村民开始到广东省各级信访部门上访。  村民们认为村委会、股份社出租给力源公司的土地未经全体股东同意,并且存在租金低、租期长、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等问题,要求将已出租土地收归大都村集体管理使用。同时,部分村民甚至有组织地到力源金属物流城门口聚集抗议,采取封堵路口、禁止商户车辆出入等方式阻挠物流城正常经营。  2011 年4 月, 大都村举行了村委换届选举,以承诺“赶走力源,收回土地”为竞选口号的新一届的大都村委会和股份社领导班子上台。  同年8 月24 日, 新当选的大都村两委召集全体村民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和村民大会,举手表决通过“驱赶”决议:不再将土地租赁给力源公司。会后次日,该村将一纸解除合同通知书送到力源公司,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清场,拆除建筑物,将土地归还村民复耕。  双方的矛盾一触即发。  力源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于同年9 月13 日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大都村委会、大都村股份社单方擅自解除合同无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力源金属物流城正门(资料图)  法庭上争议:土地增值收益归谁?  一签40 年的合同,形势一变, 村民觉得自己亏了, 投资人又觉得村民“没有良心”  土地增值,利益谁收? 40 年期限的合同太长,村民觉得自己亏了,投资人又觉得村民没有良心。  庭审中, 两被告大都村委会和股份社认为, 两份土地租赁合同存在违法用地、未经民主程序讨论、租赁期过长、租金过低等问题,属于无效合同,且已经两被告通知送达而解除。  法院先后组织了2 次公开开庭审理,每次开庭均有超过200 人的大都村村民到庭旁听, 法院邀请了当地新闻媒体及人大代表到庭旁听,进行监督。  为妥善解决双方矛盾,顺德法院合议庭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原告力源公司表示,愿意适当提高租金幅度,甚至提出以每年出资300 万元,且逐年递增的方式设立大都村发展基金,用以补贴村民福利,但遭到两被告拒绝。  大都村股份社社长梁一景代表村民提出了两个调解方案:一是,土地租金自2007 年4 月起提高至每亩每年27000元,每五年递增30%,且后20 年的租金需一次性支付;二是,双方将现已建成的力源金属物流城一分为二, 由村民及力源公司各自经营,40 年租赁期满后,整个物流城归大都村所有。  这两个方案,力源公司均无法接受,他们算了一笔账:按照方案一,租金从每年每亩6100 元增长到27000 元, 增幅达到了343%, 且后20 年要一次性支付,这意味着公司要在2027 年一次性给付6 亿多的租金!  “6 亿多,这简直是漫天要价,对哪个公司来说都是根本不可能! ”力源公司的代理人说,“现在我们已经将整个物流城进行了整体的规划、开发和招商,如果强硬将其一分为二,搞两个物流城,只会带来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 毫无疑问是一个双输的结局。”  戏剧性一幕:大都村紧急叫停7 证人  以“重大事项未经民主表决”等说法试图主张合同无效, 前4名证人却向法官陈述“土地出租事宜进行了表决”  为了彻底撕毁合同,大都村在庭审时抛出了“重大事项未经民主表决”、“超过合同法规定的最高租赁期限”、“违反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强制规定” 等说法,试图主张合同无效。  最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2011 年12月22 日的第二次开庭中,被告大都村委会和大都村股份社为证明两份土地租赁合同未按规定进行民主程序讨论而无效,向法庭申请了11 位村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11 名证人仅出庭4 人就被大都村紧急叫停。原因是证人梁某豪、梁某棠、罗某文在出庭作证接受法官询问时,均一致陈述在2007 年3 月29 日大都村进行的股东、村民代表大会对涉案土地出租事宜进行了表决,而不是他们认为的未经集体讨论表决。  对于大都村提出的“违反土地法关于流转禁止转变农地性质的强制规定”的说法,法院并没有给予支持。顺德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海强表示, 本案所涉租赁合同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性质的租赁合同, 不是将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用地的违法用地行为,合同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  而对于租赁期限的部分,法院还就该期限征求政府主管部门意见。政府复函认为,双方土地租赁合同没有违反《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据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40 年期限的约定, 没有超出上述生效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期限,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两份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两被告通知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的理由,其通知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因此一审判决确认两份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今年7月11 日,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都村不仅输了官司,还要承担100多万元诉讼费。  采访手记  土地增值利益如何分配才公平?  法律专家支招解“死结”  近年来广东珠三角一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经营管理的建设用地出租, 已经逐渐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稳定收益的重要模式。但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建设用地租赁过程中普遍存在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表决,未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定程序等问题。  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分析, 这些问题在最初的招商引资阶段都不是“问题”。但在土地价格上涨、村委换届选举后新官不理旧账,村务管理不公开、不透明等因素推动下, 不合理的土地出租价格往往成为引发各种矛盾纠纷的导火索。  实践中,村民因不满租金过低,常常结合土地出租未经表决、招投标程序违法等诸多理由, 多次组织上访或阻挠承租人正常经营, 要求解除或确认合同无效,严重影响农村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  大都村的土地租赁纠纷案也证实了这一点。目前,双方的矛盾仍然紧张,村民隔三岔五就到力源公司门口抗议,阻挠其正常经营。原本应该合作共同发展的双方,事实上并没有谁在这场利益博弈中取得绝对的受益。  土地增值后的利益应当如何分配才算是公平? 佛山市顺德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海强认为,土地升值的利益由承租方一人独享并不合理,村民也应当是土地升值的收益群体,但村民漫天要价并不实际,导致法院组织双方多次协商破裂。  陈海强建议,可以尝试从四个方面打开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纠纷的“死结”:  一是严格实施土地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实行登记管理。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的物权设立、变动均须送交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对不具备合法流转手续的土地租赁合同进行系统清理。  二是建立低廉、高效的农村土地租赁平台。设立电子化的土地租赁平台, 实行网上公开挂牌交易,杜绝暗箱操作。  三是理顺立法,制定兼具灵活性和可行性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规范。目前部分村居已探索出比较成熟的事权及经济管理模式, 建议对相关法律对相应的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审查, 赋予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代表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行为的表决权。  四是建立土地价值 、增值评估体系。  法槌落下,力源案留给我们思考太多。如何盘活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简单靠法律来做是非评判的,更不能用道德谴责的方式来轻易对撕毁合同贴上“不诚信”的标签。再强大、完美的合同也无法完全涵盖纠纷的方方面面。法律能做的是给予最一般的规则支持, 利益平衡更多的需要政府、企业和村委会拿出更大的智慧。  ·林劲标 杨虹 林洁·来源羊城晚报)扫二维码下载作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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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王某同村委签订了为期10年的荒滩承包合同。该农民经过两年的治理改造,使荒滩变成了良田,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而村委会干部以当年承包费过低为由,单方面撕毁合同。王某上告到镇政府,镇政府表示支持村委做法。王某不服,上告到县人民法院,法院通过核实依法做出判决,王某胜诉。原承包合同继续履行。村委赔偿由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运用政治常识的有关知识回答:从上述事件中我们应该得到哪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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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1)社会主义法制体现出人民的意志,保证了人民的利益、意志和权力得到充分的实现。
  (2)必须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办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
  (3)我们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要勇于依法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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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政府签发同意将两宗土地过户给大山公司的公文处理笺
北海市政府签发同意将两宗土地过户给北海锦江的公文处理笺
  广西北海市政府卖地&一女二嫁&,本报(市场导报)记者追踪浙商投资遭遇
  导报记者张雄伟/文
  广西是中国连接东盟国家的桥头堡,也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多年来,广西各级政府不断完善和优化当地软硬环境,吸引全国乃至全世界的资金到广西投资、创业,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一家浙江企业近年来在广西北海的投资遭遇,不禁使广大浙商对广西的投资环境产生了重大怀疑。
  日前,《市场导报》记者通过浙江省浙商投资研究会获悉,在广西北海市投资已有4年多的浙商企业&&北海市锦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北海市投资遭遇严重侵权。浙商投资研究会希望通过媒体进行呼吁,并引起全体浙商的警惕。
  政府招商浙企赴桂投资
  2008年,杭州锦江投资有限公司在北海市招商局的介绍下,与北海艺术设计职业学院(下称&艺术学院&)签订了联合开发北海市上海路71亩土地的合同。为运作北海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杭州锦江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专门在北海市注册成立了北海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北海锦江&)。
  北海锦江负责人冯力军先生告诉导报记者,2007年12月,艺术学院与北海新西南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乡镇企业城招商中心达成协议:北海乡镇企业城招商中心将北土开建字第013号(原北国用(2008)第B08905号、原北国用(2008)第B08904号地块,下称两宗土地)项下的47399.8平米(71亩)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至艺术学院名下,艺术学院承担一切税费,并处理好相关债务等。
  2008年5月,杭州锦江投资有限公司与艺术学院签订合同,约定双方联合开发上述两宗土地,艺术学院占项目10%的股份。此后,北海锦江专门负责运作与艺术学院的联合开发项目。
  合同签订后,北海锦江按协议于2008年5月先支付给艺术学院700万元,该款项用于艺术学院向北海新西南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乡镇企业城招商中心支付欠款。此后,北海乡镇企业城招商中心将两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至艺术学院名下。至此,北海锦江与艺术学院的合作开发正式拉开序幕。
  在该合作项目中,北海锦江先后投入资金3800余万元,用于处理合作地块的原有债务、补交税费和艺术学院先行收回投资等事项。由于北海锦江的积极协作和及时付款,到2009年8月,合作项目已完成了报建、人防设计、地震、环评等各项前期审批工作,只待土地过户到北海锦江名下后,开始项目建筑招投标。
  日,北海锦江与艺术学院联合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土地过户。日,北海锦江和艺术学院签订了最后一份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将艺术学院名下的土地过户到北海锦江名下,并且北海锦江在该地块上享有抵押权。日,北海市人民政府签发编号为7-1381号的批文,同意办理土地过户到北海锦江公司的一切手续。
  重复批文浙商丧失开发权
  取得了北海市人民政府签发的7-1381号批文后,北海锦江只等最后将两宗土地从艺术学院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可以正式启动房地产开发项目。然而,事态的发展令北海锦江大为震惊。
  日,北海锦江收到艺术学院发来的协商函,请求代缴税费。艺术学院在协商函中表示,由于自己难以支付71亩土地的转让税费,希望北海锦江能够先行垫付。垫付部分的金额可由北海锦江在今后应付的土地转让款中扣除。北海锦江负责人冯力军先生介绍,他们通过进一步问询才知道,北海锦江原来支付给艺术学院的土地过户费已经被该院项目负责人、副院长郑某挪用了。北海锦江出于无奈,只好再次同意办理代交土地过户费。
  北海锦江获得了北海市政府同意过户的批文后,于日到北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在申请过程中,北海锦江遭到了北海市国土资源局经办人陈姓工作人员的无理刁难。陈姓工作人员先是让北海锦江提供两宗土地的宗地图,接下来又要求北海锦江提供各个材料的原件进行校验。
  为加快土地过户的速度,北海锦江多次联系艺术学院副院长郑某,希望艺术学院遵守合同的约定,抓紧促成两宗土地过户。但郑某一直以种种理由避而不见,北海锦江手足无措。
  冯力军介绍,北海锦江为了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找到了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一位姓雷的副局长。雷副局长表示,土地过户手续凭批文就可以办理,土地产权交易中心经办人之所以不给办理,是因为郑某称北海锦江和艺术学院有经济纠纷。此时,北海锦江已经感觉到情况不妙了。
  日,北海锦江到政府相关部门查询两宗土地相关情况。在查询过程中,北海锦江意外发现:北海锦江与艺术学院联合开发的两宗土地,均已莫名其妙地被过户至北海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大山公司&)名下。这一消息就如晴空霹雳,重重地打在了北海锦江的头上。
  通过进一步查询,北海锦江发现,艺术学院将这两宗土地过户到大山公司名下的依据,竟然同样是北海市政府的一纸批文。这份批文由北海市相关部门于日签发,编号为7-1489号。也正是这份政府批文,使北海锦江公司丧失了将艺术学院名下的土地过户到自己名下,并继续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权利。
  至此,北海锦江之前付出的近4000万元巨额资金投入和大量人力投入,全部陷入了泥潭。
  北海锦江事后得知,北海市政府在日又把两宗土地批给大山公司的依据,竟然是北海市法制办在接到艺术学院与大山公司的联合申请后,在没有事实依据的前提下,片面听取艺术学院&经与艺术设计职业学院联系,是因为北海锦江房地产公司不履行约定,不愿开发此两宗地块&的单方面说法。
  讨要说法浙商四处碰壁
  为了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北海锦江开始了艰辛的维权历程,但与合作初期的事事顺利相比,北海锦江遭遇的是四处碰壁。
  事发后,北海锦江于日向北海市副市长刘宏武询问。刘宏武认为这是诈骗行为,是艺术学院欺骗了政府,建议北海锦江去报案,并责成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对案件进行协调。北海锦江遂于日向北海市公安局报案,但北海市公安局至今没有对案件作出任何回应。
  在北海锦江向有关部门讨要说法得不到任何结果的同时,抢先取得两宗土地使用权的大山公司,却开始了自己的清理行动。冯力军告诉导报记者,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大山公司指使一批社会人员,强行驱赶北海锦江还在两宗土地上作业的施工人员,将北海锦江已经建成的工房全部拆除,并强行占有了北海锦江在工地上建了半年多、价值500多万元的全部基础设施,以及26亩村租用地(已付租金45万元)。
  为了追讨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北海锦江多次向北海市政府打报告,要求市政府出面解决大山公司非法占有自己财产的问题。结果同样是没有得到任何说法。
  日,北海锦江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北海市人民政府向大山公司颁发土地证的行政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北海锦江与艺术学院双方在达成转让合意后,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到国土部门办理过户登记,而后艺术学院出于其自身的考虑把该地使用权转让给大山公司,并办理了变更登记,该变更登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据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北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合法并予以维持,北海锦江再吃闭门羹。
  司法救济是企业权益的最后保障。在向北海市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多次申诉维护自身权益无果的情况下,北海锦江选择利用诉讼途径向北海市人民政府讨要说法。
  2010年7月,北海锦江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认定北海市人民政府将两宗土地过户给北海大山公司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在起诉状中,北海锦江特别强调,艺术学院和大山公司向北海市政府提出土地过户的申请是日,而两者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的时间是日。这意味着艺术学院和大山公司提交给北海市政府的过户申请材料中,根本不存在两家之间的《土地转让协议》。为此,北海市政府签发的第二份批准文件,其事实依据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4月,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在对原告北海锦江和被告北海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系列证据进行质证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北海市人民政府签发的7-1489号公文处理笺(即同意将土地过户给大山公司的政府批文)中北海市法制办公室的意见是否真实,与北海锦江起诉的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过户给大山公司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不能作为案件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外,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认为,虽然艺术学院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北海锦江的请示经北海市政府领导签字同意办理,但艺术学院与北海锦江双方并没有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尚未进入《土地登记规则》设定的土地变更登记程序。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对艺术学院和大山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则依法进行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等程序,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符合《土地登记规则》相关规定。
  为此,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判决:北海锦江与艺术学院之间的权利义务受民法调整,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对北海锦江起诉北海市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给予驳回。
  案件败诉后,北海锦江不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于日,又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广西高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因为北海锦江没有对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号为7-9两份公文处理笺提起诉讼,故这两份公文处理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此外,虽然北海市人民政府同意艺术学院转让涉案土地,但并不意味着北海锦江已经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为此,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向大山公司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广西高院于日作出二审行政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北海锦江的上诉。
  案件梳理:从审批到判决破绽百出
  两次诉讼,两次败诉,理由都是同一个,即北海锦江没有及时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没有实质转移。那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做出的两份行政判决书,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究竟有没有问题?
  北海锦江的委托代理人,杭州市长庆法律服务所王秋永先生向导报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王秋永告诉导报记者,无论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还是两级法院做出的两份行政判决,都清晰地表达了一个意思,即谁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谁就是土地项目的合法拥有者,按照民间俗语的说法,就是&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
  王秋永表示,理性分析整个案件申请过户、行政复议、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的一系列过程,可以说破绽百出,用&掩耳盗铃&、&瞒天过海&、&偷换概念&等成语来表述一点都不过分,北海市最后实现了对浙商的&关门打狗&。
  破绽一:掩耳盗铃
  北海市政府法制办在接到艺术学院与大山公司的联合申请后,明显意识到了事件处理的不合法性。但为了使大山公司能顺利实现土地过户,北海法制办在公文处理笺上特别注明:&经与艺术职业学院联系,是因为北海锦江房地产公司不履行约定,不愿开发此两宗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在本案中,北海锦江这个最大的利害关系人自始至终没有接到过任何告知。
  王秋永表示,无论是北海法制办还是艺术学院,他们都非常清楚,这个项目的最大利害关系人应该是北海锦江,因为北海锦江在这个项目中已经投入了近4000万元的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占有这个项目90%的股权。北海法制办在对同一个项目作出同样性质的批文时,毫无疑问应该征求北海锦江的意见。但如果征求北海锦江的意见,大山公司的土地过户申请必定会办不成。无计可施之下,北海法制办只好采取这种掩耳盗铃式的审批方式。
  破绽二:瞒天过海
  北海锦江在日从艺术学院项目负责人郑某处拿到北海市政府同意土地过户的批文后,于第二天便到北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过户手续。该局法规科陈姓工作人员要求北海锦江提供土地证、规划许可证、限期开发协议申请、法人身份证明、土地宗地图等资料。
  由于没有土地宗地图,北海锦江又向郑某索要宗地图,但郑某以不在北海为由,一直拖到日才向北海锦江提供宗地图。12月21日,北海锦江再次到北海国土局办理过户。但该局陈姓工作人员又要求北海锦江提供各个资料的原件校验。北海锦江为此又向郑某索要原件,但郑某表示等到12月25日自己从外地回来再提供土地证。到了12月25日,北海锦江已经找不到郑某了。直到日,北海锦江从北海国土局得知两宗土地已经过户给大山公司。
  冯力军告诉导报记者,在这个过程中,北海国土资源局和郑某一起,上演了一出瞒天过海的骗局。一方面,国土资源局一再要求北海锦江提供各类材料,使北海锦江认为过户手续处于办理状态之中。另一方面,在郑某一再拖延时间的同时,艺术学院与大山公司之间的土地过户手续却在紧锣密鼓的办理之中。而且,在给大山公司办理系列手续时,北海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是空前绝后的。从介入到拿到土地使用权证,大山公司只用了几天时间。而这个过程,北海锦江用了半年多,最后依然没有拿到土地使用权证。
  破绽三:偷换概念
  北海锦江在起诉状中特别指出了艺术学院和大山公司向北海市政府提出土地过户的申请时间,以及两者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的时间,强调在申请过户时根本不存在转让协议,即他们提交的申请材料缺少《土地转让协议》这份最根本的事实依据,但北海市政府并未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对于这个问题,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讲到,&原告(即北海锦江)主张是市政府领导批示后才签订协议与事实不符&&&。
  王秋永表示,北海锦江强调的是艺术学院和大山公司提出申请时间早于转让协议签定时间,从而申请材料不全,北海市政府的审批缺乏事实依据。但北海中级法院却将概念偷换成领导批示与转让协议签订的时间先后问题,认定领导批示确实是在土地转让协议签订之后。真正是下言不对上语,牛头不对马嘴。
  冯力军告诉导报记者,截至目前,大山公司对两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基本完成,而北海锦江的维权之路则依然漫长。接下来,北海锦江还会向更高一级政府和司法机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连线北海官员集体失语
  对于北海锦江的遭遇,跟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北海市法制办和北海市国土资源局究竟有什么说法?导报记者电话连线了北海市法制办副主任、本案二审中北海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包能华。包能华表示,北海锦江起诉北海市人民政府的案件过程,他基本都了解。但是,现在法院已经有判决了,就应该以法院的判决为准,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对于在北海市法制办签署第二份公文处理笺的时候,为何不履行通知利害相关人的义务,向北海锦江隐瞒事情真相的问题,导报记者专门询问了包能华。但包能华表示,这些内容自己都不好说,此后便以开车为由挂断了电话。导报记者试图进一步电话采访包能华,但之后,手机再无人接听。
  北海市国土资源局是两宗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直接办理单位,在一边向北海锦江索要各种材料的同时,一边却紧锣密鼓为大山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北海市国土局做出这样的异常举动?是艺术学院的一手遮天,还是双方的共同默契?导报记者试图电话采访北海市国土资源局的相关负责人,但该局相关领导的电话和手机均无人接听。5月11日,导报记者接通了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谭主任的电话。谭主任表示,他对这个事件不了解,自己是后来才来国土局工作的,他要求导报记者向该局法规科了解情况,并表示等回到办公室后告知法规科联系方式。但事后也再无音讯。
  对于这个案件,浙江省浙商投资研究会秘书长蔡骅提出了一些个人见解。他表示,在一审和二审的两次行政判决中,法院均认为北海国土资源局为大山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并向其颁发《土地使用证》有合法依据,该依据为北海市政府签发的7-1489号批文,也即第二份批文。为此,北海市国土资源局没有过错。如果这一逻辑成立,那么北海锦江是不是仅凭北海市政府签发的第一份批文即7-1381号批文,也可以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为什么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还被要求提供这样那样的材料呢?显然,同样是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对北海锦江和大山公司的审查力度是截然不同的。此外,北海市法制办只听艺术学院的一面之辞,对同样的两宗土地签发重复批文,而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又仅对大山获得的政府批文做形式审查。这两个有紧密关联性的审批程序,被北海市的相关职能部门做了断章取义式的处理,才最后导致了北海锦江失去了对两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权。
  蔡骅秘书长表示,无论北海市人民政府对案件如何解释,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如何判决,北海市政府&一女二嫁&的行为已成事实,浙商为此遭受数千万财产损失已成事实。地方政府的诚信是一地经济发展的基石。浙商是全国乃至全世界重点招商的一个特殊群体,金先生在北海遭遇这样的不公待遇,相信全体浙商都会引以为戒。真心希望北海市政府正视现实,遵守法律和诚信,为当地经济能够实现稳定健康发展履行自身应尽之职责。
编辑:来源: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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