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女四川事业单位职工产假假期间,无法参加单位组织的疗休养,怎么处理?

上海市企业女职工休产假应该具备的条件有哪些?_百度知道
上海市企业女职工休产假应该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比如是不是一定要有结婚证、生育证明等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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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天数(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剖腹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上海市为30天。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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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就是生孩子的假,不管有没有结婚的。。如果想提前请产假的话,就要和单位协商,有的单位不一定会批准。把预产期告诉单位,正常情况下批准是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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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一、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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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生完宝宝享受哪些假期?单位能否安排她们调岗调薪?劳动报“动视”近期发布《寻声问法》节目,邀请到了上海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张佶,来为我们答疑解惑。问:产假期间,怎么发工资?答:一共有三种情形。如果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女职工又符合生育保险领取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向女职工发放产假的生育津贴。基数为该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所以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不需要用人单位发放,只要向社保机构领取就好了。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一种是本单位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这时女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差。另一种是女职工本人的工资比单位的平均工资高,单位也有补足差额的责任。问:生完宝宝的女职工享有哪些假期?答:国家层面上来看,国务院在2012年4月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把女职工的产假从2012年前的90天延伸到了98天。各地又出台了对于不同的合法生育的奖励性假期,上海规定只要合法生育,除了国家层面上98天产假之外,再给予30天的生育假。此外,女职工要是在生育期间遇到特殊情况的,比如难产会增加15天;流产也有假期,4个月以下15天假期,4个月以上42天假期。问:单位能否安排三期女职工调岗?答: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给三期女职工调岗是可行的,比如把职工调整到一个劳动负荷较小的岗位,这种调整是对女职工有利的。如果用人单位是基于本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对女职工进行违纪违规和相应的不当行为处罚性调岗,那么如果单位有合理的处罚事实依据和规章制度支撑,这种调岗也是可行的。当然,也有调岗不可行的情况,即未经过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安排职工调岗,以此来逼劳动者辞职。问:单位能否安排三期女职工调薪?答: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调岗不等于调薪。比如给女职工调到一个比较轻松的岗位,但是比之前薪水要少,这时候就要看女职工是否愿意了。如果女职工不愿意,那双方就得协商。此外,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总之,调岗调薪要一切以保护女职工权益为底线。问:如果被裁员后发现自己怀孕,可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答:首先要看在解除的时间点上,女职工是否有怀孕的情形。要是医学上确诊的怀孕日期晚于解除日期,那就不具备恢复劳动关系的条件。反之,医学上确诊的怀孕日期早于解除日期,就具备恢复劳动关系的条件。问:三期女职工如果被单位违法解除,如何维护权益?答:可以到基层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去法院进行劳动争议诉讼,当然首先还是希望女职工与单位协商,也可以借助工会去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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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市女职工产假天数新规定
摘要:自全面放开二孩,感觉全国各地都在调整产假:北京最多可休7个月;西藏的干部职工生育,每胎都能享受一年产假;而重庆规定,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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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每看到这些新闻,码字码得生无可恋的小编都在想,要不要报名援藏,然后生个娃?这种羡慕、嫉妒,最多也就变成了恨。谁都不可能真的为了休个产假,离开我们大魔都的。
其实……上海的准妈妈们,千万不要以为在上海生个孩子,最多只能休个128天了。
除了产假,你知道产前假伐?知道哺乳假伐?
小编今天就是要替大家盘一盘,在上海生娃最长能休多长的假!
产前假:2个半月
产前假是啥?估计很多人都不知道。
首先,它既不是产假规定中的“产前休息15天”的概念,也不是女职工怀孕期间做产检的时间。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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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天数规定正常情况:上海产假:98天+30天(晚育)=128天特殊情况:难产(包括剖宫产、产钳、臀位助产等)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工资规定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上海产假:98天+30天(晚育)=128天,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生育津贴数额=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1.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2. 生育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举个例子:上海的张小姐现年27岁,月薪10000,所在公司月缴费平均工资9000,最近刚刚剖腹产生完宝宝。则她一共有产假98(基本产假)+30(延长产假)=128天,生育津贴==38400元。由于小张的生育津贴低于她本人工资标准,差额=4266.67元,由公司补足。温馨提示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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