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伤保险赔付偿付核定单,赔付项目只有医疗,鉴定,伙食补贴和伤残补助金是怎么回事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以下中国社保网小编DL为大家收集的2016北京市建筑工人工伤保险赔付待遇标准调整及认定规定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北京市建筑工人工伤保险赔付待遇标准:
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以事故伤害发生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而原有的规定仅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建设项目提取和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日20.83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缴费人次(附件1)&1%(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 元 。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
此前,北京市建筑工人工伤保险赔付待遇为:企业在项目开工前须一次性为职工缴纳参保费用,发生工伤后赔付待遇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仅为社平工资的60%。
市人力社保局10月15日发布《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与原有政策相比,进一步细化了建筑工人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流程、工伤认定等规定。
据介绍,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职工,可以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实行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保中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等建设项目施工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均在此参保范围内。
依据规定,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该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所用所有职工,包括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等,不再按月缴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施工合同截止之日。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与原有政策相比,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特点,此次大大提高工伤发生后建设项目职工的赔付待遇,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以事故伤害发生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而原有的规定仅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据介绍,承包单位负责督促分包企业依法与建设项目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市人力社保局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要与项目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事故伤害,要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建设项目动态实名制管理资料确认劳动关系。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认定规定:
1、建设项目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由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出示建设项目《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以及附有《关于代缴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的分包合同。申请时限和其他申请材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职工所受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核发《建筑业工伤证》,《建筑业工伤证》上应明确标注建设项目名称、用人单位名称以及工伤保险期限。
2、被认定为工伤的建设项目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依法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建设单位不按照本通知规定将工伤保险费拨付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专项费用不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连带责任。
3、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特点,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以事故伤害发生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4、工伤职工就医及费用结算按照《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号)规定执行。
5、五级至十级和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到办理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减少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手续,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建筑业工伤证》同时作废。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随用人单位转入到本市其他参保建设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建筑业工伤证》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提交新项目参保证明,变更后在转入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随用人单位转入到未以建设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施工工地工作后,将《建筑业工伤证》换为《工伤证》,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6、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的限制,由用人单位持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建筑业工伤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社会化发放管理手续。
7、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定期待遇的,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转移手续,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到缴费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由街道社保所按规定发放待遇。
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每年应按照本市资格认证工作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资格认证,作为继续享受待遇的凭证,未按时进行资格认证的将暂停待遇支付。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其家属要向街道社保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被供养家属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无生活来源以及供养关系等证明材料办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超时限提交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的,在核定丧葬补助金等项待遇时将多领取的伤残津贴、护理费扣还工伤保险基金。
8、已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建设项目职工,由承包单位建设项目部开具证明,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可先行办理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待申报材料齐全并审核后支付。
因工死亡建设项目职工的供养亲属办理了核准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手续后,由建设项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转移手续,持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转移单以及《建筑业工伤证》,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转到缴费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由街道社保所按月办理待遇发放管理手续。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18周岁以下子女除外)每年应按照本市资格认证工作要求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资格认证,作为继续享受待遇的凭证,未按时进行资格认证的将暂停待遇支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死亡的次月,其家属要向街道社保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办理终止待遇手续。超时限提交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的,应将多领取的定期待遇退还工伤保险基金,属于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9、建设项目职工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职工的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10、本通知施行前发生工伤的,有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按照《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号)及《关于执行&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京劳社工发〔号)执行。本通知施行后发生工伤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市总工会在全市各区统一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为建筑业从业人员普及工伤保险、劳动合同等政策法规。这也就是2016北京市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新方式啦!
户外工作须补水 截至去年年底,全市参加工伤保险单位42.2万户,比上年增加4.1万户;共1020.1万人参保,比上年增加59.1万人,全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3.2万人次。 建筑业是高危行业,一旦发生意外,工伤保险就是保障线。 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因此这些年一直将建筑行业作为重中之重。近三年,本市共有近3000个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涉及职工800余万人次,支付建设项目工伤职工各项待遇超过1亿元。
针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多、流动性大、危险度高的特点,本市提供了两种参保方式:首先,对于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如项目经理、管理人员等可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对于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据介绍,发生工伤后,很多职工忙于与企业 扯皮 ,往往忽视了申请时限,导致无法享受待遇。当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可在一个月内,或者工伤职工、亲属、工会等在一年内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为提高工伤保险的社会知晓度,市人力社保局提倡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关注 中国工伤保险 微信公众号,参与 工伤保险知识竞答 活动。
北京建筑业工伤保险新政策介绍
1、北京建筑业工伤保险新政策规定一:
今后,北京市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将消除 死角 ,工伤赔付待遇提高。从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企业在项目开工前须一次性为职工缴纳参保费用,发生工伤后赔付待遇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而此前仅为社平工资的60%。
早在2006年,本市已经对建筑企业实行以项目为单位的参保方式,近三年来共有3000多个施工项目参保,先后为2000多名职工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5亿元。
据介绍,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职工,可以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实行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保中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市人保局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等建设项目施工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均在此参保范围内。
2、北京建筑业工伤保险新政策规定二:
依据规定,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该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所用所有职工,包括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等,不再按月缴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施工合同截止之日。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与原有政策相比,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特点,此次大大提高工伤发生后建设项目职工的赔付待遇,核定工伤保险待遇以事故伤害发生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而原有的规定仅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据介绍,承包单位负责督促分包企业依法与建设项目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市人保局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要与项目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事故伤害,要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建设项目动态实名制管理资料确认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以下中国社保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广西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表,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参加工伤保险
(一)参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分别为0.5%、1%、2%。工伤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认定工伤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厅(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如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待遇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75%
五级伤残18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伤残津贴。
六级伤残16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伤残津贴。
七级伤残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四)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
(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六)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七)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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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伤保险偿付核定单下来后多久能拿到赔偿款
深圳市工伤保险偿付核定单下来后多久能拿到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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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道伟律师地址:深圳宝安福永兴围雅乐居11G。电话:。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宝劳仲沙井庭(案)终字[号
申请人:马某某,住址:四川省西充县紫岩乡某某村某组。
委托代理人:龚道伟,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黄埔青某电机厂。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黄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冼某某,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该厂员工。
申请人马某某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黄埔青某电机厂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龚道伟,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如下款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
2、日至日医疗费用&#元(合计医疗费&#元,抵销工伤住院期间向被申请人借款&#元),日至日交通费用&#元,两次住院伙食补助31天&#元,鉴定费&#元。以上医疗费用合计&#元及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元;
3、日至日工伤期间的工资20894元及25%经济补偿金&#元;
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元。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任普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办理了工伤保险。
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车间因日常工作受伤,据申请人提供的诊断书诊断为外伤,受伤部位是右双踝。
日,申请人经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核发工伤认定书,编号为:深劳社认字(宝)[2008]第号。
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评定为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日,并核发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编号为:深医鉴首字[2008]第219341号。
申请人基本工资为¥750元/月,申请人2007年12月、、3月份的工资分别为&#元、&#元、&#元、&#元。其中2008年1月申请人受工伤前工作日出勤7天,工作日加班25小时,休息日加班21小时,故申请人该月受伤前工资为&#元/天&7天+&#元/天&8小时/天&(25小时&1.5倍+21小时&2倍)=&#元,工伤期间工资应当为&#-&#元=&#元。
《深圳市工伤保险偿付核定单》显示申请人医疗费核定为¥11113.70元,鉴定费&#元,社保部门已将该部分款项转入被申请人单位帐户。申请人垫付了以上费用,但被申请人未将社保部门核定的费用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伤由公司课长袁中平代其向公司借支&#元,双方对借支一事没有异议。
社保部门于日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申请人分别于日至2月2日和10月19日至10月28日两次入院治疗,共计33天,被申请人未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用。
申请人提供车票数张,总金额为¥200元,称为其门诊看病的交通费用。被申请人以不存在关联性为由不予认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被申请人辩称按正常程序协助申请人办理工伤理赔手续,一直视其为公司员工。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及规范。
本案的申请人在上班期间因工受伤,并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办理了工伤保险,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人于日入职,至日受工伤,工作时间接近一个月,此段时间工资为&#+&#元=&#元,2008年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元,申请人工资低于&#元&60%=&#.80元,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本人工资应当以1939.80元准。
社会保险机构已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故本委对申请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申请人工伤治疗费用,经社保部门核定为¥11113.70元,该部份款项已转入被申请人账户,抵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支的&#元,被申请人还应当向申请人支付&#.70元。另工伤鉴定费&#元由申请人垫付,现社保部门也已转入被申请人账户,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该费用。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工伤住院期间,被申请人应当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70%,被申请人未支付,应当予以补发。¥50元/天&70%&33天=&#元。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受工伤停工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不变,申请人受工伤前基本工资为¥750元/月&31天&(31天-9天)+&#元/月&5个月+&#元&4个月+&#元/月&30天&25天=&#.26元,被申请人已支付&#元+&#元/月&2个月+&#元=&#元,还应当支付&#.26元-&#元=&#.26元。
关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因无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交通费用,因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之赔偿金,因无确实之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而申请人以提出仲裁请求并要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实际行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本委认定本案为申请人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二十三条、二十九条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
1、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0元/月&10个月=&#元;
2、工伤医疗费用&#.70元;
3、工伤鉴定费&#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5、工伤期间工资差额&#.83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它申诉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曹志文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章)
二○○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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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个已经是社保局和劳动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但是这个工伤保险偿付核定单下来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怎么办?
我这个已经是局和劳动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但是这个工伤保险偿付核定单下来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它误工和其它都没有,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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