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班受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住院一个月,现已经出院,想请问养伤期间受伤员工的工资,和营养费。由公司还是保险赔付

刚进厂一个月零六天就受工伤,养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怎么算,等级鉴定后_百度知道
刚进厂一个月零六天就受工伤,养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怎么算,等级鉴定后
刚进厂一个月零六天就受工伤,养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怎么算,等级鉴定后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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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根据员工本人工资福利保持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给员工。而伤 残赔偿根据伤 残等级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法律规定进行计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 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 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 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 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 金按伤 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 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 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 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 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 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规定。
养伤期间,也叫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支付;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参加了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赔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所有由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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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二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工伤职工工作时间仅1个月零六条,应按上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与进厂时间长短无关,形成劳动关系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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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大家好 请问我在大连一家民营工厂上班,因为工作受工伤,期间公司告诉我我工资是前两个月的工资加起来除_百度知道
大家好 请问我在大连一家民营工厂上班,因为工作受工伤,期间公司告诉我我工资是前两个月的工资加起来除
大家好请问我在大连一家民营工厂上班,因为工作受工伤,期间公司告诉我我工资是前两个月的工资加起来除于二,也就是说我每个月工资是五千一百元现在因为工作受伤在家养伤工资只能给我一半,请问法律人士这样的说法对不对我应该怎么办(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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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理解错了,公司也是给你一个月的工资,没有说一半。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您你谢谢你,能帮助我,可是今天我们公司说只给我半个月工资,我该怎么办呀
公司的意思就是保险工资是这样规定的,现在在家养伤还没有营养费吃的算是我自己出。
伤的严重的去申报,然后鉴定评级。评上还有补助金。参保的由保险负责,没参保单位负责,协商不成走法律途径。。
我参加保险了,我的伤是又脚怀骨折
单位老板是不懂法还是故意克扣?停工留薪期不但工资福利不能扣,你的情况若评级,骨折至少10级,伤残补助金是本人7个月的工资。。辞职还有补助金。。
好非常感谢你我下个星期找他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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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养伤期间再受伤怎么办
本来是腿骨膝盖骨粉碎性骨折,在家养了1年多了,公司也没通知上班,可是在家不小心又给摔了,而且又骨折了,这还算工伤吗?有没有怎么 赔偿?或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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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是在养伤期间,那就是脱离工作,受伤就不是工伤了,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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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工伤,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公司还要负担你的医疗费。不过你要继续申请工伤待遇,需要到劳动局工伤管理部门再度申请工伤,走必要的程序。如果你证明康复之后留下了后遗症(可以鉴定)且后遗症是由于前一次工伤导致,那么你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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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没有治好再要求治疗赔偿或补助不就得了
朋友继续申请工伤待遇,需要到劳动局工伤管理部门再度申请工伤,走必要的程序。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你说的“本来是腿骨膝盖骨粉碎性骨折,在家养了1年多了,公司也没通知上班,可是在家不小心又给摔了,而且又骨折了”,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场所,更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是意外伤害。也就是以前的伤害可以以工伤评定,而后来发生的意外伤害,不能认定工伤。后来发生的伤害,公司可以按一般员工通常发生伤害、疾病医疗常规处理,不会依据工伤赔偿的。
参考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五)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第二十六条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七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第三十条 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对于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国内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有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发给其他待遇。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国内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有关单位或者国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出国、出境人员应当由我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参加国内工伤保险的单位外派劳务或者到外国承包工程的,应当到劳动部办理有关证明。 第三十一条 享受伤残抚恤金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到境外定居后,可以凭生存证明继续领取抚恤金,也可以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并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生存证明应每年向支付抚恤金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 第三十二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 第八章 企业和职工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企业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建设工程由若干企业承包或者企业实行内、外部经营承包时,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的劳动关系所在企业负责。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必须落实工伤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做好工伤预防、病伤职工管理和伤残鉴定申报工作。没有条件设立医务室的企业,应当请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推荐医生兼职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调查了解工伤保险情况时,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五十一条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时或者转换工作单位时,应当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职工应当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服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十三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申请工伤待遇时,应当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和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调查了解工伤情况时,有关职工、当事人或者亲属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五十四条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鉴定确认完全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应当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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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公司应当抓紧时间办理工伤认定手续,认定为工伤的,你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医疗费、护理费、器具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些费用是以你实际支付的费用凭据报销的。  除此之外,你还可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具体数额得依据你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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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工作中受伤大腿骨折,现在已动完手术正养伤中,请问以后的赔偿程序该怎么走?
比如医疗费,工资,何时、如何进行工伤鉴定,如果落下残疾,致残补偿标准是多少,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维权是否会有困难等等相关的一切,越详细越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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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的提问,作如下回答: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单位应当在你朋友受伤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向企业所在地的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伤者及其家属也可以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2、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可到社保局领取或在当地社保网上下载);(2)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3)受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和工作证复印件(原件备查);(4)医疗机构的病历和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原件备查);(5)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注意:只有认定为工伤,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书由社保局发出,社保局、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执一联。3、工伤治疗终结或病情相对稳定,工伤职工本人或单位可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交如下资料:(1)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2)伤者四寸伤情彩照一张;(3)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到社保局领取填写);(4)社保局开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介绍信》;(5)治疗工伤的病历证明和出院证明;(6)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待遇如下:(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正常出勤发放;(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4)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安排。6、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之后,享受如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的为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的为14个月,依次类推;(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以上意见供你参考,若有疑问请给我留言!
参考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采纳率:55%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1、请问以后的赔偿程序该怎么走?首先需要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间是受伤1年内。认定工伤后根据伤情恢复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鉴定等级及其他情况提出赔偿要求。2、比如医疗费,工资,何时、如何进行工伤鉴定,如果落下残疾,致残补偿标准是多少?医疗费一般有工伤保险基金核销,如果没有上工伤险,根据核销数额由单位支付。工资支付按照停工留薪期间确定,期间内的按照原待遇由单位支付,超过期限的单位支付生活费。伤残鉴定需要在作出工伤认定后,根据伤情恢复情况提出鉴定申请。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3、关于维权?在按照前面说的赔偿程序进行,如果单位在确定伤残等级后仍不支付相关待遇,你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然后根据仲裁结果确定是否起诉到法院进行一审二审。若裁决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强制执行。
1、从你说的情况来看,你朋友的情况应该算作工伤。首先,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其次,如果可能构成残疾的话,再作劳动能力鉴定,最后,再根据伤残等级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都属于用人单位负责,这属于医保报销范围之内。2、如果用人单位没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那你朋友应该在受伤一年之内申请,后来程序一样。如果单位没有给上相关保险,那么可就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直接要求单位赔偿。3、残疾补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一类的标准,根据伤残等级参照本工月平均工资计算。4、如果单位不申请,你朋友需要证明他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5、这里不清楚你朋友的伤情以及用人公司的情况和性质,或许换种请求得到的赔偿会更多一点。网上不方便说,见谅!
1、应该在治疗终结后进行维权。在这期间可与用工单位商议赔偿,如果能够解决最好。2、掌握好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票据,学习相关内容法律法规知识,一来以便做到自己心里有数,二来避免不必要的维权弯路。3、如果达不成协议,就要做伤残鉴定后走仲裁(劳动部门)程序或司法程序。4、劳动合同未签不影响。5、赔偿标准国家及地方有详细规定。6、一定要按在治疗终结后赔偿,不然将来有问题会很麻烦。
你讲得不够具体,不知他所工作的是何种性质的单位,
如是经注册的企业,可依据在此单位实际工作的相关证据(如工作证,考勤表,工资关系证明等),确定事实劳动关系。到劳动部门申请进行工伤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
如果是给未经注册的老板工作,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向雇主索赔。索赔内容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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