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公司纠分被对方起诉,经济纠纷法院起诉流程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另一方能带孩子出国旅游吗?

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怎样查是哪个单位冻结的
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怎样查是哪个单位冻结的
15:13最佳答案
财务人员、主要业务经理;(2).最根本的是确定冻结原因.通知需要知悉此事的公司高层:(1)。(3),协商现金收款,或者打到出纳人员的个人账户里.告知即将为你公司打款的客户,法院依法地方裁定冻结),将银行账户解冻,以免再往公司账户里打款,若存在经济纠纷可以庭外和解.除非法院给解冻。(2);(&#8205:(1)。?公司账户被冻结的原因。公司账户被冻结后的通常处理办法.政府相关机构或司法机关的冻结(单位因涉嫌犯罪)公司账户冻结一般是要经过法院的保全收续才能冻结公司账户. 冻结后钱是只能进不能出.法院检察院冻结(民事诉讼中。通知范围需要控制,以免引起人心浮动 &
其他回答(共7条)
15:28&齐晓强 客户经理
如果单位还有一般账户,可以通过一般账户结算(1)别人汇款到冻结账户可以查询:1,(2)但冻结金额范围内不能支取或转账。公司基本账户被冻结后处理办法。也就是说,一般账户可以存款,一般可以存入,但不能支出。 2、手上持有的一张转账支票,支出付款业务可以使用转账支票,但不能提取现金。 3、基本账户被冻结 &
15:25&齐明松 客户经理
因为对公账户的冻结分为很多种,譬如冻结方式有只收不付、止付止收等等,单纯的想在网上或是电话查询或是去非开户网点查询,都是查询不到的,建议去单位的开户银行查询。 热心网友&
15:22&齐景宪 客户经理
对方起诉你,你尚未收到法院的传票,对方应该是做的诉前财产保全。1. 法院冻结银行账户最长是6个月。银行冻结系统是半年后自动解冻。如果没结案,法院持相关文件会再“续冻”。2. 满6个月后,若没有相关文件银行不会再冻结,银行系统会自动解冻。3. 如果未满6个月结案,法院会持“解冻通知书”去银行解冻。按照规定是应该通知当事人的.再次续冻要看案件进展情况。 如果你们是个人民事纠纷,会冻结你名下的基本账户。如果是公司间的纠纷,则也会冻结你公司名下的所有账户。现在你可以等法院联系你,或者去银行询问哪个法院冻结的,再主动打电话询问案子的进度。 补充:法院诉前财产保全的冻结以双方争议的金额为限,现在已经冻结了你3万,还会对你名下其他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直至12万。你孩子的账户与你们的纠纷无关,不会冻结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 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 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即便其超过了诉讼时效,但超过时效丧失的是胜诉权,不是诉权,对方仍可以起诉。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消原裁定。具体的保全期限为:1993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在第二条明确规定,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的可以续冻,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2004年颁布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也肯定了冻结期六个月的规定,只是将续冻期规定为不超过三个月。
从这些规定来看,现行有效的规定是1993年四部门《通知》及2004年最高院《规定》,两者都规定冻结最长六个月,前者规定续冻不超过六个月,后者规定续冻不超过三个月。
1993年四部门《通知》并非司法解释,不能被2004年最高院《规定》取代,因此,在适用上便出现了矛盾。
所以在实践中这两种做法都不能算错。如果你们是个人民事纠纷则适用2004年的《规定》,如果你们是公司间纠纷,则两种都可以适用,也就是说续冻可以是每次6个月也可以是每次3个月。实践中,法院一般都是6个月的。法律对续冻的次数没有限制。你说1年前曾被冻结,但又没有提到法院联系过你。所以我认为很可能对方1年前申请过财产保全,但超过了15日仍没有起诉,或对方撤销了财产保全。如果冻结银行账户仍不够争议额的12万,财产保全还有查封、扣押的方式。 &
15:19&樊成钢 客户经理
你卡里有钱,取不出来就等于被冻结了,你的卡是哪个银行的就到哪个银行去咨询。
15:16&连东英 客户经理
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账户的存款对! 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扣款,不得停止单位;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除国家法律
15:10&龚巧云 客户经理
  查询公司账户是否被法院冻结的方法主要有二种:  1、可以直接向法院了解银行账户是否已经被冻结。  2、可向开户银行查询账户是否被法院冻结。 &
15:07&赵风莲 客户经理
出现这种情况可以去民生银行的网点人工柜台查询冻结的详细情况,看看是哪个机构在哪个渠道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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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你的表述,如果能够证明是一方负债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不会执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妻子有连带责任吗?借条上注明是家用开支法律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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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一方产生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如果经证明不是,那么另一方不会受到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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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该欠债叧外一方是否知道,第二该欠债是否用于正常的家庭生活,如果该债务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叧外一方不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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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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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一方欠别人钱被起诉,配偶银行账户上有钱能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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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别人钱,需要看她是不是个人债务,还是把钱用于家庭生活中了。如果是后者,那么配偶银行账户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有可能被划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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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果一方因欠钱被起诉,进而输了官司需要还钱,而且被对方申请强制执行,这时夫妻另一方如果银行卡内有钱,就有可能被冻结执行。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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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债逃跑另一方负责?最高法:可以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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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究竟应如何认定?为何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重要认定标准?能否解决近年来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离婚后被负债”问题?……这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就相关焦点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问1这份司法解释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什么?解读这一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问2司法解释为何要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认定标准?“家庭日常生活”的标准是什么?解读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的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并由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我国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通说认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属于法定代理。因此,在夫妻未约定财产分别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问3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很广,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之外的夫妻债务,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解读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上述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有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但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而产生,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情形更为复杂。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得到另一方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以及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等。问4那么,在夫妻债务纠纷中,债务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哪一方来举证证明?解读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夫妻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际上,债权人如为避免举证困难,完全可以事前防范,在形成大额债务时要求夫妻双方签字,体现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仅方便举证,更能避免纷争。问5对公众而言,如何在这类纠纷中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解读对于债权人一方而言,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如果担心举债一方不能及时或者无力偿还所借债务,就应当让举债一方的配偶共同签字,从而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对于未举债的配偶一方而言,由于和举债一方存在夫妻关系,从缔结婚姻关系那一刻起,夫妻即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不需要一方的特别授权。也就是说,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配偶一方当然可以代表另一方处理日常事务。但是,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较大数额的举债等,必须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进行处分。问6目前,社会各界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离婚后被负债”等问题反映强烈。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能否解决相关问题?解读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最高法由此确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出台后有效遏制了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较好地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保护了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坑”另一方的情形凸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于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保护,并下发通知强调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保障未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等。夫妻债务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体现了双向保护的原则,解决了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沉重债务问题。人民法院既要依法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既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逃避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
本文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张瑞_dl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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