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奖补资金类学补资金是什么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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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科教〔2016〕19号
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合并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科目为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一个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三、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上限调整为: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依托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四、依托单位要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五、依托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责任,规范项目资金管理。要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要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六、财政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预算审核环节,项目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及其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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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2005 NSFC, All Right Reserved2015年教育免补及资助政策解读
公开目录:
政策法规解读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文&&&&号:中央财政下拨40亿元补助资金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
&&&&来源:&&&&
人民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杨迪)近日,中央财政下拨2015年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补助资金4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连片特困地区普通高中校舍改扩建、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同时,要求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连片特困地区普通高中发展现状和需求,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本地区连片特困地区普通高中扩容改造工作方案,切实改善连片特困地区尤其是民族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优先支持县及县以下薄弱普通高中学校。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年)》有关精神,支持改善连片特困地区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提升其办学水平,2011年,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启动实施“普通高中改造计划”试点,重点支持西部12个省区连片特困地区普通高中改善基本办学条件。2012年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连片特困地区。据统计,年,中央财政共安排专项资金89.7亿元,支持中西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1542所普通高中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责编:杨迪、夏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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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
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6〕30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教育部修订了《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 &&
 教 育 部     & &&
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改善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改善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教育部负责指导地方编制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规划,审核地方申报材料,推动组织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
本办法的贫困地区是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其他贫困县。其他贫困县由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对照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并根据财政困难程度,将办学条件低于上述两类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地区纳入补助资金支持范围,适当向民族县和边境县倾斜。省会城市所辖区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贫困地区,市(州、盟)所辖区原则上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贫困地区。
本办法的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12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普通高中学校校舍改扩建、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经费。
第七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绩效和管理因素。其中:基础因素(权重90%)下设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在校生数、人均财力、基本办学条件等子因素。绩效和管理因素(10%)下设项目执行情况评分等子因素。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各省份资金申报材料以及考核结果获得。
计算公式为:
第八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省级财政安排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第九条 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管理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相关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十条 财政部、教育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向各省份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提出明确的资金使用管理要求,指导地方突出重点,优先支持最贫困地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按照项目规划将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到学校,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优先满足基本需要,支持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或新建的学校,优先建设、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要注重投入效益,防止项目过于分散。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统筹组织、指导协调相关管理工作,督促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将补助资金落实到项目,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普通高中学校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普通高中教育。
第十八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各地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地方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地方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普通高中学校改造年度资金安排、工作进展等情况。
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学校,应当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校内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可以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补助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补助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地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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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学前教育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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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学前教育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快全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步伐,徐州市发布了《徐州市学前教育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徐州市学前教育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批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徐州市学前教育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定的《徐州市学前教育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徐州市学前教育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内容主体
徐州市学前教育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第一条 为规范学前教育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快全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步伐,《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1〕3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设立2000万元学前教育奖补专项经费,暂定五年。学前教育奖补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1.市财政安排学前教育奖补专项资金1000万元;2.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市教育局年度专项经费中列支1000万元。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对学前教育奖补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奖补范围
1.对新创建成的省优质幼儿园、新(改)建的公办幼儿园以及完成学前教育年度任务指标的地区,给予以奖代补。各地财政也要设立专项奖补经费,加大对辖区内学前教育的奖补力度。
2.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学前教育奖补项目。
第五条 奖补标准
1.对新创建成的省级优质幼儿园给予奖励,民办幼儿园每所奖励20万元,公办幼儿园每所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县(市)区财政按比列分担,其中,市财政承担各县(市)和铜山区、贾汪区奖励资金的25%,承担主城区奖励资金的50%;其余奖励资金由各地财政配套。
2.对新(改)建的公办幼儿园,每所给予5万元奖励。
3.对完成学前教育年度任务指标的地区,实行以奖代补,奖补标准在50-100万元之间。具体奖补标准,由市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各地年度任务指标完成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4.对市属部门、单位所办非财政拨款的(含财政差额补助)公办幼儿园,根据其办园成本及幼儿园等级给予一定的奖补,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 奖补对象的确定
年初,市教育局根据全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目标,制定各地年度任务指标,逐项量化考核。年终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幼儿园及完成指标任务的县(市)区予以核准,报市政府审定年度奖补对象。
第七条 奖补资金下达程序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奖补对象,会同市教育局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市领导审批后执行。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下达到各地。
第八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
学前教育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推进学前教育建设发展方面的相关支出,严禁用奖补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等。
第九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教育局负责对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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