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李某,甲北京市财政局局长长,欲将自己所有的一辆轿车以80万元价格出售。王某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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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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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1、某市一公司与其下属一基层单位于1993年10月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承包自日开始,有效期为3年,该基层单位每年应向公司上缴税后利润30万元并扣除剩余部分的3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在承包期内,该基层单位奖金不封顶,工资不保底,不完成利润上缴任务不保工资。该基层单位在合同履行期,上下一条心,积极组织生产和销售,全年销售额达700万元,实现利润200万元,并按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在合同履行的第二年,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又下发文件,要求经济承包按其新规定的“意并要求公司方面按照合同的规定办。双方协商不成,遂起诉至法院。请问: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精神行事,该基层单位表示不能同此案中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什么关系?该公司的要求对吗? 答: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经济合同。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2持生计,未征得乙的同意将家中共有的一些财物变卖。请问:甲这样做是否违、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已失去行为能力。甲为了给乙治病以及维反法律规定? 答: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财产。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3、刘某已年满16周岁,是某县剧团演员,月收入800元,一天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同剧团演员夏某。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据此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自行车的行为无效。请问:此案应如何审理? 答: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时是否处于病态。根据案情我们了解到,刘某已年满16周岁,且有独立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其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在此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与赠予行为无关。但是,如果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发生时,已经处于病态(不论当时是否确诊),即处于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状态,则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夏某应予返还。 4、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了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在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所以第一批5000斤小枣食品公司必须收货付款。至于第二批到货的5000斤,由于公司经理坚决拒收,是属于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5、日,某食品公司从外地托运蘑菇罐头500件到某铁路分局东郊站。该货于9月2日到站后,东郊站发现货物由损坏,当即编制了货运记录。同年9月6日食品公司提货时,东郊站将注明破损情况的货运记录交给了食品公司。食品公司上注明“收货人(发货人)应在车站交给记录的次日起180天内提出赔偿要求”。食品公司于日才发现罐头有破损,逐向东郊站提出索赔,遭东郊站拒绝。请问:东郊站拒绝赔偿由法律依据吗? 答: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是从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单位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被侵害的事实和致害人或单位的时候算起。在本案中,96年9月6日食品公司提货时,东郊站将注明破损情况的货运记录交给了食品公司。且货单上已注明“收货人(发货人)应在车站交给记录的次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提出赔偿要求”。东郊站已明确通知对方:铁路运输的诉讼时效是特殊时效为180天。由于食品公司于日后发现罐头有破损,才向东郊站提出索赔,已超过180天,其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所以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 6、某粮油公司(甲)出售给某单位(乙)食油500斤、大米1050斤,货款当面收清并按数开给提货单一张。翌日,乙持单据雇车前去甲粮库取货。粮库保管员验单付货。但其误将大米1050斤计作1500斤付给乙方装车。粮库月底盘库,发现此漏洞,逐向乙索要大米450斤。乙不认账,甲诉至法院。请问:此案应如何审理? 答:乙单位应返还多取走的450斤大米,或者按购买大米时的价格付款。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给他人造成了损失的,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在本案中,某单位(乙)多取走的450斤大米,很明显是取得了利益;而且所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且给某粮油公司(甲)造成了损失,属于不当得利。所以应当返还。
7、甲商店采购员张某前往某市乙公司购买机械表3000块。张某见乙公司尚有电子表可供,在乙公司说明电子表是正常进货后,经请示商店领导后,在购销合同上添加了30000块电子表的条款。货物运输途中,30000块电子表被海关以走私品没收。商店收到机械表后,发现不好销,逐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请问:此案应如何审理? 答:甲商店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本案中,甲商店和乙公司所签购销合同中,关于电子表的部分因为以走私品(限制流通物)为标的违犯法律而无效,但它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合同中有关机械表的条款仍然有效,甲商店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 8、甲某在乘坐出租车时,丢失价值2000元手机一部。出租车司机拾得后将手机交公安机关招领。招领期满后,公安部门依法对手机进行拍卖,被乙某购得。乙某在商店购物时,该机被小偷偷去,丙某从小偷出以500元购得此机后不久又遗失,被人拾得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招领失物时,甲某、乙某、丙某都到公安机关认领该机。请问:该手机应该归谁所有?为什么? 答:该手机应该归某乙所有。某甲、某丙都无法取得该手机。在本案中,某甲虽然对手机有所有权,但经招领期满而未去认领,而且该手机已被依法拍卖,其所有权已被强制消灭。某丙虽然以500元购得此机,但由于是从小偷处购得,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有返还原物的义务。而某乙是从拍卖场购得该手机,是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该手机的所有权,某乙对该手机的所有权,不因该手机的被盗而消灭。所以,该手机应该归某乙所有。 9、某五金厂因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濒于破产。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机械局遂将其并入该局所属的某机械厂,成为机械厂的一个加工车间。合并前五金厂欠某公司3万元债务,当该公司找到原五金厂厂长讨债时,该厂长说:五金厂已不存在,现在是个车间,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原债务也已勾销。请问:该厂长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答:该厂长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其理由不成立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分立或合并的,它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在本案中,五金厂并入机械厂后,其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即机械厂享有或承担。所以,机械厂应该清偿五金厂所欠某公司3万 10、1996年10月初,某市新华书店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该市联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华联公司10月底以前,供给该新华书店“联想586”电脑10台,价款总额11万元:华联公司10月底以前,供给该新华书店提货时负款5万元,余款2个月内负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联贸易公司如约向新华书店提供“联想586”电脑10台,但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华联贸易公司多次交涉,新华书店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预而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其上级主观部门市文化局认为,该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违反财经纪律。所以,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为此,华联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请问:此案应如何审理? 答: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应视为有效经济合同。既为有效经济合同,在新的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新华书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对于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的认识与行为,是缺乏法律意识,侵犯企业经营劝,是完全错误的。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即企业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新华书店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华联贸易公司签订电脑购销合同,是属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物质采购权是企业经营权的一部分,而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的干预行为无疑是侵犯企业经营权,是完全错误的。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属于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法院应支持市华联贸易公司有关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判决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清偿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规定,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
11、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长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受理此案。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在本案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C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对的。 12价以开发某种老年保健饮料为主业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年6月,某市甲、乙两企业与王某个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议100万元,其中甲、乙两企业出资人民币25万元,王某以其个人所有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两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协议还规定,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王某受托于2000年8月向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此手续,结果未被批准成立公司。请问:这是为什么? 本案有下列违法之处:(1)王某以其个人所有的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超出了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2)三方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违反了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能承担有限责任。(3)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为股东会而非董事会。(4)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13、某国有企业为了转换经营机制决定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该国有企业自己对资产进行评估,共计6000万元。该企业与他人协商确定了三人为发起人,并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拟定公司注册资本为980万元,划分股份为980万股,三个发起人认购35%的股份,其中含有两项专利技术作价出资220万元,然后指定了公司章程,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最后该国有企业准备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请问:(1)企业自己对资产进行估计是否合法?为什么?(2)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3)拟定公司注册资本为98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4)两项专利技术作价出资220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由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在方式上存在哪些缺陷? 答:(1)不合法,因为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其资产评估工作由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该国有企业无权自行评估。(2)不合法,依《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3)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4)不符合规定,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两项专利的作价人民币220万元高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到20%。(5)公司欲设立,应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由该公司创立大会产生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4、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1)公司有甲、乙、丙三方组建;(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着册资本的3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张负责董事会工作;(6)公司经理有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请问: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
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2)第2条公司注册资本30万人民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3)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4)第6条规定公司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均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5)第3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的金额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6)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4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7)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因此,第7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15、张某为某证券公司公关部负责人,由于工作关系,经常掌握一些股票价格涨落的情况.按照公司业务规定,工作人员掌握的信息不得向外泄露成为自己谋利益 .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获悉了公司董事们对股市的分析预测.李某将预测结果告诉了其丈夫宋某.宋某因此买了4000股飞乐股。.数月后,飞乐股股价大幅上扬,宋某卖出股票,获利6000余元.请问:宋某的收入是合法收入吗?为什么? 答:不是。参看教材有关内幕交易部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称作内幕交易。 16、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账户进行连续交易,以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以抬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 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买入本公司股票 12万股.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数抛出,共获利587.97万员.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答: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 3.A币,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90万股1994,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年由几家原国有企业依法设立,股票被允许上市交易,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该公司1994年至1996年连续3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总共只有100万元,难以支付股东股利;1997年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困难.为解决资金短缺,维护公司股票的信誉.董事会于1997年7月作出增资发行新股的决定,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股票以面值出售,筹集1000万元人民币.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决定后.于1997年10月擅自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开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请问:A股份有限公司这样做合法吗?为什么?
答:参看公司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及其处理规定。新股发行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外,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并公告有关内容。否则,将被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月底前全部交货。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17、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50380元,可以要元,共件,同年件。针3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并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货。该百货公司回函表示同意。针织厂和百货公司双方遂签订义愤羊毛衫购销合同。 请问: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各处于什么地位? 答:要约、承诺的过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经过反复要约,一方当事人作出承诺,各方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
18、某通缉令内容如下
哈尔滨公安局侦破一起重大经济案件,通缉令 犯罪嫌疑人马**于1997年8月潜逃至今。马**,男,60岁,原哈尔滨市*8厂厂长,原籍陕西省得县,现住哈尔滨香坊区**眼睛,双眼皮,梳分头,皮肤粗糙,操陕西口音。请个地区立即部署稽查工作。小区9栋,身份证号****。特征:身高1。68米,长型脸,大发现马**立即扣留,对举报抓获者视情节给予重奖人民币30万至50万元。 联系电话:***,4661***,*** 联系人贾**,徐**,杨** 请问:以上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邀请要约?如是要约,本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还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人是否受要约的拘束? 答:属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该意思表示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的人是受要约人。该要约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要约,虽然不是向特定人发出,但悬赏广告的内容明确具体,一旦有人对悬赏广告的内容做出承诺,要约人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19赁委托书,双方约定由甲公司代为租赁房屋。甲公司向汪小姐提供了一套位于、日,在某报社工作的汪小姐与西城区的甲公司签订房屋租本市海淀区某街道某楼的三居室住房可租的信息,并派员与汪小姐共同查验出租人李**出租房屋的有关手续。看房后,汪小姐对房屋很满意,想到有中介公司的人查验房屋手续,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便爽快的于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汪小姐支付了甲公司中介服务信息咨询费1300元,看房押金500元,并向“在入住一个星期后,北京某总公司来人到汪小姐的住处,要求她搬走,并出事房主”交纳了1年的房租21600元。同月28日,汪小姐搬入该房屋居住。谁知了产权证明。房租交了,中介费交了,但房却没能住上几天,汪小姐将中介公司告上了被告席。 汪小姐认为自己通过中介服务公司,承租一套三居室房屋,交了中介费,房租,但房是违法出租的,无法进住。对此,甲公司负有责任。汪小姐要求甲公司反还中介费,赔偿该房屋租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甲公司则认为,该公司是为汪小姐提供房源,本身是中介服务机审查房屋合法性的义务,同时自己公司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无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他关的重要事实和虚假情况。公司为汪小姐找到了出租的房屋与房主李**,中介服务已经完成,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房主实际收取租金,汪小姐应向房主索取,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在审理中法官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第4条第4项规定:“甲方(委托方)与出租户交换联系方法预付定金或签定租赁合同后,即为代理服务成功实现,代理费自动归乙方(中介公司)所有。”本合同是甲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方自己制作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第4条第4项为格式条款。 法院认为,甲公司系房地产信息咨询机构,收取了汪小姐的中介费,应保证汪小姐承租房屋的合法性,负有履行提供租赁房屋手续的检验义务 请问:丸小姐能索回中介费吗?甲公司能承担连带责任,向汪小姐支付已交付的房屋租金吗?汪小姐与甲公司所签合同中的条款性质如何?其在法律上应做如何解释?构,没有答:汪小姐能够索回中介费,并且甲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向汪小姐支付已交付的房屋租金。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承租人的利益受法律保护。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0签订了为期、1996年57年的按揭货款合同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贷款额为4723.7万余美元的外销公寓万美元, ,与建行某支行按季度分20期还清.同时,开发商对此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但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直至今年6月只支付贷款利息1万美元,此前 开发商以保证人的身份代为偿还了利息9000余美元.银行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及开发商诉至法院.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答:该项按揭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张某与开发商作为产生纠纷的主要责任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
目前银行采取的措施是谨慎调查,转嫁风险。一是贷款人提供足够的收入证明证实自己的还款能力。二是要求贷款人投保个人信用保险,并交纳不菲的保险费用。如贷款人逾期三个月不还款,银行可以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对于期房或者数额较大的现房,银行与开发商一般签有回购协议,由开发商负责全额偿还,即开发商全程全额担保的办法。
21、王某于日借款给李某人民币1.2万元,期限1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某为防止意外,要求李某提供担保 ,李某提出由亲友张某作保证人.1996年2月,李某要求再宽限几个月偿还借款,利息不变.王某同意延期到日.由于借款人李某一拖在拖 ,任到,于是找到法庭进行咨询1999年6月,王某分文未收回. ,又听说借款时效期间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 请问:(1)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2)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3)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4)利率是否合理? (5)可否请求违约金?答:该合同无效。借款合同违法,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率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日未收到还款,即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日起算,致日止届满。《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两年。1999年6月时效未届满。 22、陈某是振华贸易公司的业务科长,1998年8月因某个人债务需要用钱,找到吕某,说是因公司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人民币,吕某同意借款,但要求陈某提供担保 .陈某找到他的中学同学王某,说是因振华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需要向吕某临时借款5万元,9月份就可偿还,请求王某为借款作担保.王某由于与陈某是从前的同学关系,而振华贸易公司又实力雄厚,遂同意借款.吕某与陈某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陈某填上了振华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没有盖公司的公章.在担保人一栏,王某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陈某拿到款后,即用其偿还个人债务.现借款期满,陈某无力偿还借款,吕某要求担保人王某还钱,王某认为自己是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 请问:(1)本案涉及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2)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答:侵权法律关系、借款关系、保证关系、担保关系。借款合同可撤销,保证合同可撤销。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陈某个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23苹果、托运人宋某与南平铁路分局1555箱,纸箱包装,承运人运输期限天,到达站为沙平车站,收货人为31日签订了运输合同一份。约定:宋某本人。当天,南平铁路局配给宋某棚车一辆,宋某自行装车,装苹果2700箱,货物标明“鲜货易腐”。9月1日18时,挂有该棚车的111次列车到达汉平车站。该车站调度令111次列车在站停留。当时气温为摄氏37度,押运人多次请示车站挂运无效,货车停留至9月9日挂出。货车9月10日到达沙平车站,卸车时发现很多苹果纸箱外外面有湿迹,经开箱检查,苹果有不同程度腐烂变色。经当地质检部门对苹果腐坏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腐坏系运输时间过长,气温较高,包装不合理,堆码紧密,影响通风所致。宋某将尚可实用的苹果进行处理得款9500元后,要求承运方赔偿损失70500元(损失的计算方式为,南平当地购苹果和付运费共计用款65000元)。承运方不同意,纠纷未得到解决。 请问:⑴托运人应向哪个车站请求赔偿?⑵托运人宋某请求赔偿的赔偿额应按什么计算?⑶托运人宋某对损害的发生应不应该负责?为什么?⑷托运人如请求支付延期到站的违约金,是按该批货款的总额进行计算,还是按该货物运费的总额进行计算?⑸承运人应否对损害的发生负责?答:(1) 应向终点阶段的承运方要求赔偿。(2) 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计算。(3) 擅自多装,包装不合格,应付责任。(4) 应按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按比例计算。(5) 应该,因其知道“鲜活易腐”而使其停留6天,并对押运人的反映不予理睬。托运人如请求承运人支付延期到站的违约金,时效期限为60天。
23购者从速联系。、.甲厂在报上刊登广告称:”乙厂厂长因公出国,副厂长看到广告后即去甲厂考察,认为该“本厂有X型冲压设备一套,因闲置现转让,欲设备说明书表明该设备性能先进,且价格合理,经与甲厂厂长协商后,用随身携带已加公章的空白合同纸填写了合同。合同内容为:甲厂供给乙厂X型冲压设备一套,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质量标准为符合设备说明书标明的性能;运输方式为送货;送货期限为合同生效后10天内;付款期限为货到付款70%,验收合格后余款付清;违约负责依法办理:需方在加盖公章后5日内付清定金3万元,合同在收到定金之日起生效。乙厂副厂长将填写完毕的合同交给甲厂厂长,甲厂厂长加盖了公章,各持一份。 请问:⑴哪一行为是要约行为?⑵哪一行为实施后合同生效?⑶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回来,看到此合同后,认为价格太高,即给甲厂厂长打电话,要求降价3万元,甲厂厂长当即表示同意。此时,原合同仍有效吗?⑷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回来,认为此合同所购设备与本厂原有设备不配套。即给甲厂发去电报,电文为:“设备不配套,恕不能接受,望同意解除合同。”甲厂厂长接到电报后,15日宁日未予答复,这是默认吗?⑸设甲厂厂长送货有困难,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代送,送货途中由于车辆发生事故,货物延期到达乙厂1个月。乙厂提出甲厂迟延交货应承担响应的违约责任,是否有法有据?⑹设乙厂收到设备进行安装使用10个月后,发现设备内在质量有缺陷,乙厂是否有权向甲厂提出质量异议?⑺设乙厂在验收中,发现没有该设备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必要的技术资料,乙厂在托收承付期内是否有权拒收这部分设备货款?⑻甲厂在旅行合同中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在合同中只约定“写合同书后交给甲厂厂长的行为;违约金依法办理”,未约定具体幅度,甲厂应否承担违约金?(2)收到定金后;(3)有效。只是合同的部答:(1)乙厂填分内容发生了变更;(4)是;(5)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6)无权;(7)有权拒付;(8)依特别法规规定承担。 24、某机床厂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由机床厂向工业公司
提供一台铣床,价值2.2万元,运费及其他零星费用共1500元,交货日期为同年12月底,货到后10日内付款。机床厂延期1个月交货,工业公司收到货物后,以机床厂延期交货为由,一直未付货款,经机床厂多次催要,才支付1.5万元。机床厂要求对方猖付欠款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金。请问: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该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合同法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合同纠纷是由于双方履行合同不适当而引起的,机床厂延期交货,工业公司延期付款,是双方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5形完全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1983年月,某自行车总场委托一见印刷厂设计了金凤牌商标。其文字,图已经注册的商标。该自行车厂总厂推出这一商标,致使许多消费者发生误认和误购。直至日,该自行车厂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凤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到1983年8月止,该自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凤”牌自行车共计225000辆,并销售了其中205000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23个省,市。该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凤凰牌自行车和金凤牌自行车的商标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此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对该自行车总厂提出了指控。 请问:法院应该怎样处理? 答:某自行车总厂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是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某自行车总厂未经上海自行车总厂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自行车上使用“凤凰”,“金凤”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6、某地区甲乙两日用化工厂为各自生产的香皂和普通洗涤用肥皂,与日向商标局同时申请“洁丽”和“洁力”注册商标。甲日用化工厂第一次在其产品(香皂)上使用“洁丽”商标是在1990年7月;乙日用品化工厂在其普通肥皂上第一次使用“洁力”商标是在1989年6月。请问:此纠纷应该怎样处理?答: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最先申请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甲、乙两日化厂生产的香皂和肥皂属于同组类似商品,而“洁丽”、“洁力”两个商标是音同字不同的近似商标。两厂于同一天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乙厂先于甲厂使用“洁力”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乙日化厂申请的“洁力”商标,驳回甲日化厂的申请,不予公告。 27局递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百花”纺织公司月设计成功了一种床单用花布图案,同月向专利年10月5日该公司取得了该项成果的专利权。为扩大生产,该公司又和“金华”服装公司签订了合同,许可“金华”公司实施该项专利,生产床单。“金华”公司认为自己已成专利权人,便又许可“芳芳”纺织厂实施该专利。对此,百花公司以两厂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问:本案性质如何?应当怎样处理?答:(1)金华公司通过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取得了专利使用权,不是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无权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故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2)“芳芳”纺织厂并不知道其实施的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所以不构成侵权。(3)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侵权行为可由人民法院责令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因此人民法院有权责令“金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百花”公司的损失。“芳芳”公司不构成侵权因而不承担责任。 28、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属于1999年3月完成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日申请发明专利。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于乙公司于200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 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年年12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 请问: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3甲公司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4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5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答:(1)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2)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3)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4)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5)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29、某市一家生产保温瓶的工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温瓶胆并为此召开新闻发布会。该厂在会上称:“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保温瓶胆内含有‘有毒砷化物’,只有该厂研制的这种新型瓶,具有无毒,保健的特点。”同时,其还允诺消费者可用普通保温瓶胆换取该厂产品。此消息通过新闻媒体广为传播,在同行业中引起极大震动,许多销售单位纷纷与原来的供货者终止合同,致使许多保温瓶生产厂家损失极其惨重。为死保温业许多厂家联合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此事请问:该保温瓶厂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答:该保温瓶厂的行为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保温瓶厂利用新闻媒体对其所谓新型保温瓶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保温行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0、某百货商场为减少其库存的服装,采用有奖销售的办法来吸引消费者来够买此批服装,宣称购买这服装者均可凭发票参加摸奖,奖项为:一等奖人民币200请问:该百货商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为什么?元;二等奖人民币元;三等奖为人民币5元。但实际其中无一,答:某百货商场的 二等奖。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该百货商场尽管设立了奖项奖品,但与其向公众做出的承诺不符,事实上此举仍是采用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因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1年、31987月,乙厂注册了了圆形图案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喜凰”字样,”用于白酒产品。整个标志图形图1987案和文字出“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从`1987年3月大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万瓶,销售额达244万多元。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有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光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凤就是“喜凰”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购。同时,这也早成甲厂产品的滞销给甲厂早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请问:何为假冒或仿冒行为?乙厂的行为是否假冒或仿冒行为?是否违反了《放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答:该案中乙厂的行为是属于假冒或仿冒行为。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该案中乙厂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想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乙厂采用了与他人商标装潢近似手法,使消费者误把\喜凤\当成了\喜凰\,就是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2公司)的投诉:沈某原为该公司员工,在瑞腾公司工作期间负责使用和保管公、2005年4月,福州某区工商局接到福州瑞腾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下称“瑞腾”司的海外客户资料。根据公司的保密制度及他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这些客户资料属商业机密。但沈某利用职权之便,私下与资料中的五家境外客户发生电脑还原卡的贸易往来,经营折合人民币225251元,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请问:沈某的行为已构成哪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答:沈某已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3的火锅店涮火锅。大家正吃得热火朝天,突然,严某捂住嘴、日晚上6点半,严某叫了几个要好的朋友一起到某家新开“哎呦,哎呦”叫起来。原来,严某在涮火锅时,吃下混在食物中的异物,异物卡在喉咙处,痛苦不堪。同行的朋友赶紧将严某送到医院。医生从严某下咽部取出近2厘米的钢丝。为此,严某花了180元医疗费。第二天,严某找到消协,要求与火锅岱年进行调解。请问:(1)在此事件中,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哪项权利受到了侵害?(2)在此事件中,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何种义务?答:(1)严某作
为消费者,其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安全权是指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取得某种商品或服务,目的在于生活消费,因此,商品和服务必须安全可靠。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4报器突然响起,潮湿员工闻声而来。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日,钱某携侄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其经过东门时,警检查。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保安最终一无所获,不得不放钱某离去。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请问:钱某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答:钱某的要求合理,应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超市的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身自由,因此,超市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35、某日,付某夫妇带着一对儿女到市某洗浴中心洗澡。他们交了19元洗澡费后,就分别带着儿女到更衣室,用洗浴中心的锁将衣物等用品锁好,带上钥匙去浴池洗澡。当付某洗完澡到更衣室衣时,发现储衣柜被撬了,放在腰带上的手机和口袋里的钱包都不见了,只剩下一个手机套。付某着急了,找到洗浴中心负责人,要求协商处理此事。洗浴中心以本店有“贵重物品请寄存,发生丢失概不负责”的店堂告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付某说:“你们这里就没有看衣柜的人吗?柜子都被撬了,你们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一定要赔。你那个店堂告示实际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能约束我。”双方争执不下,付某就告到消协。 请问:付某的要求是否得到支持?答:付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
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付某夫妇作为消费者到洗浴中心洗澡,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付某夫妇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由于洗浴中心的防盗措施不完善,没有专人告知消费者,致使衣物箱被撬,洗浴中心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虽然洗浴中心店堂告示有声明,但是由于该告示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降低了自己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所以应当归于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洗浴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许某的防盗安全门是日购买的,价格是750元,另外支付了40门的用户投保了两万元的保险金。谁知元的安装费。许某选择该防盗门,主要是因为该厂家在广告中称为购买安全日,正在单位上班的许某街道邻居打来的电话,说他家的安全门被人撬开了。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认定窃贼系撬开安全门入室盗窃,共盗走皮衣、摄像机、放像机等物品价值20800元。公安机关的人走后,许某认为买防盗安全门的时候厂家许诺投了保,此外这门被撬,说明安全门质量不合格,于是许某就给厂家打了电话。厂家很快就派人来进行了查证落实,并于日为许某更换了同规格安全门。但是,当许某提出给付保险金时,厂家却予以拒绝。 请问:许某要求厂家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答:《消法》规定“经 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许某购买安全门正是由于考虑到厂家在做广告时承诺的两万元保险金,才决定选购厂家的安全门。厂家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房投保两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因此厂家应当赔偿损失。
36、2004年5月,女情面张某与刘某至某百货商场化妆品自选柜台选购化妆品.两人在此挑选、试用化妆品约20分钟,终因未选中合适的化装品而离开商场.二人走到店门口时,化装品自选柜台的经营员和一位保安追了上来,指控二人偷了化合品柜台陈列的货物,二人坚决否人,双方相持不下,这时,另一位商场保安人员上来对张、刘二人说:“请你们到商场保卫科把事情说清楚。”到保卫科后,商场报案人员要求检查张、刘二人随身所带的皮包.遭到二人的拒绝。保安人员对张、刘说:“如果你们切实没有偷窃商场的货物,就应该接受我们的检查来证明你们的清白。”迫于无奈,张、刘二人交出了自己的皮包。经检查,保安未发现任何商场的化装品。此后,保安人员进一步提出要对二人搜身检查,并立即找来两位女营业员对张、刘二人强行进行搜身检查,仍然没有找到任何商场的东西。事后, 张、刘二人愤然离开了这家百货商场。日, 张、刘二人以该百货商场损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为由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请问:法院应该支持张、刘的诉讼吗?为什么?答:法院应当支持刘、张二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二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本案中,某百货商场对刘、张二人强行搜身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受尊重权,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37、2004年5月,来自保定的陈某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一双由天津某皮鞋厂生产的皮鞋,价值人民币300元。购鞋的同时,陈某还领取了此商场发的“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质量卡。陈某回保定后,穿上了这双新购得的皮鞋。仅穿10天,此鞋鞋底即告断裂。陈某为此专程前往北京,找到店家要求退货。该商场承认皮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但同时还表示,目前商场无现货可换,商场将与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请陈某暂回保定等候该商场与上产厂家联系的结果。此后,陈某三次打电话查询此事,商场方面总以生产厂家没有回音为由要求陈某继续等待。2005年3月,陈某再次赴北京找商场要求解决问题,该商场仍给陈某以同样的答复。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商场退回购鞋款300元,并要求赔偿交通、误工费等人民币500元。请问:法院应怎样判决? 答:北京某商场应当退回陈某购鞋款,并赔偿陈某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以赔偿损失等方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北京某百货商场与陈某约定了“三包”质量责任,但其无故拖延,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该商场应当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38、2000年12月底,某市地方税务局在对其辖区内的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一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其10名员工个人所得税20000元。税务局责令该会计师事务所在3月内缴清所欠税款,但是该会计师事务所以债务过多来推委搪塞,而且采取作假账的方式来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多次向该所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该所仍逾期不缴。为了保证税款顺利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开户银行强制扣缴其账户中的存款20000元。该所对税务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涕泣行政诉讼。请问:你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置正确吗?答:本案中,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成员的所得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所却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及时履行其义务,而且还采取作假帐的方式来逃避税务检查,因此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证税款入库,并且可以处以相应的滞纳金。 39、某市职业技术学院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椅披计算机设备。该采购项目预算价为68.8万元,有6家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开标后,提供商的投标报价为78.77万元、69.42万元、81.67万元、81.67万元、91.79万元、80.66万元、
84.73投标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于是慎重的向该学院提出建议废标的书面评标报万元。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且所有告。该学院报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当场宣布废标。请问:该案给我们什么启示?答:废标给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要对《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了如指掌,精通评标业务知识。该采购项目预算价为68.8万元,而6家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符合废标情形。二是有较强的执业能力,依法评标,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公正客观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出具中肯的评标报告。三是学院要重视投标工作,使政府预算顺利执行,保证政府采购的严密性。 40处理通知书,称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每月、某公司开发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两个月后的一天,税务机关发来一份税务1-7日申报期限),并处罚款。公司经理对此很不理解,跑到税务机关辩称,本公司虽已开业两个月,但尚未做成一笔生意,没有收入又如何办理申报呢?请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分析并指出该公司的做法有无错误,如果有错,错在哪里,应如何处理?答:(1)经理的解释是错误的。(2)根据《征管法》规定,公司不论有无收入,只要进行了税务登记就应该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41、某市国税局在一次普通发票检查中,发现其所属辖区内某国有企业投资的下属公司擅自使用收据,不申报纳税。于是,国税局的办案人员一发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提供以前经营中使用的票据。而该公司以自己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由,声称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纳税主体,因此没有纳税义务,并且拒不改正错误,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拒不提供账簿。在无法从正面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从侧面出击,寻找消费者了解情况。根据多方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得知该公司与上级母公司存在着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但人员管理独立,经费自收自支,属独立核算企业,并找到了该公司开具的业务收费凭证。根据事实,办案人员下达了“税收违法事项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及“税收处罚事项告知通知书”,对其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限期改正。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罚是否正确?答:本案涉及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也就是说,不管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只要企业实行独立核算,那么,该企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该企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此判断本案中该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42、张某系某服装厂的财会人员,200年5月进入该厂工作,跟服装厂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5月,该厂由于经济效益低迷,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进行了一次全厂裁员。张某作为冗员被服装厂辞退,张某提出其与服装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服装厂应当给予一顶的经济补偿,张某要求被服装厂拒绝。经过该厂工会组织调解无效,张某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问:⑴服装厂是否可以因为经济性裁员而与职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⑵该服装厂是否应当给予张某经济补偿?答:(1)服装厂如果确实出现了经营严重困难,可以单方面解除与职工张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而引起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法定情况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2)服装厂应当给予张某经济补偿金。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43为该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同年、2002年3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9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外国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5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人53000元。2003年9月回国后让王晶主要负责某重点项目的开发工作。日,王晶向公司递交辞职书,第二天离辞职之后,王晶于日,又受聘于某计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问题⑴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⑵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答:(1)王晶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即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王晶提出辞职后第二日就离开了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了两大损失:一是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二是因王晶突然辞职延误了工作进程造成的经济损失。王晶应当对这两部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对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除了应当由王晶来承担赔偿责任外,聘用王晶的某计算机开发中心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4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劳动条件、劳动期限、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等比被条款;、李某于2003年5月进入佳景机械制造厂工作,并与之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由于李某技术过硬。2个月以后他已经成为技术骨干,他总结的技术窍门为工厂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厂长在全厂大会上予以表扬,并口头答应为其第5个月以后开始增加工资20%,但双方没有为此再签订书面协议。第5个月后连续2个月李某并没有拿到增加的工资,为此李某向厂长问询,但是得到了否认。无奈李某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请问:你认为李某应该得到增加20%工资吗?答:应该。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一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中,又以口头形式变更了书面合同的某些条款,如工种条款、工资条款、试用期条款等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李鸣可以与工厂签定补充协议,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李鸣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如属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45、甲某系A公司的出纳,由于A公司规模较小,故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A公司拟销售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甲某发现其中包括几份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A公司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未签署意见,即由会计部门及生产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请问:⑴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里头。 ⑵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如何处理?⑶A公司负责人是否应该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A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什么问题?答:(1)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2)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3)A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A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的问题是,应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而不是由生产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46、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工业企业,2003年度发生以下事项;⑴1月1日,
市财政局对该公司进行会计检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只有起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才能对本公司进行会计监督,而市财政局没有此项权利。⑵2月8日,甲公司会计人员王某在审核原始凭据时,发现购买办公用具的一张发票的票面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于是要求开出该张发票的乙公司予以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乙公司印章。⑶6月3日。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因工作调动需办理会计交接手续,负责监交的是单位审计负责人刘某。接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孙某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虽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已满2年。⑷7月8日,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单位的出纳,李某虽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其以从事会计工作三年有余。由于单位会计事物繁多,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安排另一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会计事物简单,不必设置总会计师,在甲公司向外汇报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即可。⑹10月12日,税务机关发现甲公司有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⑺10月15日,税务机关查明 甲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请问:⑴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⑵乙公司对其开具的金额错误发票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并说明里由。⑶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孙某是否具有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并说明理由。⑷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单位的出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里头。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里由。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人本企业不必设总会计师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向外汇报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负责人签章即可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⑹甲公司私设会计账簿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⑺甲公司的主管会计负责人授意指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答(1)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观点不正确。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2)乙公司对其开具的金额错误发票的处理方法不合法。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3)甲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单位领导人员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孙某不具有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的,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甲公司聘用李某作为本单位的出纳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安排出纳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的做法不合法。根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本企业不必设总会计师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向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签章即可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后报出。 (6)甲公司私设会计账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从事该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7)凭证,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甲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罪的,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7、2005年,某市统计局为给市政府规划接纳外来人口总量及其从事的职业提供数据,决定对生活在该市的外来人口及职业进行统计。在对一摊贩进行统计时,该摊贩以生意繁忙为由,拒绝提供有管资料。统计人员耐心说明统计的目的的意义,该摊贩却认为:自己守法经营,没有义务接受检查,坚决拒绝统计调查,并动手打了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将此情况反映给工商局建议吊销该摊贩的营业执照,工商局查合适后,吊销了该摊贩的营业执照,该摊贩不服,诉至法院。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答:法院应支持工商局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决定。因为该摊贩作为外来人口,有义务积极配合统计机关的统计调查工作。而该摊贩不仅不积极配合反而有拒绝调查发展到动手打人,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工商局可给予暂停营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签于起情节比较严重,工商局吊销其音符业执照的决定是有法律根据的。 48原告李、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芬,女,28岁,汉族,河北省××县人,大学本科毕业。现任 ××市××进出口贸易公司出纳员,住××市××区××街×号,于1998年与王×章自主结婚。被告王×××章,男,市××区××35居民小区岁,××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汉族,4号楼503号。原被告二人系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半年多××市人,现任××大学讲师,住恋爱后结婚。婚前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两万元的家具,每人各出资50%室一厅)买下。男方出资。婚后尚好,并于200060%年共同出资将被告所在学校分配给被告的现住房,女方出资40%。另外夫妻二人近年来尚有共同(二的存款5万元。但二人结婚9年多来,始终没有生育孩子。男方认为主要是女方无生育能力,女方也为此对男方心怀不满。双方逐渐产生感情裂痕。近半年来,男方对本校一女生李××产生好感,常借辅导帮助为由而深夜才归,而且二人还经常传递书信。其中有一封李××写给被告王×章的信,夹在被告书中,被原告翻出,信中有许多向原告表示爱慕之意的文字,此信已为原告拿到。二人为此时有口角。直到女方搬回娘家去住,开始分居,迄今已有数月之久。女方虽将此情况反映给男方单位,经单位领导调解数次,仍未见缓解,基于此种情况,现女方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民事诉讼状一份,请求××区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二人的共同财产均分;各人的衣物归个人所有,对现有住房女方不提出占有要求,但要求按市场出售价格平均分得价款。 女方证据有二:一是李某××写给被告王×章表示爱慕之情的信;二是被告单位负责人李××出具的关于协调二人和好效果不大的证言。 请写一份民事诉讼。答:评分要点:①首部 a标题。(1分)b原告、被告基本情况。(3分)②正文a诉讼请求。即提出离婚的要求及财产分割的请求和意见。(5分)b事实与理由。即概述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和要求离婚的理由。这部分是该起诉状的核心内容,应扼要说明由于男方的原因二人已达到感情破裂并已分居的事实,且无法挽回,因此必须离婚的理由。(30分)c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址。应将所掌握的第三者给被告的信及调解人的证言全部写清。(8分)③尾部a送达用语。即“此致××市××区人民法院”。(2分)b原告签名、日期。(149分、) 2002年,某度假村管委会与香港国泰公司董事长签订了合资建设高尔夫球场合同。该合同未订有仲裁条款。后双方为旅行该合同发生争议,国泰公司董事长董某给当地政府领导致函反映情况。该函最后称:“出于对您的信任,我们向您反映纠纷情况,以得到您的帮助。我们也将诉诸法律,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仲裁或起诉。”度假村管委会得知信函内容后,立即口头告诉国泰公司,表示同意仲裁解决双方的争议,随即向仲裁机构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国泰公司收到管委会来函后,未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请问:该纠纷应由哪个机构处理?请简述理由。答:此案应该由法院受理。因为双方未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并且有效的仲裁协议应该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本案双方均未就规定这些内容,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是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而应该由人民法院受理。 50、2004年,某粮油公司与某粮站签订了一份大豆代销合同,合同规定:粮站为粮油公司代购100万公斤的大豆,总价款180万元,货到3个月后付清款项。同时,双方还达成了口头协议,如果在合同旅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合同生效后,粮站按约为粮油公司代购了100万公斤的大都,经粮油公司验收后收下。但由于粮油公司一时难以销完,故拖欠货款,粮站多次催款未果。粮站依照口头协议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向粮油公司追索赔偿损失费10万元。 请问:此案应该如何处理?答:仲裁委员会不该受理。因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二是这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本案粮站与粮油公司确实存在口头仲裁协议,但没有采取书面形式,所以,仲裁委员会应不予立案,此案由法院处理。 51.某钢铁企业(中方)拟与英国一公司(外方)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钢铁企业,双方拟定的合营企业合同的要点如下:
(1)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镑,中方出资400万镑,英方出资600万镑;
(2)中方以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等出资(其中厂房已为下属企业贷款作为抵押),外方以机器设备和技术、现金出资;
(3)合营企业董事长只能由英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
(4)合营期为30年,合营进入20年时,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注册资本30%
(5);合营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适用于英国法律。
请问:上述合同要点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吗?请说明理由。 答:⑴符合法律规定,合营业的注册资本,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⑵中方出资存在不合法之处,根据规定,合营各方可以设备、现金等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⑶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应由合营双方协商或董事会选举产生,双方均可以担任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⑷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⑸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双方发生争议时,只能适用于中国法律,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 52.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1个月内承诺。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A公司没有提出异议。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输,为由拒绝履行,5月25日B公司依合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而与C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新合同约定由5月26日货物在途中由于交通B公司负责货物运事故而焚毁。现A公司、C公司都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l)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 (2)B、C公司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的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⑴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生承诺,按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本案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间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时限而不接受承诺外,故该承诺有效。 ⑵C公司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接受人承担。 ⑶B公司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A。B两公司合同已生效,B公司不履行即违反合同,故B公司应承担责任。 ⑷B公司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按时供货,已尽合同规定之义务。货物灭失属不可抗力,故B公司应承担责任。 53.2000年6月,王某(北京人)在天津某市场购买了一双皮鞋,价值666元,并领取了\包修、包换、包退\质量卡。王某穿了一周后,鞋底断裂,王某找到商场以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退货,商场也认为皮鞋有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不同意退货,但商场无现货,许诺待与厂家联系后再换。双方协商调换时间为1个月。王某返京。两个月后,王某再次找到该商场,商场说仍未与厂家联系上,需再等候。王某要求退货,商场不同意。王某遂向消协投诉。请问:消协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有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5分) 商场应无条件的答应王某退货,返还王某666元购鞋款,同时还应补偿王某往返天津的交通费,误工费用。 54.某市一企业与加拿大某公司经商讨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合资设立一个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其中加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美元。中方出资80万美元,其中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30万美元。此企业以股东大会为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企业总经理为法人代表。问:如何修改这一协议才能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答: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和《公司法》,此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加方公司可以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但其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所以加方出资不得少于25万元。工业产权出资不能超过出资总额的20%,本案中中方专利技术作价出资30万美
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不是股东大会。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是董事长,不是总经理。 55.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发部订立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开发部负责供应甲公司某种货物若干,并规定了交货的日期和方式;甲公司应预付定金20部未能按期交货。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万元。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到,乙公司开发任。经查:乙公司开发部系乙公司内部职能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且不具备法人资格。问:此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应如何处理? 答:此合同无效。因乙公司开发部为乙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未领取营业执照亦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它无权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据此,可以确认其与甲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为无效的经济合同。法律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得履行。对此无效经济合同,订约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和原则,乙公司开发部应将所收之定金及利息退回甲公司并适当赔偿其因此而蒙受的经济损失;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和承担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56.某商场与一饭馆相邻。2002年3 月,该商场曾向上门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口头提出保险请求,但此后一直未去办理正式投保手续。同年6月,饭馆厨房起火,大火殃及商场并使商场部分财产受到损失。事后,该商场以曾提出过保险请求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问:此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商场蒙受的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商场蒙受的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有效。有此案中,商店方面虽然曾在口头上提出过保险请求,但一直未曾办理正式的投保手续,签订书面保险合同。由于这种口头约定是不具法律效力的,所以,保险公司不必对该商场所蒙受的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7.1998年11月,某贸易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韩某,委托他购买建筑材料。日,韩用该空白合同书与佳丽服装厂签订了购买500套运动服的购销合同,货款总额21500元,合同规定货到后15日内付款,任何一方违约承担5%的违约金。韩某将签好的合同书带回交与该贸易公司经理,经理对此合同未置可否。日,佳丽服装厂将500套运动服如数运至贸易公司,公司验收后陆续出售。但付款期限已过,还未见贸易公司付款,服装厂电话催款。不料贸易公司以韩某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为由,拒绝付款。佳丽服装厂诉至法院,要求贸易公司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而此时运动服已经上涨了10%。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韩某的行为原属于超越权限的无权代理行为。但贸易公司收货并出售,可推定为贸易公司对韩某无权代理行为的事后追认。此时贸易公司和佳丽服装厂之间合同成立,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贸易公司应按约定付款。本案中贸易公司拒绝付款是错误的。《合同法》规定违约金与实际履行不能并存,当在当事人单纯久迟延履行而约定违约金两者可以并存。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法院应支持佳丽服装厂的诉讼请求,贸易公司应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但货款总额仍执行原合同约定,不受服装价格上涨影响。 58其中,发起人股份为、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式方式成立,其总股本为2000万股,占总股本的20%,向社会公众募集的股份占总1亿股,每股面值为1元。股本的80%。此外,发起人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同时,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的价格定为1.30元/股,由此产生的溢价发行收入,公司拟以红利的形式发给发起人。问:(1)上述作法有哪些不合法之处?(2)为什么? 答:(1)上述做法有三处内容不合法。 (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设立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本案中发起人股份为2000万股不合法,发起人股份应在3500万股以上;发起人可以用工业产权出资,但出资额不能超过主持资本总额的20%,本案中发起人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是错误的。以超过票面进而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本案中把溢价款以红利的形式发给发起人是错误的。 59.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认为原公司的章程已经不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决定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修改公司章程。日,9名股东收到了仅有张某签名的会议通知,并于6月7日参加了股东会。会上,张某宣读了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结果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张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司章程修改案通过。问:上述哪些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此案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及理由如下: 董事长张某自行决定并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根据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提议召开。董事长有主持会议的权力,但无权自行决定并召开股东会; 本案中股东6月5日接到会议通知,6月7日就召开股东会议,这也是违法的。因为依照《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本案中仅代表3/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董事长就宣布章程修改案通过,这也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0. 2002年3月,孙某、于某、廖某合伙从事茶叶销售业务,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盖章后,开始筹备。他们将企业取名为海威有限公司。5月,合伙企业与信达公司签订了茶叶购销合同,收货后尚未付款。此时,廖某由于移民决定退伙,并按规定通知了孙某和于某。后来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信达公司知悉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海威公司偿还未付清的茶叶款项。问:本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合伙企业的名称是否合法?廖某是否对信达公司负有偿债的义务?为什么? 答:(1)本案的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2)合伙企业的名称不合法,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3)廖某应对信达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61.某商厦与某鞋厂签订了冬季棉鞋购销合同,规定10月交货。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又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协议规定,如果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但协议未具体选定仲裁委员会,合同生效后,鞋厂于9月交货,商厦验收并开始在柜台上销售,由于冬季变暖,销售不理想,为此商厦以鞋厂违反合同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拒付款项。鞋厂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庭前,商厦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鞋厂起诉。请问:法院应否驳回鞋厂的起诉?为什么? 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 因为本案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补充签定的,且采取了书面的形式,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原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提诉讼。因此法院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并驳回诉讼请求。 但本案中双方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因此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仲裁协议无效,再向法院提诉讼。 62厂因加工设备陈旧常出问题而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加工任务。于是,.甲厂委托乙厂加工一套设备。甲厂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了定金3万元。乙乙厂向甲厂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退回甲厂所交付的定金及其利息。甲厂表示不能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问:(1)甲厂、乙厂之间签定的委托加工合同是否有效?
(2)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甲厂、乙厂之间签定的委托加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是有效的合同。 (2)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之后、履行之前,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达金钱以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须承受定金罚则,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应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乙厂违约,乙厂应双倍返还定金。 63每吨、年元,总价款3月初,甲公司与乙粮油公司签定了购销24万元,交货款为当年11月30100日,交货地点为天津港吨大豆的合同,单价码头。合同签定后,甲公司于2001年4月预付货款24万元。乙粮油公司为了向甲公司供货于3月底与某粮为库签定大豆购销合同,约定由该粮库提供乙粮油公司100吨大豆,单价每吨2000元,总价款20万元。11月28日在天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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