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租房室外楼梯算建筑面积吗下面积是过道 能划到个人房卡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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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租房房卡已领,找不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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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去咨询一下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处,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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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17-00-15
发布机构: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名&&&&称: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
文&&&&号:
分&&&&类:综合政务;阶段性规划计划;其他
发文日期:日
主&题&词:
内容概述: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
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
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苏州科技学院房地产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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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I
1. “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回顾与评价. 1
1.1 “十二五”住房保障现状. 1
1.1.1 保障方式. 1
1.1.2 保障对象及条件. 1
1.1.3 保障标准与形式. 1
1.1.4 其他. 2
1.2 “十二五”住房保障执行情况. 2
1.2.1 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实施情况. 2
1.2.2 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情况分析. 2
1.2.3 苏州各区、各县级市住房保障情况. 3
1.2.4 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情况分析. 5
1.3 “十二五”住房保障实施评价. 5
1.3.1 “十二五”规划实施成效. 5
1.3.2 存在的问题. 6
1.3.3 对“十三五”规划的建议. 7
2. 总则. 9
2.1 规划目的. 9
2.2 主要依据. 9
2.3 基本原则. 9
2.4 指导思想. 10
2.5 规划范围. 10
2.6 规划期限. 10
3. 规划目标. 11
3.1“十三五”期末住房保障总蓝图. 11
3.2具体目标. 11
4. “十三五”期间保障性住房供给规划. 13
4.1 供给原则. 13
4.2 重点供给. 13
4.2.1继续解决城镇中等偏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13
4.2.2重点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工程. 13
4.2.3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14
4.2.4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14
4.3 时序指引. 14
5. 保障措施. 15
5.1 资金保障. 15
5.1.1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机制设计. 15
5.1.2完善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机制的措施. 15
5.2 用地保障. 16
5.3 质量保障. 17
5.3.1设计标准. 17
5.3.2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17
5.4 物业管理与服务. 17
5.5 政策保障. 18
6. 监督管理. 21
6.1 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 21
6.2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建设. 22
7. 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 24
7.1健全基本住房保障体系. 24
7.2优化住房保障管理体系. 24
7.3健全保障房可持续投入机制. 24
7.4完善住房保障考核评价机制. 25
7.5完善保障政策体系. 25
7.6建立保障房申请实行联审联查制度. 25
8. 附则. 26
8.1 名词解释. 26
8.2 数据变更. 26
8.3 解释权限. 26
8.4 生效日期. 26
“十二五”以来,苏州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紧紧围绕“应保尽保”的要求,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保障目标,在加强房地产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加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努力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积极改善市民的居住条件,较好地完成了“十二五”期间本市确定的住房保障各项目标和任务。
1.1.1保障方式
&“十二五”期间,苏州市政府通过为保障对象提供保障性住房和发放货币补贴两类手段实施住房保障。保障性住房,政府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类型和收入条件,分为租赁型和出售型两类;政府发放货币方式分为购房补贴、租赁补贴和间接的租金减免三种方式。
1.1.2保障对象及条件
“十二五”期间的住房保障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苏州市市区户籍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含5年);户籍从苏州其他城区迁入中心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已满2年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家庭收入为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1)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2)城市低收入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收入1750元以下的家庭。(从“十一五”末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1000元,历经四次上调后为1750元)
(3)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750元以下的家庭。(从“十一五”末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1500元,历经四次上调后为2750元)
1.1.3保障标准与形式
苏州市“十二五”期间解决城市居民住房困难现有七种主要的住房保障形式,分别为:
(1)廉租住房。向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收取廉租租金,套型建筑面积一般在50平方米以内。
(2)公共租赁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现只向中等偏低收入无房家庭配租,暂不受理中等偏低收入中1人户的住房保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为市场平均租金的50%左右,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为市场平均租金的70%左右。
(3)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按照产权类型分为共有产权型住房和完全出售型住房两类,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从2014年2月起暂不受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购房申请);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供应价格为低于市场价的政府指导价(2014年度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优惠面积内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3700元,优惠面积外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6000元)。
(4)租赁补贴。向对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最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一、二人户的每户分别增发100元、50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1元,一、二人户的每户分别增发70元、35元。
(5)租金减免。向承租直管公房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公房租金减免,直管公房租金减免标准:最低收入家庭70%、低收入家庭50%。
(6)购房补贴。向对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用于购买自住的普通商品房或存量住房(二手房)。保障性住房按多层、小高层、高层优惠面积标准分别为:二人户50、54、56平方米、三人户65、70、73平方米、四人及四人以上户75、81、84平方米;2014年2月1日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保障的购房补贴标准按住房保障面积(扣除私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贴5400元;原公房使用权回购每平方米补贴5400元。
“十二五”期间,苏州市住房保障形式除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外,还有针对解决城镇拆迁家庭住房问题的保障形式,包括限价商品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
限价商品住房按照普通商品住房进行建设,套型面积标准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供应对象为城镇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较小的中等、中低收入家庭,一定时间内不得上市转让。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居民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1.2 “十二五”住房保障实施情况
1.2.1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实施情况
“十二五”期间,截止至2014年10月13日,苏州市中心城区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达到8796户,其中包含廉租住房315户,公共租赁住房663户,购买完全出售型住房1687户和共有产权型住房661户,以及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5045户,购房补贴29户家庭,具体见附表1。
1.工业园区:通过公租房、租赁补贴和购买保障房等方式,累计642户获得住房保障,较好解决了居民的居住实际困难。随着国家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推进,园区已累计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5081(指标796)套,竣工2758套。通过统筹规划布点,园区街道和相关国资企业集中组织建造了青年公社等一批集宿房100多万平方米,解决了10多万员工入住需求。便利的生活配套设施,宜居的生活环境,专业化的物业管理,较好解决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难题,也方便了服务管理,受到社会广泛欢迎。在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科技跨越发展的新形势下,各行各业急需人才不断增多,为配合园区“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吸引优秀人才扎根,2008年以来,“菁英公寓”、“菁华公寓”、“菁源公寓”等优租房项目陆续建设和投入使用,至2016年年底,园区预计将形成7945套可签订合同13700人的优租房规模。
2.高新区:在“十二五”期间共实施建设棚改安置住房18个项目,开工套数10118套,建筑面积115.95万平米,分布于区所属浒墅关镇、东渚镇、枫桥街道、狮山街道、镇湖街道及浒墅关开发区等。开工建设限价商品房5个项目,2315套,26.45万平米,分布于狮山街道、枫桥街道和浒墅关开发区。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8个,7646套,建筑面积46万平米,主要分布于科技城、枫桥街道、狮山街道和通安镇。新增发放租赁住房补贴62户。
3.吴中区:形成了以实物配租为主,货币补偿相辅的保障体系;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涵盖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人员群体;保障标准不断提高,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标准提高至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50%和80%。到2013年底,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健全率已达到90%,累计通过安居工程保障的城镇家庭户数26017户,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达到了10.87%;全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数为13.4 万人、累计向1.44万户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33.8亿元。
4.相城区:“十二五”期间完成公共租赁用房建设5106套,向社会提供限价商品房740套,向社会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房源231套,廉租住房建设          47套,向67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补贴102.06万元。
5.吴江区:2011年以来,吴江区共完成了经济适用住房30套、廉租住房10套、公共租赁住房9969套(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088户次、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1190套、危旧房改造1573户的住房保障指标任务,分别占省、苏州市下达总目标任务的100%、100%、137%、198%、149%和168%。
6.昆山市:“十二五”期间,昆山市制定出台了《昆山市实施住房保障城乡一体化暂行办法》,实现了住房保障两个“全覆盖”:一是空间上做到“全覆盖”,保障区域从原中心城区区扩大到全市各区镇;二是对象上做到“全覆盖”,保障对象由原中心城区城镇户口扩大到全市城乡居民。2015年度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建设项目35个,改造项目总数10189户,其中货币化安置项目9个564户,新建安置房项目26个9625户,新建安置房19999套,总投资约194亿。同时上报了2016年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34个,新建安置房20362套(其中货币化安置8个项目378户)总投资约129亿。
7.太仓市:累计建设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46425套(间),199.65万平方米,总投资106.18亿元。建立了对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及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等5类住房困难家庭,梯度实施配租廉租房、公租房、发放租赁补贴、实行租金减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发放购房补贴、提供职工公寓等6种形式的住房保障,已基本形成相对完善配套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8.常熟市:“十二五”期间,常熟市全市已先后解决3201户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家庭,其中累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2054套;累计发放租赁补贴733户补贴金额967.93万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累计320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累计94户,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
9.张家港市:住房保障覆盖到全市人均住房面积在20㎡以下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三类住房保障对象“无缝对接”,对照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城镇保障性住房供给率完成100%,实现应保尽保。各类公租房总规模达328.61万平方米,可以解决21万人口的居住问题。全市共建成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六个,总建筑面积86万m2,为7000多户家庭解决了居住问题。共有179户家庭享受到了廉租住房保障。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5年改造目标任务新建安置房18683户,面积384.96万平方米。从国开行等金融机构获得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专项融资60亿元。
1.2.3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情况分析
“十二五”期间,2011年-2014年苏州市(不含昆山市)累计完成保障房建设135744套。根据省政府下达给苏州市(不含昆山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2011年计划开工28824套,实际开工39059套,2012年计划开工22900套,实际开工32856套,2013年计划开工16650套,实际开工19965套,2014年计划开工18250套,实际开工43864套,汇总见附表2。
1.公共租赁住房。2011年以来共开工公共租赁住房63406套。根据省政府下达给苏州市(不含昆山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2011年计划开工17989套,实际开工24050套,2012年计划开工10500套,实际开工17897套,2013年计划开工11400套,实际开工14132套,2014年计划开工5400套,实际开工7327套。
2.经济适用住房。2011年以来共开工经济适用住房7281套。根据省政府下达给苏州市(不含昆山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2011年计划开工2220套,实际开工2381套,2012年计划开工2200套,实际开工2500套,2013年计划开工1300套,实际开工1400套,2014年计划开工950套,实际开工1000套。
3.限价商品住房。2011年以来共开工限价商品住房31313套。根据省政府下达给苏州市(不含昆山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2011年计划开工8500套,实际开工12393套,2012年计划开工 7300套,实际开工9275套,2013年计划开工3500套,实际开工3880套,2014年计划开工1300套,实际开工5765套。
4.棚户区改造。为改善市民居住条件,美化城市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我市编制了城市棚户区2013-2017年改造规划,根据规划,我市5年改造目标任务为109168户,2257.68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758.26万平方米,非住宅面积499.41万平方米)。2011年以来我市共开工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33744套。根据省政府下达给苏州市(不含昆山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2011年计划开工115套,实际开工235套,2012年计划开工2900套,实际开工3184套,2013年计划开工450套,实际开工553套,2014年计划开工10600套,实际开工29772套。资金筹措方面2014年我市共获得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专项融资310.5亿,到账71.1亿。苏州市中心城区新建保障性住房共计6645万套,共计47.9万平方米,总投入资金达到27.9亿元,分布在和美家园、宝祥苑、福运公寓三个项目中,具体建设情况见表2。
“十二五”期间,苏州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关注民生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建保〔2010〕62号、国办发〔2011〕45号、苏政办发〔2010〕93号、苏建房保〔2014〕279号文件精神,出台了《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测算暂行规定》(苏住建规〔2010〕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8号)、《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苏住建规〔2010〕12号)、《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苏住建规〔2010〕13号)、《苏州市市区保障性住房供应摇号工作规则》(苏住建规〔2011〕6号)、《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购房补贴发放规定》(苏住建规〔2013〕10号)、《苏州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等一系列的文件政策,大力推进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步伐。住房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为住房保障工作的持续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1.3.1“十二五”规划实施成效
保障房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和社会参与”的原则,更加注重分配公平。一是把好“审查关”,坚持“三审两公示”的审查方式。二是把好“分配关”,认真落实“摇号定房号”分配规则。三是把好“监督关”,实行“有奖举报”的内外制约机制。四是把好“退出关”,探索实施“家庭情况不同、退出形式不同”的操作机制。区分不同的投资主体,建立起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保障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模式。保障房建设讲求实效,2014年度城区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1750元,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由2300元提高到2750元,不断扩大受益面。充分调动了各方力量参与保障房的建设,如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公租房建设;对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实施资金补助;实行了社会化收储房源,积极化解保障性住房房源分布与需求矛盾。
(2)住房保障实现全覆盖
2011年以来,保障房建设成效显著,一是保障房建设每年保质保量超额完成省定目标任务;二是住房保障覆盖全市,实现应保尽保。同时,各类保障房质量过硬、配套完善、环境优美,带动了城郊区域的整体发展,也提升了城市的形象面貌。2011年以来共开工公共租赁住房63406套。根据省政府下达给苏州市(不含昆山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2011年计划开工17989套,实际开工24050套,2012年计划开工10500套,实际开工17897套,2013年计划开工11400套,实际开工14132套,2014年计划开工5400套,实际开工7327套;2011年以来共开工经济适用住房7281套。根据省政府下达给苏州市(不含昆山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2011年计划开工2220套,实际开工2381套,2012年计划开工2200套,实际开工2500套,2013年计划开工1300套,实际开工1400套,2014年计划开工950套,实际开工1000套;2011年以来共开工限价商品住房31313套。根据省政府下达给苏州市(不含昆山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2011年计划开工8500套,实际开工12393套,2012年计划开工 7300套,实际开工9275套,2013年计划开工3500套,实际开工3880套,2014年计划开工1300套,实际开工5765套;2011年以来我市共开工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33744套。根据省政府下达给苏州市(不含昆山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2011年计划开工115套,实际开工235套,2012年计划开工2900套,实际开工3184套,2013年计划开工450套,实际开工553套,2014年计划开工10600套,实际开工29772套。资金筹措方面2014年我市共获得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专项融资310.5亿,到账71.1亿。
(3)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加码
2011年-2014年期间,苏州市(不含昆山市)累计完成保障房建设135744套。根据省政府下达给苏州市(不含昆山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2011年计划开工28824套,实际开工39059套,2012年计划开工22900套,实际开工32856套,2013年计划开工16650套,实际开工19965套,2014年计划开工18250套,实际开工43864套。截止2014年10月13日,已享受住房保障8796户。同时苏州市中心城区计划供应保障性住房6500套,建筑面积约45万平方米。截止至2014年,新建保障性住房已达到6645套,总建筑面积47.9万平方米,投入资金27.9亿元,比原计划多完成2.23%的套数,总建筑面积比原计划多6.45%。
(4)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改造改善工程顺利完成
城中村(无地队)32个,其中综合整治12个,有效改善了城市生态环境和家居环境,并且提升了城市形象。同时对老住宅小区的综合整治改善了居民居住条件,提升了小区环境质量。还有老街巷综合整治也彰显街巷风貌和特色,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老街巷道路交通、雨污排水、市政配套、绿化景观、环境秩序、生活设施等方面的问题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
(1)保障性住房可持续投入机制不完善
政府财政支出压力大。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一次性注入资金大,而公共租赁住房平台融资能力和偿债能力有限,资金回流速度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难以偿还给融资借债本金的要求,完全依靠政府投入公租房的方式具有不可持续性。
缺少社会资本投入。社会资本在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利润回报诉求,仅靠租金收入无法实现正常投资收益。
(2)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问题
一是准入审核做到公开透明,要切实保障住房困难人群,使其得到及时的保障,也要注重保障性住房的流动性管理,让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群及时腾退住房。
二是从源头上压缩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双方的牟利空间,实现政府公共资源投入回收的良性循环。
三是优化物业服务与管理,当前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问题重重,管理堪忧。
外来务工和新就业人员是保障的住房问题依旧是住房保障工作的重点,苏州市每年的外来人口数量以每年7%的速度快速增加,总量相当可观,若要解决好这部分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政府的压力不容小觑。
保障性住房项目分布与实际需求分布还是存在错位,可大力推行货币补贴的手段鼓励保障对象通过市场途径解决,或者政府增加社会化收储房源的数量。
(1)落实优化保障方式
按照建立“市场建房、居民租(购)房、政府补贴、社会管理”的良性循环保障模式,对目前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四种保障形式进行整合。
①明确保障对象。改善民生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住房乃民生之本,“十三五”期间,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后,应明确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②租房补贴阶梯式保障,破解退出难题。推行租房补贴阶梯式保障,从源头上做好住房保障退出管理。租房补贴分档分级动态调整,是根据保障家庭的困难程度给予不同档次的补贴,根据保障家庭的改善变化,及时调整补贴额度,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违反保障政策应取消保障资格的,以取消补贴、收取市场租金的形式实现“退出”,改变先前“一退了之”的单一、刻板的管理模式,一方面避免激化矛盾,另一方面体现保障的人性化。
③购房补贴共有产权,以灵活性体现公平、公正性。购房补贴共有产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购房补贴,与政府集中兴建配售房源相比,保障家庭具有更为自由选择空间,可按照自己的户籍地,考虑工作、生活便利性,按自身意愿选购适合自己、符合政策规定的住房;与因集中兴建配售房源的建设周期而“等房源”相比,购房补贴保障更为及时、快捷。二是共有产权,以政府购房补贴与保障家庭出资形成共有产权,实现“政府保障、政府所有”,通过这一更为灵活、更具有长效性的保障方式,更加体现了保障的公正性、公平性。
(2)健全保障房可持续投入机制
随着全市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量的逐年增加,后续管理工作将成为今后工作的重点,需要投入大量的财力、人力和物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不仅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机构,还需要各级政府的支持配合和相应资金的持续投入作保障。随着2014年12月4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分别在各自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文件,城镇化融资的PPP模式有了政策和操作上的指导。便于引导社会企业和其它机构成为投资主体参与出租型保障房建设,包括加大建设贷款额度,对贴息贷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帮助保障房建设投资主体实现资金平衡。
(3)优化后期管理运营
积极探索政府住房保障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联合的专业化管理模式,实现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全覆盖。
为保障性住房提供基本配套服务,以满足保障性住房小区内保障对象的日常生活配套服务需求。
(2)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
(2)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3)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办保[2013]4号)
(4)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建办[号)
(5)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
(6)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7)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8)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9)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10)关于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重点任务落实的通知(苏建房保(2014)279号)
(11)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房保〔2014〕304号)
(12)关于加大保障性住房分配力度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的通知(苏建房保〔2013〕578号)
(13)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租金管理的意见(苏价服〔2012〕159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1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5)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1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保障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为第一要务。
(2)公平公正
坚持分配过程的公开和透明,执行程序的合规、合法和公正。
(3)统筹兼顾
统筹考虑各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土地资源条件、住房困难家庭需求情况,科学确定住房保障工作时序,针对各个住房保障项目自身的不同特点,做到统筹规划,因地制宜。
(4)优先发展
对保障性住房要优先安排用地,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配套建设相关设施。
(5)政府主导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住房保障的主导作用,加快住房保障组织机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逐步建立政府主导、企业、社会力量参与的住房保障机制。
苏州全市范围,苏州城区为重点规划区域。
2016年--2020年。
一是继续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程,明确住房保障覆盖范围。“十三五”期末,总量上实现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即通过保障性住房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数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20%以上。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全面保障;基本解决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改善新就业职工的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
二是健全完善适应新常态、公开公平、可持续的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秉持着公开公平、可持续的原则优化现有的住房保障体系,尤其在新型城镇化和新常态的背景下,社会重点关注住房保障问题,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不仅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更是政府对社会的郑重承诺。
三是覆盖结构变化的目标,全面提升的保障品质。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质量严格把关,住宅建设标准达到绿色、环保、节能的基本目标;周边配套更加完善,保障性住房成套率的应达到98%以上;后期物业管理更加完善、高效。
“十三五”规划期内,基本解决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基本满足其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与申请租赁补贴的需求;逐步满足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需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明确保障人群,逐步满足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其他住房困难人群的住房需求。
江苏省政府要求住房保障低收入线占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中等偏低收入线达到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2014年度苏州市市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6677元。据此调整收入线标准,进一步降低住房保障准入门槛。
苏州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拟从1750元调整到1950元左右(占人均可支配收购入的50.13%),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从2750元调整到3120元(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21%)。
(2)以保障方式分类的保障目标
“十三五”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计划累计保障13.89万户次;预计需要组织供应保障性住房3.67万套,建筑面积约220万平方米,计划保障覆盖面达到15%。
苏州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任务从2013年起,拟用5年时间完成。项目总改造面积2257.68万平方米,涉及户数109168户。其中包括危旧房改造35个片区,城中村改造146个片区,旧住宅改造17个片区,建设内容包括城镇危旧房改造项目、城中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等。截至目前,棚户区改造计划完成大部,拟在十三五计划的前2年,即在2017年底前,完成剩余建设任务。按照此建设计划推算,十三五期间()苏州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任务约为131400户,总改造面积约2717.46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约2700亿元。
以满足和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需求为重点,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1)全面覆盖
建立完善覆盖不同收入层次家庭的多层次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支持中等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提升居住品质。
(2)公平公正
住房保障工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实事求是的做好住房保障的供给。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分层补贴、租补分离、租售结合;坚持规范管理,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3)救助优先
对于棚户区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属于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及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十三五期间,苏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房类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线以下、扩大到中等偏低收入线以下的城市无房家庭供应,收取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套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
①租赁补贴。向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增强低收入以下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租赁补贴标准:最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6元,一、二户的每户分别增发100元、50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1元,一、二人户的每户分别增发70元、35元。符合条件的从申请之月起发放租赁补贴。
②租金减免。向承租直管公房的低收入和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公房租金减免,减少低收入以下家庭在住房上的消费支出。直管公房租金减免标准:最低收入家庭70%、低收入家庭50%。
为加快苏州市区棚户区改造步伐,全面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努力提升城市居民住房水平,苏州市十三五期间,将重点整治改造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的、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集中成片的危旧住宅小区、城中村。棚户区项目总改造面积1407.2万平方米,涉及户数55041户,计划总投资1138.4亿元。
年棚户区改造工程改造计划,实施范围包括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等5个行政区划内的棚户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棚户区征收、保障房建设及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其中各行政区域棚户区改造工程计划投资、改造住宅户数、改造面积如下附表3所示。
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努力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各行政区要对2015年底前已开工的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要列出清单,并纳入本地区配套建设计划。
各行政区要明确目标任务、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确保年度任务按时完成。落实省级、市级补助资金,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直接发放到危房改造农户。严格执行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录入和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加大对8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改造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确保改造后的住房符合建设及安全标准。加强农房风貌管理和引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和风貌管理要求,指导到户。
5.1.1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机制设计
(1)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机制设计总体思路
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机制,以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从投融资机制构成要素看,主要包括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力量。
(2)不同类型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机制设计
对于政府拥有产权的廉租房、公租房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形成“政府主导+金融机构支持”的投融资模式;对于政府不拥有产权或只拥有部分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以及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形成“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投融资机制。
5.1.2完善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机制的措施
(1)建立政府财政长效投入机制,完善财政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制度
适当提高当前规定的土地出让收益的比例,落实财政预算制度;适当通过债务渠道获得建设资金,缓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不足;通过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制度,增加保障性住房投入。
(2)规范加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深化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可以组建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司,自行融资自行建设保障性住房;也可以目前市属国有企业代建的且由财政按进度拨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融资,缓解财政资金的压力;发挥各级投融资平台作用,拓宽与各大金融机构的合作渠道,争取更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鼓励担保机构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担保。
(3)创新融资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建设
可通过贴息、贴现、提供担保和税收优惠等举措,引导社保基金和保险资金投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也可以通过短期融资券、私募债权融资、保障房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设立保障性住房投资基金。
(4)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PPP模式不仅适用于经营性项目,也适用于非经营性项目。PPP的好处在于,促进民间资本更多地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上来;引入私人部门的技术和管理办法利于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各方形成战略同盟,相互协调,共同决策,利于达成多赢局面;政府在整个项目中拥有一定控制权的同时还减少了财政压力,承担风险也较小。
?运用PPP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主要是政府选择社会资本组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合同,负责承担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任务,在合同期内通过“承租人支付租金”及必要的“政府政策支持”获得合理投资回报,依法承担相应的风险。政府负责提供政策支持,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及运营维护质量监管。合同期满后,项目公司终结,并按合同约定作后续处理。政府对项目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提供担保或承诺。
?以棚户区改造为主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直是国家民生保障的重点。棚户区改造面临拆迁难度大、配套资金缺口大、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一级开发融资难等问题。可借鉴湖南津市以“整体开发运营、项目捆绑建设”的模式。将拆迁安置和配套设施建设捆绑为整体,引进第三方拍卖公司公开招商,要求投资人在支付政府资金用于土地拆迁,并同时出资为政府完成项目包中配套设施建设部分。土地在收储完成具备使用权出让条件后公开出让,其收入返还投资人。
(5)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不同时期的公积金数量,明确公积金使用途径,加强资金规范运作、聚集公积金增值收益,成为住房保障制度“资金链”中的重要环节。
政府可动用住房公积金盈余资本,定向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危旧房改造、老住宅小区(老街巷)综合整治、城中村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充分体现公积金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支持功能。
(6)允许集中建设的保障房项目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用房
商业服务用房只租不售,既方便居民的生活,又能实现“以商养房”,增加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资金来源。
为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有效落实,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实行计划管理,超前安排。实行计划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在供应方式上,限价房原则上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一律以划拨方式提供。在供应价格上,最大限度降低保障性住房用地费用。
实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政府储备供应制度,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探索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等。
如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机制与闲置土地处置制度的衔接。对因故造成土地闲置但又不宜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进行处置的闲置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调整作为保障性住房用地由原土地使用单位继续开发建设等。
改革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严格审查把关,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落实。同时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政策;规范保障性住房用地合同管理;有效控制项目用地规模。
加强计划实施管理与后期土地开发利用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
5.3.1设计标准
(1)制定苏州市保障性住房设计标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主要服务于二~三户人的家庭,成套单人型宿舍主要服务于单身人士。建筑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降低套外交通空间,减少公共空间的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和得房率。
各类保障性住房的户型建筑面积、日照、通风、给排水、噪声、节能等严格执行《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2)制定苏州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
5.3.2节能设计与新能源、新技术
选择耐久性高、施工较方便的墙体保温材料,倡导结合装修采用自保温、内保温的保温形式。
采用节水设备和器具,宜设置雨水收集和再生利用系统。鼓励推广雨水收集、处理、利用技术,以及临近河道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河道水综合利用,用于绿化浇洒、景观补水、地库冲洗等,其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的要求。
注重结构体系的安全性和耐久性,积极采用装配整体式框架或剪力墙、大开间等结构体系,选用标准化、模数化、系列化的预制外墙、楼梯、阳台和梁柱等构件,以及其他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加工、现场安装条件的建筑部品,进行现场装配,推进住宅产业化,实现节能减排。
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等适用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建立保障房物业管理企业备选库,以招投标方式,根据企业的资质状况、财务状况,业务管理水平和投标文件选择符合招标文件、信用状况好的物业管理企业。
和收费标准
中标物业管理企业在招标文件中标明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等内容。按照“市场运作,政府补贴”原则,对于集中的保障房小区,其执行物业服务标准不低于《苏州市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物业服务费依据政府指导价,不能上浮,下浮不限。
根据现有的物业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针对保障房和住房保障人群的特殊性,尽快制定保障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3)前期物业管理
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卖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水平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并在房屋销售前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物业维修资金是依据有关法规筹集的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建立“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社区中心、业主大会”三级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标准。
针对为保障房小区提供优质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政府部门可以采取资金奖励和商铺经营权优惠转让的方式作为奖励。拿出一部分商业用房给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政府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收取红利。对于参与保障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为保障房小区提供优质服务的企业,该企业在参与本地区商品房物业管理招投标中给予政策加分。
提前做好保障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努力挖潜,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做到应保尽保,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
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住房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所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部分,专款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维护和物业管理。
鼓励有资金实力的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住房保障工作需得到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重视与支持,在土地供应、银行信贷、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以及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继续优化和制定相关优惠和支持政策。
尝试引入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发行企业债券,要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需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以在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地级市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
(4)住房公积金政策
为支持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困难情况,减轻住房消费负担,充分发挥住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住房公积金中心始终把为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作为工作重点。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扩大覆盖面,加大归集力度,积极发放贷款,确保职工提取,扶持弱势群体,支持房租消费,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为新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供资金支持。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咨询服务等全方位构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保障服务体系,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优势。
政策优惠:针对绝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都申请不到商业贷款的情况,住房公积金中心可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专对中低收入家庭倾斜。中低收入家庭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也能享受到更多的优惠政策,不论是办理购房提取、还贷提取或还贷委托提取,都可以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不需留存额。针对符合住建部门认定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所购自住住房为政府定向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最长贴息期为三十六个月。对借款人在申请日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贴息额度为借款人上一年度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利息总额的50%。
管理到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把中低收入家庭职工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对中低收入家庭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建立“中低收入家庭数据集中查询库”,及时掌握中低收入家庭贷款户的还款情况,重点关注非正常还款户的动向,通过各种方式来帮助贷款户按时还款。
服务优化:专门开设“中低收入职工服务专柜”;制作便捷“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和“服务卡”,放置所有入驻大厅单位经办人员柜台上,并联同承办银行和担保公司,每个办理环节实行全程陪同服务。把对中低收入家庭政策咨询服务延伸到 “摇号定房”现场和售楼现场,提供面对面的服务。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动态跟踪服务,经常与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保持联系和沟通,掌握项目进度,适时安排服务计划,还与职工通过短信、网络和信函等方式保持联系。通过全方位的服务举措,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保障服务的质量和效能得到了全面提升。
完善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环境。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加强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公安机关加强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治安管理。
目前保障性住房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维修基金、契税、物业管理费等房价款以外的费用由购房家庭承担。应当建立专项资金,减免配建设施维护后期管理中由业主承担的相关费用。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及时制定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计划。保障性住房项目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管制。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确保保障性住房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要注意优化建设项目的选址,完善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品质。
公共租赁住房,应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要求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各区应适时调整、及时公布相关政策和各项规定。根据各区实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住房保障工作进展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住房保障的范围、对象、条件、租金,以及年度实施计划等相关政策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支持各区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工厂区,可在规划区域内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用工单位和工厂区就业人员的居住问题。外来务工人员相对较少、没有建设用地的中小企业,可通过合资合股合作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策(硕士及高层次人才引进)
十三五期间,为全面实现“应保尽保”和“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目标。对于硕士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住房安置,各区可根据具体情况,由人才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应纳入保障房受益群体。
保障性安居工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加大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
强化各建设主体责任,落实质量追究制。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推广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申请对象资格审核管理。做到应保尽保,杜绝不符合政策的人员取得保障性住房资格。
对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有私下转让房屋、拖欠国有房产使用费累计六个月以上等情形的,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因素收回所购住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已登记的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轮候方式公开进行,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应当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3)完善动态管理机制
各区政府应当不断完善已有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坚持每年对保障房准入标准进行调整,依据各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住房保障对象收入线每年实行动态调整,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进行划定。另外,通过调查、走访、相关单位举证等方式,对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人员要予以及时的清退。
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做到应退则退。对配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及时收回已配置的住房。对及时退出确有困难的,可先采用调整租金的方法处理。对发放租赁补贴的,应当及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实行租金减免的,应当及时停止租金减免,恢复正常租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
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对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逐级审核。
(5)完善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的自检机制
建立并完善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自检机制,有利于更好的开展保障房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市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实施住房保障的相关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健全保障房可持续投入机制
住房保障工作不仅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机构,还需要各级政府的支持配合和相应资金的持续投入作保障。
十三五期间加大对引入民间资本的鼓励性、奖励性政策,加大税收优惠的政策,更好地激发民间资本活力,落实住房保障的税费减免政策。加强金融机构的商业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积极引导社会企业和其它机构成为投资主体参与出租型保障房建设,包括加大建设贷款额度,对贴息贷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帮助保障房建设投资主体实现资金平衡。
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分配、退出、货币补贴、居住诉求等相关内容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化管理。建立与房屋交易、权属、住房公积金、民政、公安车管、社保、地税、金融等数据系统联网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信息平台,全面实现数据动态化管理和实时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和准确性。建立保障性住房信用记录档案,完善申请对象承诺和定期申报制度,对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加大惩戒和媒体曝光力度,并提供举报功能。
构建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急维修中心)、房管办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信息网络,完善物业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的功能,优化操作流程和运行机制。
将热线作为受理物业服务投诉、反馈处置情况和接受居民监督的平台。制定相关政策保障物业服务系统的有效运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热线反馈,做好居民投诉的处理工作,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及时更新基础数据,强化诚信制度管理,提高行业服务水平,落实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平台顺利开通。
和支持在线租房服务的网络平台
为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过程中的服务、管理和监督,要建立全市联网的公共租赁住房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并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信息系统、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发布房源信息,提供租赁服务,并实施监督管理。
该平台可实现及时发布和更新房源信息,可与人口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有效协调。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同时防止多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针对租赁双方合同不一致的情况,可制定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在信息平台上备案,并办理租赁合同文件登记。
借鉴园区优租房的创新成果,建立支持在线租房服务的网络平台。推出“在线申请”、“在线审核”、“电子合同”、“无忧入住”、“续租年审”、“服务下延” 、“网上报修”等功能,以及“数据交互审核企业和个人申报资格”、“学信卡网上查学历”、“认租定金企业代保管” 、“网上签订租房合同” 、“续租年审”等一系列“在线租房”管理制度,做到只需要在企业内填表格、发传真等人才就可凭身份证至小区直接入住,企业和人才一次也用不着至公租房中心办事,最大限度地避免企业和人才报送纸质材料的麻烦。
主要措施:有序开展棚户区改造计划,有计划地进行棚户区征收、保障房建设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一步优化住房保障方式。按照建立“市场建房、居民租(购)房、政府补贴、社会管理”的良性循环保障模式,对目前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四种保障形式进行整合。
一是按照住建部、江苏省政府有关廉租房、公租房并轨运行的要求,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与公共租赁住房相融合,以梯次补贴、动态调整的形式形成新的保障模式;二是将实物配租、实物配售向货币化补贴转变,形成住房保障租房补贴与住房保障购房补贴两大保障体系,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场上自由选择合适房源,政府以货币化补贴形式进行保障。通过保障形式的优化,实行货币补贴型保障,一方面,有效缓解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压力,解决目前保障房建设资金压力过大、房源选择缺乏灵活、存在建设周期等问题;另一方面,有效解决居住分离、居住分异的社会问题,让居民在享受住房保障的同时拥有更多的选择自主权。
主要措施:在已建立的管理机构、实施机构、基层服务窗口的三级管理服务网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市、县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建设,社区城市要加强各区(县)、乡(镇)和街道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街道、区、市三级住房保障管理体系。并根据各类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对象、核查内容、核对程序,制定并完善了各岗位工作职责、工作规范、工作标准、考核监督办法。
健全保障房可持续投入机制
主要目标:建立健全保障房可持续投入机制,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措施:一是完善民间资本进入保障房领域的政策制度保障。包括引入民间资本的鼓励性、奖励性政策,加大税收优惠的政策,更好地激发民间资本活力。二是加强金融机构的商业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积极引导社会企业和其它机构成为投资主体参与出租型保障房建设,包括加大建设贷款额度,对贴息贷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帮助保障房建设投资主体实现资金平衡。
完善住房保障考核评价机制
主要目标: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各级政府积极主动、廉洁高效地履行住房保障职责,有力推动住房保障工作。
主要措施:明确各级政府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职责,加强组织部、监察机构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考核力度,将住房保障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的指标体系,作为干部奖惩和任免的依据之一。同时,严肃查处保障房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住房保障监督体系。建立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加强对地方住房保障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
完善保障政策体系
基本目标:架构完善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为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打下牢固的基础。
主要措施:各县、市、区抓紧相关制度的建立、完善、衔接和落实,制定出台住房保障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地方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住房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快住房保障法制建设进程。指导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为住房保障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基本目标:优化保障房申请准入制度,实现全年受理保障房申请的目标,破解保障房退出难题。
主要措施:由民政、房产、公安(车管)、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银行、证券等部门联网信息共享、联动审核申请家庭的财产情况。如由社会保障、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联合,根据家庭成员每月缴交养老保险、税金、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比对测算家庭人均月收入;通过车管、工商、房产、银行等部门,联手核实申请家庭有无机动车辆、开办企业情况、房产、存款、有价证券等家庭财产性收入。在收入审核联动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严格的保障房准入退出机制。家庭收入条件提高后,通过提高租金标准实现梯度退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无房家庭可实行市场租金,另有住房的退出保障房。
(1)廉租房:向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收取廉租租金,套型建筑面积一般在50平方米以内。
(2)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现只向中等偏低收入无房家庭配租,暂不受理中等偏低收入中1人户的住房保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低收入家庭为市场平均租金的50%左右,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为市场平均租金的70%左右。
(3)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供应价格为低于市场价的政府指导价(2014年度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优惠面积内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3700元,优惠面积外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6000元)。按照产权类型分为共有产权型住房和完全出售型住房两类,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从2014年2月起暂不受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购房申请)。
(4)棚户区改造:主要包括棚户区征收、保障房建设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本规划旨在控制引导全市2016至2020年住房保障规划总量规模,各区(县)各年度计划发生变更时以地方计划为准。
本规划具体细则由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规划按照法定程序上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表:1.苏州市“十二五”期间住房保障户数情况表
   2.苏州市“十二五”期间保障房建设完成情况表
3.苏州市(区)年棚户区改造计划
4. 苏州市(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2016~2020)发展规划时序指引
5. 苏州市(区)棚户区改造工程()规划时序指引
主办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苏州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中心
技术支持:苏州名城信息港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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