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领了养老金可社保显示事业单位退休养老金没有交过社会保险

最高院法官解读: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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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解读: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如何处理?
【导读】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该如何处理?一直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比较关注的问题,本文内容阐述极其详尽,给予了明确的解读和分析,非常权威。特此转载分享供大家参考---一、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者劳动关系的认定目前仍在工作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大致存在以下五种情形:1、是按照国家规定,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被其他单位聘用的;2、是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服务期条款的履行期限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的;3、是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以及欠缴、拒缴社保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继续留用或者与其他单位聘用的;4、是“一不做二不休”的,即没有上班,但是因为一些因素,用人单位尚未给他办理退休手续,社保服务机构尚未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在此期间劳动者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5、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初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对于第一种情形:司法实践中认为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规定的观点基本趋于一致。只有超过退休年龄,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继续或者再次受聘的,签订的合同都定性为劳务合同,受一般民事合同法律规定的调整。但考虑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是解决了其无法就业时生活上的后顾之忧,很难说在劳动强度和劳动风险上有所减轻,故是否可考虑参考《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3)24号)的规定,在明确是劳务关系的基础上,在具体认定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存在过错时,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劳动基准作为劳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加以适用,还需要我们作进一步研究。对于第二种情形:笔者认为,严格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在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达法定退休年龄即合同终止,或者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服务期是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的,用人单位仍然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仍然受劳动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调整,用人单位擅自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争议自然也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除非此时劳动者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第三种情形: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以及欠缴、拒缴社保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留用在原用人单位,可能重新签订了合同,也可能没有签订合同。笔者认为,是否适用劳动法律规定不是从劳动者的年龄作为分水岭,而是以其是否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来判定。无论原用人单位与这类人重新签订合同,还是没有签订合同,仅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都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这类人到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也遵从同一法律适用原则。对于第四种情形:这并不是纠纷中的常态,一般情形下,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没有到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是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但是如果在尚未办理完毕,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劳动争议的,鉴于劳动者已经和原用人单位脱离了人身依附,并且没有再为其提供相应劳务,在相关手续完善后该劳动者是能够享受退休待遇,那么我们认为劳动者和其他用人单位之间可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而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工伤保险待遇、因办理移转社会保险手续等而发生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受劳动法律规定的调整。对于第五种情形: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初次向社会提供劳动,这种情形与原有劳动合同的延续和曾经建立社保关系的劳动者用工有不同,考虑到目前社保机构是无法为之前未建立社保账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才被招用的人建立社保账户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这类人员在“发挥余热”初次向社会提供劳动的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不由劳动法律规定的调整,应为以获得一定劳务报酬为目的的合同,受民事合同法调整。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相关的社会保险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涉及劳动者年老体弱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与已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利益最紧密相关。(一)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者追索社会保险待遇纠纷的性质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可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但实务中,经常出现的情形是用人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故意不缴纳应为劳动者缴纳的部分或因为计算等过失,未及时缴纳应为劳动者缴纳的部分。而劳动者因信息不对称往往直至办理退休手续时才知道本人的养老保险费用并未缴纳到位。此时,社保经办机构可能就以未办理社保登记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为由,拒绝向已退休劳动者支付养老金。除了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社会保险法》还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都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缴纳。 因此,现实中同样可能出现因用人单位不办理相关社保登记或不为劳动者缴纳法律要求其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失业保险费用而导致社保机构拒绝给付相应保险待遇情形。至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的工伤保险费用和生育保险费用,也存在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未缴纳或未足额及时缴纳社保费用情形。 对此,各地法院司法指导意见多数观点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因追讨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也总结地方法院成熟做法,在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一条中将其明确规定为“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一是,虽然本条表述的是“劳动者退休后,”但并不排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形”。依据就是《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换言之,在已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或办理退休手续,尚未依法享受社保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之前,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仍保持着劳动关系。进而,在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追索社保待遇发生的纠纷自然也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二是,这里的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尚未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此时,劳动者已无可能向社保经办机构主张社保待遇,只能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对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一条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里主张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标准,可考虑借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0》的相关规定处理如下: (1)劳动者退休时,用人单位能够缴费而未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劳动者按月领取退休金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自退休起至人均预期寿命的养老金,具体数额可以委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测算。劳动者要求定期给付的,应当定期给付;劳动者要求一次性给付的,可视具体情况一次性给付或定期给付。 (2)劳动者退休时,用人单位能够缴费而未缴费年限未达到或超过劳动者按月领取退休金条件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瑕疵缴费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为其按照相关规定所能够一次性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具体数额可以委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测算。 (3)如果用人单位已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手续,而只是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则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在补缴基本保险费和依法缴纳滞纳金之后,劳动者再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前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则存在一个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工伤待遇的问题。对此问题,各地法院观点也不一致。 一种观点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例如,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7 年4 月13 日京高法发〔2007 〕112 号)第6 条:“童工、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不属工伤认定的范围,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11 月17 日)第16条:“离、退休后仍在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对象。”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例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5 年1 月5 日渝高法。004 )249 号)第11条:离退休人员受本企业返聘或其他企业聘用,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面认定返聘企业或其他企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先后作出两个答复:1、《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日 [2007]行他字第6号)明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就该答复的理解,首先要注意该答复仅是针对具体个案的答复,并非司法解释。其次,从文义解释来看,并不是对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及待遇的所有问题都适用,有些情况未包括在内。 例如,第一个答复中规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情形是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和已缴纳工伤保险费。显然,这里的离退休人员不包括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进城务工的农民,而对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离退休人员而言,工作受到伤害时,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也未明确说明。2、《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日 [2010]行他字第10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答复虽然解决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的工伤认定问题,但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务工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亦未明示。而且,由于这是对个案的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范畴,严格而言对其他案件并不当让适用。关于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否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现行立法仅对在职劳动者有明确规定。 例如日公布,自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由该条可见,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也即,在社保经办机构因未收到工伤保险费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用人单位支付该待遇,而不是走人身损害赔偿。与之比较,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工作,所面临风险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并无不同,而且由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者因年老体弱,在实际工作中遭受风险的可能性更大。用人单位在明知该情形下,仍对其进行招用,主观上亦多有过错。故从保护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者合法权益出发,让用人单位承担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义务似乎更有利于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因此,建议在完善上述答复的调整对象基础上提升其效力等级,在将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将之明确。 最后,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这是因为劳动者的退休手续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办理。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对办理退休手续的具体程序及所需提交的资料有相关的规定。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是否能够办理退休手续是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审核、批准并予以办理的,用人单位不能决定并办理退休手续。因此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告知当事人另寻途径解决。来源:法语峰言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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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退休年龄已达到,社保却未缴满15年怎么办?社保缴满15年就可以不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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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法律微博来源:遇事找法(findlawfalv)最近很多人在讨论一个问题,社保交满15年还要不要交?有些人认为不用交了!!小编一直认为社保是工资福利的一种,为什么会有人不想交呢?惊奇之余,想到大家可能也有类似的考虑和疑问,那我们今天就来说说关于交纳社保,大家最想知道的那些事吧!缴费年限的长短对职工基本养老金是否有影响?是的。目前,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其核心原则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养老金的高低与本人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直接相关,缴费基数高、缴费时间长,则养老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反之则低。除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外,还有其他因素是影响到养老金的高低的,详细列举如下。【影响因素】:  1、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2、缴费工资  3、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4、个人账户金额  所以,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时,是否还需要继续缴纳?那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是不是社保交的越多,领的待遇就越高?  是不是养老保险交得越多,老了就可以享受到更多的“养老金”?那我从现在开始每月交多一点可以吗?  通俗来讲,如果想退休后多领养老金,从现在开始可以每月交多一点。但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有一个上限,一个下限,即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至300%之间,个人参保的市民可在这个幅度内自由申报缴费,单位参保的还会根据其工资收入的总额确定。  交满15年社保能领多少钱?  交满15年社保退休能领多少钱的计算公式: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日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根据案例计算一下:  举个例子来看看缴满15年社保能领多少钱,日后参加工作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假设李先生2007年开始缴养老保险,以最低15年缴费年限计算。根据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7年至2011年,南昌市这几年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1914元、2141元、2538元、2920元、3318元,每年分别比上一年增223元(2007年比2006年增额)、227元、397元、382元、398元,5年年平均增长325元。以此平均增长数计算,到2021年南昌市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约为:1914+(15×325)=6789元。  根据规定,“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每个单位是不相同的,一般在0.6至3之间,即以计算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为基数缴费,主要是考虑收入水平的差异,收入高缴费指数就高,但不超过3。2022年李先生退休,最高领取基础性养老金=(×3)÷2×15×1%=2037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含当年缴费本金、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当年缴费本金为个人上一年工资总额的8%,即个人缴的部分(单位缴20%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 如果一直缴纳社保,养老金怎么算?  假设李先生2007年后年均工资5万元,那个人年缴4000元,15年缴6万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月、55岁为170月、60岁为139月,60岁以上统一120月)。  李先生60岁退休,那月领:62元。即李先生2022年退休,可月领养老金:2037(基础性)+462(个人账户)=2499元。社保交满15年后可以停交吗?注意,这里说的社保特指养老保险!1、养老保险必须缴满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到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就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延迟退休除外)。2、如果有单位,即使缴满15年,但职工还未退休,企业还得继续缴费,直至退休;个人缴纳社保的话,可停缴,也可继续缴纳。根据当地政策,肯定也继续缴纳好,养老保险是遵循“多缴多得”的原则,缴费基数越高、年限越长,退休时领取养老金也越多。因此在这里给出的结论是,最好不要停交。&退休年龄已达到,社保却未缴满15年怎么办? 根据现行有效的政策,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有三种办法可以解决,职工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和意愿,任意选择其中一种。  1、继续缴费,缴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发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允许继续缴费,是后延缴费呢,还是一次性缴纳?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之所以没有规定继续缴费的具体缴费方式,是“由于各地差别较大”,而把此项权力赋予了地方。  对参保时间比较长的职工来说,选择继续缴费比较有利。2、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1)根据国务院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国务院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以上规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出台。根据上文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一书的解释(第74页),“至于如何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涉及各项制度之间的统筹衔接,在缺乏充分的论证和取得足够的实践经验之前,法律不宜马上就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本法作了原则性规定”。3、一次性取出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养老保险异地怎么领取?根据4种不同情况,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1、养老保险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在累计缴费满10年的地区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年限不够转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多地年限均不够资金归集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社保交满15年后停交还能享受医保吗?  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申请享受终身医疗保险(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在此期间内医保停缴,是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的社保的。  如果你的医保不满25/30年,你退休后还可以继续缴满。  TIPS:有的地方政策还有特殊规定,如深圳社保政府就规定:养老保险可以补交,二医疗保险则视为中断,不能补交,先前连续交的全部医疗保险清零。  所以说,医疗保险还是建议一定要坚持缴纳,因为补办也很麻烦。  再说,退休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部分退休前要一起交齐。  我们假设您二十五年后退休,那是您的工资和收入肯定比现在高很多,但是补交要按退休前一年为基数的所缴费更多,甚至有的地方还要补滞纳金。  所以建议最好不要停交。  我已经停交了怎么办?1、我还想继续交:咨询各地社保中心,查询补交流程,补交/续费。2、我不想交了:有些人投资人士把社保也同样看做一个长期的投资理财过程,部分投资者看到自己的投资业绩后,认为与其把钱放在“五险一金”上,不如自己投资理财,然后自行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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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政策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目前你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而未加入其他险种,不妨碍退休以后领取养老金。感谢您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我公司只给我交没有给我缴纳,对以后退休领取有没有影响?
  您好:
  按照政策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各项并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目前你只参加企业而未加入其他险种,不妨碍退休以后领取养老金。感谢您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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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注排行养老金和退休金不一样 社保交够15年可以不交了?
来源:保险那点事儿
常常听到“退休金”和“养老金”两个词,但是你清楚二者间的区别吗?
  (1)概念不同
  一般来说,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后,按月领取的由财政部门支付的待遇称为退休金;
  而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参加基本社会统筹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其他符合退休(职)条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或经办机构认定的人员,按月领取的由和个人账户共同支付的待遇称为养老金。
  也就是说,大部分人领取的都是养老金。
  (2)缴费方式不同
  1.退休金由单体或企业提供,不需要受益人缴费即可享受。
  2.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参保人员的单位代扣代缴,一部分交给国家,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
  那有人会问社保是不是交足15年之后就不用再交了,就能领取养老金了?
  的确,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至少要达到15年。
  但是,缴费年限越长、缴费的金额越多,到龄时领取到的养老金越多。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相应的计发月数。
  缴费年限长和缴费工资高还是比较合适的,会有更高的回报率。可能有的小伙伴会更愿意选择将缴费的钱用于投资,这样当然会有更好的回报率,但个人选择因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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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丽梦&RF13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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