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印花税下,汇算清缴补交的所得税、印花税、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工会经费、残保金分别该如何记账?

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怎么做
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怎么做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希望对你有帮助。
  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缴税额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通过汇算清缴,用全年应交所得税减去已预交税额,得到的数额如果是正数,代表企业应补缴税额,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此汇算清缴税款时,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调整未分配利润,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果是负数,代表企业多缴税额,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未分配利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⑷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⑹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⑺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⑻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⑼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⑽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⑾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⑿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⒀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⒁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⒂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⒃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不得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⑻各种赞助支出。
  ⑼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企业所得税主要种类
  国营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并直接调节企业利益的一个关键性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国有企业不征所得税,而实行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制度。为了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通过在各地进行&利改税&试点,于1983年在全国推行第一步&利改税&,规定自日起对全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征税时间从日起计算。第一步 ;&利改税&办法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固定比例上交,征收调节税、定额上交等办法。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缴纳了55%的所得税后的利润统一开征调节税,设想把国家同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全作为税收关系固定下来。国务院于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对第二步&利改税&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国营企业所得税的设置原则主要有:
  ⑴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原则;
  ⑵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
  ⑶便于征管的原则。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以及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其课税对象为企业(单位)在纳税年度内从国境内外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其税率分为两类,一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比例税率;一是国营小型企业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0%,最高税率为55%。其征收方法是实行按年计征,按日或按旬、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法规定,对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实行免税、定期减税、按一定比率减税或一次性或定期免税等项照顾。国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确立是城市经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其意义主要是:
  ⑴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用法令形式固定下来,企业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使国家财政收入有了法律保证,并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稳定增长;
  ⑵企业自身有依法规定的收入来源,随着生产的发展,企业将从新增加的利润中得到应有的份额,使企业的责、权、利更好地结合起来;
  ⑶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职能,有利于调节生产、流通和分配,加强宏观控制和指导;
  ⑷有利于改进企业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改善企业经营的外部环境。
  1994年税制改革时,本着&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取消了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所得税的办法,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适当减轻了企业税负,并简化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集体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从事工业、商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集体企业所得税是由原工商所得税演变而来的。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规定除国营企业外,所有的工商企业的所得都应缴纳所得税。当时所得税的纳税人主要是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集体企业所占比重很小。为了贯彻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所得税实行21 ;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未满300元的,税率为5%,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0%。对各种形式的集体企业,本着区别对待的原则,在执行统一所得税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减免税优惠。
  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把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保留了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所得税成为一个单独的税种,称&工商所得税&。因为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也大部分组织起来,所以集体企业成为主要纳税人。
  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根据&个体经济要重于集体经济,合作商店要重于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及其他集体经济,集体经济负担要大体平衡&的原则,调整了所得税率。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合作商店行实9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对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加成征收1~4成;对基层供销社实行39%的比例税率;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并对全年所得额超过1800元以上的,加成征收1~4成。
  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根据集体企业的发展情况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于日颁布,从1985年度起实施。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以及其他行业的集体企业,同时,该税纳税人应是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
  集体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集体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即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集体企业所得税不分行业和企业规模实行统一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年所得额1000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10%;最高一级,年所得额20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 55%。这套税率与国营小型企业的所得税率是相同的。为了照顾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以及根据国家政策扶持某些集体企业发展,税法中还规定了减免税条款。
  集体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按季或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参与集体企业利润分配的主要手段。通过对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可以合理调节收入水平,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贯彻合理负担的原则,平衡集体企业之间以及集体企业与其他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这样可以使各类企业在大致相同的税收负担条件下开展竞争,有利于引导集体企业按照国家的计划和方针政策进行生产经营,端正经营方向,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国家对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集体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1994年税制改革时,取消按企业所有制形式设置所得税的办法,将集体企业所得税与国营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征收内资企业所得税。
  私营企业所得税
  私营企业所得税是对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资产私人所有、雇工达到一定人数的私营企业产生了。
  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案,宪法第11条增加了如下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为了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鼓励其健康发展,国务院于日发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财政部日颁发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依据是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即私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5%的比例税率。私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私营企业投资者从税后利润取得的收入,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对外开放的政策,为适应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新情况,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施行细则。这是中国制定的第一部直接涉外的企业所得税法。它是按照维护国家权益,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征税对象是合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工业、采掘业、交通运输、农林牧业质游业、饮食服务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和转让财产以及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等项所得。
  此外,税法还规定对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征税。由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按照中国法律登记注册开办的企业,属于中国法人,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在税收上是中国法人居民。按照税法规定,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在中国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在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扣除,扣除额不得超过境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和兼顾国家、企业和投资者几个方面的利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定为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对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时,按汇出额征收10%所得税。税法规定,合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该税的征收方法有两种:
  ⑴由纳税义务人按期申报缴纳。即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⑵代扣代缴,即外国合营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时,由承办汇款的单位按汇出额扣缴税款。
  该税的减免规定主要有:
  ⑴新办的中外合营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延长减免税期限,改为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⑵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中外合营企业和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开办的中外合营企业,除了在获利的头五年减免所得税外,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15%~30%。
  ⑶外国合营者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使用不汇出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如果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还可以退回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款的4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自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
  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合作者和外国企业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81年 12月13日公布,自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日公布施行细则。这是中国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后,制定的又一部直接涉外的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税法规定,该税种的纳税义务人有三个方面:
  ⑴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独资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⑵在中国境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企业;
  ⑶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企业。
  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
  ⑴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服务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营业外收益。
  ⑵取得来源于中国的投资所得。包括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或分享的利润;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贷款、垫付款、延期付款等项的利息和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以及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商标权等而取得的收入。以上这两个方面,都是基于所得来源地征税原则确定的。按照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对没有设立机构而取得的投资所得,除另有规定者外,都按照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额,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所得额的大小分为5级,最低一级是年所得额不超过25万元的,税率为20%,最高一级是年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0%,另外,还要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最高负担率不超过50%。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分季预缴,采取由企业申报,税务机关核实征收的方法。为了有利于吸收外资,引进技术,除了对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投资,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加快投资回收以外,还有以下几项优惠:
  ⑴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率低的外国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过申请批准,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定期减免所得税;减免期满后,还可以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减征15%~30%的所得税。
  ⑵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以及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均免征所得税。
  ⑶对外商在1983年至1995年期间,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以及租赁贸易合同所取得的利息和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属于出口信贷利率的利息,可以免征所得税。
  ⑷对外商在农牧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防治环境污染以及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可以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发布、实施,对于发展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和技术交流,更好地贯彻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方针政策,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对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对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个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设税法》是在总结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参照国际惯例,合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研究酝酿后制定的,经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从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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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 一、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制定,涵盖了各类小 企业的交易和事项。小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 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小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 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小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编号 供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小企业可 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他会计科目的编号。顺序号 一、资产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2 22 32 02 05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短期投资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 材料采购 在途物资 原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 库存商品 商品进销差价 委托加工物资
会计科目名称
顺序号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二、负债类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三、所有者权益类 45 46 47 48 49
编 号 01 02 06 01 01 02 21 41 01 01
会计科目名称 周转材料 消耗性生物资产 长期债券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在建工程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无形资产 累计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 待处理财产损溢 短期借款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预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其他应付款 递延收益 长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本年利润 利润分配
顺序号 四、成本类 50 51 52 53 54 五、损益类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编 号 01 01 01 03 03
会计科目名称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研发支出 工程施工 机械作业 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投资收益 营业外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营业外支出 所得税费用
二、主要账务处理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的库存现金。小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1004 备用金”科目。二、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小企业增加库存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库存现金,做相反 的会计分录。三、小企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 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 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小企业,还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四、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 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应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 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二、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小企业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减少银 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三、小企业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 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小企业银行存 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有外币银行存款的小企业,还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 款、外埠存款、备用金等其他货币资金。二、本科目应按照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卡发放银行、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 开户银行,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外埠存 款”等进行明细核算。三、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小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减少其他货币资金, 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 的投资。二、本科目应按照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三、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 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小企业购入股票,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 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本科 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小企业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 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三) 出售短期投资, 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 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科目,按照该项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 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短期投资成本。
112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产成品或材料,下同)、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 活动而收到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二、本科目应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 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 销项税额的,还应当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 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 金额,贷记本科目(银行无追索权情况下)或“短期借款”科目(银行有追索权情况下)。(三)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按照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 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 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 税额的,还应当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四)商业汇票到期,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或到期不能收回应收票据,应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 “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四、小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 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 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 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112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二、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三、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 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 目,按照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二)收回应收账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应收账款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 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 外支出”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123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包括:根据合同规定预付的购货款、 租金、工程款等。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小企业, 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 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 科目借方。小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所购物资, 按照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 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 “库 存商品”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二)出包工程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 款”等科目。(三)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预付账款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 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 外支出”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预付的各种款项。
1131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二、本科目应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购入股票,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 “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 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二)在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应 当按照本企业应享有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三)小企业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132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债券投资应收取的利息。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在“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核算,不 在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 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应收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短期 投资”或“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照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 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二)在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 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一次还本付息 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投 资收益”科目。(三)实际收到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到的债券利息。
1221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以外 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各种应收的赔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小企业出口产品或商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 小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款项, 借记本科目, 贷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出口产品或商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二)收回其他各种应收款项,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其他应收款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 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 业外支出”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1401 材料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在“在途物资”科目核算。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商品的加工成本,在“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按照供应单位和材料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三、材料采购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外购材料,应当按照发票账单所列购买价款、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 及在外购材料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 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材料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 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材料已经收到、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暂不作会计分录;待办理结算手续后,再根 据所付金额或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应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等收回的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应 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记“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因自然灾害 等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再
作处理。(二)月末,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收料凭证,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 对于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 (包括本月付款或开出、 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料凭证) , 应按照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并按照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 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2. 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 应按照计划成本暂估入账, 借记“原材料”、 “周 转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做同样的会计分 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收到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时,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已经收到发票账单、但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 入库的在途材料的采购成本。
1402 在途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的日常核算、尚未到达或尚 未验收入库的各种物资的实际采购成本。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 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不在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按照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三、在途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外购材料、商品等物资,应当按照发票账单所列购买价款、运输费、装卸 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材料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购买价款、相 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物资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贷记“库存现 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材料已经收到、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暂不作会计分录;待办理结算手续后,再根 据所付金额或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应向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材料或商品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或商品采购成 本的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记“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 科目。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 目,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二)月末,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材料或商品收料凭证,按照材料或商品并分别下列不 同情况进行汇总: 1. 对于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 (包括本月付款或开出、 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料凭证) , 应当按照汇总金额,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分别材料或商品,并按照估计金额暂估入账, 借记“原材料”、 “周转材料”、 “库存商品”等科目, 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做同样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收到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时,按 照正常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已经收到发票账单、但材料或商品尚未到达或尚 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商品等物资的采购成本。
1403 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 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购入的工程用材料,在“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三、原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一) 小企业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 按照实际成本, 借记本科目, 贷记“在途物资”、 “应付账款”等科目。涉及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当借记“应交税 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购入的材料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在月末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按照暂估价值入 账,借记本科目、“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 用红字做同样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收到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时,按照正常程序进 行账务处理。(二)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照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三)取得投资者投入的原材料,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四)生产经营领用材料,按照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 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售材料结转成本,按照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照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外 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照加工收回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委 托加工物资”科目。(五)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原材料,按照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借 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六)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小企业,日常领用、发出原材料均按照计划成 本记账。月末, 按照发出各种原材料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借记“生产成本”、 “制 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委托加工物资”、“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小企业也可以在“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二、本科目可以分别“原材料”、“周转材料”等,按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三、材料成本差异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验收入库材料发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 本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应当尽可能接近实际成本。除特殊情况外,计划成本在年度内不得 随意变更。(二)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按照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 “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委托加工物资”、“其他业务成本”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当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发出材料应负 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照月初成本差异率计算外,应使用本月的实际 成本差异率;月初成本差异率与本月实际成本差异率相差不大的,也可按照月初成本差异率 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 (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验收入库材料的成本差异) (月 ÷ 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验收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月初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库存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 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库存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1405 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 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 后,视同小企业的产成品,也通过本科目核算。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但应与合格产品分开记账。已经完成销售手续,但购买单位在月末未提取的库存产成品,应作为代管产品处理,单 独设置代管产品备查簿,不再在本科目核算。
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可将本科目改为“1405 农产品”科目。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 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不在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按照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三、库存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生产的产成品的入库和出库,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末计算入库产成 品的实际成本。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 本”等科目。对外销售产成品,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二)购入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照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 存现金”、“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 处理。按照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购入的商品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借 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做同样的会计分录予以 冲回,以便下月收到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时,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对外销售商品结转销售成本或售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月末, 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
1407 商品进销差价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采用售价进行日常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二、本科目应按照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三、商品进销差价的主要账务处理。(一) 小企业购入、 加工收回以及销售退回等增加的库存商品, 按照商品售价, 借记“库 存商品”科目,按照商品进价,贷记“银行存款”、“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按照售价与 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二)月末,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商品进销差价率=月末分摊前本科目贷方余额÷(“库存商品”科目月末借方余额+本月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100% 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本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商品进 销差价率 小企业的商品进销差价率各月之间比较均衡的,也可以采用上月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 摊本月的商品进销差价。年度终了,应对商品进销差价进行复核调整。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库存商品的商品进销差价。
1408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二、本科目应按照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照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 差价。(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 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 存款”等科目。(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照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 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 品”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 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也可以采用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或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 摊本月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1411 周转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库存的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 耗品,以及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原材料”科目内核算;用于储存和保 管产品、 材料而不对外出售的包装物, 应按照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 分别在“固定资产” 科目或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的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也可以单独设置“1412 包装物”、 “1413 低值易耗品” 科目。包装物数量不多的小企业,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按照周转材料的种类,分别“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三、周转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以及对周转材 料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 生产、 施工领用周转材料, 通常采用一次转销法, 按照其成本, 借记“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照其成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 目。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照其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 科目。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领用时应按照其成本,借记本科目(在 用),贷记本科目(在库);按照使用次数摊销时,应按照其摊销额,借记“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摊销)。(三)周转材料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领用等发出周转材料,还应结转应分摊 的成本差异。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小企业在库、出租、出借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以及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农、林、牧、渔业)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二、本科目应按照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外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按照应计入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二)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应按照收获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照郁闭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自行繁殖的育肥畜、水产养殖的动植物,应按照出售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三)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的,应按照转群时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已 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生产性 生物资产”科目。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的,应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本 科目。(四)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达到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等后续支出,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应归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费用,按照应分配的金额,借 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六)消耗性生物资产收获为农产品时,应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农产品”科目,贷 记本科目。(七)出售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农、林、牧、渔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 本。
1501 长期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债券投资。二、本科目应按照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分别“面值”、“溢折价”、“应计利息” 进行明细核算。三、长期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购入债券作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面值), 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 科目(溢折价)。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债券票面 价值,借记本科目(面值),按照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 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照其差额, 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溢折价) 。(二)在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 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 照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 “投资收益”科目。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应分摊的债券溢折价金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溢折价)。(三)长期债券投资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收回的债券本金或本息,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按照应 收未收的利息收入,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 贷记本科目(成本、溢折价),按照应收未收的利息收入,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 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四)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 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溢折价),按照其 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成本和到 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本息。
1511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二、本科目应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宣告 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 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 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与相关 税费之和,借记本科目,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无 形资产”等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营 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二)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 分得的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处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成本, 贷记本科目,按照应收未收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 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四)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 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 外支出”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16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小企业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固 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小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也通过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 在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小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三、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含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 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不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输费、装卸 费、保险费等,借记本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成后再转入本科目。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完成竣工决算, 按照竣工决算前发生相关支出, 借记本科目, 贷记“在 建工程”科目。取得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 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 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 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新旧程度估 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二)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修理费,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借记“制 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三)对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 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本科目。(四)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 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按照其原价,贷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 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本科 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
160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二、本科目可以进行总分类核算,也可以进行明细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计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 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三、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借记“制造 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二)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
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其原价, 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1604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等所发生的成 本。小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在“长期待 摊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按照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三、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不 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借记 本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 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或“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固定资产安装完成,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二)自营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在建工程使用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应当按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 目。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科目。在建工程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应付利息日应当根据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 的利息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费用,在应 付利息日,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等科目。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形成的 产品或者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 记本科目。自营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出包工程,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提供的账单,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四)对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
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在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改扩建完成办理竣工决算,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 程成本。
1605 工程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包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 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二、本科目应按照“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明细核算。三、工程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 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二)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完工后将领出的 剩余物资退库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本企业存货的,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1606 固定 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固定资产所转出的固 定资产账面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二、本科目应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三、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项固定 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 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 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二) 清理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 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 “应 交税费”等科目。取得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处置收入,借记“银行 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 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如为借方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 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 处置净收益”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本科目期
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
1621 生产性生物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农、林、牧、渔业)持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价(成本)。二、本科目应按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分别生物资 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一) 小企业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 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涉及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还应当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二)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 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 (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三)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 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原材料”、“银 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四)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时,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 (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本科目(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五)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应当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消耗性生物 资产”科目。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应按照转群时其账面价值,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 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本科目。(六)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等生产性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 出,借记本科目(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七)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按照取得的出售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 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本科目,按 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处 置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价(成 本)。
162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农、林、牧、渔业)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二、本科目应按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小企业按月计提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还应同时结转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17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二、本科目应按照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三、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外购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相关的其他支 出(含相关的利息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二)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 使用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其中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三)收到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四)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应予资本化的支出,借记本科目, 贷记“研发支出”科目。(五)因出售、报废、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取得的出售无形资产的 价款等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 科目, 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照其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净 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无形资产的成本。
1702 累计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二、本科目应按照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三、累计摊销的主要账务处理。小企业按月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受益对象,借记 “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处置无形资产还应同时结转累计摊销。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额。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 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二、本科目应按照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三、长期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 目。(二)按月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应当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受益对象,借 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所采购物资在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损失或尚待查明的损耗, 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按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进行明细核算。三、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一)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现金等,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 或评估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 流动资产损溢)。盘亏、毁损、短缺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现金等,应当按照其账面 余额, 借记本科目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 , “原材料”、 “库存商品”、“库存现金”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 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 损溢)。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 损溢),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 科目。(二)盘亏、毁损、报废的各项资产,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残料价值, 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按照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按照其借 方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固定资产、现金等,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时, 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贷记“营 业外收入”科目。
四、小企业的财产损溢,应当查明原因,在年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 额。
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的各种借款。二、本科目应按照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借款, 做相反的会计分录。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小企业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 付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贷记“应收票据”科目(银行无追索权情况下)或本科目(银行有追索权情况下)。(二)在应付利息日,应当按照短期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 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等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201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出、承兑的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二、本科目应按照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三、应付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或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货款、应付账款等,借记“材 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 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三)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小企业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借 记本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四、小企业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 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商业
汇票到期结清票款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2202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二、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三、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未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发票 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在途物资”科目,按照可抵扣 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的价款, 贷记本科目。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 应当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 借记“生 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二)偿付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小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四、本科目 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2203 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预收的购货款、工程款等。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贷方。二、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三、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小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二)销售收入实现时,按照实现的收入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 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 未转销的款项。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小企业(外商投资)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 算。二、本科目应按照“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 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
福利”等进行明细核算。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一)月末,小企业应当将本月发生的职工薪酬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分配: 1.生产部门(提供劳务)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3.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和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4.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二)小企业发放职工薪酬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 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 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2.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4.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按照其销售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5.支付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2221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小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应交增值税还应当分别“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 “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 设置上述专栏。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1.小企业采购物资等,按照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 “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 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退货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购进免税农业产品, 按照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减去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 额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 “应付账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2. 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 按照收入金额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收账款” , 借记 、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 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应当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 “银行存款” 借记 、 “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金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3.有出口产品的小企业,其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1)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产品不予免 征、抵扣和退税的增值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 项税额转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出口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 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未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小企业,出口产品实现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应 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收的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 科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予退回的增值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照确认的销售商 品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 增值税――销项税额)。4.购入材料等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应计 入材料等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不 通过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5.将自产的产品等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应视同产品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的,借记“应 付职工酬薪”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6.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 原因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应转入有关科目,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工程而使用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应当按照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 存商品”科目。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 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二)应交消费税的主要账务处理。1.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 科目(应交消费税)。2. 以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非生产机构等, 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 “在 借记 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 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没收的押金应交的 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 银首饰按照税法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小企业(受托方)按照应交税款金额,借记 “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小企业(委托方)应将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 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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