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退休副部级干部退休年龄生病住院期间 ,同单位的子女可以去护理吗?相关政策规定

老干部待遇的有关工作制度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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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待遇的有关工作制度和政策规定
&&&&&&&&&&&&&& (2013年5月8日上午)
&&&&&&&&&& 市委老干部局生活待遇处& 柯东熙
集美区是我市老干部工作的老先进,首先向集美区的老干部工作者学习致敬,感谢您们为厦门老干部工作发展所做的努力。
一、老干部工作部门宏观管理服务的对象
1.离休干部
2.5.12退休干部&&&
3.副厅级及其以上退休干部&&&&
4.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充说明)
二、老干部工作的主要任务
老干部离退休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三、我市建立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老干部工作制度和机制
自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在历届市委、市政府的关心、重视下,中央关于老干部离退休之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这一政策原则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历届市委、市政府能从我市实际出发,不断探索解决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建立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老干部工作制度和机制,保证了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有力推动了我市老干部工作的健康发展。这些制度和机制主要有:
&& (一)落实政治待遇方面
&& 1.坚持定期向老干部通报情况制度。我市明确规定:市委、市政府每季度向市级老领导通报情况一次,每年向全市老干部通报情况二次。同时要求各单位做出重要决策之前应注意征求老干部的意见,并每年不少于二次向老干部通报工作(生产)情况或重大决策等。
&& 2.坚持老干部阅文、参加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制度。我市明确规定:应及时向老干部传达文件。原则上在职传达到哪一级,老干部也传达到那一级。各单位应坚持阅文制度,定期组织老同志学习文件,每月不少于一次,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应尽可能安排老干部或老干部代表参加。
&& 3.坚持走访慰问老干部制度。我市规定:逢重要节日(如老年节、春节),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寄慰问信和发放慰问金等形式慰问老干部。老同志住院、病危、或家中发生意外和有特殊困难,领导要前往探望,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问题。
4.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与老干部的联系制度。各单位应统一研究,确定每一位党政领导负责联系一至二名老干部,经常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 (二)落实生活待遇方面
1.坚持老干部生活待遇与在职人员同步增长的机制。多年来,我市在出台各项改革措施和各项政策规定时,都能充分考虑老干部的切身利益,提出从优照顾老干部的措施和办法,相应调整老干部的待遇,使他们分享厦门经济特区改革发展成果。
2.坚持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享受行政机关生活待遇的政策。早在1994年,我市就发文明确规定: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及各项补贴全部按行政机关的规定和标准套改,不再享受企业离休费的生活待遇。
3.坚持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我市明确规定,对落实离休费、医药费确有困难的单位,要按保障渠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补贴。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报告15天内给予研究解决。同时,我市还规定,原由企业发放的离休干部非统筹部分补贴也委托市社保中心按月及时足额代为发放,确保企业离休干部晚年生活需要。
4.坚持企业离休干部管理体制基本上保持不变的原则。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加快,退休职工实行社会化管理。但我市明确:
四、需报送的老干部日常管理重要事项
(一)报送内容
&&& 1.凡厅级干部退休,单位老干部工作人员应于当月填报《厅级以上退休干部信息简表》,并提供该退休干部的退休证明、职级确认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彩色照片一式两张,在市委老干部局生活待遇处办理厦门老干部优待证,即可享受与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同样的社会优待服务,同时纳入老干部局宏观管理。
2.老干部发挥作用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3.老干部因病住院情况、老干部去世情况。
4. 老干部家庭(包括离休干部遗属)发生特殊困难的情况。
5.单位分管老干部工作的领导、专兼职工作人员变更,应上报有关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因单位撤并而出现老干部管理移交情况,应上报接受单位和接管的老干部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二)报送要求
1.报送要及时、准确;并明确专人负责。
2.归口报送。老干部发挥作用的先进经验和成果报我局教育活动处;上述其他情况报我局生活待遇处。老干部重要情况报送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单位老干部工作部门应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五、关于老干部生活待遇的相关具体规定
(一)老干部生活待遇的基本原则: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
如何衡量?
横向对比:& 与本人在职时对比,与同时到龄离退休的人员对比、总体上与在职人员对比
纵向对比:与过去对比。
综合对比:从中央、地方、原单位等三个层面进行比较。
(二)生活待遇的主要内容
1.基本离退休费
――离退休干部的基本离退休费
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离休干部基本离休费(基本工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由于离休的时间不同,离休时的原工资结构也不同;
基本离休费包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2.生活性补贴
――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生活性补贴
副市级或享受地专级待遇的7022元;
正局或85年工改前行政15级及抗战16级的6511元;
副局级或享受县处级待遇的6051元;
正处级或85年工改前行政19、20级的5692元;
副处级或85年工改前行政21级以下的5432元;
正科级4993元;
副科级4704元;
科员4326元。
&&&&&&&&&&&&&&&&&&&&&&&&&&&&&&&&&&&&&&&&&&&&&&&&&&&&&&&&&&
3.生活补贴(在职的称绩效考评奖)
――离休干部 、5.12退休干部生活补贴 ( 在职的称绩效考评奖):
副市级或享受地专级待遇的1292元;
正局或85年工改前行政15级及抗战16级的973元;
副局级或享受县处级待遇的786元;
正处级或85年工改前行政19、20级的 665元;
副处级或85年工改前行政21级以下的412元;&&&
正科级的284元;
副科级的204元;
科员的98元。
4.住房待遇
――离休干部的住房待遇
基本上与在职的待遇一样
部分待遇从优于在职人员,如离休干部或离休干部的遗偶租住公有住房的房租可以减免、拆迁安置的时候可以优先选房等。
――离休干部购买原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比照享受厦门升格后相对应的职务标准
正市:150平方米
•&&副市:135平方米
•&&正局:125平方米
•&&副局:115平方米
•&&正处:105平方米
•&&副处: 95平方米
――离休干部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对象
(1)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政策的或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但未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并且1999年7月1日仍健在的厦门市的离休干部;
(2)1999年6月30日(含6月30日)户口迁离厦门的或出国(境)定居的,不执行此次住房货币化补贴。
――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范围
(1)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
(2)按房改规定购买住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统建房、危改房、拆迁安置房、落实侨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
(4)参加集资建房
(5)以本人或配偶名义购建住房(含在农村申请批地建房)未缴地价的
――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标准
(1)岛内每平方米450元;
(2)集美区、海沧区300元。
•&&&&注:1999年7月1日以后购买商品房的,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个工龄以上述标准为基数增发0.7%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工龄最多计算到1999年)
――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渠道
由所在企事业从企事业住房基金中支付;
所在企业确实无能力支付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市住改办审核确认后,分别由市、区老干部局汇总向市、区财政申报,经批准后,按财政分级管理的体制分别由市、区财政核拨。
――5.12退休干部的实施办法与离休干部的类似(详见厦委老干【2011】25号文)。
5.医疗待遇
――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 (1)医疗费单独统筹(A卡)。
&&& (2)原则上执行在职人员的基本规定。
(3)医疗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干部在医保定点医院看病,只要是病情需要且出具医院正规发票的(PET除外)都可以实报实销。医保外用药及检查等须事先向所在医院的医保办提前报批。
(4)因急、重病呼叫急救车送医院抢救,出院后可凭医院证明,按实向现服务管理单位报销急救车费及担架费。
――干部保健对象的分级
(1)一级保健对象
(2)二级保健对象
(3)三级保健对象
――离退休干部中的一级保健对象
(1)市级离退休干部;
(2)红军时期入伍的离休干部;
(3)退休的中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海事法院院长、海沧投资区正职领导等。
――离退休干部中的二级保健对象
(1)除一级保健对象以外的正厅级退休干部;
(2)副厅级离退休干部;
(3)抗战时期入伍的离休干部;
(4)解放时期入伍,1985年工改前行政15级且曾任县处级职务的离休干部;
(5)厦门升格前于1993年10月享受工资副厅级套改且正县级职务的离退休干部。
――离退休干部中的三级保健对象
(1)正处(副局)的退休干部;
(2)除享受一、二级保健待遇以外的其他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
――保健对象住干部病房的待遇
一级保健对象可安排套间
二级保健对象可安排单间
三级保健对象可安排标准间
――保健对象的体检待遇
保健对象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一级保健对象可住院体检。
――保健对象的疗养待遇
一级每年10个工作日
二级每年7个工作日
三级每年5个工作日
6.抚恤待遇
――离休干部主要抚恤待遇
(1)丧葬费:按当年度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7个月数额计发;
(2)一次性困难补助:按当年度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个月数额计发;
(3)一次性抚恤金:因公或因病死亡的,分别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或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和抚恤附加标准之和(详见厦人【2012】69号、闽委老综【2012】4号、厦民【2008】68号)。
――5.12退休干部主要抚恤待遇
5.12退休干部丧葬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标准与离休干部相同;机关5.12退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与离休干部同,但企事业5.12退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厦民【2008】68号执行,即因公或因病死亡的,分别为本人40个月或20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和抚恤附加标准之和。
7.其它的部分生活待遇
――离休干部电话费补贴标准
厦门升格前为正县级以上的每人每月120元;
厦门升格前为副县处级的(含提高享受县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0元;
厦门升格前为正科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80元;
厦门升格前为副科级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60元。
注:工资双方均享受电话待遇的,按高的一方执行,另一方按享受标准的50%发给。
――离休干部交通补贴费标准
地专级(含享受地专级待遇和地专级医疗用车待遇的)每人每月60元;
县处级及以下的每人每月50元;
――5.12退休干部交通费
地厅级每人每月45元,县处级每人每月30元,县处级以下的每人每月20元。
――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费标准(每月随离休费发放):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800元(其中鳏寡孤独者按每人每月900元)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500元(其中年满9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其中鳏寡孤独者按每人每月600元)
注:近期拟在上述标准上每个离休干部再增加400元。
――5.12退休干部护理费(每月随退休费发放):
每人每月150元
――5.12退休干部高龄补贴
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300元(其中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400元);
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200元(其中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300元);
机关事业单位其他退休人员(包括厅级以上)高龄补贴比5.12退休干部的标准少100元。
――离休干部(含5.12退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1)“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或“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800元(近期拟在此基础上再提高400元)
(2)“植物人、全身瘫痪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1200元(近期拟在此基础上再提高400元)
――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申请护理费程序
(1)以老干部本人的名义向原工作单位提出护理费申请并附医院证明(要医生证明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有离退休支部的离退休支部签署意见;
(3)以单位名义向财政部门打报告申请其护理费并抄送老干局;
(4)由老干局(生活待遇处)审核盖章;
(5)向财政部门或社保中心申请核拨。
――年满70周岁以上且因病住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退休人员(不包括5.12退休干部),在住院期间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费180元。
――离休干部的公务费标准
(1)地专级(含享受地专级待遇和地专级医疗用车待遇的)每人每年2200元(其中1300元中的80%可发给离休干部个人,1300元中的20%加上900元留在单位为其定报刊书籍及组织开展活动等)。
(2)县处级及以下的每人每年2100元(其中1200元中的80%可发给离休干部个人,1200元中的20%加上900元留在单位为其定报刊书籍及组织开展活动等)。
――退休干部的公用经费标准
将原有的退休干部公用经费和退管组织运行经费归并为退休干部公用经费,从2013年1月起副厅级及以上退休干部按每人每年2100元的标准安排退休干部公用经费,其他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安排退休干部公用经费。
退休干部公用经费主要用于:订阅报刊杂志、节日座谈、慰问探视、参观学习、老年教育、开展文体活动以及活动场所器材的添置和管理服务工作的必要开支等。退休干部公用经费从退休干部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安排,由各单位统筹掌握使用,不得发放给个人。退休干部公用经费当年节余可跨年使用。
――5.12退休干部健康休养费
每人每年600元
――离休干部特需费标准
(1)每人每年600元
(2)350元发给离休干部个人;250元由单位管理,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开支,当年结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增发)
(1)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为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
(2)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为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为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
注: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基数按本人基本离休费和规范津补贴时我市保留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之和计发。
――离休干部(含符合离休条件未办离休手续的老干部,5.12退休干部)无工作遗属有关生活待遇
(1)定期定额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600元(一般来说每年都会提高);
(2) 医疗补助每人每月150元(5.12退休干部无工作遗属不享受)。
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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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工伤,只是高血压,糖尿病之类的。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那有没有这方面的具体相关文件呢?能指出哪号文件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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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工伤,不是离休干部,没有这类享受。住院费用凭医保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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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你还没有明白什么叫退休简单的说就是退出工作岗位,所以和单位就没有关系了,这样说回来退休人员的关系就不在单位了,应该归为社会保险统筹。向单位要护理费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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