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通应收账款流程付账款的流程是怎么走的?

应收账款管理的内容是什么_百度知道
应收账款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要写论文,对于应收账款管理的内容写什么呀。最好可以发个100字左右的内容我,谢谢啦
我有更好的答案
  明确应收账款管理的内容  从增收节支、提高效益的管理目标考虑,应收账款管理的内容主要有:  1.控制应收账款的限额和收回的时间。企业以赊销作为提高竞争能力,扩大市场份额的手段,是借助商业信用来增加销售收入的,企业要通过实现销售并取得货币资金,来补偿生产经营中的各种耗费,以确保企业营运资金的循环周转,从而需要控制应收账款的额度与期限。  2.充分估计应收账款的持有成本和风险。采用信用政策意味着放弃一定的资金时间价值,信用规模越大,期限越长,失去的资金时间价值就越多,变现的不确定性风险就越大,可能出现的坏帐也就越多,代价就越高。  3.及时组织安排到期和逾期的应收账款的催收,避免企业资金被其他单位占用。企业在回收应收账款遇到困难或应收账款可能变成坏账损失时,应诉诸法律,主动争取法律的保护。  账龄分析是有效管理应收账款的基础  1.账龄分析是确定应收账款管理重点的依据。账龄分析是一种筛选活动,用以确定应收账款的管理重点,确定超过合同或信用政策规定的应收账款所超出时间是多长,其原因何在。财务人员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如销售地区、销售人员、账龄区间等计算结构比率,确定出回收率低的销货账及账龄区间内比例最大的应收款。在此基础上,财务人员或按照账龄长短,或按原因分析所揭示问题的严重性,或按应收账款的地区、行业分布,提出应收账款的管理重点,并据以按轻重缓急,编制应收账款催收计划,有效、快捷收回应收账款。  2.账龄分析是编制和实施账款催账计划的基础。应收账款催收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核对账目。财务人员应根据账龄分析表上列示的购货单位,按重要性原则依次排列,核对帐目,确定应收账款的数额。(2)分别情况,督促催收。对账龄时间长,困难大或有特殊问题的应收账款,财务人员应提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安排时间或组织有人催收;对购货方违约形成的长期未决的款项,二年以上的金额巨大款项,财务人员应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请企业管理决策人员采用法律手段解决。财务人员编制的应收账款催收计划及时报送销售部门、企业管理部门,以期得到他们的相应积极配合。  3.可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的销售策略。通过账龄分析,财务人员可以根据应收账款的流动性情况将客户分成以下三种:(1)对流动性强的应收账款户头,交易多,信誉好,能够比较及时付清购货款项,企业应保证其货源,并给予优厚的信用政策。(2)流动性一般的户头,此类客户对货款有一定的付现能力,但也时常拖欠,对此,企业一方面应健全、完善销售制度,严格按合同供货、收款;另一方面,要加强货款的催收工作,必要时也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促使其及时付款。(3)流动性差的户头,此类客户或信誉差,或付款能力弱,对这样的客户,必须对其限制供货,甚至不给予赊账。  4.可以促进加强销售部门、销售人员的考核,有利于企业的销售管理。通过对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可以看到各销售部门、销售人员占用资金的数额,以及占用时间的长短,便利对销售承包责任制更全面的考核,有利于完善企业的销售承包责任制。  建立内部销售责任制,强化应收账款的管理  企业要提高赊销效果,必须强化日常管理,建立销售责任制,将货款回笼作为考核销售部门及销售人员业绩的主要依据。为此,应建立如下指标考核体系,并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1.销售收入总额。应收账款数额也应包含其内,从售货的角度考查销售人员的实际业绩。  2.货款回收率。应收账款的积累量将加大企业资金投入的需求,在一定时间内应清偿应收账款总量的决定因素之一就是货款的回收率。  3.应收账款周转期。利用信用政策的信用期间,反映购货企业的信用好坏,通过对销售部门应收账款周转期的考核,进一步制定对不同信用的购货企业的信用政策。  4.拖欠的货款及拖欠的天数。及时从销售部门掌握购货企业压占本企业资金的情况,进行赊销,实际上就是一个有限的时间向顾客提供资金。因此,企业要对拖欠货款数额较大,拖欠天数较长的顾客抓紧催收工作,严格进行控制。  5.市场占有率。在企业赊销的同时,要掌握自己产品年拥有的市场情况,在建立适于企业发展目标的稳定信用政策的同时,提高市场的竞争力。  建立应收账款的计算机日常管理监督体系  应收账款的管理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将计算机用于应收账款的管理,则能迅速准确地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所需的信息,提高工作效率。为此,企业应积极开发电子计算机电讯网络,以便迅速地收集、贮存、反馈和分配赊销信息,建立应收账款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监督。可以将应收账款按客户及销售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分类,并输入计算机内,企业的赊销情况全部用计算机管理,这样,企业的赊销管理部门能够随时得到下列信息。  (1)赊销总数、已付货款、现金折扣以及未付款余额等明细表。(2)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表,拖欠货款的单位及拖欠天数簿。(3)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指标完成情况。(4)客户的付款情况及信用情况。(5)赊销状况及货款催收措施、收账对策。(6)反映变化趋势信息的主要比率。(7)在各种风险条件下的信用程度的总评价。  采用政策法令的形式,加强企业间的各种应收账款的管理  应收账款是企业的一种债权,是出于尽快实现产品销售、争取客户、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增加本企业收益等考虑而采用赊销方式形成的。采取赊销策略,企业的本意是为了增加收益,但仅就应收账款长期被无偿占用而言,就会使这部分资金在被占压期间无法参加资金流通,增加企业的机会成本,对债权企业来说造成一种损失。债务方在归还应付账款之前,无偿占用着这笔资金,相当于使用无息贷款,所以从主观上当然不会愿意归还。应收账款长期大量积压,几经清理的三角债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一原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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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团队:
我发个大致的提纲吧:一、设立专职机构并明确责任;二、明确信用控制流程并进行制度规范;三、实施信用流程的事前、事中、时候控制;四、信用规划和业绩考核相结合;五、账龄分析、客户信用评级、风险评估、信用控制。等等
是简述题,只要要点就可以,谢谢 金额,期限,何时回款,是否逾期,是否有风险。
应收账款既是财务的“风险源”,又是企业发展的“助力器”,管理好应收账款,是保障现代企业快速发展、财产流动畅通的一把深海利剑。一、事前控制:(从签约到发货)1.建立客户档案,进行有效的信用评估和跟踪记录。从初识客户到维护老客户,业务人以及经办业务的各级管理人员都应全面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选择信用良好的客户进行交易。(1)对客户的审查内容可以大致归纳为5点:①人员素质,销售业绩,社会关系②地理位置,物流配送情③从事本行业的时间,何时开始合作,有否合作经历④信用档案,有无不良纪录⑤关键点,为什么要合作,合作原因,合作动机,合作前景。(2)对客户的评定等级可分为4类:A类客户,回款2个月内;B类客户,回款5个月内(最好预付一部分货款);C类客户,回款8个月内(必须预付一部分货款);D类客户,回款时间相当长,不可靠(必须货款两清)。2.签约时要对销售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逐一审查核对,合同的每一项内容,都有可能成为日后产生信用问题的凭证。合同是解决应收账款追收的根本依据。在销售合同中应明确的主要内容:(1)明确交易条件,如:品名、规格、数量、交货期限、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日期、运输情况、验收标准等(2)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3)确定合同期限(4)签订时间和经办人签名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印章(避免个人行为的私章、单一签字或其它代用章)(5)电话订货,最好有传真件作为凭证。合同的签订必须经过市场部经理审核确认才可以盖章。二、事中控制:(从发货到收款)1.发货查询,货款跟踪。每次发货前客服部必须与销售合同保持核对;公司在销售货物后,就应该启动监控程序,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实施不同的收账策略,在货款形成的早期进行适度催收,同时注意维持跟客户良好的合作关系(由销售人员和客服中心进行全程跟踪)。收账策略可分为4类:A类客户,按常规合同;B类客户,最好预付一部分货款;C类客户,必须预付一部分货款;D类客户,必须货款两清。2.回款记录,账龄分析。财务要形成定期的对账制度,每隔一个月或一季度必须同顾客核对一次账目,形成定期的对账制度,不能使管理脱节,以免形成账目混乱互相推诿、责任不清;并且详细记录每笔货款的回收情况,经常进行账龄分析。有几种情况容易形成单据、金额等方面的误差。(1)产品结构为多品种、多规格(2)产品的回款期限不同,或同种产品回款期限不同(3)产品出现平调、退货、换货时(4)客户不能够按单对单(销售单据或发票)回款。以上情况会给应收账款的管理带来困难,定期对账避免双方财务上的差距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而形成呆、死账现象,同时对账之后要形成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而不是口头承诺。三、事后控制:(从欠款到追收)1.欠款到追收。对拖欠账款的追收,要采用多种方法清讨,催收账款责任到位。原则上采取大区经理负责制,再由大区经理落实到具体的业务员身上。如果是单一的大区经销商或代理商,则由客服中心定期对其进行沟通、催付。对已发生的应收账款,可按其账龄和收取难易程度,逐一分类排序,找出拖欠原因,明确落实催讨责任。对于确实由于财产周转困难的企业,应采取订立还款计划,限期清欠,采取债务重整策略。应收账款的最后期限,不能超过回款期限的1/3(如果期限是60天,最后收款期限不能超过80天);如超过,即马上采取行动追讨。2.总数量控制,分级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应收账款的计划、控制和考核。销售人员是应收账款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对销售人员考核的最终焦点是收现指标。货款回收期限前一周,电话通知或拜访负责人,预知其结款日期,并在结款日按时前往拜访。追款的三个步骤:①联系关键字:电话;联系沟通;债务分析;分析拖款征兆销售人员或客服中心要适时与客户保持电话联系,随时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个人背景等信息并分析客户拖款征兆。②信函关键字:期限;实地考察;保持压力;确定追付方式销售人员要对客户进行全程跟进,与客户接触率与成功回收率是成正比的,越早与客户接触,与客户开诚布公的沟通,被拖欠的机会就会越低。并且给予客户一个正确的观念,我们对所有欠款都是特别严肃的,是不能够容忍被拖欠的。③走访:资信调查,合适的催讨方式销售人员要定期探访客户,客户到期付款,应按时上门收款,或电话催收。即使是过期一天,也应马上追收,不应有等待的心理。遇到客户风险时,采取风险预警和时时、层层上报制,在某个责任人充分了解、调查、详细记录客户信用的情况下,由主管、经理等参与分析,及时对下属申报的问题给予指导和协助。3.对已拖欠款项的处理事项:①文件:检查被拖欠款项的销售文件是否齐备②收集资料:要求客户提供拖欠款项的事由,并收集资料以证明其正确性③追讨文件:建立账款催收预案。根据情况不同,建立三种不同程度的追讨文件——预告、警告、律师函,视情况及时发出④最后期限:要求客户了解最后的期限以及其后果,让客户明确最后期限的含义⑤要求协助: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行仲裁或诉讼⑥寻求帮助:依靠催收平台讨回账款,财产百分百,是一家的基础在于大数据技术提供不良财产处置服务的金融科技服务公司,整合全国不良财产处置行业力量,为金融机构提供一站式贷后解决方案,致力打造业内领先的不良财产处置与变现平台。四、预警管理1.每一客户会计年度终结,必须取得欠款人对所欠款的书面确认。2.任何应收款应在发货之日起,逾期一年零六个月,一律报告公司总经理,并通知公司法律顾问启动催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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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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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以借款企业与核心企业的贸易合同作为基础,借款企业作为核心大企业的供应商,向核心企业提供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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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融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流动商品仓储为基础,涵盖中小企业信用的整合与再造、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的综合服务平台。存货融资运作的基本原理是:生产企业先以其库存的原材料或产成品作为质押物,并据此获得银行贷款,然后通过完成生产销售或质押产品销售实现分阶段还款。第三方物流企业通过提供质押物品的保管、价值评估、去向监管和信用担保等服务架起银企间资金融通的桥梁。
预付账款融资模式
企业向银行申请融资用来支付预付账款的行为被称为预付账款融资。在供应链中的下游企业,通常需要向上游供应商预付账款,才能够获得持续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商品等。如果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可以引入保兑仓业务对其预付账款进行融资来获得银行信贷支持。
应收账款融资http://www.scmrt.com/views/financialService/toInve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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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的创新管理策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市场变化的日益频繁,企业面临各种经营风险,其中应收账款风险影响日趋广泛,逐渐成为制约企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企业正面临经济转型及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新形势,为控制企业经营风险,实现应收账款的创新管理,是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前提。企业信用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大数据时代下,贸易活动、应收应付账款都将是信用建档的依据。由于中小微企业在交易中往往处于较弱势的一方,更需要用信用数据来了解买方客户,从而找到长期合作的好客户,这也是不断扩大生意的前提。瑞通供应链金融专注于中小微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通过数据为众多中小企业信用建档。应收账款对企业的影响分析(一)扩大市场占有率企业客户向企业赊账可以为客户提供广阔的资金融通空间,而实际上不同企业之间的产品或服务差距并不大,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就更加倾向于与可以提供赊账机会的企业合作。赊账的方式可以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更快出售,从而增大企业销量,这对企业销售产品、拓宽销售渠道、开拓新市场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降低库存成本对于生产性企业来说,保有一定量的库存是企业必备的工作,但如果长期保存大量的存货,管理费、仓储费、保险费等库存费用就会显著增加,从而加重企业负担。企业以赊账的方式销售产品可以刺激市场需求,提高产品销量,加快自身产品流通,减少产品库存积压,从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库存压力,降低了企业市场经营风险。(三)限制企业资金周转,增加流动性风险。公司所收账款与应收账款差距过大,会导致企业必须动用流动资金来应对开支,如果应收账款不能按时收回,长此以往,非生产环节资金亏空持续增加,对流动资金过度使用,就会限制企业资金周转,增加企业日常经营中的流动性风险。应收账款管理的创新策略(一)强化企业内部信用评估与管理首先,企业要建立起客户动态资料卡,全方位收集每一位客户信用状况的资料,从而合理分配收款时间,及时了解客户动态;其次,企业要科学划分收账管理职能,实行内部制约和互相监督,确保应收账款协调管理;另外,企业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严格规范对大批量赊账客户的审批程序,增强应收账款管理的科学性。(二)制定合理的信用策略企业信用策略包括信用标准策略和信用条件策略。企业可以在5C(品德、能力、资本、担保、条件)评估的基础上,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考量和划分,在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的过程中决定是否为其提供赊销机会,在综合评分提供赊销机会的过程中也提升企业的信用评估能力,从而创新内部应收账款管理方式。(三)利用信息系统,共享信用资料。企业的应收账款及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设置应自上而下,统筹全局,应与企业的财务、业务相结合,做到信息的共享、共通。有助于企业从销售、财务等各个角度去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使信息系统成为应收账款管理的有效工具。(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当前企业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主要有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法院执行、办理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破产还债等几种日常管理措施。另外,创新应收账款管理策略还需要政府不断革新法律体系,对旧有的法律条文进行随时更新的同时不断推出更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提供法律依据。(五)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国情,创新方法。国际许多知名企业长期使用的应收账款管理模式包括保理模式、应收账款证券化等模式。保理模式是指厂商以挂账、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保理商买进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并通过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贸易融资等方式来保证应收账款的有效回笼。应收账款证券化是指将可预见收入的资产进行组合,构造可销售金融产品的过程,它为企业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融资方式。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上诉人武汉瑞通船务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江苏海外集团海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法定代表人马自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广军,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姚港路18号。负责人周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少伟,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宇坤,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天津路、广州路42号贸易大厦305室,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明大厦A座四楼。法定代表人顾耀龙,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楼01栋三层H座。法定代表人陈雁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顾耀龙,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薛松,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69号西楼四楼。法定代表人徐爱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新店镇双丰闸村。法定代表人顾耀龙,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耀龙,男,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文峰新村10幢503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静,女,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苜蓿园大街59号11幢104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雁凌,男,日生,港澳证件号码:P),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楼01栋三层H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思军,男,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亚太苑10幢308室。上诉人(以下简称瑞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南通农行)、(以下简称海通公司)、(以下简称瑞基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南通富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腾公司)、南通海创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创公司)、顾耀龙、王静、陈雁凌、陈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于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广军,南通农行的委托代理人郭少伟、张宇坤到庭参加诉讼。海通公司、瑞基公司、新天地公司、蓝海公司、富腾公司、海创公司、顾耀龙、王静、陈雁凌、陈思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农行一审诉称:日至7月15日,我行分别按约定向海通公司发放贷款计11笔,金额为4955万元,具体如下:(2009)第0512号打包放款合同,借款金额570万元,借款期限日至日;(2009)第0513号打包放款合同,借款金额400万元,借款期限日至日;(2009)第0514号打包放款合同,借款金额450万元,借款期限日至日;(2009)第0516号打包放款合同,借款金额530万元,借款期限日至日;(2009)第0517号打包放款合同,借款金额55万元,借款期限日至日;(2009)第0519号打包放款合同,借款金额300万元,借款期限日至日;(2009)第0521号打包放款合同,借款金额450万元,借款期限日至日;(2009)第0522号打包放款合同,借款金额400万元,借款期限日至日;(2009)******************32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日至日;(2009)******************57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600万元,借款期限日至日;(2009)******************91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700万元,借款期限日至日。上述借款由瑞基公司、新天地公司、蓝海公司、富腾公司、海创公司、顾耀龙、王静、陈雁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陈思军对其中的2305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日,我行与借款人海通公司订立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海通公司以对瑞通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元为其在我行的全部贷款设定质押担保,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日,瑞通公司向我行出具承诺,该公司以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诉讼请求实现的款项,优先偿付海通公司所欠我行全部贷款本息。日,海通公司通知我行无力偿债。故请求依法判令:1、海通公司偿还我行贷款本金4955万元及利息;2、海通公司以其设定质押的对瑞通公司的应收账款人民币元为其在我行的全部贷款本息承担第一顺序的质押担保责任;3、瑞基公司、新天地公司、蓝海公司、富腾公司、海创公司、顾耀龙、王静、陈雁凌对海通公司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陈思军对海通公司所欠贷款本金中的2305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瑞通公司应以其在湖北高院(2008)鄂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的诉讼受偿款为海通公司优先偿付所欠南通农行的贷款本金人民币4955万元及利息,不得挪作他用或优先支付其他款项;6、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海通公司、瑞基公司、新天地公司、蓝海公司、富腾公司、海创公司、顾耀龙、王静、陈雁凌、陈思军、瑞通公司对南通农行所诉的借款事实、借款数额、利息计算及诉请其承担还款责任、担保责任均予以认可。瑞通公司一审辩称:我公司向南通农行出具《承诺书》基于日的《“海通贸易”融资协商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中南通金融机构承诺在2010年3月底前维持在海通公司的贷款规模,现包括南通农行在内的各家金融机构首先违背了自己关于维持海通公司贷款规模的承诺,所以我公司也不应受《承诺书》的约束。即使我公司的《承诺书》构成债务加入,也是有前置条件的,即在收到南京华新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瑞公司)的诉讼赔偿款之后,而该案件尚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中,未生效。海通公司与南通农行签订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但我公司并不是质押合同的当事人,故不受该质押合同的约束,也不能产生南通农行与我公司间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南通农行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查明:日,南通农行(贷款人)与海通公司(借款人)签订了(50130)农银出放字(2009)第0512号《出口打包放款合同》,约定由南通农行根据该合同向海通公司提供出口打包放款,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70万元。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借款期限自日至日止。合同第一条第四款约定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4.86%直至借款到期日。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借款币种为人民币的,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第八条第五款约定借款人违反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第九条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提起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第十条约定该合同由NO.******************17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担保。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一一约定。其后,南通农行(贷款人)又与海通公司(借款人)分别签订了(50130)农银出放字(2009)第0513号、第0514号、第0516号、第0517号、第0519号、第0521号、第0522号《出口打包放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00万元、450万元、530万元、55万元、300万元、450万元、400万元;上述借款期限分别为自日至日、日至日、日至日、日至日、日至日、日至日、日至日;借款利率分别为固定年利率4.86%、4.86%、4.86%、4.86%、4.86%、4.86%、6.804%、5.103%;第0513号、第0514号、第0516号、第0517号、第0519号借款由NO.******************17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担保,第0521号、第0522号借款由NO.******************45、NO.******************46、NO.******************47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担保。上述7份《出口打包放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合同的生效等合同主要条款与(50130)农银出放字(2009)第0512号《出口打包放款合同》相同。之后,南通农行(贷款人)与海通公司(借款人)又分别签订了NO.******************32、NO.******************57、NO.******************91《借款合同》,合同第一条记载借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万元、600万元、7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自日至日、日至日、日至日;借款利率均为固定年利率5.103%直至借款到期日。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借款币种为人民币的,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第六条第五款约定借款人违反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合同第七条约定借款由NO.******************45、NO.******************46、NO.******************47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担保。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提起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第十条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一一约定。上述11笔借款,共计4955万元,南通农行都已发放,海通公司接受并签署了《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凭证》。另查明:债权人南通农行与保证人瑞基钢铁、王静、顾耀龙、陈思军于日签订了NO.******************17《最高额保证合同》,明确由保证人为南通农行对海通公司(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保证人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7000万元,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自日起至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合同第二条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合同第三条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提起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一一约定。之后,债权人南通农行又分别与保证人瑞基公司、海创公司、陈雁凌,新天地公司、蓝海公司、富腾公司、顾耀龙、王静签订NO.******************45、NO.******************46、NO.******************47《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保证人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7000万元,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自日起至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上述3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争议的解决、合同的生效等主要合同条款与NO.******************17《最高额保证合同》相同。上述南通农行与保证人瑞基公司、新天地公司、蓝海公司、富腾公司、海创公司、顾耀龙、王静、陈雁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涉的海通公司贷款总额为4955万元;与陈思军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涉的海通公司贷款总额为2305万元。日,南通农行(质权人)又与海通公司(出质人)签订了NO.2009001《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由海通公司为其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保证人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7000万元,担保的主债权为质权人自日起至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合同第二条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合同第三条约定出质人同意以应收账款出质,出质权利暂作价人民币7000万元。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出质权利所得价款为准。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提起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一一约定。日,海通公司发函至南通农行,表明因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按约归还所欠贷款。日,南通农行分别致瑞基公司、新天地公司、蓝海公司、富腾公司、海创公司、顾耀龙、王静、陈雁凌、陈思军《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要求上述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再查明:日,瑞通公司与海通公司、无锡华业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及担保协议》,约定海通公司把其享有的对华业公司的债权元转让给瑞通公司,由华业公司向瑞通公司履行债务,华兴瑞公司泰州钢铁分公司提供担保。日,瑞通公司作为原告向湖北高院起诉华业公司、华兴瑞公司、华兴瑞公司泰州钢铁分公司、第三人海通公司欠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日作出(2008)鄂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业公司偿还瑞通公司人民币元及相应的利息;华兴瑞公司、华兴瑞公司泰州钢铁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瑞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现已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生效。日,瑞通公司向南通农行出具《承诺书》,内容如下:“我司承诺,由湖北省高院负责审理的我司与华兴瑞公司债权官司,我司在收到赔付款后,我司可优先支付海通公司在贵行的贷款人民币5455万。”同年6月22日,南通市中小企业融资协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融资办公室)应海通公司申请,主持召开了融资协商会议,并形成《“海通贸易”融资协商会议纪要》,主要协商意见如下:一、自即日起两周内,海通公司要取得海外集团的书面承诺,保证以瑞通公司为诉讼主体的诉讼所得全部用于归还海通公司在南通金融机构的贷款。二、在2010年3月底前,与会银行同意维持在海通公司的现有银行贷款规模不变。三、海通公司要设法增强银行信心,包括追加瑞通公司、华业公司法人代表个人资产、瑞基公司法人代表个人资产、海外集团对海通公司的银行贷款的担保等。同年7月6日,海外集团出具《承诺书》,内容如下:“海外集团在此承诺以瑞通公司为诉讼主体的诉讼所得,全部用于归还海通公司在南通金融机构的贷款。”海通公司亦向南通农行出具《承诺书》,承诺完全同意南通农行就瑞通公司对华业公司及华兴瑞公司的债权实现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积极督促和保证瑞通公司将上述债权款项优先支付南通农行,用于偿还该公司积欠南通农行的贷款5455万元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显示,就质押财产为海通公司对瑞通公司的应收账款人民币元,出质人为海通公司,质权人分别为南通农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质押登记时间分别为日10:18:58和日08:37:55,初始登记编号分别为******************73和******************85。一审法院于日,对瑞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自强作了谈话笔录,其确认海通公司对瑞通公司有8000多万元的债权。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法律适用陈雁凌持港澳通行证,为香港居民,故本案为涉港澳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案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南通农行与陈雁凌之间的保证合同在法律适用上应参照涉外合同,现双方当事人选择内地法律作为处理双方争议的准据法,应予准许。二、南通农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南通农行与海通公司签订的前述八份《出口打包放款合同》、三份《借款合同》,以及为担保海通公司履行上述合同,南通农行与海通公司之间订立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南通农行与瑞基公司、新天地公司、蓝海公司、富腾公司、海创公司、顾耀龙、王静、陈雁凌、陈思军之间订立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之后,南通农行依约先后发放了涉案十一笔贷款,但海通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并发函至南通农行,表明其因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按约归还所欠贷款。在南通农行向各担保人发出《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后,瑞基公司、新天地公司、蓝海公司、富腾公司、海创公司、顾耀龙、王静、陈雁凌、陈思军也均未履行保证责任。故南通农行依照《出口打包放款合同》和《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要求各担保人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依法有据,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海通公司以其对瑞通公司的应收帐款设定质押符合法律规定,南通农行得行使质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有权处分的应收帐款可以出质;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案中,海通公司对瑞通公司的应收账款来源于双方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虽该债权转让合同中没有明确瑞通公司受让债权应支付的对价,但瑞通公司在本院调查时确认其对海通公司的债务为8000多万元,故应认定海通公司对瑞通公司存在应收债权,海通公司以该应收帐款出质,与南通农行订立《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并就该应收帐款质押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质押登记,海通公司就该应收帐款设定质押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现海通公司就其设定质押的主债务未能履行清偿义务,质权人南通农行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五条“在同一应收帐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的规定,就上述应收账款依法按序行使质权。(二)瑞通公司应就其向南通农行出具的承诺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案中,瑞通公司向南通农行出具的《承诺书》载明:“由湖北高院负责审理的我司与华兴瑞公司债权官司,我司在收到赔付款后,可优先支付海通公司在贵行的贷款人民币5455万元”。首先,该承诺系瑞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次,该承诺附条件地为其自己设定了义务,即在收到诉讼赔付款后优先支付海通公司的银行贷款。第三,瑞通公司辩称该承诺是以南通金融机构于2010年3月底前维持在海通公司贷款规模为前提,但因包括南通农行在内的金融机构首先违背了自己的承诺,故其也不应受承诺书的约束。但经查,“海通贸易”融资协商会议并没有瑞通公司参加,瑞通公司在作出承诺时,也未将该协商会议纪要的切实履行作为前提条件;退一步讲,根据协商会议纪要包括南通农行在内的各金融机构应维持在海通公司的贷款规模,但这也是以海通公司追加瑞通公司、华业公司法人代表个人资产、海外集团等提供担保为条件的,而海通公司事后并未提供。第四,瑞通公司抗辩其承诺即使构成债务加入,也是有前置条件的,即在取得诉讼赔偿款之后,该辩称理由成立。因此,瑞通公司对南通农行的义务是以湖北高院民事判决生效后的诉讼受偿款为海通公司优先偿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或优先支付其他款项。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海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南通农行本金人民币495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出口打包放款合同》及《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计算);二、在海通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南通农行得依法对海通公司对瑞通公司应收账款人民币元行使质权,即以收取的该应收款项依法优先受偿;三、瑞基公司、新天地公司、蓝海公司、富腾公司、海创公司、顾耀龙、王静、陈雁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陈思军对被告海通公司所欠贷款本金中的2305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瑞通公司应以其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鄂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的诉讼受偿款为海通公司优先偿付所欠南通农行的贷款本金人民币4955万元及利息,不得挪作他用或优先支付其他款项。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5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海通公司负担。瑞通公司上诉称:1、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不当。(1)一审法院日对瑞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自强作的笔录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一审判决认定海通公司对瑞通公司有8000多万元的债权与事实不符。海通公司与南通农行签订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无效。(3)一审判决第二项超出南通农行一审诉讼请求,应予撤销。2、一审判决主文第五项不当。(1)承诺书是附条件的,即瑞通公司承担责任以瑞通公司在湖北高院的案件得到执行、南通农行等金融机构承诺在2010年3月底之前维持海通公司的贷款规模为条件,而这些条件均未满足。(2)瑞通公司出具承诺书时,海通公司在南通农行的借款只有2305万元。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五项,驳回南通农行对瑞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南通农行答辩称:1、海通公司对瑞通公司享有8000多万元债权,马自强的笔录经过质证,原审认定正确。2、海通公司与南通农行签订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有效。3、瑞通公司的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构成债务加入,瑞通公司的执行款应优先支付南通农行贷款。4、瑞通公司认为,在其出具承诺书时,海通公司的实际贷款数额是2000多万元没有依据。因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通公司、瑞基公司、新天地公司、蓝海公司、富腾公司、海创公司、顾耀龙、王静、陈雁凌、陈思军均未提交答辩状。二审争议焦点:1、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是否适当;2、一审判决主文第五项是否适当。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二审中,南通农行提供了以下证据:1、南通市市区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基金)申请使用审批表2份;2、南通农行借款凭证和还款凭证13份;3、中小企业融资办公室出具的说明一份。上述证据用以证明日后45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700万元五笔共计2650万元贷款的真实情况,即海通公司分别于日、8日两次申请取得互助基金400万元、700万元后,先偿还了6月10日之前的贷款,随即再贷款偿还互助基金,以解决融资困境。中小企业融资办公室对该融资过程予以确认。瑞通公司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认证意见:鉴于瑞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该证据记载的借还款时间、数额能够相互印证,故上述证据可以采信。本院二审另查明:1、南通农行和瑞通公司一致确认:瑞通公司向南通农行出具的《承诺书》上记载的贷款数额为5455万元。日已偿还500万元,故涉案争议贷款金额为4955万元。2、争议的4955万元中,南通农行在日之后,已通过资金周转及还旧借新的方式予以偿还2650万元,其具体情况是:(1)日、8日,海通公司分别向互助基金借款400万元、700万元,用于偿还南通农行到期日分别为日、7月14日的贷款。日、15日,海通公司分别向南通农行借款400万元、700万元,用以偿还互助基金的贷款;(2)日,海通公司向南通农行借款450万元,用以偿还南通农行到期日为日、7月6日的贷款;(3)日,海通公司向南通农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偿还南通农行到期日为日的贷款;(4)日,海通公司向南通农行借款600万元,用于偿还南通农行到期日为日的贷款。3、瑞通公司、南通农行一致确认,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湖北高院(2008)鄂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一、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适当日,南通农行与海通公司签订了涉案《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约定海通公司将其对瑞通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南通农行,为其在南通农行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履行了登记手续。该质押合同是出质人海通公司与质权人南通农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瑞通公司认为该合同无效,没有依据。一审法院根据南通农行的请求,按照该质押合同的约定,在判决主文第二项判令海通公司不履行涉案主债务时,南通农行得依法对海通公司对瑞通公司应收账款行使质权,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超出南通农行的诉讼请求。至于海通公司是否对瑞通公司享有债权,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理涉。因此,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是适当的。二、一审判决主文第五项适当瑞通公司认为,其出具《承诺书》的条件之一是南通农行依据《“海通贸易”融资协商会议纪要》承诺在2010年3月底之前维持海通公司的贷款规模不变,南通农行违背了该承诺,故瑞通公司亦不受《承诺书》的约束。即使受《承诺书》的约束,2009年7月,海通公司已先后通过资金周转及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南通农行贷款2650万元。虽然在这之后,海通公司在南通农行的贷款总额仍为4955万元,但其中的2650万元是日其出具《承诺书》之后新发生的贷款,不属于其承诺偿还债务的范围,瑞通公司对海通公司在南通农行的该2650万元贷款不应承担偿还责任。本院认为,瑞通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承诺书》的落款时间虽然是日,早于“海通贸易”融资协商会议召开的时间日,但瑞通公司在本案一、二审中均称,其出具承诺书是基于日形成的《“海通贸易”融资协商会议纪要》,在该会议纪要中南通金融机构承诺在2010年3月底之前维持海通公司的贷款规模不变。这表明瑞通公司向南通农行出具《承诺书》时,了解该会议纪要的内容,且《承诺书》的实际出具时间在日之后。根据会议纪要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自日起两周内,海通公司要取得海企集团的书面承诺,保证以瑞通公司为诉讼主体的诉讼所得,全部用于归还海通公司在南通金融机构的贷款。在2010年3月底前,与会各银行同意维持在海通公司的现有银行贷款规模不变。海通公司应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到期银行贷款不逾期、不欠息,积极配合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海通公司向互助基金借款偿还南通农行贷款以及再向南通农行借款偿还旧贷款再获得新贷款,是落实会议纪要关于海通公司应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到期银行贷款不逾期、不欠息,积极配合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及确保维持在海通公司的现有银行贷款规模不变这一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只要海通公司在南通农行的贷款规模维持在4955万元,瑞通公司就应承担还款责任,即涉案2650万元从形式上看,是瑞通公司出具《承诺书》之后新发生的贷款,但实质上仍属于海通公司原4955万元中的一部分,瑞通公司对该2650万元仍应承担还款责任。瑞通公司认为南通农行违背维持海通公司贷款规模不变的承诺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外,瑞通公司认为其承担责任以瑞通公司在湖北高院的案件得到执行为前提,湖北高院的判决尚未执行,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湖北高院的判决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依据瑞通公司的承诺,判决瑞通公司以其在湖北高院诉讼受偿款为海通公司优先偿付所欠南通农行的贷款并无不当。综上,瑞通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550元,由瑞通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王天红代理审判员袁滔代理审判员张长琦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许洁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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