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受赠房屋已二手房过户撤销手续给前妻,外婆能撤销赠与吗

房屋“赠与”后可要回,房产证不是受赠人的定心丸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商业诉讼事业部
作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基础设施专业组 刘雅纯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我国法律对不动产采取登记制,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受赠人取得房产证后即完成了物权登记,依法取得了对房屋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然而与通过买卖、继承、债务清偿等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情形不同的是,通过赠与的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下,赠与合同可能无效也可能被撤销,受赠人需要返还房屋,从而丧失房屋所有权。因此,通过赠与获得的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特别注意。
一、老人生前将房屋赠与子女,子女“不孝顺”老人可以收回房屋
(一)老人生前将房屋赠与子女有其现实原因
从儿女的角度,儿女在老人生前就通过赠与的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与继承相比,取得所有权的时间更早、手续更为简便,尤其在多子女家庭,可以避免在老人过世后,继承人之间因继承财产份额产生纠纷,而且与通过买卖的方式获得父母的房屋相比,赠与房产所产生的税费更低。从父母的角度,生前将房产赠与儿女可以促进儿女更好的进行赡养,出于上述原因,现实中老人在生前就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情况并不少见。由于法律对赠与的特殊规定,即使房屋已经过户,老人也可以通过起诉撤销赠与,要求子女返还房屋。
(二)在赠与合同中没有约定特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撤销赠与
以下是一个真实案例:
鲍1与鲍2系父子关系,鲍1将自己的房屋赠与鲍2,双方签订了《赠与书》,并对赠与进行了公证,后双方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有关部门向鲍2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后鲍1以鲍2不对其赡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并要求鲍2返还房屋。鲍2主张自己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不同意返还房屋。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被告鲍2主张其尽到了赡养义务的辩解意见,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判决撤销鲍1与鲍2签订的《赠与书》,鲍2向鲍1返还房屋。
以上案例中,鲍1与鲍2签订的《赠与书》并没有为鲍2设立特别的义务,鲍2仍然因为未尽赡养义务而致使赠与合同撤销。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根据上述法律确定的原则,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当然属于可撤销赠与的情形。
(三)赠与合同中约定了特定义务,子女不履行义务,父母可以撤销赠与
在另外一个案例中,父母与子女约定了“全面赡养、一人全包、保证晚年生活幸福”等附加条件,后双方发生纠纷,法院判决撤销了赠与。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上述案例中,双方约定的义务是比较苛刻和抽象的,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要从赠与人的主观上进行判断,而从赠与很容易被撤销。
综上,父母生前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无论赠与合同是否附义务,子女都应当善尽赡养义务,否则将被撤销赠与,即使房产已经过户,法院仍可判决子女腾房,将房屋返还给父母。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也就是说在上述案例1中,诉讼时效的计算是从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况发生之时起算,在约定了更为严格的义务的情况下,如上述案例2中,诉讼时效从父母对子女感到不满时起算。因此即使房屋已经过户很长时间,仍不能避免返还的发生。
二、用婚内共同财产为第三人购买房屋,配偶可要求返还购房款
近期媒体报道的某教授为空姐购买了一套房产,后两人关系破裂,某教授起诉要求空姐返还购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某教授为空姐买房出于自愿,且对赠与没有附加任何条件,赠与行为有效。空姐无需返还购房款。后某教授前妻提起诉讼,以房屋系某教授用婚内共同财产购买,未经其同意,要求空姐返还购房款,法院经审理,判决空姐返还购房款。
法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某教授为空姐支付购房款,未经其妻同意,二人离婚后,某教授的前妻发现某教授私自转移了婚内财产,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空姐返还。
根据上述案例,接受他人的赠与,需要确认对方是否对财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如果赠与人有配偶,应当确定该赠与行为是否已经取得其配偶的同意,否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人虽然无权要求返还购房款,但是其配偶有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要去返还购房款,无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
如果一方直接将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赠与他人,并已办理房屋过户。另一方仍可要求受赠人返还房产。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夫妻一方,私自处分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不动产的情形,另一方有权追回。而且通过赠与取得房屋的,显然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因此不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
综上,无论是夫妻一方擅自用婚内共同财产为第三人买房,或是夫妻一方私自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第三人的,夫妻另一方均有权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购房款或房屋,而不论第三人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债务人向他人赠与房屋,债权人可以起诉请求撤销赠与
债务人向他人无偿赠与财产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主张赠与合同无效或是撤销赠与,具体视情形而定。
(一)债务人与第三人为逃避债务恶意串通的,赠与合同无效
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与第三人串通,通过赠与财产的方式逃避向债务人偿债,降低自己的偿还能力,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合同无效后,债权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的规定,直接取得财产权。
(二)债务人与第三人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赠与合同可撤销
债务人将房屋赠与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其债务情况,也不存在其他恶意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的规定向法院起诉撤销赠与合同。
综上,通过赠与的方式获得房产由于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比之按照合理价格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具有更大的风险性。即使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能降低风险。本文提出了几种具体情形,望能给读者一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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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法院的案件堆积成山,而仲裁委员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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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离婚时图痛快 事后却追悔莫及 签离婚协议要慎重
图据网络。
&又是一对夫妻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要更改的,还好他们两个还能协商。很多情况下,一方反悔了,但另一方不同意,又更改不了。&昨天,公证员赵越又接待了一对要求公证离婚补充协议的当事人,以此来更改之前签署的离婚协议。
离婚时要了新房却遭遇还贷难
朱先生和陈女士去年4月份离婚,当时双方名下共有两套房子。一套是海曙区的老房子,80平方米,市场价在130万元左右,没有贷款。一套是鄞州区的新房子,140平方米,市场价在350万元左右,还有160万元的贷款。
离婚是朱先生提出的,协商之后,两个人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中关于这两套房子的约定是:老房子归朱先生所有,新房归陈女士所有,新房的贷款也由陈女士承担。
双方签署完毕离婚协议后,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后,朱先生和陈女士一直没有办房屋过户手续。
最近,陈女士联系朱先生,提出自己每个月收入7000元,负担100多万元的房贷有困难。希望能变更一下当时的离婚协议,新房归朱先生所有,老房子归自己所有,朱先生另外给自己30万元。朱先生答应了。于是,双方去房管部门要求按照新的财产分割方案办理过户手续,但因与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方案不一致,被告知不能直接办过户,必须先对离婚协议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两人又找了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表示,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那能不能双方私下写份补充协议呢?两人打听后,发现这也不行。
最后,两个人来到公证处,公证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对原离婚协议中财产归属、补偿问题重新进行了约定,并凭借这份协议前往房管部门先对老房子进行了权属变更,新房子由于贷款未还清和未经贷款银行同意解除抵押登记,暂时不能进行权属变更,要等到今后房贷还清时再过户。
离得痛快,事后反悔离婚协议的不在少数
赵越说,这样的案例挺多。反悔主要是两点,一是财产分配,二是子女抚养权归谁。
比如,离婚时,往往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过了两年,女方因为再婚等问题,希望变更。
又比如,离婚时,约定了子女的抚养费,然而随着孩子的长大和教育开支的增多,日常抚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会提出增加抚养费。
赵越说:&事后反悔的,有很多是离婚时意气用事,对财产归属、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等问题未作全面、妥善思考,匆忙办了离婚手续。图了离婚时的一时痛快,之后却很麻烦。像朱先生这样,愿意配合陈女士更改离婚协议的,只是少数。大多数离异的夫妻,很难就这些问题再达成一致。如果协商不成,那就只有走诉讼途径了。&
因此,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慎重。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等,该部分内容是离婚协议的核心内容,应作出详细的约定。比如,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以及债务的处理,要做出明确的约定,表述清楚完整。
须在一年内起诉,一般难获支持
如果离婚后,一方希望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另一方又不同意,难以达成补充协议,该怎么办呢?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须在协议离婚一年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与一般的民事协议或商事合同存在本质区别。它不仅就婚姻关系予以处理,且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约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要求变更或撤销协议中的条款,因为考虑到任何一条协议条款均系夫妻双方基于综合考量而最终确定,条款间存在相互联系,应作为整体看待,一般不分割开来予以逐条分析。一般情况下,离婚后起诉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不存在法定的欺诈、胁迫等情形,难获支持。
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也很难撤销
据介绍,夫妻离婚时,时常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把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子女。既然是赠与,能撤销吗?
宁波此前也有这样的案例。比如,和前妻离婚时,男方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女儿。隔了一段时间,男方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起诉至法院。
记者了解到,夫妻离婚时协议将共有的房屋赠与子女,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遵守。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等同于赠与合同
有人可能关心,既然是赠与,为什么不能撤销呢?
据介绍,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一般不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赠与后,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赠与人可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只要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约定自愿将房产赠与子女,符合法律规定,是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得以解除的情况下,双方应按该协议的约定履行,赠与房产的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如果撤销,则与原赠与目的相悖。
通俗地说,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基于诚信原则,一方也不能单方行使赠与条款的任意撤销权。如果允许离婚后再任意撤销赠与条款,则有的当事人很有可能恶意利用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来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原配偶或子女造成经济损失,损害其合法权益,也会给社会带来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当然,如果有证据证实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又在登记离婚后1年届满前提出起诉的除外。
(原稿标题《不少人离婚时只图离得痛快事后却对离婚协议追悔莫及》,原稿作者王颖。编辑段琼蕾)外孙未依约赡养但受赠房屋已过户给前妻,外婆能撤销赠与吗?
邵某为林某的外婆,2006年邵某及其子女与林某签订协议,约定因林某承诺负责照顾邵某日长生活,负责其生老病死、养老送终,邵某才将其名下某房屋赠与林某。双方在副件中还约定了该房屋不可出售。协议签订后,邵某将房屋过户至林某名下。2012年,林某与妻子离婚时,林某将涉案房屋协议分割给妻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邵某认为,因林某未能履行赡养义务,且房子也过户给他人,违反了林某自己出具的承诺,故要求撤销赠与并要求赔偿损失。林某与邵某之间是否系赠与合同关系?如果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该合同应否撤销?本案收录于南京法院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案例来源 | 南京法院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整理 | 小军家事团队
本文共计2473个字,大概4分钟读完
邵某诉林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赠与人依双方签订的附赡养义务赠与合同将涉案房屋登记至受赠人名下后,受赠人未经赠与人同意将房屋过户他人,后因受赠人未全面履行对赠与人的赡养义务,赠与人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法院予以支持,但因房屋已过户他人而无法返还,由受赠人赔偿赠与人相应房屋价值。
一审: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3911号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7217号
一审法院查明
日,邵某及邵某妹妹邵某英、邵某的子女柏某法、柏某琴、柏某平、柏某强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因为林某、柏雅男承诺负责照料邵某日常生活,不虐待,不歧视,负责生老病死,养老送终,所以邵某才把某小区某栋103室房屋送给林某。因为某小区某栋103室是外婆邵某送给外孙林某的,所以邵某的子女及亲朋好友来探望邵某,不得阻止。因为此房是送给林某的,此房不得抵债、抵押、变卖等。如有其它事情,协商处理” 。同时该协议还备注:“林某所写作为副件”。该副件内容为:“一、这个房子给林某,我要住到死;二、一切费用由林某负担;三、灵牌由林某保管;四、两个人的公墓由林某交费;五、如林某有事,由柏雅男陪;六、去世后要放家里五天;七、这个房子不能卖”。该副件由林某本人签字同意。后涉案房产过户至林某名下,邵某与林某共同生活至2007年后林某迁至上海居住。2012年,林某与过楠楠离婚时,林某将涉案房屋协议分割给过楠楠,并于日过户至过楠楠名下。邵某认为,因林某目前未能履行赡养义务,且房子也过户给他人,违反了林某自己出具的承诺,故要求撤销赠予并要求赔偿损失。为此邵某曾于2015年以房屋买卖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林某支付购房款15万元及利息,后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并无买卖关系,系邵某赠予行为,判决驳回邵某的诉讼请求。林某认为,其迁至上海生活后,也经常回南京看望邵某,也支付房产的水电等各项费用,帮邵某找陪护,在邵某生病时也支付医疗费用,并为邵某购买了墓地。对于房产过户,因林某在外做生意,为防范风险才过户至妻子名下,并不存在买卖行为。
经评估涉案房产价值为131万元。根据评估的结果,因涉案房产无法收回,邵某本要求林某赔偿131万元,但考虑到林某确有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故同意每年扣除1-2万元,总体可下降5-10万元。
另查明, 日,南京市秦淮区秦虹街道某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我社区居民邵某,女,其户籍号:0005XX,其身份证号:XXXXX,该居民系我社区高龄独居老人,患有脑梗、心脏病等多种老年慢性病,平时医疗开支大,生活困难。
一审法院认为
邵某将涉案房产赠予林某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该赠予行为对林某附有义务,林某须履行对邵某赡养义务,且不能将赠予房产出售等条件。林某自2007年离开南京迁至上海居住后,不能全面履行对邵某的赡养义务,且根据林某的承诺涉案房产不能出售并保证邵某对该房屋的居住权利,但目前该房产已过户至林某前妻过楠楠名下,显然违背了邵某赠予的初衷。林某的以上行为,致使邵某赠予目的无法实现,故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予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撤销赠予后,邵某可以向受赠人林某要求返还赠予财产,因赠予财产已过户至案外人,根据评估机构对涉案房产评估的价值为131万元,林某本应赔偿131万元,考虑到邵某、林某之间的关系,且林某获得赠予房产后也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现将赠予房产返还已无可能,故根据房产的价值及林某履行义务的情况,酌定林某应当赔偿邵某60万元。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撤销原告邵某将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54号16幢103室不动产赠予给被告林某的行为;二、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邵某60万元。
二审法院查明
邵某与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林某辩称诉争房屋是邵某送给其的。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契约仅仅是为了过户的需要,邵某将诉争房屋赠与林某。一审法院于日作出(2015)秦民初字第6164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书中认定邵某虽以买卖形式将诉争房屋过户给林某,但依据邵某日签订的协议以及其在2015年7月起诉林某返还房产一案中陈述的事实,邵某将诉争房屋过户给林某实为赠与,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1、林某与邵某之间是否系赠与合同关系;2、如果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该合同应否撤销。
二审法院认为,林某在其与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自认诉争房屋系邵某赠与给其,且已有生效判决认定邵某与林某之间就诉争房屋形成赠与合同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邵某与林某之间就诉争房屋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林某主张诉争房屋系其借邵某名义购买,且购房款均系其支付,故诉争房屋应当归其所有。但诉争房屋系以邵某名义购买,且以邵某的工龄折算房款,产权登记在邵某名下,林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邵某在购买诉争房屋时对诉争房屋的产权归属有明确书面约定,亦未能提供其出资购买诉争房屋的相关证据,其仅以其持有诉争房屋的买卖契约和交费收据原件为由,主张诉争房屋的购房款系由其缴纳,该房屋应当归其所有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虽然邵某将诉争房屋赠与给林某,但该赠与合同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林某应当承担对邵某的赡养义务,并支付邵某的相关费用,且该房屋产权在未经邵某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进行处分。但林某自2007年迁至上海后,导致邵某独自居住在诉争房屋内,在邵某日常生活及生病入院期间林某未能全面履行对邵某的赡养义务,且林某在未经邵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其前妻过楠楠名下,故林某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邵某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亲情关系及林某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的情形,在诉争房屋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判决林某赔偿邵某60万元并无不当。林某主张其已完全尽到合同约定义务,赠与合同不应撤销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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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你的名字,属于你的财产 已经办理过户手续,赠予已经完成,对方无权要求
北京朝阳区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1、一年期内的首付款收据(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2、一年期内的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3、申请人提取申请书。4、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5、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与购房人之间的配偶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口簿,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北京朝阳区房产过户大厅的地址石佛营东里128号A区,北京朝阳区房产过户大厅负责本区房屋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本区房屋市场管理工作,承担本区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管理权限内的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区直管公房防汛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有需要办理卡业务的朋友可以去咨询看看。你好,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过户大厅:石佛营东里128号A区;北京博德产权交易经纪有限公司: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1007;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第一分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华腾北塘商务大厦1层。到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程序参考 带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产权证书,继承人分割房产的公证书,身份证据,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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