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拿大婚姻法婚前财产》三大争议:婚前购房婚后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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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三大争议:情与法的纠结
  民政部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的离婚人数已连续7年递增,仅今年前两季度,全国离婚登记夫妻达84.8万对,日均约5000对。由此引发的离婚案件纠纷与日俱增,而房产分割成为该类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涉及房产分割、“第三者”索要补偿、生育权等婚姻官司中的焦点问题,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听听专家的分析、百姓的议论,让我们从中体会情与法的纠结。
  婚前购房婚后如何处置?
  【条款】《意见稿》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不动产,产权为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购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产权为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为个人财产,并承担产权债务。
  【激辩】搜房网关于《意见稿》的最新调查结果显示,有72.7%的被调查者支持“婚前购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意见稿》将诸多法律盲点明确化,特别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处理、对一方购房性质的认定、对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等都提出了具体方法。
  据记者了解,早在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中就已明确,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只是由于房产共同还贷的问题,在认定上有很大难度。
  “司法实践中,法官经常遇到离婚房产纠纷,基本都按共同财产判定,这对将房产赠与自己子女的父母十分不公。”北京律师张献深有感触地说,《意见稿》从产权的角度,直接将婚前房产认定为个人财产,不仅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能有效减少因“利益结婚”上演的“闹剧”。
  不能否认,当下婚事,女方多少要看男方的房子、车子、票子等硬件。新法的出台,正冲击着“傍大款”“房子都比男人可靠”等被扭曲的婚恋观。
  对此,社会学家李银河深表赞同。她认为有些女性存在弱者心理,觉得男方购买的房屋理应有自己一半,这是典型的封建观念,与现代社会所倡导的女性独立的精神不符。“新法并未偏向男女任意一方,女人婚前也可买房,婚后男人照样没份儿。”
  然而,广州市民王女士从情感上对《意见稿》无法接受:“我的房屋产权在老公名下,房贷由他支付,但日常开销由我承担,还要做家务、看孩子。新法一出台,老公变房东。房子跟我一点儿没关系了,还有谁敢做家庭主妇?”
  “《意见稿》过多适用了财产法原理,按市场经济原则处理夫妻关系欠妥。”法学专家李明舜说,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应充分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从促进和维持婚姻关系的角度出发。
  马忆南教授虽赞同新法的执行举措,但对其出台的社会后果表示担忧:“新法多少会让年轻人感到婚姻如此复杂,变得像赤裸裸的财产关系,这会带来巨大的认知冲击,打破他们原有的浪漫期待,甚至将婚姻视为一种社会保障。”
  “不仅如此,还会使夫妻忠诚度下降。”社会学家周孝正教授举例说,“一方或双方会提早准备财产转移,导致婚姻基础不稳固,进而离婚率攀升,给社会增压。”
  【建议】马忆南教授认为,《意见稿》中,一方贷款购房性质被认定为“谁买就归谁”过于简单,并未考虑夫妻婚龄和共同还贷的时长、首付款在总房款中的比例。“只要参与还贷,就已丧失自己的买房能力,法律应将婚龄等因素与财产所有额度相联系。”
  张献律师建议,婚前买房署名,共同置业最好写两个人名,自己购房最好写一人名字;父母“赞助”最好保存借条、汇款单等证据;婚前财产最好事先公证,以免日后惹麻烦。
  “第三者”权益予以保护?
  【条款】《意见稿》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激辩】“‘第三者’不仅破坏他人家庭幸福,还向情夫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李克歆说,这一条款有助于遏制婚外情。“对‘第三者’的补偿费用,无论当事人之间已支付还是未支付,法院都不再处理,除非它破坏夫妻间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许莉认为,我国《婚姻法》对同居行为有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意即“第三者”根本没有“权利”二字。《意见稿》更加明确“法律不保护‘第三者’的利益。”
  “当然,该条款也并未完全剥夺‘第三者’的补偿权。”张献律师分析说,如果一方已向“第三者”支付补偿费,之后又反悔想拿回,法院同样也不支持。
  有人认为这是在鼓励“第三者”。对此,广东律师唐全洲解释说,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是有效合同关系,若反悔,法院当然不支持。“但是,后面的‘但书’非常明确: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时,法院须依法判决。”
  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意见稿》考虑不够全面。比如,有的夫妻因长期两地分居,各有情人,但为孩子达成默契不离婚,也相互接受这一生活方式,则夫妻都有“第三者”,究竟该追究谁的法律责任?
  网友“相惜”认为,“第三者”虽给他人家庭带来动荡,但其在婚外性案件中的地位是从属的,也是受害者。当“第三者”满足已婚者的欲望、消磨了青春、变得无依无靠时,其权益也应得到保障。
  【建议】“该条款保护‘第三者’的利益仍显偏多,弱化了配偶一方的权利。”婚姻法学家巫昌祯说,“第三者”会想尽办法把财产先划归到自己名下,而配偶出于保全婚姻的考虑,很可能不会起诉要求返还财产。“应原则上认定对‘第三者’的财产性补偿无效,若其有特殊情况则可给予适当考虑。”
  男性无生育权?
  【条款】《意见稿》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激辩】“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可能使女方基于丈夫的要求被迫生孩子。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可避免其沦为生育工具。”周孝正教授分析说,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比男方履行了更多义务,而且生育全程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应有更大的处置权。
  李克歆博士认为,结婚本身并非就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妻子自主人流是对其身体的合法处分和自由选择。
  然而,2002年,我国第一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提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生育权的主体包括男子和女子。
  “因此,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张献律师说,生育权应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经两人共同意愿得以实现。
  法律工作者沈彬直言不讳地指出,《意见稿》给予女方不受制约的堕胎权,否定了男性生育权。这种无限制的权利会使本已肆无忌惮的堕胎现象更为泛滥,也给报复性堕胎、勒索性堕胎、谋杀性堕胎等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建议】张献律师建议,新法应对男方因女方“婚外恋”“非法同居”等过错而失去生育机会的情况予以考虑;此外,双方还可在婚前以公证的形式,对生育的具体情况明确约定,以保护双方生育权不受侵害。
中国式婚姻最纠结的是房产
涉及房子、孩子、“小三”等婚姻热门话题,最高法院《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意见稿一出炉即引来热议。其中,最让人纠结的,还是婚前房产归属的问题——
  近日,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意见稿),涉及到了房子、孩子、票子和“小三”等婚姻热门话题,一时间引来众人热议。
  《解释三》意见稿从保护个人私有财产的角度,对房产分割等问题予以了明确,对判定离婚纠纷大有好处。但它就夫妻婚前房产以及“小三”争财产等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也让许多人很纠结……有人说,这是司法的进步;也有人说,这些新规很伤感情,简直就是“离婚法”。
  热议焦点一
  房子:婚前谁买婚后归谁
  条款举例:
  《解释三》意见稿第八条和第十一条分别对婚前婚后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处置作出了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观点PK
  赞:有法律保障,我的腰杆硬了
  桓公 男 杭州 40岁 已婚
  经过二十多年的打拼,我在杭州有了一份不错的产业,购置了不少公寓,在钱塘江边还有幢别墅。这些来之不易,我分外珍惜。现在关于婚前房产的修改,让我有种安全感。辛苦打拼来的家产,终于有法律保障了,腰杆也硬了。
  弹:公婆想赶我走,没有顾忌了
  阿英 女 宁波 29岁 已婚
  我高中毕业后来到宁波,在一家公司里做文员,薪水微薄。后来认识了现在的老公,热恋一年就结婚了。老公家境还可以,我们婚后住的房子,是公婆买的,没按揭,房产证上写着老公的名字。大概是嫌弃我娘家穷吧,公婆对我很不友善。两年后我生了个女儿,他们很不满,常常奚落我。有时我与老公发生点摩擦,他们就怂恿老公与我离婚。但考虑到离婚我会分走一半房产,他们有所顾忌。如今这个规定实行的话,公婆就可以毫无顾忌地赶我走了。
  分析点评
  男主房、女主车,几乎已成为浙江人习以为常的婚嫁习惯。如今各地房价居高不下,房产价值动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在不断上涨的离婚率前,婚前房子的归属的确成了最敏感、触及利益最大的一项。
  但根据《解释三》的认定方法,专业人士建议夫妻双方结婚前先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约定婚前所购的房产为共有财产。
  此外,也有人认为,“婚前谁买婚后归谁”这条规定,很可能助推离婚率上升。持房方不再顾忌自己的房产会被分割,一旦婚姻出现问题,也许就会轻易离婚。也正是如此,现在很多父母认为,即便自己生了女儿,也要给她买房。与其在婚嫁时将钱贴给男方买车、装修,还不如直接给女儿最大保障。
热议焦点二
  “小三”:人财两空皆可能
  条款举例:
  《解释三》意见稿第二条明确提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观点PK
  赞:立志做“小三”的女同胞,该清醒了
  萍萍 杭城某高校在读研究生 25岁 未婚
  现在就业压力很大,即便本科、研究生毕业,也未必能找到一份好工作,有些同学就不惜去做“小三”、傍富人。现在女同胞们该清醒了,分手费这事不牢靠的。人家老婆不同意,男人也没法给。我们也希望“小三”的恶俗之风得到遏制,女同胞们更加珍惜自己,踏实做人。
  弹:“小三”也分善意和恶意
  小方 女 湖州 32岁 单身
  “小三”的存在,确实可能会造成一些夫妻的婚姻与家庭的动荡,但“小三”在婚外性案件中的地位完全是从属的,她们根本就不掌握任何危害家庭稳定的主动权。“小三”很可能是为了爱,陪着已婚男人消磨了大好时光,仍孤身一人无依无靠时,我们还能单纯只惩罚“小三”吗?
  分析点评
  我国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婚姻法》也规定夫或妻一方对另一方有忠诚的义务。因此这条规定更有利于维护婚姻和家庭关系。但也有观点指出,这条规定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对外遇的财产性补偿不支持的态度,似乎更多是出于道义上的考虑。这一过去更多接受道德审判的问题,如今被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有将道德问题“泛法律化”之嫌。因此,有专家建议,如果真的要保护合法婚姻,不如直接将“小三”问题纳入法律范畴,而不只针对“分手费”等问题。
热议焦点三
  孩子:妻子堕胎丈夫无权问责
  条款举例:
  《解释三》意见稿第十条指出,“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观点PK
  赞:我的孩子我做主。
  小琪 女 杭州 30岁 已婚
  从2004年工作至今,我的事业总算有了起色,也到了关键时刻。2009年夏天我发现自己怀孕了,瞒着老公和公婆偷偷做了人流。他们知道后,怒不可遏,还打电话告诉我父母,要求父母给我压力。但生孩子是我自己的事,我要先赚够钱,不能让孩子以后过苦日子。所以这个条款出得好。
  弹:要个孩子的权力都没?
  苗哥 男 台州 35岁 已婚
  结婚3年了,孩子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妻子比我小8岁。结婚两年后,我提出想要个孩子。她说自己还小,拖个孩子,很可怕。我想想也有道理,就没逼她。一晃又过了一年,我真的越来越想要个孩子。但她还是没把孩子问题摆上议事日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她完全可以拒绝我的要求,为了夫妻感情我当然也只能继续等待。
  分析点评
  从20世纪中叶以来,在国际上,妇女的自主生育权就受到了普遍关注。当夫妻双方在是否生育的问题上发生了冲突时,应该共同协商。但最终把生育的自主权、堕胎的决定权交给妇女来行使,在国际上都是如此。作出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广大农村妇女被强迫生育的情况。
  但此项规定,是否削弱了对男性生育权的保护?业内人士解释说,考虑到男方生理的差别、承担社会角色的不同,法律倾向于给予男方离婚、重新选择合适生育对象的自由。
法律让婚姻更有质感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未落槌已先热。
有人说,这其实是一部《离婚法》。针对婚前房产分割、生育等问题做出的解释,如一旦实行,必将催高离婚率。
有人说,它把交织着感情的婚姻问题,变成了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让人很愤怒,很受伤。
还有人说,它削弱了婚姻中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让有钱人在婚姻中真正掌握了话语权,是司法改革的悲哀。
热议背后,担心之余,大家竟然忘了一个基本事实:《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制定是为了什么?
摘用法律文本原话,就是“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换句话说,就是为了处理离婚时的各种纠纷而作出的法律补充和完善。
既谈法,又何谈情。《婚姻法》既不负责爱情在婚姻中延续,也不能保证婚姻生活甜如蜜。它唯一能做的,是为婚姻双方婚后的“经营”行为,确立一个格式化的最低章程。在这个章程约束之下,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但最低限度的保障。
大概也是为了让人们对《婚姻法》理解得更透彻。1970年美国颁布的“婚姻法”,直接将名称定为《结婚离婚法》,凸显离婚二字,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婚姻法”演变为“结婚法”。
夫妻之间,只要有真爱,利益也许不会成为问题。法律,是保障婚姻的最后一条退路可以公平,或许,这也保障了婚姻的另一层质感。(记者 邓国芳)
《婚姻法》的颁布和变迁
1949年,新中国成立,百废待兴,然而关于婚姻法的起草被放在了重要位置。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施,毛泽东讲了一段非常经典的话:“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这部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明确废除了包办婚姻。
日,由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天公布:自日起开始实行新的《婚姻法》。这是我国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将“实行计划生育”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并将结婚年龄改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从而彻底废除了表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修订后的婚姻法,即2001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且对于婚姻中的弱势或无过错方、家庭暴力的受害方,设计了更多保障性规定。
专家解读“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如何面对婚姻保卫战?
  如何面对婚姻保卫战?——专家解读“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记者 周丹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这个在婚姻纠纷审判实践中总结出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涉及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其中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成为最受公众关注的焦点。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和以往的法律细则相比,有何突破?如何用婚姻法保障自己的权利?记者就此专访法律专家。
  “老公变房东”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热议
  27岁的南宁姑娘张燕华最近遇到一个难题。交往了3年的男朋友本来决定今年年底和她买房结婚,现在两人却起了争执。“新房的首付款30万,男朋友出25万,我出5万。如果是以前,我不会在乎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反正都是婚后共有财产。可是按照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万一以后离婚,房产就归他个人所有。虽然他不愿在购房合同上签两个人的名字,但我会力争自己的权利到底。”她说。
  张燕华指的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她在网上发帖描述了自己的顾虑,一时之间,引发许多网友的争论。网友“龙之瞬”心酸感慨:新婚姻法一出,老公变房东。网友“渺渺”说,没有哪个女人不想有个家,女人有家才叫嫁,而房子就是家的载体。于是,为家而奋斗便演变成了为房子而奋斗。
  也有网民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表示支持。网友“淡蓝星幻”说,这体现了国家更加注意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如果婚后两人幸福,就不会存在离婚分财产的问题;如果两人感情破裂,那么按照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就能理性分割双方财产。
  “综合各方利益” 专家解读三大突破
  对于这些争议,长期代理婚姻纠纷案件的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婚姻法论坛副主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芳认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触及时下婚姻纠纷中许多敏感环节,在人们对婚姻关系所蕴含的权利义务认知比较模糊的今天,新司法解释无异于给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王芳认为,公众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热议焦点更多是误读,比如“二奶分手费”“按揭房产认定”“亲子关系认定”等问题在过去的司法操作实践中已是这种审判思路,这次只是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并非“创新条款”,也未改变婚姻法基本原则。她认为这次司法解释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与过去的司法审判操作实践相比,另有三大突破创新。
  一是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王芳律师说,她处理的婚姻纠纷案件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夫妻双方虽感情不和,但女方顾及孩子努力维持婚姻,男方在矛盾期间把财产转移、变卖,虽然严重侵害了女方利益,但用现行的《婚姻法》却无法阻止。结果是,弱势女性要么赶紧起诉离婚,分割共有财产,要么就维持婚姻关系,眼睁睁看着丈夫转移财产,直到人财两空。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五条制定的婚内财产分割权制度参考了国外的立法现状,是对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进行保护的立法重大突破。
  二是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离婚后归自己子女一方所有,不再算是父母对小两口的赠与。
  王芳曾处理过这样一个案子:一对江苏的老两口用一辈子的积蓄,给女儿在北京买了套房子,谁知道女儿结婚刚一年就闹离婚。女婿说,房子是岳父母买给两个人当婚房用的,当然是夫妻俩的;女儿说,房子是父母赠给自己的,离婚丈夫别想分。老两口急了,自己用一辈子积蓄买的价值百万的房子怎么就要硬生生分给要离婚的女婿一半呢?
  按照过去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父母出资优先推定是对子女夫妻俩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或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而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八条把这种巨额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这平衡了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同时还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世俗,父母不可能给子女出钱买房时还让小两口签名打借条或签订赠与合同。这样的立法导向是让父母放心为子女成婚买房进行资助,同时也不会因为一方父母出钱买房后,在子女离婚时财产分割显失公平。
  三是一方私自转让出售的夫妻共有房屋,在符合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条件下可以追回。
  王芳说,在过去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偷偷卖了,弱势方发现后为时已晚,即使起诉想把房子追回,法官也会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判决原告败诉,已出售的房屋无权追回。而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私自把房屋出售后,对另一方隐瞒真实价格,对于弱势一方而言,房子追不回来,财产补偿又较低,无异于双重打击。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实际是将《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与婚姻法身份关系相结合,进行公平合理的变通,对夫妻关系中的弱势方面临重大财产损失提供了救济渠道。
  “传统和现代” 法律应兼容情理法
  前段时间热播的电视剧《婚姻保卫战》中有这样的台词:婚姻就是一场男人和女人争夺话语权、经济权、掌控权的战争。
  “现代人越来越看重婚姻中的感情成分,但感情却不是法律所调整的内容,法律只能引导人们正确看待感情。”王芳认为,婚姻不仅仅是两性身份关系,还包括财产、亲子、亲属关系。缔结一桩婚姻就像是签了份“合伙协议”,契约规定了夫妻双方在未来生活中各自的义务和权益。
  拿公众热议的“老公变房东”来说,王芳解释,婚前一方买房有多种情况,如果男方在婚前已经买房,并将全部购房款还清,房产就是男方婚前一方个人财产,女方婚后参与还贷的部分,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返还本金,并补偿升值利益。如果两人一起出资买房,双方可以把房产变成夫妻共有。第十一条的立法既保护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引导人们不要因担心个人财产因结婚转化为共有而不敢结婚,同时也引导夫妻婚后都要为家庭作贡献。最后还警告那些企图借婚姻坐享其成的人,最好别指望不劳而获。所以,这是情、理、法较好的一种结合。
  1949年以来的历次婚姻法制定和修订,都有着进步和现代化倾向。广西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孙小迎说,从强化一夫一妻制到强调婚姻责任的有限性,本次的司法解释又朝个人独立的方向迈进一大步。但是,那些对婚姻和家庭抱有传统期待的人,或许会无所适从。这就告诫人们在缔结婚姻前,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如何分配要有明确想法,只有这样,有朝一日真的需要求助于司法系统时,得到的才不会是失望。
《婚姻法》解释引热议 专家建议保护善意“小三”
  鼓励养“小三”?还是维护男人权益?女人生孩子、做家务的辛苦如“浮云”了?热点“忠诚协议”为何没写入司法解释?19日,广东省妇联召开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专家研讨会,与会的学界和业界的专家们纷纷就热点关注的问题发表意见,不同观点纷呈,研讨会热闹非凡。
  “善意”小三?鼓励养“小三”!
  《司法解释三》意见稿明确:“小三”索要分手费的行为不受保护。多数网友对此表示支持。在某网站进行的“你觉得‘小三’是否应该得到一定补偿”的调查中,有64.1%的网友选择了“不应该,小三的行为不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资深法律工作者黄淑美认为,现在的“小三”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恶意的,一种也是“善意”的,即她本身也是被欺骗的受害者,对此应该区别对待。因为恶意“小三”,早就把房子、车子揽入名下,不会等到分手的时候才来索财。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说,根据这个司法解释,有可能产生一个后果,就是风流的男人可以更加肆无忌惮地在外面胡来了,反正又不用“埋单”。她质疑这一立法的目的何在。
  广东工业大学的郭丽红教授观点独到,她认为《婚姻法》不是妇女保护法,她质问:“善意”小三和合法配偶谁更值得保护?所以她建议这条规定可以删除。
  广东省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游植龙建议,可以增加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向“小三”提出索赔的权利。
  “妇女保护”被削弱了
  生孩子、做家务的辛苦在法律面前咋就成了“浮云”?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印象:即婚前财产在结婚后8年,即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解释三”中,婚前一方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都不会改变。这一条引发了口水一片。
  黄淑美指出,每次《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出来后,感觉对妇女的保护程度就更削弱了。比如财产保护里,《婚姻法》对妇女的财产保护一次比一次差。特别是农村妇女,通常情况下家里房产都写在家公名下,离婚后连居住权都没有了。她说,中国现在在学习国际惯例,保护个人财产,却又不学国际惯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比如,加拿大一对夫妻离婚,法院判决丈夫支付妻子10年家务的工资,在中国,妇女在家相夫教子在法律面前却成了义务劳动。
  家有“千金”也得准备买房
  《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婚前一方出首付购房,婚后两人共同还贷,如果离婚,出首付的一方将得到房子,而另一方只能拿到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对此,很多专家颇有微词。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长杨世强就认为,在这个司法解释下,可能会影响社会的共识———通常情况下结婚由男方买房的观点将受到冲击。“家里有女孩子的父母可能就会考虑,女儿嫁到别人家去也得给她买套房子,这样才有保障。”
  有位女性网友还这样说:“我原来打算让男朋友出钱付首付的,我家装修和买车,其实钱都差不多。但新规出台后,我打算付首付,让他装修和买车吧,万一将来不幸离婚了,我还能有一套房子。”
  黄淑美认为,当初付首付的房款只占到了总房款的一小部分,为何在婚后另一方却没有要求主张房子所有权的平等权利———我也可以补贴给你,然后把房子给我。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长杨世强认为,这样的规定太过于现实主义了,忽略了婚姻家庭关系中家庭财产的特殊性,以单纯的物质利益单位来进行规范,将大挫人们的婚姻幸福感,难怪有的人说这是一部“离婚法”。
  拒绝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游植龙律师建议,在这一条例应该加入“有重大道德义务”的前提下,比如有两夫妻,老公特别有钱,但对自己的家庭很冷淡,女方的父亲突然得了重病需要几十万元的医药费,这个时候,男方如果不给的话,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广东的专家们提出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但却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方面。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于静认为,对于夫妻离婚后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该采取何种强制手段的问题还没得到解决,还有学习费用的问题也没有明确作出规定。
  黄淑美建议,应该将离婚后对孩子抚养的范围扩大到孩子上大学后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从婚姻法解释看中国式离婚 
  从婚姻法解释看中国式离婚:防婚变分财产房产证写8名
  ◎住在一个自己没有产权的房子里很没安全感,吵架时也不能理直气壮,万一哪天离婚了,只能净身出门。
  ◎有律师建议,通过对“小三”们进行分类,司法解释应该赋予“小三”索偿的权利;对不知道对方已经结婚的受骗“小三”应该拥有控告权、财产所有权和索偿权。
  ◎财产性质不因婚姻关系而改变,征求意见稿会遏制那些“宁可坐在宝马里哭,也不愿意坐在自行车后面笑”的社会不良风气。
  “80后要结婚,却发现结婚证不敌房产证。”尽管目前只是征求意见阶段,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自发布以来,还是成为老百姓茶余饭后的热门话题。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今后婚前买的房子和父母赠与的房子都是个人财产,贷款买房,房产证上写的是谁就是谁的财产。
  征求意见稿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南方日报记者调查发现,甚至出现了一本房产证上要写8个共有人人名的极端案例。
  “房子,孩子,小三”是中国式离婚中常见的三大要素,征求意见稿对这三大要素全面涉及。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各方反映强烈,专家学者也针对这三大要素展开了激烈辩论。
  房产证署名,准夫妻叫板
  你署几个人的名,我这边就署几个,反正法律没有限定房产证上共有人的数目,咱房产证上署8个人名也不嫌多
  80后青年男女买房要结婚了,可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成了尴尬话题。征求意见稿关于婚前购房所有权问题的进一步明确成为热议话题。
  近日,广州男青年小林向南方日报记者诉苦———80后不能像父辈一样不必考虑房产证问题,又不能像外国人一样,完全用法律手段来解决。
  小林和小雯都是独生子女,两家经济都不是很宽裕。如今买房打算结婚,但房产证还没办,两家已经为房产证的署名问题吵到互不相让。买房的钱男方占了七成,但是因为听说新规定说结婚前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财产,女方也要求在房产证上署名。
  男方表示,买房的钱大多出自父母,一个人说了不算,于是要把父母的名字给加上。女方一听就来气:“人都给你们家了,你还怕我分你家财产吗?不行,我父母的名也要署上。”男方妥协说,父母给的钱里面有一部分是借亲戚的,谁出钱谁有份,但男方要加上亲戚的名字。女方听了以后就“抬杠”,“你署几个人的名,我这边就署几个,反正法律没有限定房产证上共有人的数目,咱房产证上署8个人名也不嫌多!”
  一个房产证署8个人名听起来让人忍俊不禁,可是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新规定来分析,这又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按照传统观念,新人结婚前,男方有责任提供房子作为家庭生活场所。因此多数未婚男青年们都铆足了劲买下一套房,然后才谈婚论嫁。
  而征求意见稿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简而言之,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今后婚前买的房子和父母赠与的房子都是个人财产,贷款买房房产证上写的是谁就是谁的财产。
  “住在一个自己没有产权的房子里很没安全感,吵架时也不能理直气壮,万一哪天离婚了,只能净身出门。”准备近期结婚的方小姐对于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很较真,虽然男友出了房钱,但为了防止婚后留下扯不清的麻烦事,还是婚前都定下来比较好。这已经成了一些青年人结婚前的共识。
  拒绝亲子鉴定,推定你理亏
  这样的条款对男人也是一种保护,避免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替别人“养孩子”还无处维权
  除了“小三”、“房子”等热门话题外,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确定父母与孩子亲属关系的问题也有新突破。不管是非婚生子或婚内生子,一旦被主张权利的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官司就很难推进。
  然而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广州一位接受采访的法官表示,这就意味着,拒绝亲子鉴定就可推定理亏,从而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有很多案子,都是母亲带着孩子找父亲,但男方死活不承认。如果这一条正式实施,以后男方再想以此逃避责任就行不通了。”这名法官同时表示,这样的条款对男人也是一种保护,避免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替别人“养孩子”还无处维权。
  “小三”们索赔,没人上法庭
  尽管“小三”和有配偶者签订了包养协议,但是真正上法庭的,一个都没有。大多都是采取私底下协商解决的方式
  南方日报记者从广州市区两级法院采访获悉,目前超过半数以上的婚姻案件都与“婚外情”有关。
  对此,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我认为这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障。”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说,如果“小三”一开始并不知道对方有配偶,同居一段时间后才知道,此时为解除同居关系的“分手费”,性质是不一样的,因为这种情形下的“小三”显然也是受害者。实践中这种情形并不少见,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未考虑这种情形,绝对否定与“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这也是对妇女权益保护不利的。
  对于杨世强的这种观点,创办了“第三者法律网”的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游植龙则持不同看法,他认为这是对法规的误读。
  “我们假设一下,如果法院对‘小三’索赔予以支持,那就等于允许甚至动员社会上的‘小三’们纷纷索赔,这无疑将带来中国婚姻制度的地震。司法解释的出发点还是要维护《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原则。”
  这是不是意味着“小三”们索赔没戏?
  游植龙建议,通过对“小三”们进行分类,司法解释应该赋予“小三”索偿的权利;对不知道对方已经结婚的受骗“小三”应该拥有控告权、财产所有权和索偿权。“第二条没有考虑到一个问题:假如‘小三’是受骗的,她不知道对方是已婚的,她的身心受损怎么解决?”
  游植龙认为,受骗“小三”可以控告男方重婚,并索偿同居过程中男方侵害的财产,进一步说,已婚男人以恋爱为名侵害女性造成女性身心伤害,受骗“小三”理应有索赔的权利。
  “现实中,要‘小三’迈出法律这一步其实很难。她们也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受道德支持,社会压力很大。”游植龙说,“我之前接过很多‘小三’和有配偶者签订了包养协议的案子,但是真正上法庭的,一个都没有。大多都是采取私底下协商解决的方式”。
  专家观点
  司法解释过于追求实用主义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说,征求意见稿涉及了夫妻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按揭房产的处理、亲子关系的确认、夫妻生育权的冲突、“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这些都是近年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也是婚姻纠纷和诉讼的难点问题。
  “但是,这个司法解释非常注重的是怎样方便解决实际问题,实用主义取向成了首选。”杨世强说,近十几年来,社会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变化非常大,出台司法解释很有必要。但是,也不能忽视婚姻家庭的特殊性,这个特殊性就是强烈的伦理色彩,将它视为纯粹的物质利益单位,完全遵循物质利益分配的规律来进行法律调整,恐怕将重挫人们的幸福感。
  杨世强认为,征求意见稿用了5个条文规定房产问题,但所规定的内容实际上对女方权益的保护将很不利。按照中国传统习俗,婚姻一般是男娶女嫁,由男方置房为多数,婚后女方如果有收入,大多用于其他家庭开支,有的还为生育孩子和持家不外出工作,如果离婚时房产绝对归男方所有,女方只能抱着孩子离去,妇女儿童的权益明显就会被大打折扣,也会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有女性网民就质问:凭什么男人挣钱还贷,最后得到一套房,而女人挣钱养家还操持家务,离婚后却一无所有?此外,婚前一方(男方)贷款购房,还债的钱肯定是要从夫妻婚后的收入支付的,如果一方(男方)的收入主要用于还债,婚姻家庭生活的支出必然就要由另一方更多地承担了,这样对女方来说是不公的,这恐怕会制造更大的家庭伦理难题。
  采访中,南方日报记者也听到不同学者的声音。有法律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是在“遵循物权的一般原理、符合我国现行物权法对所有权权属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条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也有人认为,最大的原则在于,财产性质不因婚姻关系而改变,这对遏制当前社会上一些妄图不劳而获,希望依靠婚姻来改变命运的现象有作用,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肯定会遏制那些“宁可坐在宝马里哭,也不愿意坐在自行车后面笑”的社会不良风气。
Guest from 124.205.203.x
那小三出现在你家呢,破坏就是破坏,干吗要保付
在现实的中国,女人结婚后,要上班,生育,负担大部分家务活,这不是很大的贡献吗?女人的压力更大,女人本身就是弱者,何苦要为难弱者呢?《新婚姻法》干脆把古代的“休妻制度”写进去吧!让男人更牛,女人更弱。
[url][/url]为什么小三,二奶生孩子还有财产继承权?如果非婚子女没有财产继承权,小三,二奶没有分手费,那社会上不就没有小三,二奶了吗?也就减少了离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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