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项目贷款异地项目

某建筑公司异地经营不计收入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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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特点:本案稽查局在查处建筑公司异地承包寺庙工程偷税案过程中,案情把握全面,检查预案考虑周密,检查实施环节方法得当,取证环节认真细致,并能够主动争取公安机关配合,使案件查处迅速得到突破,对纳税检查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 案件来源
  2004年3月25日,某市地税局税源管理部门向市地税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提供信息:某建筑公司自1996年1月至2004年1月期间,在城市周边地区承接了6座寺庙的建筑工程,未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施工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稽查局决定对该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专案稽查。
  (二) 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建筑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原由所在地佛教协会出资开办,集体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为81万元,主管部门是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为施某。自1994年至1996年期间,佛教协会陆续从该公司撤出了81万元资本金。2000年6月,该公司办理了转制手续,企业性质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也增加为258万元,法定代表人仍为施某,股东为施某及其爱人。该公司在经营上延续了原公司的范围,办理了变更登记。公司主要从事古建筑、园林等工程业务。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鉴于本案跨地域经营,涉及宗教政策等实际性的问题,稽查局领导高度重视,决定组织精干力量查处,经研究讨论后,初步确定了以下检查预案:
  1.该公司在某市周边地区的工程业务收入均未入账,属于账外账,取证难度高,要求必须做到快速高效,争取在第一时间内取得基本证据。如果检查人手不够,可在稽查局内调整充实,增加稽查力量。
  2.在调取账簿时,特别要注意其他书面资料的收集,如工程合同、账外记载的资料等等,这些关键的证据往往最容易被转移或销毁,所以要通过调账来及时保全证据。
  3.如果不能及时、完整地取得账外账资料,调查取证的重点必将是工程发包方,即以寺院实际支付工程款的账面记录为重要证据,所以对6座寺庙的取证工作也应同时进行。鉴于宗教事务的敏感性和特殊性,稽查人员必须做好两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及时了解、熟悉有关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和佛门戒律,确保整个取证过程做到依法行政,避免发生冲突;二是在进入寺院前,应先与当地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争取由其出面联系寺院人员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4.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提供的情况表明,该案件可能涉税金额度较大,在取得了初步证据后,如偷税额达到了偷税罪移送标准,要及时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以利于案件突破。
(二) 检查具体方法
  1.调账取证
  2004年3月29日,经税务局长审批,稽查人员按照预案迅速调取了该建筑公司1996年1月1日至2004年1月31日期间的账簿资料。根据对该公司调取的账簿资料来看,账面并无寺庙工程纪录。但是,从取得的部分寺庙工程合同及一本由该公司出纳记录的账外流水账本中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隐匿工程收入行为,但具体的数据无法核实,只能从寺庙处调查取得。
  于是,在调账工作完成后,检查组立即与某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在得到了完全的理解与支持后,稽查人员分六路,同时奔赴6座寺院进行调查取证。在顺利取得寺院的账面记录第一手证据后,稽查人员立即对该公司法人代表施某进行询问,核实具体细节。初步核实的结果为:该公司1996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在某区承接了6座寺庙的所有建筑及修缮工程,总工程金额为1400万元左右,已结算工程额及预收工程款金额为1100万元左右,均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该公司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外出经营管理税收证明,未在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费,事后也未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补充申报纳税。以上工程业务收入均未列入公司公开账簿,属于账外账。
  据此,检查组确认该公司偷税行为成立。经初步测算,偷税金额巨大,偷税比例也已超过年度应纳税额的30%,已涉嫌构成偷税罪。根据有关规定及该案具体情况,稽查局及时提请公安部门介入。
  2.联合深入调查
  公安部门对本案非常重视,随即安排干警与税务稽查人员联合调查,直接参与了对该公司法人代表施某的询问。在进一步确认了涉嫌偷税罪成立后,公安部门当即立案,对当事人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2004年3月31,税警成立了联合调查组。为进一步证实了该公司存在的偷税行为,调查组同时取得了该公司完整的纳税申报资料复印件等直接证据。
  由于建筑公司在各寺院承建的具体工程项目较多,时间跨度长达8年,有许多属于跨年度项目,根据该公司&平时预支、竣工后结算价款&的工程款结算方式,联合调查组确定按工程完工所属年度来认定收入实现的时间,并以此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税警联合调查组又再次分别到各寺院进一步了解各工程完工程度及实际投入使用情况,并取得了各寺院住持的书面证明。
  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不得不承认了偷税行为,但却提出:该公司是2000年6月才办理的转制手续,而偷税行为中有部分是属于2000年6月之前的,所以原单位投资人即所在地佛教协会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慎重起见,联合调查组再次赶赴该公司所在地,在与当地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及所在地佛教协会联系后,进行了补充调查取证。调查组了解到,该公司自1994年开始经营后至1996年期间,当地佛教协会陆续从该公司撤出了81万元资本金。2000年6月,该公司办理转制手续时,与当地佛教协会就改制前的一切经济事务早已结清,原债权、债务(包括应交税金)、人员物资、设备等均由改制之后的企业承担,当地佛教协会当即出具了书面证明材料。至此,所有调查工作全部完成。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1. 调查取证工作有难度
  由于该建筑公司账面记录不完整,大部分工程收入及成本、费用均未入账,其准确的成本、费用发生依据已无法提供,所以,稽查人员只能从寺院方面来查找证据。而寺院的账薄一直以来均无明确的记录及规范保管,只是简单的流水账。对于寺院来说,历年来账薄基本上从来没有向外界公开的先例,税务部门上门查账取证更是从未有过的事情。另外,根据外围调查信息来看,施某与各寺院住持长期合作,私人感情很好,所以寺院是否会认真配合将很难预计。如果寺院住持拒不配合,势必很难取证,稽查工作将难以继续,所以,如何争取寺院的配合成为本案的关键。稽查人员严格按照稽查预案谨慎操作,最终得到了各寺院住持的认可与支持,为取证工作扫除了障碍,规避了矛盾。
  由于多数寺院地处深山,账薄也不允许借调。为了避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出现其他的变故,稽查人员在首次得到取证允许后,决定一次性快速完整取证。为此,稽查人员准备了手提式复印机到现场复印,加班加点至深夜,终于在一天内一次性地完成了所有6座寺庙工程的基础取证工作。
  2.偷税主体及偷税定性确认有难度
  在稽查过程中,该建筑公司提出:工程是属于个人名义承接的,与公司无关,不属公司偷税。即使是公司承接的工程,由于该公司没有在营业地税务机关注册登记,营业地税务机关也未就寺庙工程&通知&公司纳税申报,所以也不能构成偷税。为此,稽查人员做了大量调查分析工作。
  (1)工程建设主体的确认。稽查人员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确认:一是承包主体为某建筑公司。根据已取得的部分合同来分析,承包方单位极大多数为&某建筑公司&。二是寺院证明工程是某建筑公司承包。稽查人员逐一走访各寺院住持,询问工程承包主体事项。各住持也明确表示这是以某建筑公司名义承接的,虽然因操作不够规范原因导致有部分合同落款只签了个人名字,但是这些项目在寺院向佛教界上级管理层汇报时均是&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为此,各寺院提供了书面证明材料。三是收取款项人为某建筑公司。根据从寺院账薄中取得的由施某提供的收款收据上加盖的印鉴章来看,均是&某建筑公司&的公章,收取款项的主体不是个人。
  (2)偷税认定。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该建筑公司已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领取了税务登记证,法律上视为税务机关已经履行了&通知申报&义务。虽然寺庙工程是异地经营,但纳税主体始终是同一个单位,税务机关并无义务多次重复通知,法律法规也无此规定。二是根据对该公司出纳吴某(与施某是夫妻关系)的笔录来看,吴某直接负责申报纳税,负责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多年来的经营中,也曾确实多次办理过外出经营税收手续。因此,该公司寺庙工程未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三是某市地方税务局曾专门就该公司的纳税地点发函,明确该公司在全市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凭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相关纳税事宜。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已及时将该文件转发给了该建筑公司。该公司完全清楚应如何依法纳税,但却未依法办理。四是该建筑公司寺庙工程收入及成本均未记入公司对外账簿,属于在账簿不列、少列收入行为。
  根据上述分析理由,确认所有这些寺庙工程都是由该建筑公司承接并实际施工的,纳税主体为该建筑公司。且税务机关已履行了告知义务,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3.计算税款有难度
  由于寺院的账簿一直以来均无明确的记录及规范保管,只是简单的流水账,工程款支付形式基本上是现金,工程结束后也无造价审核资料,有的寺院账簿保管不全,且该建筑公司的工程收入及成本、费用均未入账,其准确的成本、费用依据已无法提供,所以,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分不同年度分别采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核定企业所得税。
  4 .税款入库有难度
  该建筑公司工程业务追溯年度较多,应补税款及滞纳金额度较大,一次性全额纳税也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该公司开户银行账户中根本没有存款,办公地房屋等资产也基本上是属于个人所有。所以,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也有难度,但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始终将组织追缴税款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克服困难,最终使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得以按期入库。
  三、 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 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过税警人员的共同努力,查明某建筑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该公司自1998年8月至2004年1月期间,在账簿上少列承建6座寺庙的建筑工程收入元,未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手续,工程收入及成本、费用均未入账,不能准确的提供相应的成本、费用,公司既未在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也未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收。
  (二) 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以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建筑公司少缴的营业税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013.95元,教育费附加14411.16元,企业所得税元。
  2.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元。
  3、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少缴的营业税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013.95元,企业所得税元处以50%罚款元。
  该公司偷税额度巨大,稽查所属期间各年的偷税比例高达71%&93%,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5年11月,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建筑公司偷税罪名成立,该公司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原判,判定该建筑公司偷税罪成立。但鉴于该案件具有其一定的历史原因,并且在查处过程中施某能积极配合,通过各种途径筹措税款,确保税款及罚款及时入库等因素,最终判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犯偷税罪,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9万元。
  四、案件分析
  (一) 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异地经营户税收管理应该引起税务部门的重视
  从税务管理角度来看,这些企业有些未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在营业地办理报验登记,容易造成机构所在地及营业地税务机关信息不通、管理失控,税务管理部门应对这类征管&盲区&进行扫盲。就本案分析,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对税收政策存在误解,也是造成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之一。寺院认为,寺庙的所有收入均免税。在此前提下,各寺院住持也自然认为建筑工程也属于免税项目。所以各寺院在与施某某签订工程合同时,未考虑应纳税因素,工程定价较低。从各寺院的记账来说,正规的建筑业专用发票和工程预决算资料可有可无,就寺庙工程款支付形式来看,均是以现金形式支付,实际上各寺院都是有开户银行的,只要税法宣传到位,这些工程款完全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可见,税务部门也从未对寺院进行过税法宣传和指导,也是使之失去正常税务监管的原因之一。本案是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对于这类现象,主要的工作重点还是在税务基层管理部门。
  2.注重外出经营户税收检查
  从税务稽查角度来看,按正常的选案程序是无法发现这些游离于征管视线之外的企业,稽查局只有依靠举报等途径来发现案情,所以工作比较被动。对于此类案件,稽查局还应加强与征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信息,化被动为主动。从稽查实施角度来看,对既未在经营地办理税务备案手续,又没有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外省、市、县的企业,经营地稽查局是否有权直接查处,以及少缴税款定性如何正确把握,这些都是税务稽查实践中需要认真掌握和处理的问题。
  (二) 工作建议
  1.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法宣传
  一是要努力扩大宣传面。税法宣传要注重向社会公众、农村、特殊行业扩展,对宗教行业、殡葬行业、村级财务等税收征管方面的薄弱环节,也必须纳入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工作的范围。二是要注重税法宣传形式,突出重点,努力增强税法宣传工作的实效性。三是在宣传内容安排方面,可由普遍税法宣传进一步扩大到专项税法教育;可由原来的宣传条文,进一步扩大到案例分析。在方式上要坚持正面教育与反面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四是税法宣传工作应细水长流,常抓不懈。
  2.要加强对外出经营户的管理
税收征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行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充分发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作用和效力,无论是外出经营户还是外来经营户,均要加强登记和跟踪管理,努力实现税务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税务管理员要主动进行行业性分析和总结,主动发现并堵塞征管漏洞。稽查部门对外出经营户可以加大检查力度,共同维护好税收征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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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异地施工需要到当地办理哪些手续?
要看你在异地施工的规模和未来的发展来定。从目前来说,有2种情况。1、没有其他的想法,这个工程是挂靠的,这个工程做完了就结束,那么只要办理备案手续就行了,具体的资料可以咨询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外省企业,需要办理出省施工手续和当地省建设厅备案,还有,工程发票需要在公司所在地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后到当地税务局开票。2、长期经营,在当地开办事处或者分公司。办事处比较简单,手续和第一点差不多,主要是备案手续,办事处有公司完整的授权,合同洽商和谈判办事处都可以进行,但合同签订必须由公司完成。3、分公司的拥有完整经营权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经营,分公司除了办理上面的备案手续以外,还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全套公司开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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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纳税种类一般包括: 1.营业税;?2.城建税;?3.教育费附加?4.房产税?5.城镇土地使用税?6.车船使用税?7.印花税?8.所得税?9.个人所得税
二、税率 1、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适用建筑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3、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4、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 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
6、所得税税率:日开始执行新所得税法,所得税税率为25%。
7、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8、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9、新车船使用税网址营业税?征?收?范?围?税?率 1、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3% 2、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3% 3、金融保险业? ?5% 4、邮电通信业? ?3% 5、文化体育业? ?3% 6、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5%--20% 7、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5% 8、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5%
关于总包和分包交税问题: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对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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