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死亡后其皇帝的独生女免费漫画99年签订的买卖协议,怎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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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的政策管的了97年买的房子吗?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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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不合法.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可以确认我国农村房屋的标的物产权结构为:房屋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其他条款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如果允许农村房屋对外卖,将导致房屋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进行转让,这势必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主体的扩大化,有违&&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身份限制的规定。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依上述规定,只要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城市居民,非经法定程序,均不得享受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
应该要合理给的,实在不行,就去请律师。
马清波血落
如果只是没落户口是没有影响的 但如果是没有过户那影响就大了
没有影响的,因为你是房屋的产权人;过户是必须的,因为要拆迁,有的赔偿的!%7E
一般是不能的,看当时政策面对的时间
鸦片吸一口
肯定是按97年的政策来算
朋友我看了后,能理解你的苦衷。我可以告诉你,你所购的房屋因为在2007年之前购买的,所以你买的房屋是合法的。现在我在网上和你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自己找一下国务院办公厅在2007年71号文件里面的规定,新规定是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和农民住宅,但在新文件之前是可以的。赔偿面积:按原来的实际面积,房屋合法权证上多少就多少,价格:评估价多少就多少,其他基本上差不多,就是不能享有农民补助费。你还是自己找出2007年的文件拿给他们看才能有说服力。实在找不到的话,我建议你去书店肯定有的。
这个可定是关不了的,这是政府的问题无理取闹吗!你们是合法的相信我没有问题,到哪里说法都可以的啦!
在房管局备案,有产权不是违法;补偿,或者回迁都是不能少的。
你给钱了吗?没给的话就终止交易吧,给钱的话也让他退钱吧,他不是房产证持有人,房产证持有人不出面是无法过户的(除非他有委托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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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只要超过70平方的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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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trl+Enter发送99%的人不知道!独生子女竟然不能继承全额遗产!99%的人不知道!独生子女竟然不能继承全额遗产!律优联盟百家号大家好~新的一周新的气象~广东这周末又刮台风了温度急降15°C~小编周末换下了短袖短裤,穿上了秋装即便这样,也不能降低我们为大家提供法律知识的热情!80、90后是全国独生子女比例规模最高的人群。许多人应该都听过父母说过:孩子,以后老爸老妈的财产都是你的。现在挣的钱都是给你赚的。假如有一天父母真的不在了,他们的遗产作为独生子女的你却不能全额继承100%的财产…此时此刻,你是否还在坐等天上掉馅饼呢?看似很狗血的剧情,如今却成了现实接下来的内容,也许会让你重新改变对遗产继承的看法~前方高能预警~小丽是独生子女,父亲10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刚过世。他们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价值约300万元的学区房。房产证登记在父亲名下,但是由于小丽在当年父亲过世时,尚未成家,所以没有去办房产过户手续。现在母亲已经去世,小丽也已成家,女儿两周岁,再过一年就上幼儿园了,小丽就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户口迁进去,方便女儿上学。小丽本以为办理房屋过户很方便,就带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来到了房管局,可是房管局却回复:仅凭这些证件及证明无法办理过户,必须要有公证处开出的遗产继承证明或者法院判决书才有用。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人都不会选择打官司啊。小丽也不例外,选择了去公证处。到了公证处,工作人员要求小丽找齐所有亲戚并带到公证处,然后才能办理公证。然而小丽的亲戚遍布全国各地,甚至有的已经出国,想找齐他们,明显是不可能的事情。小丽当时急得都要哭出来了作为独生女的她在没有电视剧里家属争遗产这类复杂的情况下竟然无法顺利获取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产后来小丽找到律师,律师这么跟她说:律师:你是独生女?小丽:是的,我爸妈就我一个女儿。(核心家庭关系很简单)律师:你父母哪一年结婚的?小丽:好像是1983年。律师:房子是什么时候买的?小丽:2003年。律师:房产登记是什么时间?小丽:2004年11月。律师: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小丽:我爸爸一个人名下。律师:你爸爸什么时候过世的?小丽:是十年前过世的,应该是2006年年底吧。律师:你爸和你妈过世时有没有留下遗嘱?小丽:我爸没有,我妈生前跟我口头说过,她走后这套房子归我。(口说无凭啊,等于没有)律师:你爸爸过世时,你爷爷奶奶是否还健在?(这个问题是关键,如果已经过世,事情就好办多了)小丽:我爸爸过世时我爷爷已经去世,我奶奶还在,我奶奶是我爸爸过世后不到一年过世的。律师:那你爸爸有兄弟姐妹几个?小丽:我爸爸有四个兄弟姐妹。(咱父母辈的兄弟姐妹四个不算多!)律师:那你把你爸爸的兄弟姐妹的家庭情况,包括在不在世、婚姻情况、子女情况跟我一个一个说一下。小丽:我爸爸在家排行老三,大伯在我爸过世时已经过世,我大娘还在。大伯大娘有三个孩子,两个在上海,一个出国了。二伯还在,不过五年前离婚了。二伯二娘有两个孩子,一个在杭州,一个在北京。我小姑姑和小姑父在黑龙江,有一个女儿。我爸爸和爷爷奶奶过世后,就没怎么走动,姑姑姑父家的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律师:你妈妈在你爸爸过世后没再成家吧?小丽:没有没有,我妈一直跟我过。律师:你妈过世时,你外公外婆是否还健在?小丽:都过世了。在这段对话中,律师就清楚了小丽不能把房子直接过户的原因:小丽无法单独继承这套房子除非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到公证处或者法院明确表示放弃这是为什么呢?看了下图你就懂了下图为小丽想过户这套房子的遗产继承份额组成看到这个图小编简直懵比了有木有为什么这套房子什么亲戚都可以来分一角?怎么分成1/72?怎么分成1/48?1、这套房子是小丽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小丽父亲去世,这套房产的1/2属于小丽母亲,1/2属于小丽父亲的遗产。2、小丽父亲死亡时,有三个继承人,那就是小丽母亲、小丽、还有小丽奶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那么三人平分1/2。因此小丽母亲在原有1/2的基础上再获得1/6,合计2/3,小丽分得1/6,小丽奶奶分得1/6。3、小丽奶奶过世后,属于小丽奶奶的1/6本该由小丽爸四兄弟姐妹转继承,一人1/24,但这时小丽大伯和小丽爸先于奶奶过世了。根据法律规定,由小丽大伯和小丽爸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小丽大伯的1/24由小丽大伯的三个孩子继承各1/72,小丽爸的1/24由小丽继承。加上前面的1/6,小丽现在有5/24。4、小丽二伯的1/24,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内继承的遗产除非遗嘱指定归个人,否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从理论上讲,小丽二伯离婚后,这1/24应该分成两半,小丽二伯1/48,小丽二娘1/48。5、小丽小姑姑和小姑父没离婚,因此共同拥有1/24。6、现在小丽母亲过世,小丽母亲只有小丽一个继承人,因此小丽母亲的财产全部由小丽继承。所以小丽最终的财产继承份额是5/24+2/3=7/8。看到这里,小编真的是被法律的严谨性给折服了律师还表示,这只是给小丽算理论上的房产继承份额而已,具体要怎么把这套房子分配下去,那就更复杂啦。万一遇到这种事情,难道就没有解决的办法吗?当然不是!律师提醒:假如父母在生前就立下遗嘱,也许事情就不会太麻烦。所以如果有父母以后准备把财产留给自己孩子的就要注意了,其实立遗嘱这种事情并不需要忌讳,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多个遗嘱也只是对财产的保障,也是以后为子女省事不会有那么多狗血的争家产剧情发生。天气变凉,大家记得加衣服哦~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律优联盟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法律服务找律优,关注了解最新法律资讯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房主死亡后应及时办理继承公证
来源:水母网
水母网08月22日讯(通讯员 郝绍菲)近日,莱山公证处受理了一件多达15名当事人的房产继承公证。家住莱山区的李某国死亡已经十多年了,死后遗留房产一套,一直没有办理更名手续。最近李某国的独生子结婚需要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去房管局过户时被告知需要办理继承公证。按照继承法,该房产应由李某国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及配偶、父母和独生子共同继承。李某国的父亲已经死亡三十多年了,不发生继承关系,但因李某国的母亲陈某在李某国之后死亡,且生前并未表示放弃继承李某国的遗产,故而陈某的七名子女成为转继承人,也对该房产享有继承权。更为复杂的情形是,陈某的七名子女中,除次子李某国外,长子李某民也已经先于陈某死亡,这样李某民的子女也应作为代位继承人参与到继承公证中。公证员仔细分析后,最终确认该房产继承人共有15人。因大多数继承人都在外地,无法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只能在公证员建议下,各自在居住地办理放弃继承公证,然后再将公证书邮寄至本处,不仅手续繁琐,而且耗时多、花费大。李某国的配偶询问:因其他继承人都同意该房产由李某国的独生子一人继承,可否简化手续?公证员表示:该继承公证手续的确复杂,但涉及到的继承人一个都不能少,按照继承法规定,查清每一位继承人,并询问其是否愿意继承,是公证员的基本职责,也是继承公证的意义所在,公证员并非有意刁难,如果因为同情简化了手续,就会对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实际上,该房产继承的法律关系本是十分简单的,之所以会产生上述情形,就是因为被继承人李某国的母亲陈某在李某国之后死亡,而陈某生前又没有办理放弃继承公证,才会导致后面一系列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发生。如陈某在生前办理了放弃继承公证手续,则只需李某国的配偶和独生子到场,继承公证即可办理。因此,公证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房主死亡后,一定要及时办理继承公证手续,理清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范围,不愿意继承的,尤其是岁数大的要及时办理放弃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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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聚焦遗产继承的那些潜规则:资料不全难公证
说说遗产继承的那些潜规则   独生子女继承遗产,更难吗?   “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遗产?99.99%的人都想不到!”一条噱头十足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里刷屏无数。而在不久前结束的北京两会上,12名政协委员联名,直指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手续繁琐、花费巨大”。呼吁废除要求当事人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的做法,建议在当地房产登记部门、人民银行等财产登记和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与中华遗嘱库、公证遗嘱信息平台等遗嘱登记部门之间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查询并认定这些专业机构所登记的遗嘱,及时作出认定并办理继承手续。   独生子女一代步入中年,“遗产继承”关系到越来越多的家庭,业内人士的分歧究竟聚焦何处,又有哪些需要我们了解的“门道”?   热帖勘误   “银行要公证、公证要存款证明”的死结已部分解决   《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遗产?99.99%的人都想不到!》   “……因继承人要求继承的遗产绝大多数是父母生前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开户的存款。父母去世前又没有就财产进行说明的,继承人很可能拿不到存折或者不知道存折、信用卡的密码。而遗产在继承开始后实际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银行因无法确定继承人是否为唯一权利人而不愿为其办理支取存款及办理挂失支取手续,从而导致继承人无法实现继承权。   另外,即便有证据可以证明独生子女为唯一合法继承人,银行鉴于自身规章制度的原因,经常存在不积极配合权利人行使继承权的情形。”   陈凯(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遗嘱库管理委员会主任)   这篇文章取材于2010年的报道,标题被重新包装过。“99.99%的人都没有想到”没错,但并不是说99.99%的独生子女都要碰到问题。当然,问题确实存在,而且即便不是独生子女也有类似的问题。   文章有一个论点需要更新:父母去世后,独生子女可能找不到父母的存款,遗产信息不明。当事人要去银行查的话,银行会要求先办公证,而公证处说你得先拿出存款证明,才给你办公证,就成了死结。针对这个问题,2013年司法部和银监会出台了新规定,继承人可以先到公证处开一个查询函,就可以找银行去查了。   所以在2013年3月以后,这个问题部分解决了。但是内外资银行几十家,你不知道存在哪个银行,只能大海捞针。有的人说我天天跟父母住在一起,父母住的周边的银行我都查一遍,这只是普通的情况;如果父母是商人或者是跟子女已经多年分开进行经济活动的呢?   现实   资料不全难公证,无人可告难诉讼   陈凯:目前在我国办理遗产继承有两个解决方案,一是公证,二是诉讼。   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困难在于,有时候公证处要求出具的某些证明文件,继承人难以提供。举个真实案例,有一家母亲去世了,儿女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去做继承公证。按照公证处的要求,母亲去世后父亲没有再婚要证明,父亲履历里儿女名字有错也要证明,还要爷爷奶奶的去世证明――这个是最“奇葩”的,也是大部分人都能碰到的问题,很多到我们这儿来立遗嘱的老人都七十多岁了,连父母的名字都只能记个大概,你怎么要求他的儿女将来再去找他父母的去世证明呢?老人去世的那个县那个村还存在不存在都不知道,去哪儿找证明呢?   但找不到证明就不行,因为只要他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死在他的父母之后,这个继承权就不是百分之百――在现行制度下,公证处这点要求是合法的,不能说是公证处刁难,这就是一个现实问题。   如果这个家庭背景很复杂,公证处是不敢做(公证)的。遇到父母更名、子女更名,房地产地址变化等问题都很难证明。公证处看到自身有风险就会要求继承人去找各种证据。我们国家的档案是断代的,经历了“文革”,缺乏行政配套,婚姻、死亡、房产……都缺少统一的查询途径。公证处不会直接说我不能给你公证,而是会设置很多条件,“软性拒绝”自己没把握的东西,让你难以完成。   公证这条路走不通,继承人就只能选择诉讼,有些案子就是一家人打“假”官司来解决,但独生子女的问题在于,他找不到其他的继承人来当被告,这就没办法立案,所谓独生子女继承难就难在这儿。   父母和前配偶的子女、婚外私生子女都可能被漏掉   王士刚(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主任):独生子女继承难这个说法我觉得很费解,因为从公证的角度来说,对独生子女和多人继承都是一样对待的。人们觉得继承难,是对这件事情的复杂程度缺乏认识,继承本来就是一件复杂的事。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的合法继承人。你是独生子女没有问题,但被继承人的父母是不是还活着?配偶是不是还在?这些我们都要核查。不能说你是独生子女,就应该给你,这种想法和法律是相违背的,法律没有规定遗产只由独生子女继承,而且继承人是不是独生子女也需要认定。独生子女只是计生政策中的奖励凭证,不是一个法定的证明,它不完全,比如有的人结过两次婚,先后两个子女都有独生子女证,这种情况是实际存在的。   而公证员要对遗产标的,谁是合法继承人,他们的权利是什么,他们是否行使这些权利等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核查;比如继承人在填亲属关系的时候,经常都不填父母和前配偶的子女。我们一年里总会发现有二十个左右的继承主张,遗漏了合法继承人。   所以,公证员必须去核查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即便是这样,也避免不了被继承人在婚外有私生子女,而对非婚生子女的审查非常困难,所以我呼吁建立法定的公证公示制度,由公证处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相应的公告,有人要主张权利,就在期限内到公证处来举证,这才符合法律精神。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被继承人父母能够推算到一百二十岁以上,通常我们就自己认定了,不需要死亡证明;而且也不是非要死亡证明,还可以用墓碑照片、火化证等证据来证明。这种“难”大家觉得受不了,其实是缺乏法制观念。   如果错了,公证处要赔五十万   可公证费只有三千元   王士刚:“软性拒绝”这种情况全国都存在。因为公证出具的结论是认定性的,也就是说依据公证书做出的行政行为,如果错了,由公证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们现在就有一个继承案在上诉,是后妻带着子女继承遗产,把前妻的子女隐瞒了,我们没核实到这个情况;结果两边打起来。这个后妻已经七八十岁了,说房子卖了,钱没了;另一方就要求我们承担责任,主张五十万,房价的四分之一。法院如果判了,我们就要承担这么多赔偿,而公证费只有三千元。所以,公证员肯定不愿意办他认为有风险的公证;相比之下,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只是一种建议性的意见,在非诉案件中没有太大风险。   英美法系是由律师来做见证,看见什么说什么;我们国家是大陆法系,德国法国这些国家都有严的登记制度,每个人的登记事项非常详尽,而且他们有很强的公示制度,各种信息公证员在网络上都可以看到,不像我们各个单位都以自身为本位,信息保存在各自的系统里,没有建立国家层面的统一系统,你得挨个去查。大家觉得开证明麻烦,是因为很多制度我们前期没有建立。(本报记者 张 魏婧 插图 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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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变委托公证合同 房主质疑中介与买家合伙炒房
委托中介卖房,钱没拿到反惹官司
房屋买卖合同变委托公证合同,房主质疑中介与买家合伙炒房 买家则起诉房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几年前,毛女士继承了母亲在望城的一套商品房,因管理不便,便委托湖南中环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卖房。不料,钱没拿到,最近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买方以毛女士不履行合同为由,将她起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毛女士向晚报帮帮团求助,希望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委托弟弟找中介卖房
1999年,毛女士嫁去了台湾。2013年,她62岁的母亲病逝,生前曾立下遗嘱,其在望城区有一套99平方米的商品房,归女儿毛女士继承。
因管理不便,今年年初,毛女士请弟弟毛松延帮忙委托中介公司出售。3月3日傍晚,毛松延接到了中环员工的电话,说有人想买房。当晚9时,毛松延赶到约定地点,买方周先生及其嫂子刘女士也在场。三四名中介人员身着中环制服,围着毛松延游说。毛松延回忆道:“他们说二手房不好卖,买家难找,要我早作决定。”
几经讨价还价,房价从最初的58万元议定为55.8万元。到了晚上11时多,毛松延给姐姐打电话说有人要买房,已经谈好要签约了。毛女士没多想,基本照抄了中介提供的委托书模板,委托弟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收取订金。
买卖合同变委托公证合同
第二天,买方周先生和刘女士找到毛松延,说房子是买给周先生做婚房的,再过半个月就要举行婚礼了,希望先进屋装修。毛松延心软,给了他们钥匙。看过对方的装修后,毛女士不以为然:“房子原本是装修好的,他们只是用不同花色的墙纸随意贴贴,把房内值钱的红木家具全搬走,换上些劣质家具,根本不像要做新房。”
感觉不对劲,毛女士回头仔细看了弟弟代签的合同,发现其条款约定先由卖方办理委托公证,买方不直接过户,还注明签约第二天交房并装潢,“也就是说,我的房屋买卖合同变成了一份委托公证合同。”
无奈事已至此,只能往前推进。今年5月23日,中介人员陪毛女士去望城区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因两岸法律的差异,毛女士无法履行合约中“先行办理委托公证”的约定。毛女士请求中介找买方刘女士协商直接办理过户,对方推托称,合同只约定公证,毛女士办不出公证就是违约,要求赔偿违约金和装修费近6万元。
中介:经手人员已离职,一切按法律程序来
这时,中介人员出来打圆场,称找到第三买家要毛女士房屋另卖,并要她先赔偿前买家,毛女士一口回绝了。中介方又找来一个“买主”,要毛女士先跟这买主签房屋买卖合同,签约后这个买主会帮她垫付赔偿费。“我前一份合同还没解约,怎么又签下一份合同呢?况且自己并没违约,为何要赔偿前买家?”毛女士气愤地说。
后经望城区台办组织协商,刘女士答应过户,但要求分期付款,并向毛女士保证能在她回台前拿到钱。6月初,双方签下补充协议,去望城区政务处办理过户,但因证明材料不齐,没有办成。
6月6日,买方拿出涂改过的《二手房交易备案购房人资格审批情况告知书》,告知毛女士可以过户了。此时,离她回台湾的时间只剩两天,如果照补充协议已拿不到钱。为了保障自身权益,毛女士要求刘女士一次性付清款才愿办理过户,但双方没谈拢。
近日,毛女士的弟弟收到了法院传票。12月7日,买方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毛女士姐弟,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55800元。“5万元订金在中介手里,我们没拿到一分钱,房子却任由他们装修、进出。”毛女士质疑,中介与买方在勾结炒房。
记者采访了此事攸关方。周先生说,自己是内蒙古人,在长沙工作尚不足一年。如果买不到毛女士的这套房,按长沙楼市新政,他没有了购房资格。中环公司总部称,这是加盟商和毛女士签的合同,与他们无关,经手此事的中介人员李先生已经离职,一切按法律程序来。而买卖双方均表示,将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
律师说法 委托公证违法涉嫌欺诈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认为,中介的行为存在问题:一是办理委托公证存在问题,中介帮卖家卖房,需要房产证原件,但房产证最后给了谁,卖家并不知道。如果中介与炒房者串通,那这个委托公证实际上是一种“规避”税收的方式,会让炒房者在规避税收的同时不断炒高房价,国家政策已经不允许这种委托公证。二是在明知有一份买卖合同存在的情况下,缺乏必要的诚信,要求售房者订立新的买卖合同,涉嫌欺诈。
对此,长沙市住建委工作人员表示,委托中介公证不合法,是政府部门所打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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