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单位和康复费工伤保险承担吗一起承担

律师加盟热线:400-678-6088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正文
上海市工伤八级,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本人和用人单位一起去吗?需要签什么字吗?感谢您的回答!
上海市工伤八级,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本人和用人单位一起去吗?需要签什么字吗?感谢您的回答!
提问者:53886f58a***时间: 19:17:43地点:2个回答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答:您好,用人单位从书面上来讲就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
已帮助: 人
答:你好,1、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
已帮助: 人
答:你好,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已帮助: 人
答:在上海如果被鉴定为工伤,如果工伤伤残等级是一到十级,并且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那...
已帮助: 人
答:你好!身体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可以按照工伤的流程办理。住院期间以及病假...
已帮助: 人
其他类似咨询
答: 建议为他委托辩护律师会见他本人,为他提供法律指导,解释法律,为他代为取保,
答: 创刊你好,各地的税务政策都不太一样,可以具体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
答: 你好,赔偿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在职期间:工伤保险基金要向你支付相当于你13个
答: 其实所谓的工伤意外保险就是为了保障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大情况下,可
答: 持本市7年以上的常住城镇户口,且在申请所在的区居住5年以上
法律百科专题
热门知识推荐
最新咨询回复
回答:女方有一定份额,但男方是否愿意给予房款?
回答:是你不想续签还是公司不续签,差别很大
回答:同城搬迁的话不一定能要求补偿的,具体要看合同中对于工作地点如何约定,公司
回答:公司现在是否已经成立了?有去工商局进行股权登记嘛?出资方式是怎样的?有转
回答:可以索赔的,联系律师,如果认定非法解除要赔偿26个月工资的
回答:如果涉嫌经济诈骗,可以要求搜集相应证据让警方介入
回答:你好,是包括加班费的
回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周六周日的加班,是平日工作的两倍工资。
回答:和承办警官联系(电信诈骗基本很难追回)
回答:您好:如果现在公司没有盈利对方是不能主张分割的
回答:您好您可以到派出所报警
回答:您好您这边如果确定对方的身份信息您这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
回答:您好:如果您原籍还接受是可以迁回去的
回答:赔偿不属于
回答:您好:您这边可以提供材料到法院起来离婚
回答:您好:如果有在上海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可以在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回答:你好,是违法公司制度了么?那也不能拖欠工资,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回答:你好,你上班到什么时候,工资就发到什么时间呀
回答:您好可以到您当地的户籍派出所这不是法律问题
回答:您好您这边可以到档案室看一下是否有档案可以调取的
回答:您好如果没有委托书是不可以的
回答:您好:如果没有办理建房申请是构成违建的
高志博律师
为您推荐地区及劳动工伤专业律师、优质劳动工伤法律咨询、优质劳动工伤法律知识等内容,如果有法律纠纷寻求帮助,可以在线!
地区律师:
热门城市律师:
上海律师:
劳动工伤专业律师:
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劳动工伤法律知识:今日律师风向标:
劳动派遣单位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缴交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损失,应该由派遣单位承担还是用工单位承担?
劳动派遣单位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缴交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损失,应该由派遣单位承担还是用工单位承担?还是一起承担?
律师回复区
劳务派遣单位
需要由派遣单位缴纳。
[VIP+版主]
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者承担连带责任。
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者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具体的承担比例,要看他们之间的约定,但这与用工者无关。
需要有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
派遣单位来承担。
如果有工伤保险,可以只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工伤保险,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回复,不符合你的实际情况?马上咨询在线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2335人
今日回复问题:9900个
相关法律咨询
标签:工伤保险
标签:工伤保险赔偿
标签:工伤保险员工
相关文章推荐
共帮助过12988人
共帮助过1433人
共帮助过1584人
共帮助过2625人
共帮助过41403人
最新法律咨询
相关律师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粤ICP备号-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ICP)证粤B2-
客服QQ: (注:此QQ不提供法律咨询)
免费问律师您现在的位置:&>
工伤保险待遇与其他权利竞合如何处理&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字体大小:【】【】【】
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案件中,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应支付的民事赔偿之间的权利竞合十分常见。今年,在笔者处理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还出现用人单位以参加商业保险为由而提出减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抗辩。这也是一种权利竞合。在用人单位未参保的情形下,上述类型案件中的权利竞合争议极大地影响着劳动者最终能获得的保障。在此,笔者将工伤保险各项待遇与上述情形中可能竞合的民事权利进行对比,提出自己的处理方法,以供参考。
第一,第三人侵权赔偿中的医疗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工伤医疗费用、外出就医的交通费及住宿费用,性质与内容同一,实质上就是同一笔费用。如果重复支付,劳动者得到的利益就远超过其本身应得的利益,也就违背了损益相抵的原则。因此,对于该类权利竞合情形,涉及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应当予以扣减或者免除。
这是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仅在于保障职工权益,而且在于分散用人单位本身的工伤风险。更何况,尤其是在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案件中,如果用人单位重复承担因第三人过错的责任,不仅有违公平原则,而且也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而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对于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而发生的医疗费,第三人才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也不应超过法定的限度。
第二,第三人侵权赔偿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评残后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虽然名称相同或者相类,性质与内容也相同,但是,这些项目费用在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中的标准与计算方式不尽相同,只择其一的话,可能会导致不同的数额。工伤保险案件处理的首要原则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优先得到保障,其次才是损益相抵的原则。因此,如果两类案由确定的费用数额不同,在计算标准上应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已向第三人主张并实现了上述几项民事赔偿权利,工伤保险待遇只需补足费用不足部分即可。
第三,第三人侵权赔偿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死亡补偿费,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遗属待遇发生请求权聚合。
这些名称相同或者相类似的费用,不仅是对伤亡劳动者及其家属损害的补偿或者抚慰,而且除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外,其他费用均具有不确定性;无论补偿数额多少,均不能准确地反映未来的实际情形,更做不到完全填补损害。这是因为,一方面,人身损害、精神抚慰本身就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均是按照主观的价值标准予以估算;另一方面,包括就业收入损失在内的补偿均是尚未发生、处于持续变化的不确定的事项,可能存在与规定标准不符的情形。另外,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均是按照法定标准予以支付,并不针对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的费用甚至可能远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从填补损害的角度来说,劳动者及其近亲属的权益需要优先得到保障。因此,即使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也不应当扣减或者免除。
第四,还有一些第三人侵权赔偿中的其他费用,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项目名称、性质、内容均不同,而且并未纳入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因此,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需要考虑这些费用涉及的权利竞合的问题。
在此,可以参照前述方式,对未参加社保的用人单位参加商业保险情形下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的权利竞合进行处理,但需要有所区别。这主要是指出现与上述第二种、第三种类似的情形时,还应平衡公共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劳动者及其近亲属的利益。其中,劳动者及其近亲属的利益应当优先保障,但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用人单位通过商业保险降低自身承担责任的风险无可厚非,但只能减免法律规定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对于涉及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不应当支持扣减或者免除,否则,将产生用人单位可以不履行缴费法定义务的不良导向,甚至从根本上动摇基金的存续基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吴闽军)
【】【】【】
更多关于&的文章
今日重点资讯
&|&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电话010--(编辑部)&E-MAIL:
Copyright(c), .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备号工伤保险能否缴两份?_工伤赔偿法律网
咨询电话:35
当前位置: >
工伤保险能否缴两份?
&&& 社会保险具有唯一性特征,一个人不应同时参加两份相同项目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是否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要求?如果一个人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从一个单位下班去另外一个单位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算谁的工伤?工伤保险责任应如何承担?
&& &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给予遭受社会风险的公民的经济性帮助,同一人只应当获得同样性质的一份帮助,这就是社会保险唯一性原则的内涵。但工伤保险具有特殊性。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所保障的风险完全与被保险人相连,被保险人只要获得一份社会保险,相应的年老、疾病伤害、失业和生育风险即可得到保障,不因用人单位的不同而有本质差异。工伤保险则不同,工伤事故伤害风险不仅与人身相连,还与用人单位有着密切关联。
&&& 在甲单位发生的职业伤害,不会因为在乙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就能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工伤事故的伤害风险在不同的用人单位都可能发生,因此各个用人单位都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保障。
&&& 关于工伤保险的重复参保问题,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号)就曾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备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各地鲜有执行的。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九条再次明确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曰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于这是《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文件,在《社会保险法》的框架体系下,这一规定将有望得到逐步实施。&&&&
&&& 至于一个人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从一个单位下班去另外一个单位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这样的工伤如何处理确实是一个难题。从理论上来说,这种伤害既是前一个单位的工伤,也是后一个单位的工伤。但根据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一个事故伤害,尚不能同时认定为两个单位的工伤;而如果认定为一个单位的工伤,所有的工伤待遇就都要由这个单位及相应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也不是很公平。建议国家或地方出台有关规定,可以将多个用人单位列为用人单位,所发生的工伤力&共同工伤&,由这些用人单位及相应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共同承担工伤责任。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ft22.com/gongshanglunwen/8.html
最新文章 &&
热门文章 &&
[1053213次]
[823432次]
[603545次]
[574404次]
[574291次]
[546158次]
[540327次]
[503481次]
[433311次]职工在两个单位同时就业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原告李某原系第三人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职工,双方于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李某2015年1月至3月的社会保险费由第三人某工贸公司缴纳。原告李某与第三人某玻璃有限公司于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第三人某玻璃公司为原告李某缴纳2015年4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日8时许,原告李某在第三人某玻璃公司工作时发生事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李某为因工受伤。原告李某多次要求被告社会保险事业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被告社会保险事业处以2015年3月原告李某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应当由两个用人单位分别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而某玻璃公司没有为原告缴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应由用人单位某玻璃公司支付原告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为由拒绝支付。原告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社会保险事业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工在两个单位同时就业,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保险事业处支付工伤保险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同时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及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都表明职工可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本文案例中原告李某虽然与第三人某玻璃公司在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在3月份即在第三人某玻璃公司工作,此时其与第三人某工贸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其为被第三人某玻璃公司招用的与第三人某工贸公司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于该种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照上述条款规定,原告李某日在第三人某玻璃公司工作时与第三人某工贸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事实是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是由第三人某工贸公司缴纳,第三人某玻璃公司未缴纳2015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另外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原告李某的工伤是发生在第三人某玻璃公司工作时,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某玻璃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虽然原告李某2015年3月的工伤保险已经交纳,但是因为并不是第三人某玻璃公司交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三人某玻璃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版权作品,未经环球网Huanqiu.com书面授权,严禁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环球时报系产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