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框工被单位除名职工恢复视同缴费没有交过养老保险能办理退休吗?有档案

参加了社保,但没有人事档案,还能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吗?参加了社保,但没有人事档案,还能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吗?水流云在草青青百家号问题:没有档案能办理退休领养老金吗?这个问题的答案因人而异。如果你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那么办理退休时,不需要审核人事档案。如果你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包括企业类人员(含个人存档,灵活就业,4050,失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时,通常都是要审核人事档案的,但不等于说没有档案就不能办理退休,各地有不同处理政策,比如要求参保人签字,声明档案遗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放弃相关权益等文件。一、审核人事档案的目的主要有:1、核实参保人是否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即核实参保人的出生年月日,如果和身份证不一致,以人事档案里的初次登记曰期为准。如招工表或报到单上的出生日期。2、核实参保人身份,身份不同法定退休年龄不同。有招工表(招工录取通知书)=初始工人身份有报到单(派遗证)=初始干部身份特殊工种:有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的认定手续,连续或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特殊工种退休规定。3、确认有无视同缴费年限,如果有,是多少年?退休时社保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对于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来说,因为视同缴费年限是以人事档案材料为依据认定的。没有档案,视同缴费年限归零,所以还真不能忽视档案的事,对这部分同志来说,人事档案很重要。都有哪些情况需要用人事档案来确定视同缴费年限呢?概括地说,主要包括“中人”,“知青”和“军人”。(1)企业“中人”年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建立前的企业工作年限(2)机关事业单位“中人”日前工作年限(3)知青下乡年限(4)军人服兵役年限4、确认是否属于政策倾斜人群比如是不是老革命,属不属于边远贫困地区,是不是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干部,是不是有高级技师的工人有些地区是有倾斜政策,比如北京退休政策规定: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干部,或有高级技师证的工人,养老金标准有兜底政策,不可以低于当地平均养老金水平。另外,退休人员每年都会上调养老金,其中的倾斜调整,大部分地区也是要以人事档案为依据。二、没有人事档案,不能办理退休吗?不是的,只要符合退休条件的,也是可以办理退休的。但一般地方人社部门,会要求你签署一些文件,声明档案遗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放弃相关权益,才可能办理退休。退休条件是如何规定的呢?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十五年,满足这两条,就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就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三、什么样的人,什么情况会因为退休时没有办法提供人事档案而吃亏呢?1.如果你属于企业人员,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是有视同缴费年限(视同工龄)的“中人”没有人事档案,就等于没有了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在养老金的计算上,会吃亏。视同缴费年限越长越吃亏,因为会少领养老金。2.如果你有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并符合提前退休规定没有人事档案,就无法享受特殊工种待遇,将无法提前退休,也不能享受养老保险统统结合制度建立前的特殊工种的折算工龄。3.如果你是曾经下过乡的知识青年没有人事档案记载,下乡期间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4.如果你曾经是服过兵役的军人没有人事档案记载,当兵期间很难视为视同缴费年限。5.如果你是有高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证的人没有人事档案职称评审手续记载,不予认可。6.如果你是老革命没有人事档案记载,很难落实相关待遇。综上所述,城镇职工在办理退休时,人事档案是非常重要的,应当重视,应该关照好自己的档案,一不能丢,二不能缺少重要材料,以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退休权益。我是“水流云在草青青”,认真诚恳的退休顾问,欢迎大家关注我,查看更多关于社保及退休的文章。你的任何一次点赞,或哪怕只言片语的留言评论,都是我继续前行,为大家服务的动力。愿天下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水流云在草青青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资深HRM,社科院经济学硕士,专注社保退休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75年参加工作,98年被单位除名,之后未工作,养老保险交到今年,今年退休,那么工龄怎么算?_百度知道
75年参加工作,98年被单位除名,之后未工作,养老保险交到今年,今年退休,那么工龄怎么算?
98年之前的工龄算不算?请附上法律文件,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只是被除名,可以带档案去当地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做75-98期间的工龄视同缴费认定社会保险法第13条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除名认可工龄,开除不认
采纳率:76%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你知道你被开除的事实,那么你的诉讼时效从你主张之日起计算。 本人档案在哪里? 想补交养老保险办退休? 那你需要亲自去当地
这个怪难的,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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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我母亲69年参加工作,84年背单位除名,一直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目前64岁,可以领取退休金吗?_百度知道
我母亲69年参加工作,84年背单位除名,一直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目前64岁,可以领取退休金吗?
谢谢回答。档案里有工作记载,档案现在街道。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可以补缴吗?或者可以通过单位补缴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应该是55岁办理退休手续的。  现在64岁了,你可以到社保局咨询有关退休的事。  原来的工作,档案里有记载应该是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的。  希望你成功!
退休金(现在叫养老金)是根据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算出来的。她1984年除名后,如果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肯定没有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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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单位除名后养老保险怎么办
单位除名后养老保险怎么办
00:36最佳答案
因为单位拖欠工资,不上班除名,以前的养老保险也没交 &
其他回答(共7条)
00:51&黄皖生 客户经理
只能从你缴纳养老保险的之日起,计算工龄,所以,你被单位除名1970年到1988年期间,我们国家还没有实行缴纳养老保险的政策,缴纳满15年以上,到达退休年龄
00:48&赖鹏举 客户经理
如果只是被除名,可以带档案去当地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做75-98期间的工龄视同缴费认定社会保险法第13条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除名认可工龄,开除不认
00:45&梅金荣 客户经理
之后又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工龄(缴费年限)计算按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因旷工被除名。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也就是说,应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开始计算(即除名前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劳办发{号第三条明确,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00:42&龚峻松 客户经理
劳办发{号第三条明确,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企业职工除名前工龄(缴费年限)计算按规定。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也就是说,应从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开始计算(即除名前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退休时除名前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除名后现想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可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当地社保部门个体窗口办理缴纳手续
00:39&车巧怡 客户经理
因为你虽然被单位除名,但是社保关系不会因为你除名而取消现在养老保险有一个“前补后延”政策,津京地区在实行,不知道你们那里有没有,将缴费期限往后延,当然你不能离15年缴费期限太远,(三年为限)这叫做后延,前补就是像你说的,以前断交的,你如果知道你的养老保险手册号码,可以补交,你的问题其实就是补交问题,即养老保险缴费人在到达退休年龄的时候,如果不够15年缴费期限,可以暂不办理退休
00:33&齐晓娟 客户经理
被单位辞退,养老保险没有中断,且一直缴纳着。到了退休年龄,除名前和除名后的工龄会连续计算的。因为,我国的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职工在退休前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准,只要你个人没有中断缴费,而且把单位应缴纳的部分和你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足额缴纳了,到退休时候,你的工龄是从最初缴费的时间算起的。所以,除名不除名,与是否继续缴纳社保有关系,与退休时工龄关系不大。当然,必须是除名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00:30&齐晓影 客户经理
员工的意思是把养老保险的费用给其个人,这样怎么办? 热心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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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档案 你不能忽视的权益&
稿件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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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还贷学校未转档案 状告单位丢档败诉
  ■事件:
  1992年6月,李焕(化名)从镇江船舶学院毕业,被分配到河北某企业工作。1993年转正后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后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李焕发现自己的职工档案不全。关于双方的劳动争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邯市民二终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李焕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省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李焕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档案法》接收自己的档案,建立本人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用人单位提供的档案登记表,恰恰证明用人单位将自己的档案丢失,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提交意见称:单位提交的《接收档案登记表》中,并没有接收过李焕档案的记载。单位称,李焕因拖欠学校助学贷款,学校未将其档案转至单位。
  ■说法:
  省法院认为,在一审法院对李焕的询问笔录中,李焕承认在毕业时拖欠学校助学贷款的事实,并表示对学校是否将档案转到被申请人处并不清楚,李焕的上述说法一定程度上印证了用人单位的说法;而李焕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档案已由学校转至用人单位。李焕申请再审所称的《档案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了单位负有妥善保管本单位档案的义务,适用上述条款的前提是李焕的档案转至单位,在李焕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档案已转至用人单位的情况下,上述法律条款所确定的单位的义务并不适用于本案用人单位。
  省法院于日作出民事裁定,李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焕的再审申请。
  ■提醒: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业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职工档案是社会保险行政机关认定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年龄、有毒有害岗位时间的重要凭证,是职工取得国家规定的职业(执业)资格、一定职位,不可缺少的重要材料,也是人事管理严格用人单位在招用、提拔使用时的必要审查材料。不少职工群众认为,职工档案并不重要,可有可无,这是极其错误的观点。
2.单位借档案弄丢材料 职工索赔法院支持
  ■事件:
  王群(化名)原系石家庄某商场员工,日,王群与商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2010年4月,商场从石家庄市某区职业介绍所将王群人事档案借走。2012年8月归还档案时,王群的人事档案中缺少转正定级表、调动手续、2000年以后的调资表、劳动合同和解除合同证明。
  王群将商场诉至一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要求商场赔偿相关损失。
  ■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将劳动者的档案归还给劳动者,以便于劳动者能正当行使求职和就业。对王群要求商场返还档案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王群主张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商场借走档案未及时归还,致使其在这期间丧失了就业的机会及享受相关待遇,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6047元。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王群主张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王群主张数额过高,对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应参照上一年度批发和零售业28490元的标准计算一年。
  一审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商场退还王群人事档案中缺少的转正定级表、调动手续、2000年以后的调资表、劳动合同、解除合同证明手续。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商场一次性赔偿王群经济损失28490元。
  商场不服,向二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王群的档案中缺少有关手续应由其原单位办理,一审法院认定商场侵害王群的民事权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一审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二审法院认为,人事档案作为记载个人信息的凭证,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也是招聘单位了解职工个人工作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和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商场归还王群人事档案时,档案内材料与档案目录对比发生缺失,是由于商场借用王群的档案造成的,商场的行为为王群的再就业造成困难并给王群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归还相关档案材料并承担损失,原审据此判决并无不妥。
  二审法院于日作出《(2014)石民一终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商场作为借阅职工档案的原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借阅期间妥善保管义务,造成了部分档案材料丢失的后果。《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商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档案的价值在于其记载的信息而不是档案本身,丢失、毁损档案与其他财产损害赔偿不同,既无市场价值作参考,也不能通过评估鉴定来确定。如何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补办档案的义务并负担相关费用。造成权利人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如果民事特别法(如商标法、著作权法)规定了赔偿原则和标准的,应按照已有的法律规定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结合一些间接证据和案件其他事实,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适当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3.未移交也未妥善保管 丢失档案应赔偿
  ■事件:
  1974年,秋香(化名)从某油漆厂对调到某棉纺公司做挡车工。1984年秋天,秋香到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休事假约2个月后,从1984年12月起,秋香一直未到单位上班。日,某棉纺织公司以秋香旷工已达20个月为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但是,某棉纺织公司的除名决定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秋香。
  日,某棉纺公司出具内容为“根据职工离职登记簿,秋香于日被公司除名”的便签。秋香以此为证据,向邯郸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日,秋香向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秋香提起上诉。2008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期间,某棉纺公司因被依法宣告破产,某棉纺公司破产清算组接管相关事务工作。
  日,秋香以某棉纺公司破产管理组(以下简称破产管理组)为被申请人,向邯郸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办理转移职工档案、赔偿丢失职工档案损失等,该仲裁委作出《(2012)笫6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秋香不服诉至丛区台人民法院,要求:1、破产管理组将秋香的档案依法交由法定部门保管;2、如破产管理组将秋香档案丢失,要求破产管理组向社保部门补办档案并赔偿损失30万元。
  破产管理组则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该案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关于时效问题。用人单位有妥善保管和移转职工档案的义务,当丢失档案的情况发生时,秋香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处于持续状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转档义务或补办档案及相关证明义务的请求并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关于移交档案。单位在将秋香除名之后,未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档案送至有关部门。由于破产管理组至今未提供秋香人事档案的下落和线索,导致秋香的人事档案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破产管理组对此存在过错,秋香档案丢失的责任应由破产管理组承担,因此秋香要求破产管理组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秋香在被除名后长时间没有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致使损失扩大,因此秋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关于具体赔偿数额,法院根据秋香目前实际生活状况、工作年限,结合邯郸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破产管理组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考虑,应为5万元为宜。
  一审法院作出(2012)丛民初字第2841号民事判决,破产清算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秋香补办人事档案,如不能补办,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丢失人事档案的经济损失5万元。
  判后,秋香、破产清算组均不服,向二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破产清算组的主要上诉理由是:秋香没有证据证明其劳动档案丢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使秋香存在劳动档案,也没有单位接收,一审法院判决破产清算组移交档案客观上无法执行;一审判决赔偿秋香丢失档案的经济损失5万元依据不足。请求改判驳回秋香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秋香于1986年被单位除名,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某棉纺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单位没有依照程序将秋香的劳动档案转交有关单位和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又没有妥善保管,导致秋香的劳动档案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某棉纺公司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妥理的复函》,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破产清算组称没有单位接收问题,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邯郸破产清算组上诉称即使档案存在也没有单位接收的理由与法有悖。
  日,二审法院作出(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1992年由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尽管有些内容规定与现行主要做法不完全一致,但仍是有效的部委规章。《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档案转移手续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2004)民立他字第47号],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4.档案记载优于身份证 单位解约被判经济补偿
  ■事件:
  职工曹环(化名)的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是日。日,用人单位唐山某实业有限公司以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曹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曹环档案记载出生日期是日,与身份证上的记载相差一年,社会保险机构认为应根据职工档案记载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因此曹环未能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退休待遇。曹环解除劳动合同前的月工资为2100元。
  曹环因此向遵化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之后,曹环又诉至遵化市人民法院,要求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给予经济补偿;按期为曹环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
  ■说法: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85年曹环到县钢铁厂工作。2000年3月,县钢铁厂进行改制变更为唐山某实业有限公司。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曹环在公司担任水泵操作员。曹环的居民身份证记载出生日期为日,劳动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为日。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应以曹环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即1964年为准,办理退休手续。因曹环身份证记载出生日期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公司与曹环均存在过错,公司以曹环身份证记载出生日期达到退休年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但曹环因未达到企业档案记载的退休年龄不能领取养老金,公司依法应予以补偿。现曹环工作已满28年,要求支付补偿金40343.28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曹环要求被告补交社会保险费,追缴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曹环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作出(2013)遵民初字第3445号民事判决:公司向曹环支付补偿金40343.28元。驳回曹环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向二审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曹环于日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曹环的劳动档案存放于公司处,公司对这一情况应知晓,但公司仍在2013年5月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7条的规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并无不妥。
  日,二审法院作出(2014)唐民一终字第238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根据该规定,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在办理职工社会保险事务中,关于职工的出生时间,职工档案的记载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先效力。(周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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