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 私募基金金为什么要募集资金,lp不就有资金吗?保险资金 私募基金金和lp gp有什么关联

私募LP对GP的选择、管理和监督考核私募LP对GP的选择、管理和监督考核和优财百家号摘要:有限合伙制是大多数私募投资基金在实践中常采用的形式,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是目前私募投资中的核心要件。当前中国市场环境中,LP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作用毋庸置疑。对于LP而言,在面对各种各样的管理人时,如何从自身需要出发,通过对管理人的甄选、管理和考核实现自身的投资理念及更好的投资回报,成为我国目前私募投资人最需迫切了解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将从法律视角对私募LP如何选择GP、私募LP的投后管理以及私募LP对GP的监督与考核等问题进行分析解读。一、私募LP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GP我国目前LP群体,主要由政府引导基金、上市公司、保险资金等构成,长线的社保基金和家族信托等在中国目前还是一个较为崭新的领域。对于成长中的、还不够成熟专业的LP来说,如何挑选合规合格的基金管理人,如何在众多管理人中找到符合自己资产配置要求和运营管理目标的GP,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从服务客户的经验出发认为,LP在确定自身风险偏好基础上,首先要了解和识别高端基金管理团队,然后在此基础上,从投资团队、投资策略、投资流程、投资业绩、投资条款等方面进一步考量、评估所面对的GP是否符合自身的要求。进行以上选择和考察的最好方法之一,则是LP通过自身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系统化尽职调查。尽职调查至少应围绕以下方面展开:①GP的股东背景,主要根据调查的结果考察其与LP利益一致性;②团队稳定性,主要表现为核心管理层的稳定性以及团队成员的投资经验,还包括管理团队的利益分配机制等;③投资策略与风格,主要考察GP既往投资业绩在其专注的行业和领域是否具有竞争优势;④治理结构及投资流程,主要关注GP的项目筛选和投资决策执行是否严谨,对所投项目的投后管理能力是否突出;⑤投资业绩表现,包括基金的长期历史回报和已退出项目的业绩,过去是否可以持续的为投资人创造良好收益,以及未退出项目的业绩表现,是否有能力把握市场动态和应对经济周期风险控制能力,特别是市场过热时对风险的控制;⑥GP以往的合法合规表现;⑦投资条款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愿意提供相应的优惠条款,分享更多市场、交易及基金管理信息,能否按相关规定及时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LP通过适当方式找到符合自己资产配置要求和运营管理目标的GP,将会给双方后续合作带来互利共赢的效果。对此,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王忠民先生作为LP中国市场当中的实践者曾提出,全国社保基金作为中国本土最大的LP,始终是业内公认的高质量的机构LP。对于基金管理人本身来说,若能获得社保基金的投资,不仅可以获得长期、大量的资金,而且可以有力地提升GP的影响力,对其以后的募资和投资带来积极影响。另一方面,社保基金通过把握市场机遇,与基金管理人一起获得私募股权投资资格,不仅推动了私募市场的发展,也给社保基金自身带来了可观的回报。二、私募LP的投后管理投后管理被视作是LP以渗透式参与被投企业管理、使被投企业实现增值的重要措施。良好的投后管理能力已经逐步成为LP的核心竞争力,并作为新的盈利模式逐渐显现。一方面,投后管理能尽可能降低企业的试错成本,缩短完成初设目标所需要的周期,促使企业朝更合适的目标奋进;另一方面,投后管理带来的绩效改善能够不断校验LP的投资理念,促使LP调整投资布局。由于私募投资行业的特殊性,在对基金完成投资后,被投企业的投后管理主要依赖GP。但是,GP也可以发挥自身优势,通过适度参与投后管理来降低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发生。LP进行投后管理时,首先要做到及时、充分收集和了解被投企业信息。尽管在做出投资决策前,GP及其管理的基金可能已经进行了尽职调查,但私募投资过程往往持续几年,期间所涉及信息将动态变化。作为资金提供方,LP还需要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对相关信息进行不断的更新,以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时性。通过对现有信息的评估,LP可以在投后管理的过程中及时觉察基金运营中所存在的风险以便采取应对措施。另一方面,在投后管理的过程中,LP可以凭借作为投资机构或投资者本身优良的社会声誉、社会关系以及管理能力,为GP在运营基金的全流程中提供多方面的增值服务。具体而言,包括项目挖掘、被投资企业管理(包括帮助被投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内部运营机制)、风险控制(包括协助GP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理机制)和团队建设等方面,从而提升基金投资价值和运用能力。毫无疑问,提供优质的投后管理和增值服务的投资人会更受GP的青睐。投资私募基金的最终目的是成功退出并获得高额回报,因此,除具备良好的投后管理能力及增值服务能力外,良好的退出管理能力也是成熟LP所应必备的。私募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主要包括IPO退出、兼并收购、股份回购以及清算等,这几种退出方式给LP带来的收益和理想程度逐次递减。为获得最大幅度的收益并使项目按尽量理想的方式退出,LP可以通过自身拥有的所投资行业的资源、企业家资源、政府资源、上市通道资源以及其他资源,为GP及基金退出管理提供相应支持。当然,拥有这些优势的LP可以吸引更多、更优秀的GP进行合作。应当指出的是,LP在行使相关权利参与投后管理的过程中,应注意“度”的把握,要注意在合法合规并符合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实施管理行为。这主要包括,LP应在《合伙企业法》规定和有限合伙协议约定范围内,在有限责任的保护下,通过行使相关的权利而保证自身的收益,适当地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中;并且,在参与投后管理的过程中,LP还需要注意信息的保密,防止GP及被投企业的重要机密信息外泄。以我所荣获《商法》(ChinaBusinessLawJournal)2014年度杰出交易奖的粤东西北振兴发展基金项目为例,该项目的主要投资人为人保资本,既具有保监会监管规定的约束与限制,又存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与期待,还涉及到关联交易、多层交易结构的增信措施设计及“名股实债”的法律定性和合法性评估等多项法律问题。为保障投资者权益,在交易结构设计上,该项目设定了基金份额优先劣后结构化设计、基金份额到期回购和投资收益补足、商业银行无条件差额补齐、投决会共识决策机制等增信措施。该项目中,人保资本通过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募集保险资金,并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这在业内尚属首例,扩展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的途径,是继中国人寿投资苏州产业基金之后,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又一次创新尝试。三、私募LP对GP的监督与考核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GP垄断性地享有管理权,作为投资主体且往往出资占较大比重的LP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针对这一法律规定,在投资期限内(甚至是整个合作期内)对GP的基金管理权及其履行投资协议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对LP保障其投资保值增值的重要措施。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要求GP及时充分的进行基金财务状况的信息披露上。通过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及时有效的获知,投资人可以及时掌握投资状况,并在出现影响自身利益的情形迅速作出判断和响应;同时,这也是对GP经营管理权的直接约束和有效牵制。《合伙企业法》对LP行使财务监督权提供了基本权利保障,有限合伙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自律性规则,对GP作为基金管理人应该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详尽规定,财务信息作为信息披露内容的一部分,GP也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向LP提供相关资料。具体来说,LP可以通过季度和年度投资报告、财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金托管报告以及当面访谈等方式及时了解基金及被投企业财务状况,以减少信息不对称,保证基金按照既定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同时有效控制风险。目前我国的LP在投资时,很多情况下会对未来的基金发展进程和基金投向提出特殊的要求,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基金、PPP基金。这些LP对收益和分红的要求可能不高,但对基金注册地及投资策略、基金投资范围、基金投资阶段以及基金投资对当地经济促进和产业提升方面有着特殊要求。通常情况下,投资人对本次投资所要达到的投资效果的要求会相应体现在投资协议(包括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投资协议等)系列文件中。因此,投资人应当在投资协议中充分详尽的表达对本次投资的监督、考核要求。正式签署相关协议后,对于可能带来的风险的潜在因素,LP需要在协议履行中进行重点跟踪和考核,确保GP遵循私募基金相关协议约定的投资战略。如经考核,管理人和基金未能达到当初的承诺或出现不可接受的GP投资管理行为,LP应采取相应的行动予以处理,以规范和约束管理人继续履行投资协议。对于已经出现的较小风险,LP可以采取对GP进行警示并提出应对策略,提出改进建议等方式,此时GP应采取有针对性的行动予以回应;如果GP无有效回应,视情况停止后续出资,虽然这是一种不得已选择,但可能具有威慑效力,尤其当LP是知名关键投资人时,其退出将会给基金带来声誉上的重大损失,提高基金未来的筹资成本);如果LP拒绝后续出资仍无威慑效果,LP要迅速地采取措施,召集所有出资人对该事项进行讨论、联合其他LP投资人共同行动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受到最初投资协议或者合伙协议的制约,单个投资者的撤资行为可能无法实现。在极端的情况下,为避免造成实际损失或者损失扩大,LP应尽早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介入提供法律意见,甚至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尽管LP有权采取相关行动,但也应留意合伙协议、投资协议等书面文件对各方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选择专业律师量身设计的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不仅能够给基金的运作确定重要的框架和原则,为基金的未来运作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而且能够LP在采取相关行动维护自身权益时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一直深耕金融与资本市场领域,在众多业务中涉及多项私募股权投资案例,此外在这一领域出版了系列法律书籍进行专业性解读。我们认为,在“大资管时代”的背景下,LP投资私募股权既有优势,又面临诸多挑战。从全球范围内的投资数据来看,私募投资的平均回报并不具有吸引力,只有前25%的私募股权基金能够长期显著地创造高于公开股票市场的收益,因此,LP必须经过慎重、严谨的筛选,选择适合自己的GP,成功投资到业绩排名前25%的私募股权基金。如果LP进一步在投后管理和监督考核方面做到专业化,将更有希望获得期望业绩回报,并最终实现GP和LP的双赢。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和优财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分享最新的热点经济信息。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国内私募基金有哪些募资渠道?LP(有限合伙人)主要是什么类型的人 / 机构? - 知乎有问题,上知乎。知乎作为中文互联网最大的知识分享平台,以「知识连接一切」为愿景,致力于构建一个人人都可以便捷接入的知识分享网络,让人们便捷地与世界分享知识、经验和见解,发现更大的世界。733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7分享邀请回答4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私募基金中GP,LP和基金管理人有什么关系_百度知道
私募基金中GP,LP和基金管理人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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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普通合伙,和基金管理人差不多关系,对基金运作有决策权,对基金负无限连带责任。lp是有限合伙,对基金运作负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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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普通合伙人(GP)法律主体分析
与基金相关的法律主体主要包括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基金管理人等。
(一)GP的法律主体形式
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以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由此可知,一个有限合伙型基金,最少需要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一个有限合伙人(LP)。其结构如下图所示:
关于普通合伙人(GP)的法律主体形式,《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这是一条列举式的禁止性条款。由此条款可推知,GP的法律主体形式是比较宽泛的。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担任GP的主体外,其余不在禁止之列的主体均可以担任GP,具体包括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各式基金等;其中,尤以公司主体及合伙企业主体最为重要。
(二)GP的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GP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为了减小经营风险,在进行基金架构设计的时候,我们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法律规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通过比对可知,在GP的各个可选法律主体中,仅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主体,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主体是最佳选择。
当然,除了有限责任公司之外,有限合伙也较多被采用。而股份公司因运作比较繁琐,在实践中较少作为基金的GP主体形式出现,但同样也是可选项之一。
(三)GP常用架构图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担当GP所构建的基金架构,是我们最常使用的基金架构。
1、 GP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架构图
以下是普通合伙人(GP)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的架构图
在此架构中,GP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出现。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层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满足合伙企业法要求;同时,在GP(有限公司)内部,根据公司法,各股东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在股东层面有效规避了GP(有限公司)须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2、GP为有限合伙的架构图
GP除了以有限公司形式外,我们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如下图所示:
在此架构中,GP以有限合伙形式出现。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层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满足合伙企业法要求。对于GP(有限合伙)的合伙人GP'及LP'来说,因LP'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LP'自然阻断风险;但对于GP',则因主体的不同,承担的风险也不尽相同。
(1)当GP'为自然人时,无法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2)当GP'为公司法人时,GP'的各个股东在股东层面承担有限责任.合法规避无限连带责任风险;
(3)当GP'为有限合伙企业时,有限合伙人自然阻断风险,普通合伙人又须按主体不同继续分类承担风险,大家可以看到,这是一个死循环。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当我们将GP'设定为公司法人时(优选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自然阻断。同时,我们还惊喜地发现,通过有限合伙和有限公司的架构组合,可以明显地放大杠杆,如下图:
假设普通合伙人GP、GP'的出资都是1%,基金份额不变,此时GP'的各个股东只要出资占GP总出资额的1%,就可以达到对基金进行管理的目的。
而且在上图基础上还可以设计成更加复杂的多层嵌套模式:
在这种双层嵌套模式下,我们假设每个普通合伙人出资仅占其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1%,则每嵌套一次放大的杠杆都是100倍。在GP”出资1万元的情况下,GP’的规模为100万元,GP的规模是1亿元,而基金的规模则可以达到100亿元,杠杆放大的效果非常明显。
无论是单层模式还是嵌套模式,为了规避风险,最底层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都会设定为公司形式。通过这样的架构安排,最大限度地减小了可能的经营风险。
二、有限合伙人(LP)法律主体分析
(一)LP主体类型的法律规定
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应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俗钪胀蹲式淌欠裎细裢蹲收撸⒑喜⒓扑阃蹲收呷耸5牵媳咎醯冢ㄒ唬ǘㄋ模┫睢庇梢陨瞎娑芍鸬LP投资人主体非常宽泛,可以是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养老基金、慈善基金、已成立的其他类型基金等,但都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法律要求。
(二)我国现阶段主要LP类型分布
以下是我国现阶段主要LP类型分布图:
从这张图中,我们大致可以看到LP的主要类型包括企业投资者、VC/PE投资机构、政府机构、银行保险信托、资产管理公司、引导基金、FOF、大学及基金会、主权财富基金、家族基金、公共养老金等。然后我们再比较一下境内LP类型分布及境外LP类型分布:
通过对比,我们发现如下三点:
(1)境内企业投资人占据了62%的份额,远远{于境外的26%
(2)政府机构份额占比10%,也远远高于对应的境外投资人;
(3)银行保险信托、FOF、公共养老基金等机构的份额远低于对应的境外投资人。
由以上对比可知,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私募基金还远不是一个成熟的私募基金市场。大量企业资金的参与必将导致运作模式与境外有较大区e,这也是我们后文将进一步探讨的内容。
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公司法》等系列法规比较齐全和完备,对于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保护更有利,而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相对薄弱,大量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尚未建立和健全,还存在许多空白和漏洞,因此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
三、基金管理人法律主体分析
除了GP和LP之外,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运营中另一个不可或缺的主体。
(一)基金管理人的法律主体形式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由以上规定可知,基金管理人的法律主体被限定为公司或合伙企业,自然人被排除在外。因合伙企业涉及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为了规避风险,基金管理人通常都会设定为公司形式,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二)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的联系与区别
1、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的法律关系
有时候我们会将普通合伙人(GP)与基金管理人混淆。
普通合伙人(GP)是基金的出资人与运营人,与基金之间是一种所有权关系,并同时具有对基金的管理权限。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之间是一种委托管理关系,其对基金的管理权限来源于双方的合同约定。由此可见,GP可以身兼二职,既承担普通合伙人责任,又承担基金管理人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却只能因委托关系而行使职权。两种不同的权力来源,决定了GP与基金管理人不同的法律地位。
2、普通管理人(GP)与基金管理人身份竞合情形
在GP自行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情况下,GP与基金管理人为同一个法律主体,存在竞合关系。此时,GP主体=普通合伙人主体=基金管理人主体,如下图:
此图中需要注意的是,GP与基金管理人虽然主体相同,但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权限,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后果也不尽相同。
3、普通合伙人(GP)与基金管理人分立的情形
在基金另行聘请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情况下。GP与基金管理人为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各自拥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如下图:
当GP与基金管理人有共同实际控制人时,其情形如下图:
既然GP天然就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那为什么还要另外再设立基金管理人呢?其实这个也很好理解,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种:
(1) GP主体并不能满足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要求(高管资质、从业资质);
(2) 自身的投研能力不强,需要有更好的团队进行投资运营;
(3) 分化、规避风险。
关于GP与基金管理人何时分立、何时合一,并没有一个固化的模式,我们在基金设立时要根据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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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来源:互联网
随着政府引导基金的兴起,部分股权投资母基金在尝试吸引其作为出资人(LP)。
当前高净值个人投资者,仍是市场化私募股权母基金最主要的LP。&股权投资的获利方式,实质上是时间换取收益空间。&一位募资股权投资机构负责人坦言,纵观过去数十年股权投资发展历程,合理年化回报为5%-8%,但国内高净值个人投资者普遍期望年化回报超过10%,因此私募股权母基金管理人更青睐机构投资者。
但私募股权母基金和政府引导基金能否达成GP和LP的关系,需看彼此能否在某些特殊投资条款达成共识。其中包括地方引导基金能否适度降低对子基金投资当地企业或特定产业的资金占比限制;私募股权母基金是否愿意配合政府引导基金扶持当地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促使子基金将更多投资项目落户政府引导基金所在地。
与此同时,一些私募股权母基金也尝试另辟蹊径,与地方引导基金形成差异化发展。
4月15日,宜信财富与IDG资本共同发起规模5亿元的天使投资母基金,投向行业领先的天使投资类子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主要投资初创期、成长期的子基金,很少涉及天使投资,这反而成为私募股权母基金差异化发展的一片蓝海。&有业内人士指出,天使投资风险较高,不能满足政府引导基方财政出资部分的资金安全要求。
廖俊霞向记者透露,为了降低天使投资母基金的投资风险,宜信财富与IDG资本将各派两位高管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我们主要关注知名创业家或大型企业高管发起、专注于某些高成长的特定行业和新兴产业的天使投资基金,包括新成立的、有丰富投资经验的团队在内。&她补充说。
在她看来,这也能打开政府引导基金和私募股权母基金的合作新空间,随着天使投资项目孵化成长,政府引导基金可以选择跟进下一阶段投资,天使投资母基金可以吸引政府引导基金作为LP参与进来,在提供资金同时,帮助项目落户当地并获得更多产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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