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以公司名义买房房出现纠纷如何处理

以他人名义买房对方“反悔”怎么办?
[导读]类似于“借他人名义买房”,例如父母以儿子的名义,男朋友以女朋友的名义,个人以亲戚名义买房等,在现实生活中引起纠纷的案件比比皆是。 张女士近日来电致本报法律热线称,几年前,她舅舅单位福利分房,每平方米3000元,首付5万元。由于家庭较困难,且已有一小套住房,张女士的舅舅不打算要此房,便将分房指标让给了张女士,当时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口头协议。张女士给了她舅舅2万元的补偿费,并以舅舅的名义向其单位付了首付款,两年之后,又交了10万元。现在4年过去了,房屋至今没有交付使用。前段时间,张女士舅舅的女儿从外地回到邯郸,说想要此房,并将2万元补偿款和所付房款15万元退还给张女士。张女士非常生气,不同意。她想了解,舅舅的女儿有权这样做吗?像这种情况,若到法院起诉,法院会将此房判给张女士吗?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邯郸律师事务所宗立英律师,宗律师称,张女士与舅舅达成口头协议,且已支付了2万元补偿费和15万元购房款,口头协议已实际履行。舅舅的女儿想反悔是不对的。法院如将此房判给张女士所有,应有几个条件:此房张女士的舅舅具有完全产权;此房在法院立案前,已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交付了全部购房款。 如果此房是单位福利分房,个人没有完全产权,且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此房不可以转让,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宗律师说,类似于“借他人名义买房”,例如父母以儿子的名义,男朋友以女朋友的名义,个人以亲戚名义买房等,在现实生活中引起纠纷的案件比比皆是。原因是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当初让他人假借名义购房的人现在反悔了。由于对这方面法律知识缺乏了解,很多人因此遭受了很大损失,往往是有口难辩,有冤说不出。对于“借名买房”现象,宗律师表示,由于我国目前实行购房实名制,即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与(
)管理部门最终登记的所有权人保持一致,即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所以为规避国家房产调控政策,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存在着很大风险。很多购房者借名买房,首先想到的是父母,认为这样风险最小。其实,借用父母名义买房,我国法律认定房产归属主要以房产证上的名字或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如果父母不止一个子女,则意味着今后兄弟姐妹将享有房产的同等继承权。到时,购房者需要面对十分麻烦的遗产继承纠纷。借用其他人名义买房也是如此,房产证上是他人的名字,在法律规定上,该房屋就是登记人的房产。一旦产生纠纷,有理说不清。此时实际购房人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房屋就是自己买的。如果不能证明,则房子有可能被人抢走。在这个房价涨多降少的现阶段,房子被收回去,重新买房可能需要支付一大笔购房款了。宗律师提醒,鉴于风险的存在,应尽量避免使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以免因小失大。 如确实需要以他人名义购房,一定要选择自己百分百信任的人员(最好是直系亲属),同时做好房屋归属的公证,把风险降到最低。此外,还需要注意保存好购房合同、房款支付凭证等资料,以便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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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自己心里感到踏实的地方走就是不会错。尽量不去对一些或有或无的事动心,静下心听自己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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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购房 所有权归属引争议
  【案情】
  日,明某购买太原市某小区房屋一套。当时因国家规定上调了二套房贷的首付比例和利率,为避免购房成本过高,明某便以大伯的儿子张某的名义办理按揭手续,与第三人开发商签订入伙协议书。合同签订当日,明某即交付首付款10万元,并以张某名义签名。此后,明某又交付了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预登记等费用,同样以张某名义签名。日,张某与第三人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8月9日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随后,房屋交付明某,明某进行装修并入住。2011年3月之前,明某依照合同规定,共偿还按揭贷款4万元。2011年5月份,张某以丢失还贷银行卡为由,重新办理了还贷手续,欲将房屋产权办在自己的名下,明某得知后,多次与张某交涉未果,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诉争房屋实际购买人为原告明某,房屋所有权属于明某;被告张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根据原告申请,法院依法追加该开发商某公司为第三人。
  【判决】
  法院依照《物权法》第33条、第64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位于太原市某小区8号楼22层02号的房产为原告明某所有。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确认房屋物权应当以登记为准,原告未经登记为物权人,就请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房屋登记在被告的名下,但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当根据购买房屋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房款支付、房屋交付、居住、使用情况等综合分析确定房屋归属,据此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作出裁判结论,笔者也赞成该观点。
  房屋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是一种权利推定效力,在不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时应当允许真正的权利人举证证明推翻这种推定。《物权法》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此,利害关系人对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请求确认物权的,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协议明确约定了房屋物权归属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根据协议确认房屋的权利主体;如果没有协议约定,则应当综合分析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判断出资购买并实际使用该房屋是否为物权人的意思表示,从而认定实际购买人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规定确立了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强调合同行为等原因行为的效力应受合同法的调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物权变动则受《物权法》的规制,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这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查封和房屋登记行政诉讼的两个司法解释均明确采纳了这一观点。
【编辑:马榕】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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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别人名义买房产生住房补贴纠纷
用户:pamz***
| 北京- | 发布: 10:34:47
1999年我以王师傅的名字买下他单位一套住房,次年改为我的名字进行物业管理和收费。该房是集资的,但也具有福利性质,至今未办房产证,听说该楼缺乏什么土地手续,将来办的房产证不能买卖和过户。今年搞住房补贴,王师傅单位不给王师傅补贴,我该赔给王师傅这份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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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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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之间是否有书面的协议约定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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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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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帮助1961人
这个不同 的情况处理起来结果是有区别的,请问你们之间有没有相关协议的约定
您还可以输入1000个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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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名买房协议纠纷律师靳双权解析因政策不能购房借用他人名义购房被支持案件
& &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 &本文为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
案件简介:
2011年5月19日,由于北京市出台限购政策,石茵无法在京购买房屋,因此,他找到了自己的叔叔石宝权,希望可以借用叔叔的名义购买一套二手房,石宝权答应了石茵的请求。2011年8月8日,石宝权和案外人贾秀兰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石宝权购买位于北京市的一套房屋,购房款为311万元。当日,石茵支付了首付款131万元。2011年9月18日,石宝权和北京工商银行朝阳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就上述房屋向银行贷款180万元。同日,石宝权和贾秀兰就上述房屋买卖办理网签手续,网签合同编号为A100086,并于当日取得房屋产权证。
房屋交付之后,石宝权将房屋交与石茵让其装修,石茵对房屋进行了简单的装修之后便入住了该房屋,每月按揭贷款均为石茵偿还。2012年9月21日,石茵找到叔叔希望可以签订一份协议书,石宝权答应了石茵。双方协议:石茵因收到北京市的住房限购政策影响无法在京购买住房,通过双方协商,石茵以石宝权的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南里的201号房屋一套并办理所有的购房所需手续。双方还在协议书上写明,若石茵出售上述房屋或者具备在京购买条件后,限购政策调整可以过户时,石宝权应无条件协助石茵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处写上了双方的名字。
2015年9月19日,石茵取得了在京购房资格,因此找到叔叔希望过户,但是叔叔却不认账了,说房子是自己的,不给他过户。石茵拿出协议说这是咱们两人签订的协议,但是叔叔却不承认。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石茵将叔叔起诉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叔叔将上述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件。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石宝权将违约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南里的诉争房屋过户至石茵名下。
借名买房纠纷资深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靳双权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因限购政策导致借名人无法购买北京市房屋而借用他人名义购买二手房的案件。
靳双权律师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该案件进行解析:
一、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
二、为何法院判令石宝权将诉争房屋过户至石茵名下。
第一,双方之间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之间借名购买的房屋系商品住房,并非经济适用住房这类政策性保障型住房,因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应为有效,法院在考虑到上述条件后,认定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为有效。
第二,因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为有效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双方之间存在约定:在满足在京购房资格时过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石宝权应当履行自己的过户义务,因此法院判令石宝权将诉争房屋过户至石茵名下的判决于法有据,保护了守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靳双权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涉及到大额财产时,如:房屋买卖、房屋赠予、房屋权属变更等有关不动产交易、不动产权属变更时需三思,最好先咨询专业、资深的房地产律师,以规避交易中的风险,防止遇到不必要的纠纷,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门自身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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