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隽物业能不能轰走广场舞给点力

要对 物业用什么方法 报复。最好 求 高手们 给 小弟 一点 建议。。。_百度知道
要对 物业用什么方法 报复。最好 求 高手们 给 小弟 一点 建议。。。
我都狠死他们那些人啦。、。怎么说 他们 都有 理。。 我家楼上 他家 暖气排气阀 锈了。漏水 漏到 我家了。我家 墙和 篷 都
湿透了。修好漏水后 跟 物业的人 说了。我家的 墙和篷 你们 不给 处理啊。。他们说 那个排气阀 他们 保修2年 还什么 国家规定什么的 ...
我有更好的答案
  我就是物业公司的,问你一个问题,非常非常简单,现在你100%答不上来(通过你的提问知道的)!!!  什么是业主?????????  你不要尽想着报复,换个词,叫维权!以下的你看仔细了,留着它,有用,之后就知道该怎么办了,有问题的话,找我,再来探讨......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日期:  (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 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第九条 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  (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  (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在备案内容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时间。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室温检测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发生供热纠纷的,可以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采暖期内,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非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护以及采暖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当年7月15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施及技术档案、用户资料、采暖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同时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用户的采暖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收取采暖费应当提供本市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第十八条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第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供热采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供热单位、用户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作业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  住宅用户发现室内供热采暖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报修,并承担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维修、更新的相关费用。  非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新改造,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采暖设施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  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管理范围内供热设施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完好,并按照规定计提供热设施折旧费,按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第二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供热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规定的地下热力管道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四)擅自接入供热管网;  (五)擅自在室内采暖系统上安装危害系统安全的设备;  (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管道内热水或蒸汽;  (七)擅自拆除、毁损警示标志;  (八)擅自操作、拆除共用供热阀门,损坏共用阀门的铅封,改动或者损坏供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等;  (九)其他危害、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应当立即抢修的,供热单位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进行抢修,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效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供热公共安全、服务的标准。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提交的备案材料失实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实施供热设施安全巡检制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警告,警告两次的,处2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采暖期内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供热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1万元罚款。  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非采暖期内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处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者装饰装修房屋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未提供替代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严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二)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用于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三)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是指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四)热源设施是指用于生产、交换热能的设施,包括各类锅炉房、热交换站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公布、根据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号文件发布、根据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采纳率:50%
供暖的保修期是两个供暖季,物业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你可以找上层的住户协商解决,这个事跟物业公司的确没有多大关系,问题出在你家楼上
墙和篷归物业管。但是暖气排气阀造成的,不能归物业管,但是物业可以协调。
物业公司没有责任,供热公司有保险,可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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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中的难点
几年物业工作中业主素质参差不齐如何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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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的难点: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  原因:1.业主对“掏钱买服务”消费观念不适应。2.物业管理的整体性,导致一些业主“搭车消费”,拖欠物业管理费。3.现行的物业管理体制法律关系错位。根据新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可以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是说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业委会行使了委托的权利,也应履行支付管理费用的义务。但实际上是业委会只行使了委托权利。物业公司履行了服务义务,还要向每一个业主去收费。这种错位的权利义务关系,给物业公司收费及维护自身利益留下了隐患。4.物业服务不能令业主满意。这也是收费难的主要原因。满意是个很抽象的词汇,有的业主满意,有的业主不满意。因此满意与否,不是某个业主说了算,这需要业委会根据所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里服务标准来衡量。  解决办法:一方面物业公司要做好物业的服务工作,并加强物业管理消费意识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建议物管区域所属地的房地产行政部门成立一个专职的委员会,部分业主欠费是对其他缴费业主的侵权,只有业主在缴清管理费后,才可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等进行投诉,并由这个专职委员会进行议定裁决,若实属物业公司服务不好,由该委员会判罚管理公司返还物业费给业主。  二、电梯运行收费及摊销的问题  解决办法:认为电梯运营费用按住户使用频繁度进行摊销比较合理,也就是多层或高层的住户多使用,多缴费。缴费的比率可以参照财务会计资产使用年限折旧法。  三、 停车场责任承担的问题  对于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及责任界定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有争议。对于盗车事件赔与不赔,主要是看物管区域的停车是占位还是保管,或两者兼有。仅仅是占位,交纳占位费用,则物业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若是保管或两者兼有则理应赔偿。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有的业主买了车位,可以自由进入停车场,不交停车费,但物业公司必须要看管好这些业主的车辆,而且开发商所卖的车位收益都归其所得,凭什么?因为这些业主车辆的保管费用按物业费用标准含在所交的物业管理费用中(自己买车位不存在交纳占位费用)。没有买车位的业主或外来的车主则每月或每次停车都会按规定交纳停车费,其中的占位费收益是归全体业主所有,而保管费用才是物业管理收益。认为万一小区内有车辆丢失,若是交了停车费的,物业公司按保管费用在停车费所占的比例承担责任;若这车辆的业主有车位无须交停车费,物业公司则必须根据委托物业管理合同被视为失职对业主进行赔偿;若是外来的车辆,也没有交停车费,物业公司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现实中,发现在很多物管小区在收取停车费用时都是一样的价钱,按车位数量收取,而不论汽车的档次、价值。一旦车辆丢失,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般会要求按照车辆价值进行赔偿。这样就成了上面所说的交的同样的钱,丢什么赔什么。因此建议物业企业一方面通过购买保险分散物业企业的保管风险,另一方面在收取停车费用时考虑价值与责任的对等,根据车辆价值的高低因素追加保管费用,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或者在停车场进口处立牌告知此停车场保管车辆系保管车辆或仅提供车位。这样若有车辆丢失,责任承担及赔偿也一目了然。  四、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问题  五、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  六、停车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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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属于沟通的技巧了对于知书达理的人,你要和他讲道理、引用国家法规、文件和条例,只要你能说出理,他就听你的对于有些身份、地位的人,比如官员和高级知识分子,你要会捧,这些人吃软不吃硬,捧到位了,你的事情也就好办了对于暴发户,你要奉承,有钱人最怕别人说他抠门,你略点拨一下,什么都好说劳苦大众也分2两类,一类属于讲义气的,你和他要处理好关系,最好抛开身份,先混成朋友,一起抽烟喝酒聊闲天,管理中有难事,就提到兄弟交情上,难事也不难了另一类属于捂紧口袋过日子的,一分钱掰成2半花,你就得同样和他去掰扯,讲物业的难处,没钱什么多不能做,物业人员吃苦受累白加班没奖金等等等等,拉近关系,同病相怜,有事也就相互照应了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就是要会处理不同层次业主的关系
一点建议,把自己的素质和他们同步再去沟通,看看他们这个层次需要的是什么,做好工作。比如年轻小白领注重清洁,私人空间,但是要面子;找同龄人和他们沟通有共同语言。中年阿姨大妈喜欢小便宜,适当时候给他点不值钱的小礼品、小东西等,上门维修费钱少的可以免掉。老人家比较怕寂寞,可以多去聊聊,听听唠叨,熟了事情都好办。沟通嘛,就是要多花时间,投其所好,祝你们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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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执行力责任到底在谁?
罗凡是一名专业的大学生,学业表现优异,最后一年实习期就被G物业管理公司录用了。办完入职手续,罗凡接下来的首件事便是参加G公司的入职培训。入职培训的内容很丰富,有公司文化、企业理念的宣贯,有职场礼仪、服务意识的讲解等等。公司的培训讲师很有激情,给新员工灌输了很多正能量,特别是强调了执行力。罗凡本来就是个热情外向的青年,经过此番培训更是对未来充满了憧憬,立志要在这个行业里干出一番事业来。培训讲师对其也很欣赏,培训结束后特别叮嘱他,要保持这种工作激情,将执行力贯彻到底,从而达成公司各项发展目标。踌躇满志的罗凡被分到了一个项目担任管理员,从而开始了他的实际工作。但理想与现实的差距,让罗凡的各种困惑也接踵而至,那么物业管理企业执行力责任到底在谁?
罗凡完全是个新手,上岗后首要的事情就是学习,可是看完岗位工作指引后,他更糊涂了,因为这些都和实际工作脱节太大,这些看似标准的流程文件并不能给到罗凡实际的指导。对他来说,真正的学习是在岗位上向同事们边做边学的。好在他好学、聪明,渐渐地基本业务也掌握了。不过他还是很困惑,因为不同的同事有着不同的经验和处理的方式,他也不知道哪个是正确的,只有靠自己去揣摩了。
公司的目标是要做中国一流的物业管理企业,培训时也不断讲到要将顾客放在第一位。但现实却非如此,类似小区的绿化带垃圾清理不及时、业主报修三天都未上门解决等问题比比皆是。而作为一名管理员,罗凡每次接到业主投诉时,都不知该如何回复业主,只能是按要求认真做好记录。而当问题得不到解决,业主再次怒气冲冲打电话或上门质疑时,罗凡更加不知所措。其实每次他都是非常主动地联系和跟进这些部门,结果仍然是一拖再拖。他也多次将这种情况向主管反映。因为从客户的反应来看,公司的品牌已经受到了严重影响,相信也一定会影响到公司的收费。主管反馈的信息是相关部门人手不足,鉴于成本考虑,总部不同意增加编制,目前只能这样。业主再打电话,也只能告诉他们已经安排,请他们耐心等待。不是要将顾客放到第一位吗?不是要做一流的企业吗?难道一流的服务和管理就是这样的吗?这件事让罗凡越来越困惑,是因为他觉得这个矛盾可以解决但没有解决,而有些事他真的不知道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
小区C栋的七八个住户投诉C栋下面的小广场每天晚上都有大妈们在跳广场舞,音乐放很大声,而孩子们就要高考了,这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复习。大妈们则认为她们是在公共区域休闲娱乐,这是她们的自由,就连美国白宫都不能干涉,何况小区管理处?由于小区早期建设时没有统一规划公共活动场地,大妈们便自发地在小区内部一些小的公共空间组织跳舞,客观上造成了现在的矛盾。管理处多次调解无效,现在双方矛盾越来越大,整个C栋业主已经开始拒绝交费。小区的秩序有持续恶化的趋势,为此项目经理只好向总部的运营中心提出请求支持。但总部的指示是:&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双方业主的理解&。最终的结果就是久拖未决。
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罗凡眼看现实和理想的差距越来越远,心中很是着急,他的努力似乎也没有啥效果。每天下班后,罗凡总是感到身心疲惫。但是似乎着急的只是他这个新人。从经理到主管,再到下面的基层员工,虽然大家都很辛苦,但貌似都已经见怪不怪了。对此,罗凡更加困惑。为什么他们不着急目标不能完成呢?他们不是都有绩效考核吗?为什么他们不担心企业形象受损呢?他们不是大会小会都在说企业的荣誉感吗?他们就没有事业心吗?
培训讲师激情四射的讲解、企业宏伟的目标、顾客至上的文化&&这些怎么到了项目上就全变了味儿呢!究竟哪里出了问题?
事实上,不仅罗凡所在的项目如此,G公司管辖的几个城市公司、十几个项目都存在类似的问题。最终的结果自然是企业的经营目标不能完成,公司整体管理目标不能完成,公司的战略目标也就成了镜中花、水中月。公司的决策者、管理者也会因此得出企业执行力差、团队执行力差的结论。这样的结论充其量只是总结了一下现象,造成企业执行力差的原因究竟何在?是人的问题吗?是员工能力不够,还是员工工作态度差?
如果个别人执行力差,可能源于其工作态度或者工作能力问题,如果企业或者团队表现出执行力问题,那么这其实是管理问题,或者说问题的本质是管理。例如G公司:
员工培训问题
入职培训慷慨激昂,让罗凡热血沸腾,这样的励志效果不能说不好,但是它显然偏离了正常的轨道。入职培训的重点应该是让员工尽快融入企业,了解企业运作、企业文化,减少融入的障碍,以便更快进入工作角色。更重要的是,罗凡在上岗前没有得到充分的岗位培训,使他在真正上岗的时候完全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这样就使新员工在面对实际工作时不知所措,更谈不上应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状态。这样的能力不足而导致的执行力问题,责任在谁呢?
营运标准问题
罗凡在入职培训结束后,在营运中心接受的岗位培训大多是阅读和学习公司的体系文件,而运营中心建立的这套体系文件,看似结构完整,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也很完备,但其内容大部分都是&纸上谈兵&,与实际工作严重脱节。这也造成了罗凡的入职培训和岗前学习对其实际工作是没有什么帮助的,他的真正学习还是来自于在岗时向同事请教,但是由于言传身教通常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的流程,在此基础上得到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也就可想而知了。其实不仅是作为新员工的罗凡状态如此,其他员工状态也类似,只是还会加上个人以往的工作体验有所&创新&。在此情形下,公司&按标准流程处理问题&的工作要求能有良好执行力的回应吗?责任又在谁呢?
工作目标问题
G公司今年的整体经营目标是营收实现两个亿。而去年同期的实际情况是,顾客满意度不高、收费率低,全年营收勉强也仅一个亿。目标与实际差距较大。实际上G公司每年设定的目标、经营计划最终也都没有能够实现,并且与目标的差距还很大。久而久之,各项目负责人对目标也就麻木了。反正无论怎么努力,目标最终都很难实现,而且大家都一样,法不责众,最终也都是相安无事,明年再订新的目标。这样的目标,有等于无,有不如无。所以罗凡的上司、同事们并不在乎目标,没有目标的工作状态也就可想而知。目标的设定对团队的执行力有很大影响,目标设定问题责任在谁呢?
奖励机制问题
业主返修投诉问题没能真正解决,除了客观条件限制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员工知道工作结果并不会影响到自己的考核。因为包括自己的上司在内,未达到的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太多,这个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听话&。更何况现在招聘难,公司不会严格要求的&&。即或公司真的严格要求,那么解决问题所需要的资源又在哪里?奖励机制失去了作用,绩效考核就成了摆设,如此这般,执行力从哪里来?这还不是管理问题吗?
管理方式问题
简单地说,企业管理者对下属的管理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专家顾问型,就是基层解决不了的找经理,经理找总监,总监找总经理,总经理也没有很好办法的,则集体讨论确定方案。另一种是职责分工结果导向型,就是各层级职责分明、各司其职,上司对下属下达工作目标并提供资源支持。广场舞事件很显然已经对项目造成了重大影响,属于亟待解决的重要事件,而项目自身已无能力解决该问题,因此寻求总部协助解决。但是总部只给出了一个毫无意义的似是而非的指示。事实上从管理的角度上来说,G公司总部如果是采用前者的方式管理,当下需要给出明确的解决方案或者召集开会讨论制订方案。如果是采用后一种工作方式,则需要评估项目经理的工作能力能否解决该问题,及该如何为其提供资源支持。而不是像中那样,除了一条似是而非的指示外,再无下文,既无奖惩,亦无支持。这是明显的管理问题!如果最高管理层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责任心也就这样,团队有执行力便是件奇怪的事!
很多管理者和管理师都将企业执行力问题归咎于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问题,如果不是刻意迎合企业管理者的口味,那么这样的总结太过肤浅。事实上,团队执行力问题首先是管理问题,首要责任在于团队的领导者。团队的领导者不必对业务样样精通,甚至也不要求管理能力要强于自己的下属,但是他必须履行领导职责、承担领导责任。他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选择合适的管理者,给予其适当的分权、授权并对其加以考核。企业的管理问题归根结底首先是领导者的问题,最起码他没有选择一个合适的管理者或者管理团队。事实上企业领导者在管理上所犯的错误要比想象中多得多,很多企业领导者包括一些知名的企业家都存在着一个认知上的误区,认为自己的身家已经证明了自己的卓越和非凡,怎么可能有错呢?企业家能够赚钱是因为抓住了市场的机会,这和企业的管理甚至企业家个人的IQ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要想真正改善组织的执行力,就需自省和反思,真正卓越和非凡的企业家也需要这样的胸襟。
巴特莱原则
巴特莱是一位科学家,他在一组数据中发现,如果你注重每一个数据,可能什么结果都得不出。而如果忽略其中占80%的数据,只抓住其中占20%的关键数据,就能达到目标,研究就会得以继续。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巴特莱原则,即&二八定律&。然而,应当强调的是,巴特莱原则是一种统计规律,因而并非是严格的20/80的关系,只是相对体现,它说明了事物的关键性的小部分与结果的大部分之间的关系。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理解并运用巴特莱原则,即是关键的少数制约着次要的多数。企业20%的管理骨干制约并影响着80%的员工、甚至是整个企业的发展。海尔集团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瑞敏曾说过:&二八原则&在管理理念上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干部对出现的问题肯定要负主要的管理责任。出了问题,只责怪下面,只处理下面,可下面根本就不明白你为什么指挥他这么干,这样你处理下面对解决问题又有何益处?
买复印纸的困境
一个老板叫一名员工去买复印纸。员工就去了,买了三张复印纸回来。老板大叫,三张复印纸,怎么够,我至少要三摞。员工第二天就去买了三摞复印纸回来。老板一看,又叫,你怎么买了B5的,我要的是A4的。员工过了几天,买了三摞A4的复印纸回来,老板骂道:怎么买了一个星期才买好?员工回:你又没有说什么时候要。就买复印纸,员工跑了三趟,老板气了三次。老板摇头叹道:员工执行力太差了!员工心里嘀咕,老板能力欠缺,连个任务都交待不清楚,只会支使下属白忙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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